吴沈括,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暨刑科院副教授、硕导
程佳泓,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暨刑科院硕士研究生
本文是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批准号:15CFX035)的阶段性成果。
本文刊发于《中国审判》2019年第10期。
前言
欧盟《数字单一市场版权指令》(也称“欧盟版权指令”)于2019年3月26日获得欧洲议会批准,经欧盟理事会正式批准后,将在官方期刊上发表,成员国将在24个月内将新规则纳入本国立法。这是欧盟对实行了20年的版权法规则首次进行的更新,早在2016年9月,作为数字单一市场的一部分,欧盟委员会就提议将欧盟版权规则现代化,以促进和传播欧盟文化。该指令于2018年6月20日由欧洲议会法律事务委员会提出,议会于2018年9月12日批准了修订后的提案,经三方讨论后于2019年2月13日就提案内容达成一致。欧盟版权指令是使欧盟版权规则适应数字时代的更广泛倡议的一部分。
一、《数字单一市场版权指令》的出台背景
数字技术在全球的迅猛发展,使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受其影响。在文化产业领域,数字技术改变了制作,分发和访问创意内容的方式。新的商业模式和新的参与者不断涌现,创作人,权利人和媒体都从这些数字机会中受益,但他们发现很难与在线平台就使用他们作品的条款和条件进行谈判。相关立法需要面向未来,以免限制技术发展,欧洲期望破除困境,抓住机遇,带头更新版权规则,以支持其文化和竞争力。
据调查报告显示,在欧洲数量可观的互联网用户中,72%的互联网用户阅读在线新闻网站、报纸、新闻杂志,56%的互联网用户在线听音乐,66%的互联网用户观看商业或共享服务的视频,42%的互联网用户基于现场直播或追赶潮流收看来自电视台的网络流媒体电视。版权冲突问题随时可能发生,因此一个适应当前社会生活的新的版权规则必将产生于竞争激烈的数字环境中。正如2015年12月9日的委员会通讯题为“迈向现代的,更加欧洲”的版权框架所述,在某些领域,有必要调整和补充现有的联盟版权框架,同时保持对版权和相关权的高度保护。
欧盟版权指令保护言论自由,这是欧盟的核心价值观。该指令旨在为公民、所有创意部门、媒体、研究人员、教育工作者和文化遗产机构带来切实的利益。新的版权规则在数字环境中不同参与者的利益之间取得了适当的平衡——作者、其他创作者和新闻界的利益得到了改善,互联网用户得到了更好的保护,在线服务的义务也得到了相应的保护。欧洲理事会(European Council)称,他们的主要目标是保护新闻出版物,缩小互联网平台和内容创造者之间的利润“价值差距”,鼓励这两大集团之间的“合作”,为文本和数据挖掘创造版权例外。
二、《数字单一市场版权指令》的主要内容
欧盟版权指令涉及内部市场运作,文化遗产、创新、教育和保护领域数字技术的用途,视频点播服务,信息社会服务提供者等多方面的内容。指令分为五个部分,涉及32条内容。下面对指令全文进行简单介绍。
(一)第一部分:欧盟版权指令的一般性规定
第一部分规定了指令的主题范围以及相关术语的定义。本指令规定了旨在进一步协调适用于内部市场框架内的版权和相关权利的联盟法律规则,特别考虑了受保护内容的数字和跨境使用的内容。它还规定了版权和相关权利的例外和限制、对许可证的便利以及旨在确保运作良好的市场以利用作品和其他主题创作的规则。
同时一般性规定中对指令涉及的术语作了准确的定义,包含:“研究组织”、“文本和数据挖掘”、“文化遗产机构”、“新闻出版”、“信息社会服务”和“在线内容共享服务提供商”。
(二)第二部分:适用于数字和跨国界环境的例外和限制情况的措施
第二部分的内容主要涉及文本和数据挖掘在涉及不同目的下的使用和限制情况。主要集中在科学研究、跨境教学活动和文化遗产保护三个方面。
基于科学研究的目的,研究机构和文化遗产机构对于使用文本和数据挖掘技术获得的作品和其他主题的创作,在未经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有合法访问的权利,此作品或者复制品应当妥善存储,并可以保留用于科学研究,包括核实研究结果。权利人可在实现该目标所需的范围内采取措施,确保托管作品或其他主题创作在网络和数据库中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除基于教学这一目的,作品或其他主题创作的使用,在达到非商业目的的合理范围内,应该仅在教育机构负责的教学活动中进行,或者在只有教育机构的学生或学生及教学人员才能进入的安全的电子环境中进行,并且对内容附带来源,包括作者姓名,除非事实证明是不可能的。
为了保护文化遗产,文化遗产机构能够以任何格式或媒介复制永久收藏在其馆藏中的作品或其他主题创作,并在必要的范围内进行保存。
(三)第三部分:改进许可制度并确保更广泛获取许可的措施
第三部分的内容主要涉及权利许可的内容。主要集中在非商业性的作品和其他主题创作的使用问题,集体许可机制与调解机制三个方面。
关于文化遗产机构对非商业性作品和其他主题创作的使用问题,指令中说明,成员国应规定集体管理组织者根据权利持有人的授权,与文化遗产机构签订非商业目的的非排他许可证,以便复制、分发、向公众传播或提供给公共场所非商业性的被其永久收藏的作品和其他主题创作,无论该许可证所涵盖的所有权人是否已授权集体管理组织。条件是集体管理组织在其任务的基础上,充分代表相关类型的作品或其他主题创作的权利持有人以及作为许可主体的权利,并保证所有权利人在许可条款方面享有平等待遇。据此授予的许可允许任何成员国的文化遗产机构使用非商业性的作品和其他主题创作,但规定了例外和限制情况的除外。
集体许可机制包括扩大集体许可,法律授权和代表性推定。本指令关于集体许可制的规定不影响成员国实施的强制性权利集体管理或其他集体许可机制的现有能力,且具有扩展效果。这种具有扩展效果的集体许可机制仅适用于明确界定的使用领域。由于使用性质或作品类型或其他相关主题创作的性质,应确保此类许可机制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为促进视听作品对视频点播服务的许可,指令规定了各成员国应提供一种调解机制。允许当事方在达成协议时面临与许可有关的困难时,可以依靠公正的机构或调解员的协助。
(四)第四部分:为建立一个运作良好的版权市场而采取的措施
第四部分的内容主要涉及出版物的权利,在线内容共享服务提供者对受保护的内容的使用问题以及作者和表演者在劳动合同中的公平报酬问题
本指令向新闻出版物的出版商授予的权利应与2001年关于版权及相关权利的指令中规定的复制权和向公众提供的权利相同,授予的权利不适用于个人用户对新闻出版物的私人或者非商业用途,也不适用于使用个别词语或新闻出版物的简短摘录,其保护也不适用于超链接行为。新闻出版物中所包含的作品的作者有权从新闻出版商为信息社会服务提供者使用其新闻出版物而获得的收入中获得适当份额。
在线内容共享服务提供者使用受保护内容的问题是欧盟版权指令出台的焦点问题,它引起了广泛的争议,简而言之,指令规定互联网公司对上传至其平台的内容负有法律责任。其以一种新的有条件的责任豁免取代了营利性在线内容共享服务提供商免受版权侵犯的“纯粹渠道”,并且该指令强制任何网站删除侵权内容,不遵守可能会导致罚款。指令还规定,在发生禁止访问和删除作品争议时,在线内容共享服务提供商应建立有效和迅速的投诉和补救机制,供其服务的用户使用。
作者和表演者在许可和转让其作品或其他主题创作的独家使用权时,他们有权获得适当和相称的报酬。作者和表演者的合同对应方应向他们提供有关其作品和表演的相关收入信息,每年至少一次,以保证作者和表演者薪酬制度的透明度和平衡。指令还规定了合同调整机制、替代性争议解决程序以及撤销权来保障作者和表演者的权利。
(五)第五部分:最后条款
第五部分规定了数字版权指令的一些杂项条款,包含对前期指令的修正,本指令与其他指令中提及的例外与限制之间的关系,过渡性条款,指令的审查时间及生效时间等内容。
三、《数字单一市场版权指令》的前瞻影响
欧盟版权指令一直伴随着反对的声音,随着议会的通过,立法反对者们的抗议道路也走到了尽头。该指令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发布后,欧盟各国将有24个月的时间将新规则纳入本国立法,否则将面临罚款或违规处罚。虽然指令对于互联网平台及内容创造者之间的实际意义还需要经过时间的检验,但是从宏观上来看,指令的实施对欧洲社将有重大的积极影响。
(一)有助于实现欧洲内部统一市场
版权密集型产业是欧洲经济的重要资产,它们代表了1165万个就业岗位,每年贡献915亿欧元,占欧洲GDP的6.8%。完善的版权制度才能有效的维护市场秩序,并保证版权密集型产业的蓬勃发展。
《欧洲联盟条约》的目标之一是建立欧洲内部统一市场,并建立一个确保内部市场竞争不被扭曲的制度。欧盟版权指令有助于内部市场的运作,为权利人提供高水平的保护,并建立一个使作品和其他受保护的主题创作可以被利用的框架。这种协调统一的法律框架有助于内部市场的正常运作,并在数字环境中促进新内容的创新、创造、投资和生产,以避免内部市场的分散。该法律框架提供的保护也有助于实现欧洲联盟的目标,即尊重和促进文化多样性,同时突出欧洲共同的文化遗产。
(二)为公民提供更清晰的数字权利并降低公民的担忧
在线平台将负责内容许可的问题,平台与版权所有人签订合同进行协商,因此用户无需担心版权问题。公民可以在线访问欧洲商业上已经绝迹的书籍、电影或音乐记录,以及在视频点播平台上观看更多种类的欧洲视听作品。他们将在法律完全确定的情况下,自由的在公共领域免费分享绘画、雕塑和其他艺术作品的复制品。
由于与言论自由相关的强制性例外,欧盟的所有用户都将可以自由上传恶搞视频,如表情包,或使用剪辑进行评论、批评或引用。当他们的内容被删除时,他们将拥有更清晰的权利,并且能够反对对于上传内容的不合理删除,这些平台必须毫不拖延地对用户对删除的投诉做出反应。这类规定有效的保证了欧洲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并且不会无理损害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三)为所有的创意部门和媒体提供更好的待遇
近年来,在线内容市场的运作变得复杂,在线服务是一种提供更广泛的文化和创意作品的手段,并为文化和创意产业开发新的商业模式提供了很好的机会。然而,尽管它们能实现内容的多样性和易用性,但在未经权利人事先授权的情况下上传受版权保护的内容时,它们也会受到挑战。欧盟版权指令能促进权利人和在线内容共享服务提供商之间许可市场的发展,据此签订的许可协议是公平的,且在双方之间能够保持合理平衡。
视听和音乐领域的创作者将对使用有更多的控制权。他们的歌曲、电影和电视剧由用户上传至网络平台,并将获得更高的报酬。欧洲新闻出版商将享有一项新的谈判权利,在线服务提供商使用报纸和杂志将获得更高的报酬。新闻工作者将从这项新权利产生的收入中获得适当份额。
(四)为个人创作者和新闻工作者提供公平报酬
近年来,创作者和作家的财务和法律状况在持续恶化。在欧盟,近一半的欧洲艺术家和作家都是自由职业者,而自由职业者的谈判能力通常较弱,因此薪酬较低并且波动较大。通过新的版权规则,演员、音乐家、记者和作家将更容易与他们合同伙伴(出版商、制片人等人员)进行谈判,以便更好地使用他们的作品和表演获得更高的报酬。
这将使500万名以上的作者,包括作曲家、作家、导演、编剧、记者、影师、词曲作者和50万名以上的表演者,包括音乐家、歌手、演员、舞蹈家和其他表演艺术家直接受益。
(五)为科学,教育和文化遗产创造更多的机会
根据欧盟版权指令的强制性例外与限制内容:
人工智能的研究和开发将通过文本和数据挖掘的新例外得到推动,这些例外允许分析版权保护下的大量数据。文本和数据挖掘技术在整个数字经济中很普遍,但人们普遍承认,文本和数据挖掘尤其有益于研究界,并在此过程中支持创新。
虽然远程学习和跨境教育计划主要是在高等教育层面开发,但现在数字工具和资源越来越多地用于所有教育层面,特别是改善和丰富学习经验。本指令规定的例外或限制能使一个成员国认可的所有教育机构受益,包括那些参与小学、中学、职业和高等教育的机构。学生和教师将能够使用数字资料和技术进行学习,而不会在数字教学活动中面临与版权相关的限制。
欧洲博物馆、图书馆、电影档案馆和其他文化遗产机构将能够利用数字技术,通过相关权利人的授权,保存作品,为子孙后代留下更多的文化作品。
结语
值得注意的是,《数字单一市场版权指令》并非欧盟条例,而是一项指令,其与必须在所有成员国中完整执行的法规不同,指令可以适当地转换为成员国的国家法律,欧盟的所有28个成员国必须引入新的国内法或更新当前的法律,以在特定时间段内满足指令的规范。因此,该指令的确切应用可能因欧盟而异。
但我们能够确定的是,该指令保护数字时代的创造力,并确保欧盟公民将从更广泛的内容访问和新许可中受益,以充分保护他们的在线言论自由。它为用户设置了强有力的保障措施,使用户的利益得以通过有效的机制得到保留。与此同时,该指令将改善创作者在与大型网络平台谈判中的地位,一直以来,这些平台在很大程度上受益于创作者们的内容,但二者在谈判过程中的地位不平等,根据该指令的规定,作家、记者、歌手、音乐家和演员将更容易与出版商或制作人谈判更好的交易,从而得到理想的报酬。新规则还将允许研究组织,大学,学校,图书馆和博物馆在线使用更多内容。该指令考虑了新技术,以确保研究人员可以充分利用文本和数据挖掘。
欧盟版权改革是欧洲议会、欧盟理事会和欧盟委员会的优先作为的一部分,它使欧盟版权规则现代化。作为数字单一市场战略的一部分,欧盟版权规则现代化的蓬勃发展大大推动了战略的全面深入实施,并可以在数字经济市场上占据有利先机,为其他国家的版权制度变革提供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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