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以我国实际为研究起点,提出具有主体性、原创性的理论观点,构建具有自身特质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我国哲学社会科学才能形成自己的特色和优势。”
——习近平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0 前言
虽然国际上普遍认同网络空间应保持战略稳定,但对通过何种国际法来保持稳定、构建何种稳定状态却存在分歧。网络空间国际法成为构建网络空间战略秩序的博弈点。西方凭借其传统国际法优势,一直谋求以传统国际法概念、精神和诠释来构建网络空间国际法,但这种话语权的不平等无法构建公平、正义和民主的网络空间国际法。应该以创新的理论观点,紧扣网络技术及发展特点,提出适应网络空间的国际法新范式。
1 网络空间战略稳定的国际法博弈
“战略是刀尖上的哲学”, 但战略这个刀尖需要政策和法律做刀身和刀把来支撑。虽然国际上目前已普遍认同,应保持网络空间的稳定和发展。但对如何保持这种稳定,遵循什么样的路径来达成战略稳定,稳定的网络空间秩序应该是什么等问题却看法不一:是保持以往的一国独大网络体系,还是建构平等、民主的命运共同体?由此,战略稳定下不同的秩序理念,以及对共同利益和威胁认知的不同,使得这一领域的国际法仍然处于探讨阶段。美国等西方国家含糊认定,网络空间适用于以往国际法,中俄等发展中国家则提出了《信息安全国际准则》,希望通过制定新的国际法以适应网络空间这个新领域和新事物。
在这一形势下,国际法作为网络空间战略稳定的体现和支持,以及本身具有的沟通和协调功能,成为论证网络空间战略理念正当与合法,促进形成网络空间战略共识的一个重要途径。然而,在这一领域进行国际法沟通的过程中,分歧仍然较为明显。西方国家基于其传统的国际法优势,以传统的一些国际法概念、原则或主张改造为适用现有网络空间的国际法主张,如预先自卫、审慎原则等等。这些概念和主张“旧瓶装新酒,容易串味”,不一定真正促进网络空间的战略稳定。
由此,网络空间国际法亟待以创新的理论观点,紧扣网络技术及发展特点的新理念、观点来体现善意的战略稳定意图。随着我国网络技术创新能力和应用能力的提高,我国网络空间话语权有了扎实的物质基础,我们提出“与时俱进”的网络空间国际法新概念和规则也具有了更多的底气,应该有所作为。然而,这一过程并不容易。由于国际法研究在我国仍然力量薄弱,完全基于学术训练构建的“理论来源”和知识结构中的各种“组成部分”也许不难,但真正面对现实问题时,我们国际法理论建构性能力的严重不足也显露无遗。我们必须在国际法领域寻找新的共同话语,构建新的共同范式,以此为基础实现我们的话语权,努力构建和平、安全、稳定的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
2 共同范式在国际法博弈中的重要作用和意义
范式指的是一个共同体成员所共享的信仰、价值、技术等的集合。它也通常指常规科学所赖以运作的理论基础和实践规范,是从事某一科学的研究者群体所共同遵从的世界观和行为方式。构建网络空间国际法,要从构建国际法新范式做起。
在网络空间国际法构建新范式有着重要的意义:首先,它可以克服传统国际法概念和理念在网络空间和现代社会中的不适应。传统国际法是构建在现实物理空间的,无法完全匹配现代网络空间的瞬时性、发散性和虚拟性。其次,新范式可以成为东西方在网络空间的不同认知的桥梁。东西方的法律认知在很多方面是不一样的,如西方很多国家的公民不信任政府,认为“多利益攸关方”治理网络社会更值得信赖;而中国,历史上政府在组织生产,推动发展进步方面起主导作用。人们心目中把工作生活和政府责任紧密联系在一起,对政府更具有依靠性。这种不同认知,只有通过新的范式来沟通和协调。第三,创建一种新的范式,往往要通过东西方充分的沟通和协商,这会使网络空间国际法更具有民主性,从而更容易被认可和遵守。
3 网络空间构建共同范式的途径
3.1 从已有的新范式中寻找经验
在网络空间,我们已经成功地提出了“网络主权”这个国际法领域的新范式。现在“网络主权”也已经被国际社会所普遍认同。究其原因:一是“网络主权”本身具有的价值功能,使网络空间国际法构建无法绕开这个问题;二是我国政府和学界合作,在国际上宣传并坚持网络主权这个概念;三是在这个概念上,我们有四项基本原则作为奠基,有民族国家独立历史的支撑,有自己的学术积淀。
3.2 以网络技术术语和应用为搭建基础
规范网络空间必须要尊重这个空间的搭建技术规律,网络空间国际法必然是法律和科技的结合。而体现网络技术特点和规律的国际法新范式是最容易被接受的。在这一方面,我国有活跃的 8 亿网民和庞大的电商群体,在 5G 技术方面也有自己独有的优势,理应在国际法新范式方面有自身的贡献,如关键基础设施保护、数据使用和安全、平台责任等等。
在这一方面,就西方学者提出了“审慎原则”这一范式。必须指出的是,对这一范式的内容仍存在以下疑惑,必须予以慎重考量:第一,“审慎原则”不符合一般国际法的认知。根据国家归因的基本原理,国家通常无需为私人行为承担国际法律责任。根据《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二读)》(又被简称为“ARSIWA”)第 4 条至第 11 条的规定,除非能证明私人行为受到国家的指示,或由国家指挥或控制,或者国家将私人行为接受为国家行为,原则上国家不用直接为私人行为承担国际法律责任。第二,虽然在国际环境法领域,审慎原则得到了采纳和适用,但更多国际法只是因为在内容上体现了国家对私人行为责任的承担,而被归纳为审慎原则,并非直接使用或援引这一概念。第三,审慎原则最让人怀疑的一点在于,当国际法律责任越来越具体指向个人,有“撕开组织面纱”的趋势,审慎原则却高调论证国家责任,用来解决网络空间归因个人的困难问题,那么它的意图在哪里?西方的一些学者一方面认为政府无能和无效率,需要多利益攸关方参与网络治理,对中国等发展中国家提出的联合国机制下的网络空间治理建议不置可否;另一方面又提出国家审慎原则,要国家、政府承担更清晰和重要的责任,为什么?如果一个新概念其背后的机理和学术优势都在西方,则很难被国际广泛接受和承认,成为新的国际法范式。
3.3 以学者研究和国家实践丰满新范式
范式的成熟和完善需要一个过程。在网络空间国际法里,提出新范式后也需要通过学者研究和国家实践来支持。就网络主权概念而言,我们需要进一步研究和阐释网络主权的权力边界、权力内容和限制等等。在西方国家频频抛出优势概念时,也要提出我们的新范式、新概念。例如,可以设想提出“和谐原则”(harmony)这一新范式。“和谐”一词可以涵盖和平处理国与国之间在网络空间的矛盾,协商解决网络空间纠纷。在和谐原则指导下,可以用具体协调调查机制替代审慎原则下的模糊机制等等。
如今,我们面对着一个非常复杂的激辩性的舆论场、竞争性的思想场,西方道路是人类走向文明的理想模式的神话已经被其自身实践打破。“这是一个需要理论而且一定能够产生理论的时代,这是一个需要思想而且一定能够产生思想的时代。”应对网络空间战略稳定的需要,在网络空间构建国际法,我们应当树立自主建构中国学术话语体系的自觉,为人类对更好的网络空间制度探索提供中国方案,中国范式。
作者
朱莉欣,西安交通大学苏州信息安全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副教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信息安全国际法、信息安全网络法。
(本文选自《信息安全与通信保密》2019年第七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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