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净网2019”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全省公安机关在重拳打击涉网刑事犯罪活动的同时,重点围绕整治网络乱象、大数据安全保卫、督促网络运营者切实履行安全防护义务等方面,加强网络社会治理工作,不断规范网上秩序,净化网络空间,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截止4月底,全省网安部门共办理行政案件989起,对突出问题乱象挂牌整治17批次;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责令限期整改102家次;警告783家(人)次,罚款92.66万元,没收违法所得4.06万元,行政拘留41人,对违法违规网络运营者暂停业务或停机整顿75家次。
一、冯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南京警方接报警称,江苏省人民医院在线挂号系统疑似遭攻击导致运行缓慢。经查,嫌疑人冯某(男,33岁,南京人)为预约挂号方便,利用其发现的江苏省人民医院挂号系统漏洞,制作软件在挂号系统后台重复无效“挂号”、“退号”近29万次,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预约挂号系统正常运行和患者网上预约体验感。今年3月,南京警方依据《网络安全法》第27条、第63条规定,对冯某予以行政拘留3日。
二、黄某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工作发现,违法嫌疑人黄某某(男,32岁,莆田人)利用黑客手段非法控制网站17个,用于上传验证代码,通过绑定百度、360等广告账号,采取刷广告点击量的方式牟利。今年3月,徐州警方依据《网络安全法》第74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9条规定,对黄某某予以行政拘留5日。
三、刘某、王某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提供帮助案
工作发现,徐州辖区有人违规制售VPN工具。经查,嫌疑人刘某(男,27岁,徐州人)、王某(男,25岁,徐州人)为牟利自行研发一款VPN软件。该二人通过网络发展注册用户3306人。今年3月,徐州警方依据《网络安全法》第27条、第63条规定,对刘某、王某分别予以行政拘留15日。
四、管某某设立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通讯群组案
接网民举报,嫌疑人管某某(女,40岁,南通人)创建微信群,多次扬言采取过激行为,或发表煽动性、行动性言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同时,对个别群成员发表的违法言论不予以制止。后该管为逃避查处,网购一未实名微信号,将群主转至该新号,企图规避法律责任。今年3月,南通警方依据《网络安全法》第46条、第67条规定,对群主管某某予以行政拘留7日。
五、赵某某等人结伙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行为案
工作发现,赵某某(男,28岁,宿迁人)等16名违法嫌疑人在朋友圈发布买卖驾驶证分数等违法信息,结伙采取介绍他人顶替接受交通处罚、帮助提供虚假证言等方式牟利。今年4月,苏州警方依据《网络安全法》第46条、第67条规定,对赵某某等16人予以行政拘留。
六、连云港某网络公司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案
工作发现,连云港某网络公司在提供互联网服务过程中未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未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未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等。3月22日,连云港警方依法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并予以警告。4月3日,复查中发现该公司存在拒不整改情形,警方依据《网络安全法》第21条、第59条规定,对连云港某网络公司予以罚款5万元,对该公司法人毛某某予以罚款2万元,责令其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
七、泰州某事业单位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案
今年3月,泰州某事业单位集中监控系统遭黑客攻击破坏。经查,该单位网络安全意识淡薄,曾因存在安全隐患、不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被责令整改。整改期满后,未采取有效管理措施、技术防护措施。泰州警方依据《网络安全法》第21条、第59条规定,对该单位予以6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予以2万元罚款,同时责令该单位停机整顿,开展定级备案、测评整改等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
八、宿迁某党政机关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案
工作发现,宿迁市某党政机关开设的党建网未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护措施,导致遭黑客攻击入侵,网站页面跳转为赌博网站,致使党建网无法正常运行访问而被迫关闭。警方在黑客攻击入侵行为开展立案调查的同时,依法对该单位未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开展查处。今年4月,宿迁警方依据《网络安全法》第21条、第59条规定,对该单位予以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整改,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
九、南京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工作发现,南京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人王某某(男,31岁,徐州人)为拓展公司在徐州地区业务,花费3000余元从网上购买徐州多个小区业主个人信息计3946条。后该王将购得的业主信息分发给员工用以推销装修装饰业务。今年4月,徐州警方依据《网络安全法》第44条、第64条规定,对王某某予以罚款10万元。
十、泰州某文化艺术培训中心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
接群众举报,泰州警方对某文化艺术培训中心突击检查,现场查获记录当地个别学校学生姓名、班级、家长电话等纸质材料,计公民个人信息1326 条。经查,该培训机构法人于某某(女,48岁,泰州人)为精准营销培训业务,非法购得相关学生信息。今年4月,泰州警方依据《网络安全法》第44条、第64条规定,对于某某予以罚款3万元。
江苏警方将继续加大对各类网络乱象整治力度,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加强网络空间治理,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同时,警方也提醒广大网络运营者,切实承担起网络安全保护主体责任,履行好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违法有害信息处置、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等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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