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响应联盟会员单位倡议,推动我国人工智能行业的伦理自律,凝聚共识,促进人工智能健康发展,在相关主管部门指导下,中国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联盟组织研究起草了《人工智能行业自律公约(征求意见稿)》,现面向联盟会员单位和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19年5月31日至2019年6月30日。请将意见建议反馈至:邮件发送至aipolicy@caict.ac.cn,或传真至010-62362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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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 婕 010-62301327

胡昌军 010-62301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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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人工智能行业自律公约(征求意见稿)》

《人工智能行业自律公约(征求意见稿)》

人工智能是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重要驱动力量,将给人们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带来革命性变化。树立正确的人工智能发展观,明确人工智能开发利用基本原则和行动指南,有助于营造包容共享、公平有序的发展环境,形成安全可信、合理可责的可持续发展模式。

作为人工智能研究、设计、制造、运营和服务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和行业组织,为推动我国人工智能行业的伦理自律,引导和规范从业者行为,我们做出以下承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以人为本。人工智能发展应维护人类自由和尊严等基本权利,遵循以人为中心的原则,防止人工智能削弱和取代人类地位。

第二条 增进福祉。人工智能发展应促进社会与人类文明进步,创造更加智能的工作方式和生活方式,增进民生福祉。

第三条 公平公正。人工智能发展应确保公平公正,避免对特定群体或个人的偏见歧视,避免将弱势人群置于更为不利的地位。

第四条 避免伤害。人工智能发展应避免伤害社会、公众利益,不滥用人工智能加重现有的危害或带来新的危害。

第二章 原则

第五条 安全可控。确保人工智能系统在其整个生命周期内安全、可靠、可控地运行。评估系统自身安全和潜在风险,不断提高系统的成熟度、稳健性和抗干扰能力。确保系统可被人类监督和及时接管,避免系统失控的负面影响。

第六条 透明可释。不断提高人工智能系统透明度。对于系统决策过程、数据构成、系统开发者和技术实施者意图,能够准确描述、监督和重现,实现算法逻辑、系统决策、行为结果可解释、可预测、可追溯和可验证。

第七条 保护隐私。坚持以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加强对于未成年人等特殊数据主体的隐私保护,强化技术手段,确保数据安全,防范数据泄露等风险。

第八条 明确责任。明确人工智能研发、设计、制造、运营和服务等各环节主体的权利义务,在损害发生时,能够及时确定责任主体。倡导相关企业和组织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创新保险机制,分担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带来的社会风险。

第九条 多元包容。促进人工智能系统的包容性、多样性和普惠性。加强跨领域、跨学科、跨国界的合作交流,凝聚人工智能治理共识。力争实现人工智能系统研发人员多元化,训练数据全面化。持续测试和验证算法,不因人种、性别、国籍、年龄和宗教信仰等歧视用户。

第三章 行动

第十条 自律自治。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在人工智能相关活动各环节中融入伦理原则,实施伦理审查。推动行业自治,制定从业人员行为规范,逐步建立健全行业监督机制。

第十一条 制定标准。积极参与人工智能相关的国际、国家、行业和团体标准规范制定,增强安全可控、透明可释、保护隐私、多元包容等伦理原则的可衡量性,并同步建设相应测评能力。

第十二条 促进共享。鼓励平台、工具、数据、科教等资源的开源开放,共享人工智能发展红利和治理经验,努力破除数据孤岛和平台垄断,不断缩小智能鸿沟,促进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

第十三条 普及教育。积极参与面向公众的人工智能普及教育、面向相关从业人员的道德伦理教育和面向岗位被替代人员的数字劳动技能再培训,减轻公众对人工智能技术的担忧,提高公众的安全防范意识,主动应对现有和未来的劳动力挑战问题。

第十四条 持续推动。在本公约实施过程中,不断加强对人工智能发展的潜在风险研判,适应行业发展要求,持续加以完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公约签署单位承诺在开展人工智能相关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鼓励企业、高校、科研院所、行业组织和个人等共同践行公约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支持相关单位或组织基于本公约制订各细分行业和领域的自律准则。

第十八条 本公约由中国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联盟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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