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皓律师 马维秋 马晓伟 邢晓慧

近年来,电子商务国内迅速发展,对国内经济的持续增长产生重要影响。与此同时,计算机信息技术这把“双刃剑”也为电子商务领域犯罪创造了条件。

数据分析

我们通过对700余万篇案例数据的检索,共提取5436条匹配信息。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分析,我们发现电子商务领域的犯罪近年来呈现以下特点:

1. 近三年,电子商务犯罪案件数量年递增率超过50%,2018年的案件数量为2016年案件数量的2.16倍。

2.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零售行业是电子商务犯罪高发行业,该两个领域的案件数量占全部案件数量的75.67%。

3.从地域上看,电子商务犯罪主要集中在浙江(1057件)、广东(478)、河南(450件)、江苏(378件)、福建(215件)、安徽(191件)六省,除西藏自治区外,其余省、直辖市均有案件发生。

4.从犯罪数额来看,从1万元以下到500万元以上,各个区间段的案件数量基本均衡,但100万元以下的案件数量占96.6%。犯罪数额小、涉及受害人人数多是电子商务犯罪的典型特点之一。

5.从罪名上看,诈骗类犯罪诈骗共2028件,占电子商务犯罪案件的37.5%;以组织 、领导传销活动类案件占15.5%;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占11.5%;非法经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贿及知识产权累犯罪数量也较多。

6.从刑罚来看,电子商务犯罪案件的定罪率为78.01%,其中有期徒刑为3735件,拘役453件,无期徒刑43件。2017年,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复核但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2018年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赵星杰犯诈骗罪,决定执行死刑,这是电子商务犯罪案件中刑罚最重的两个案件。

场景分析

1、代为运营淘宝店铺

淘宝代运营是指淘宝店掌柜(集市店铺和商城店铺)把店铺的销售、客服、装修、优化、直通车、营销策划等工作环节交给淘宝网店代运营公司管理,由代运营公司的专业人员采取适合店铺及产品的推广营销手段,提升店铺流量、转化率、平台综合竞争力等。

【第一宗罪】诈骗罪 (2018)浙0282刑初596号

2017年2月至同年8月2日期间,被告人张琛伙同王某等人,共同出资在河南省鹿邑县设立鹿邑县云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先后招聘人事主管,客服、业务员,由业务员冒充年轻貌美女性淘宝店铺经营者,通过QQ、微信等社交软件,谎称可代为运营淘宝店铺,骗得数十名被害人的信任后,骗取所谓的“套餐费”、“保证金”、“高级会员费”、“精准推广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21万余元。

【第二宗罪】合同诈骗罪 (2019)苏0411刑初90号

丁某于2015年3月注册成立常州信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代理运营淘宝店铺。丁某全面负责该公司各项事务,曹徐超负责公司售后及部分合同的洽谈工作,双立约定依经营利润进行分配。2016年8月,因被告单位信亚公司经营困难,丁某甲、曹徐超在与客户洽谈业务过程中,通过夸大被告单位运营能力、保证销售额、虚假承诺未达预期服务效果按比例退款等方式促使被告单位信亚公司与客户订立《电商运营服务合同》,并在客户缴纳服务费用后,仅对客户的淘宝店铺进行简单美工等工作,从中骗取多名客户缴纳的服务费用共计人民币33万元,后将前述款项用于发放员工工资、支付场地费用等。

2、刷单消费

刷单是指店家付款请人假扮顾客,用以假乱真的购物方式提高网店的排名和销量获取销量及好评吸引顾客。通过这种方式,网店可以获得较好的搜索排名。

【第三宗罪】集资诈骗罪 (2016)浙0204刑初186号

被告人吕超出资在宁波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注册成立宁波高新区詹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后,在淘宝及天猫上分别成立网店,进行服装、生活用品的销售。2014年12月至2015年4月,被告单位宁波詹尼公司资金周转困难,运营难以维系,但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吕超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指示员工通过企业QQ群向不特定客户散发广告宣传,以支付交易额的0.7%-1.25%的利息为诱饵,招募客户在被告单位淘宝店、天猫店及网店以刷单的方式进行虚假交易,并进行押款,共骗得43名被害人资金共计222万元,造成损失188万元。

3、股权会员

组织者、经营者注册成立电子商务企业,以此名义建立电子商务网站。以网络营销、网络直销等名义,变相收取入门费,设置各种返利机制,激励会员发展下线,上线从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中计酬,或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酬或者返利。

【第四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最高检第41号指导案例

2011年6月,被告人叶经生等人成立宝乔公司,先后开发“经销商管理系统网站”、“金乔网商城网站”(以下简称金乔网)。以网络为平台,或通过招商会、论坛等形式,宣传、推广金乔网的经营模式。金乔网的主要经营模式是:经上线经销商会员推荐并缴纳保证金成为经销商会员,无需购买商品,只需发展下线经销商,根据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下线人数获得推荐奖金,晋升级别成为股权会员,享受股权分红。2013年8月23日一审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叶经生、叶青松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4、平台理财

【第五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018)浙0104刑初2号

2013年8月至2016年8月期间,被告单位杭州卡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经国家金融机构许可,通过在新闻媒体投放广告等手段进行宣传,承诺7%-18%的年化收益及其他投资奖励,并以被告人陈枫实际控制的杭州盛世长城担保有限公司进行担保,吸引客户通过卡趣公司设立的“卡趣网”网络平台购买理财产品,吸收社会公众2456名投资人存款共计人民币3.03亿余元。被告人陈枫作为卡趣公司、杭州盛世长城担保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将上述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出借用于投资、支付投资人本金利息、公司运营等用途。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单位杭州卡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陈枫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5、“养卡”套现

所谓“养卡”,就是“养卡”公司先用自己的现金替持卡人将欠款还上,让信用卡显示正常还款,随后再通过刷POS机等虚假消费的方式把卡上相应额度的现金“套”出来。

【第六宗罪】非法经营罪 (2016)粤0891刑初32号

2014年7、8月,被告人刘某在信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安装三台POS机,利用POS机从事套取现金业务和帮持卡人“养某”(即代还信用卡)。2014年12月18日19时许,侦查机关在信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内发现刘某利用银行POS机非法套取现金行为,当场扣缴三台POS机、小票、61张信用卡、3张储蓄卡。经统计,刘某持有的三台POS机总涉案金额达人民币137万元。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刘某违反国家规定,使用POS机,以虚构交易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

6、期货操盘手

期货交易是以现货交易为基础,以远期合同交易为雏形而发展起来的一种高级的交易方式。它是指为转移市场价格波动风险,而对那些大批量均质商品所采取的,通过经纪人在商品交易所内,以公开竞争的形式进行期货合约的买卖形式。未经国务院批准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

【第六宗罪】非法经营罪 (2015)清刑初字第85号

2011年3月17日,顾某(另案处理)注册成立了清河县某某羊绒交易有限公司,聘用田某担任公司的总经理,从事绒毛及制品交易和电子商务服务。顾某和田某在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购买了交易平台软件和服务器,取得技术支持,搭建非法期货交易网络平台,开设出、入金账户,招聘业务员,以高额佣金为诱饵在全国范围内发展代理商,并与代理商签订入市协议书,再由代理商向下继续发展代理商或者终端客户,并与终端客户签订入市协议书,从而招揽终端客户到清河县某某羊绒交易有限公司网上交易平台进行无实物交割的山羊绒、绵羊绒、貂绒和纱线期货交易,采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采取了保证金制度、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强制平仓等交易机制,非法从事山羊绒、绵羊绒、貂绒和纱线期货交易业务。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人田某、周某、胡某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期货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7、出售个人信息

随着电商的发展,网上买卖身份证、银行卡等身份信息的黑色利益链日渐形成,已经大量涌现出“叫卖”电商账号(网络店铺)的QQ“卡商群”和交易网站。“叫卖者”在这条黑色产业链中居于上游,他们寻找愿意出售个人信息的公民(下称“出售人”)注册网络店铺账号,再将一整套个人信息(账号注册人的身份证、银行卡等)打包为“产品”,通过“卡商交流群”、交易网站等明码标价转卖给他人,进而被用于售假、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七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2017)鲁0303刑初247号

被告单位山东小蜜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外挂牌淄博天猫家装e站)通过被告人朱泓涛从被告人陈小华处非法购买二万四千余条个人房产信息用于推广公司的装修业务,被告人李军作为小蜜蜂公司的负责人,明知被告人朱泓涛非法购买个人房产信息,仍长期纵容。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单位山东小蜜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李军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朱泓涛系被告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8、电商补贴资金

为了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国家及各级地方政府都对不同类型的电子商务企业提供专项资金补贴,如跨境电商专项补贴、农村电商专项补贴、生鲜电商专项补贴、示范电商专项补贴等等。

【第八宗罪】行贿罪 (2018)豫0381刑初207号

被告人姜军义于2015年10月注册成立漯河市亚力太电子商务物流园有限公司,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2015年7月,漯河市人民政府出台文件鼓励扶持该市电子商务产业园项目,符合相关条件的电子商务企业可以获取财政补贴资金。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姜军义为了获得漯河市人民政府对电商发展的财政补贴资金,在漯河市天苑酒店门口一次性送给杨某现金50万元。杨某承诺为姜军义获得上述财政补贴提供帮助。法院经审理判决漯河市亚力太电子商务物流园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50万元人民币,情节严重,已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告人姜军义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又系单位行贿罪的直接责任人,其行为亦构成单位行贿罪。

9、山寨

山寨是民间IT力量发展起来的产业,其主要特点主要表现为仿造性、快速化、平民化。主要表现形式为通过小作坊起步,快速模仿成名品牌,涉及手机、游戏机等不同领域。

【第九宗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2014)晋刑初字第193号

2011年8月份至2013年3月份期间,被告人洪某甲、林某甲、洪某乙先在淘宝网上以人民币16万元购买大量的假冒“ESTEELAUDER”(中文名:雅诗兰黛)、“CLINIQUE”(中文名:倩碧)和“LANCOME”(中文名:兰蔻)等品牌化妆品,后在其经营的被告单位泉州市佰锐电子商务公司的自办网站“买好网”上销售及作为赠品发放,销售金额达人民币7万元。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单位佰锐公司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洪某甲、林某甲、洪某乙作为佰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亦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第十宗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2016)鲁0891刑初150号

被告人刘某1、王某1、王某2从济宁、江苏南都等地购买电动自行车(裸车不带电池)、电池,将电动车简单拆卸、装箱,通过淘宝店铺济宁国勤商贸有限公司、济宁梦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网络渠道,以正品飞鸽电动车做宣传销售电动自行车。经济宁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从被告人王某1、王某2、刘某1处扣押的电动车经抽检均系不合格产品。法院经审理判决三被告通过网络渠道销售电动自行车,经检验系不合格产品,数额较大,均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10、代开发票

电子商务企业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以公司为出票方,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通过他人为本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和代收各种税费。

【第十一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018)渝01刑终741号

被告人王海林、王妙森、XX燕三人利用其非法获取的他人身份信息,在重庆多地登记成立了重庆副鲑如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重庆踊荪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十家空壳公司,领取了开票软件,并申购了以上公司的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增值税普通发票。三被告人分工合作,利用其开设的十家公司,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先后为多家单位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中谋利。法院经审理判决三被告共同成立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多家“空壳公司”,用于向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普通发票,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结束语

电子商务是一种新颖的经济营运模式,与传统的商务活动相比,具有快捷的特点。计算机信息技术这把"双刃剑"为电子商务犯罪创造了条件。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虽然电子商务犯罪具有隐蔽性极强的特点,但日益完善的法治环境不会给虚拟空间留下更多监管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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