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今形势下,伴随物联网、互联网、云计算以及大数据等信息科技的迅猛发展与普遍运用,扩展了公安信息化的发展和应用,但同时也为公安信息化的发展带来了机遇和挑战。公安刑侦信息化,成了刑侦工作中寻求突破与创新的关键点,其在维护社会稳定、打击与防范违法犯罪等工作中发挥了很大效用,引领着警务工作迈入了全新的时代。
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部分对大数据视野下K市公安刑侦信息化问题及对策进行深入研究:
第一部分主要对公安刑侦信息化进行了阐述。
第二部分研究了大数据时代下的数据特质,并将刑侦大数据信息化和传统的刑侦信息化在数据特点、数据规模、数据处理水平及应用模式方面进行了比较。
第三部分介绍了K市公安刑侦信息化建设的现状。
第四部分对K市公安刑侦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剖析了在思维观念、资源整合、运行机制、人才培养等方面还存在的问题。
第五部分具体研究了国内外在公安信息化建设中的经验,为完善K市公安刑侦信息化建设提供了经验借鉴。
第六部分对K市公安机关进行大数据背景下的刑侦信息化建设提出了一些可行性建议。
首先要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和站位;
其次要整合资源,形成以数据资源共享共用为支撑的刑侦信息化建设;
再次要健全机制,推动刑侦工作的发展创新;
最后要培养人才,建立一支懂侦查、懂信息、懂技术的复合型刑侦专业队伍。
关键词:刑侦信息化;大数据;问题;对策研究
第1章 绪论
1.1 选题背景
进入大数据时代,信息化建设如虎添翼。特别是公安机关,己经把信息化作为刑侦工作中的重要手段。公安机关深入推进大数据战略,打造出了互联互通、共治共享、便捷高效的平台。从警种间的各自为政,到加强信息联通推进了作战预判力;从信息获取上的座座高墙,到强化大数据为综合分析研判提供支撑。公安工作智能化水平日渐提高,数字化公安系统正在构建。
“天算”、“天智”等系统为海量数据的超级运算与智能解决方案提供了更大的可能。犯罪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也在发生着巨大的变化,互联网+大数据己经成为当前犯罪的现实状态。面对日益复杂的犯罪斗争形势,传统“现场”驱动为主的犯罪侦查模式己经不能完全满足公安机关打击犯罪的需要。在大数据的时代背景下,如何以大数据为引领,利用数据来对犯罪态势进行预测,并在此基础上制定有效的预防对策,就显得愈发重要。
各地公安机关都顺应大数据趋势,就警务信息化着手研发各系统与平台。对信息的重新聚合、打散、重组、建模,为实现公安信息化建设的提供了层次高、规模大、应用广的新平台。然而,信息的增长爆发式发展,海量数据堆积。
如何进行深度应用?如何达到高端应用?如何推动质变应用?这些问题仍然亟待解决。对于刑侦工作而言,如何利用大数据建模和智能化应用协助侦查办案?如何推进刑侦业务与信息技术深度融合?这些问题成为公安机关刑侦部门有效提升核心战斗力需要做出的重要思考。
开封位于河南省中东部,地处中原腹地、黄河之滨,东连商丘市,西与省会郑州市毗邻,南接许昌市和周口市,北隔黄河与新乡市相望。是我国著名的八朝古都,中国八大古都之一、中国历史文化名城、中国优秀旅游城市、中国菊花名城、中国书法名城、中国收藏文化名城、中国成语典故名城,河南省新兴副中心城市、中原经济区核心区城市、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主体城市之一、郑汴一体化发展的重要一翼。
开封市总面积6266平方公里,下辖杞县、通许县、尉氏县、兰考县、祥符区、龙亭区、顺河回族区、鼓楼区、禹王台区和开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共4县6区,截至2017年常住550万人。开封市治安环境复杂,2017年全市共发刑事案件24963起,其中盗抢骗案件21839起,虚假信息诈骗案件2463起。因此,以河南省开封市为例,结合刑侦信息化工作进行原因分析与对策研究具有现实意义。
笔者是在导师的指引下,结合社会点以及本身的工作性质与兴趣爱好选择题目,最后定下选题是就开封市公安部门刑侦信息化的建设相关问题进行研究。以对开封市公安部门刑侦信息化建设当前发展状况的分析,探索、分析其出现的相关问题,从而立足于此找出相应的解决策略,推动开封市公安刑侦信息化建设的进一步发展并规避其产生的问题;笔者通过撰写本论文,对研究生生涯学到的理论知识展开回顾和归纳,此外也对今后的工作做一些指引。
1.2 选题意义
1.2.1 理论意义
本文在对公安刑侦信息化的研究中,从大数据视域下的刑侦信息化的现状、原因、对策等方面进行分析,并结合河南省开封市做了一些具体的案例研究。从理论层面而言,充实了关于公安部门刑侦信息化的相关理论。且以梳理并归纳有关文献的方式,深入探索了公安刑侦信息化还有公安部门刑侦信息化建设一类的问题,且立足于此开展一些创新,丰富公安刑侦信息化及建设的相关理论,旨在为解决刑侦工作中的一些实际问题提供理论参考,也为同级公安刑侦部门开展类似工作提供参考。
1.2.2 现实意义
大数据视域下的公安刑侦信息化进行研究对推动刑侦工作在地市级的研究有着重要的实践意义。2014年,随着开封市大力建设“智慧城市”成功得到省级“智慧城市”试点机会,开封市的公安部门刑侦信息化以及智慧化建设正如火如荼地开展着。随着开封公安刑侦信息化发展的不断深化,特别是处于探索刑侦信息化或正在转型的开封刑侦部门,试图提供一些参考和借鉴。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1.3.1 国外研究现状
因为警务工作十分特殊,一些方面受到保密条款的制约,中外文化理念也有所差异,因此警务工作的信息化阐述出现了明显的不同,能够查询到的西方国家的警务工作信息化资料非常少。在警务工作信息化建设方面,西方国家的研究要比我国早一些。关键因素在于西方国家的信息化与自动化水平明显高于国内,而且西方国家人口更少,信息化执行之时不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也没有我国那么多冗繁的警务工作。
早在上世纪七十年代,就己经迈入了办公自动化阶段,由纸质变为电子版的信息。同时信息系统与局域网的创建,把所有办公系统串联起来,资料能够共享、互通,更新与查询信息也非常方便。而后就是警务信息体系的对外延伸,能够运用网络办公一类的方式促进信息化建设。九十年代之后,“情报信息主导警务”进入了现代警务的专用语汇,如在美国、英国和澳大利亚。特别是在计算机技术发展的推动下,现代警务思想创新的能力得到了普遍提高。2002年3月,由美国政府出资,国际警长协会组织召开了有120多名全美情报信息专家参加的情报信息论坛。
这次论坛可被看作是美国警务情报信息工作的一个重要转折点。与会者呼吁制定一个“国家情报信息计划”,其核心之一是“通过对刑事情报信息及其实用性的共识来促进情报信息主导的警务工作”。而部分欧美发达国家在刑事情报信息收集方面,主要还是依靠人力情报,并通过swot、pest以及4*4分析方法为主,并借用I2软件进行关联分析。
1.3.2 国内研究现状
我国公安信息化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的公安通信及计算机网络建设。90年代初期,公安部参照美国联邦调查局国家情报中心所采取的模式,开始建设国内的犯罪信息中心,简称CCIC。
1999年7月9日,国内公安部门初次立足于信息网络系统开展规模化的“网上追逃”活动,三个月时间内抓到在逃犯罪嫌疑人23万人,效果空前显著。本世纪初,公安信息化工程,即“金盾工程”被纳入国家信息化创建纲要之中,到2006年,一期工程已经得到了国家的验收通过,建成并运行了八大公安信息系统。
2008年开始施行二期金盾工程,此后公安部门将迅速推进公安部门信息化建设工作视为核心工作进行部署,强调用信息化引领基层基础工作,促进警务工作创新,提高警务工作实效。
有学者在21世纪初将西方国家的“情报主导警务”理论引入我国,后来国内公安部门在建设“金盾工程”之时,从上至下开始提倡施行信息主导警务这一发展战略。
2011年之后,国内公安部门在一期与二期的金盾工程中取得巨大成效,公安部门的信息化水平层次获得普遍提升,遵循采用新一轮信息科技深化公安部门大数据运用以及警务云计算支撑公安决策这一核心,一些省市公安机关先期开展了有益的探索并取得初步成效,公安部也开始予以倡导和推广,部分公安部门先后提出创建“互联网警务”、“电子警务”、“e警务”以及“数字警务”等相应的警务新观念。
2014年,部分学者提出“大数据警务”概念,把大数据在警务工作中的应用称之为“大数据警务”。
1.4 研究思路与方法
本文通过文献查阅、概念剖析、对比分析、现实情况分析调研等,采用定量与定性研究方法相结合的方式,对刑侦信息化的问题、原因和对策进行分析,同时对河南开封市进行个案研究和分析。
1.5 论文的创新和不足
从当前公安信息化的研究现状来看,针对刑侦信息化的研究还比较少,且内容较为宏观。特别是聚焦刑侦信息化的对策部分论述的相对少,从大数据的观点出发针对市级公安刑侦的层面研究更是相对有限。本文基于大数据的广阔前景,从信息时代公安刑侦的实践出发,重点研究了如何利用大数据开展刑侦情报工作问题与措施。同时,结合当前全国各地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情况,融入了新形势下的思考。这种新的研究视角也是本文的创新点。
另外,本文结合大数据刑侦信息化的现实背景,深入公安机关内部进行经验总结,把公安刑侦工作与大数据理论研究与实践相结合,由问题到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试图为开展相关工作提供更具操作性的参考对策。
但是,大数据是新兴概念,刑侦信息化又相对具体,如何把握好论文论述的关键点是困难之一。在文献的阅读中,以前的研究主要针对信息化方面,而且思路与方向相对固定、研究角度也很多,想在此基础上进行创新有一定困难。本文试图在宏观的大背景下找到切合主题的小视角,为刑侦信息化的实践找到一些思路。
在信息化的大框架下,只能尽可能的结合自身实际进行探索,仍然还有很多研究空间。
第2章 公安刑侦信息化概述
2.1 公安刑侦信息化的涵义
公安刑侦信息化在其工作之中包含了战略性与全局性理念、思维,是立足于信息主导警务这一发展战略,结合刑侦工作特征、刑侦工作规律、当代刑侦工作法律需求还有刑侦工作实践归纳并提炼而成的。公安刑侦信息化就是公安部门在执行刑侦工作任务之时,以多元化侦查手段与科学技术方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采集、获得并利用各种现代科技、情报信息,准确指引打击目标和对象,高效地揭露、证实和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提升公安机关的打击绩效和声威?
公安刑侦信息化是一种全新警务发展形态,是以整体利用现代化技术方式,全面感知、分析并整合各种公安信息资源,对各种公安工作系统进行统筹,给公安部门刑侦工作提供效率化管理模式与警务运行机制,给公安部门刑侦工作开拓广阔的创新天地。首先,从技术角度理解,公安刑侦信息化是新一代信息技术的高度集成应用。
其依托于物联网、互联网、云计算以及大数据一类的新一轮信息科技。其次,从创新与发展角度理解,公安刑侦信息化是公安刑侦工作和警务革新和发展的新形态。
其职能作用在于立足于警务工作的互联化、数字化与智能化,让刑侦工作的运行实现协同化、一体化、最优化以及互动化,从而将公安资源真正融合,让刑侦工作的创新更有成效。
最后,从理念角度理解,公安刑侦信息化是一种认识和看待公安信息化建设的新视角,是一种发展公安刑侦事业的新思维。其要求我们认识到,公安刑侦信息化工作不是简单的若干功能的叠加,而是借助于现代科学技术、理念机制打破封闭,实现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
2.2 公安刑侦信息化的基本特征
公安刑侦信息化是一项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工程。其实现依托于创建覆盖广泛的信息网络体系,具有高度互联关系的信息系统,创建协同化信息共享机制,达成信息的智能化处理,且拓展信息的广泛运用。
第一,覆盖广泛
信息感知网络覆盖广泛是建设公安部门刑侦信息化的首要前提。所有城市的公共安全部门都拥有海量的信息资源,全面且及时地获取该城市有关信息资源,方能精准判定其治安情况,所以公安部门刑侦信息化的核心体系必须具备和所在城市公安各种要素沟通所需求的信息。公安刑侦信息化的信息感知网络要覆盖到城市的所有维度之中,可以采集各种形态、属性与密度的多元化信息。
第二、深度互联
公安刑侦信息化,其信息感知必须依托于多元化的信息网络体系,包含物联网、互联网、通信网、公安专网等很多方面。深度互联就是要让各种网络体系效率化串联起来,让信息能够互通交流并连接到相应接入设备之中调度操控,让公安部门的信息资源得以立体化与一体化。把各层级公安部门与警种系统分化成各个局域网,公安应用系统还有其他政府政务网与互联网共同形成一个互相连通的大型网络系统。
第三,协同共享
传统化的公安门信息化工作之中,信息资源受到了各个部门、主体以及警种之间的分割,各种信息资源系统形成了明显的零散的边界,所谓协同共享,就是要将这样的边界打破、消除,形成一统性的公安信息资源体系,让公安信息无法再产生“资源孤岛”与“应用孤岛”的情况。
我们可以借鉴发源于美国、快速发展于英国的“分享经济”这一模式,以公安刑侦信息化为契机、平台,在公安机关各警种、各部门之间和公安机关与社会、民众之间,发展和实现“分享警务”。
2.3 公安刑侦信息化的重要意义
目前,公安科技信息化已经迈进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和移动互联时代,客观分析当前形势,公安刑侦信息化也不断呈现出新发展和新趋势。公安刑侦信息化,成了刑侦部门工作中寻求突破与创新的关键点,在当前维护社会稳定、打击与防范违法犯罪等工作中发挥了很大效用,带领着警务工作迈入了全新的时代。
(一)公安刑侦信息化建设是刑侦工作的核心战斗力。刑侦信息化建设是推动刑侦工作长远发展的强大动力。全国公安厅(局)长座谈会上明确了“四项建设”的总体思路,这为我们推进公安刑侦信息化建设指明了方向。
各级领导对重特大案件以及敏感案件的重视还有人民群众对社会安定的强烈需求,都让公安部门不得不持续提升自身的侦查破案水平。
公安机关刑侦部门要深刻领会精神,牢固树立“信息主导警务,“情报主导侦查”的理念,把公安刑侦信息化建设置于全局性、基础性、战略性的地位优先发展、整体推进,努力实现公安刑侦信息化与侦查实战的有机融合,打造具有大数据时代特色的“智慧刑侦”。
(二)公安刑侦信息化建设是“大数据”时代打击犯罪的迫切需求。如今,社会整体正处于高风险与高发展共行的阶段,各类社会矛盾与利益相互交织,人口流动非常频繁且没有规律,刑事犯罪逐步趋于智能化与多元化发展方向,系列犯罪、流窜犯罪以及团伙犯罪屡见不鲜,黑恶势力犯罪屡打不止,职业犯罪、高科技犯罪等高智能、高层级对手持续增加,犯罪手法层出不穷,反侦查水平逐步加强,原先的刑侦模式与理论无法适应当今犯罪活动变化与发展的需求。
当前严峻的犯罪形势迫切需要公安机关提升信息化作战能力,而“大数据”时代为刑侦信息化建设开辟了无限广阔的应用前景。
公安机关必须确把握“大数据”时代机遇和挑战,全面汇集公安信息资源、政府信息资及社会信息资源,将各种信息效率化整合起来,及时录入、迅速流转、及时更新、快速比对、全面关联、多维度碰撞,充分发挥隐藏在数据中的强大能量,有效开展预警防控,精确打击违法犯罪,实现“最小化警力使用,最大化提升战斗力”。
(三)公安刑侦信息化建设是创建打击犯罪新机制的关键所在。刑侦信息化建设是公安部创建打击犯罪新机制的核心,对于改变传统打击模式,推进公安机关主动侦查具有重要的意义。
公安部门刑侦信息化建设需要把刑侦工作从原先的数量规模发展转入到质量效益发展层面之中,依赖精准的线索、详实的资料、硬气的证据,效率化减少刑侦成本支出,以最小的出获取最大的成果。
我们只有从刑事犯罪活动特征与规律着手,充分认知侦查活动中信息所发挥的重大效用,打破过去的侦查思维定势与模式,加强主动进攻的认知,拓展侦查渠道,方能效率化防范并管控刑事违法犯罪的蔓延和升级,保障社会的安定。
2.4 公安刑侦信息化的应用现状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公安机关牢固树立向科技要警力、向信息化要战斗力的思想,深入实施科技强警战略,着力推进基础信息化建设,在战略规划、基础建设、数据采集、业务应用等层面进步十分明显,有力支撑了各项公安业务工作。不断强化顶层设计,构建整体框架,基本建立了公安刑侦信息化技术架构和资源共享服务体系;
注重融合新技术,夯实技术基础,全面提升了科技信息化对刑侦工作的支撑保障能力;坚持科技创新,突出实战应用,有力提高了警务效能和应用水平。公安刑侦信息化工作取得开创性、整体性进步,实现了可持续、跨越式发展。
(一)充分挖掘现有资源,在宏观上做好信息研判工作。
案件是我们开展侦查工作的基础,是启动一切调查分析活动的原点。深入研究发案信息是破案工作的首要程序。对侦破个案如此,宏观上开展破案工作也是如此。采用“主动侦查、积极串并、深度研判、强化经营、集中打击''的新模式,充分发挥信息作战巨大优势,根据案件侦办情况分别进行案前、案中、案后串并,及时把分散的“小案”串并成规模的“大案”,并对人员进行轨迹掌握、住行拓展、人案关联,扩人扩案,生成更大规模、更大范围的高质量情报产品,进行整体联动,开展规模打击。
(二)准确把握规律特点,大力开展案件网上串并工作。针对系列性案件往往是流窜作案,侦破难度较大,靠调查摸底和人工串并已经不能满足侦查工作的需要的特点'多发性侵财案件具备连续性、流窜性的关键特征,过去受条件所限,大量此类的案件信息,就如断线的珍珠一样,被孤立地、零散地记录在办案民警的卷宗里,锁在了抽屉中,装在在民警脑袋里。民警没有能力也没有精力去开展跨部门、跨辖区串并案侦办,使得此类案件打不深、打不透、打不彻底。但是近年来,随着公安系统刑侦信息化的不断深入运用,逐步有了“案事件系统”“现勘系统”等诸多平台帮助解决了案件资源信息汇聚的问题,网上串并成为重要的侦查手段。
(三)因情施策措施灵活,广泛开展社会信息核查工作。信息资源已成为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谁能更多、更有效地开发利用信息,谁就会在工作中掌握主动权,赢得竞争先机。刑侦工作同样如此,刑侦工作利用的信息种类繁多,形式各异,可谓包罗万象,无时不有无处不在,只要我们有心就可以随时随地运用信息指导侦查。仅常用的信息就有如通讯资源信息、互联网络资源信息、工商管理部门资源信息、交通和车辆及驾驶人员资源信息、房地产资源信息、劳务市场从业人员资源信息、各种消费场所会员卡资源信息、金融保险税收财务部门资源信息等等气
(四)高度关注高危人群,切实收集、研判研究高危人群信息。收集、研判研究高危人群信息在刑侦工作之中是一项重点,同样是一项难点。@国内公安部门应及时采集且全面掌握国内各个地区高危犯罪人群犯案的特征、规律与活动规律,及时做好高危人员信息录入和动态管控工作,充分运用其他地区公安部门发布的高危人员信息,强化当地犯罪人员的研究与分析,经过归纳整理,形成本地区特有的高危人群数据库,全面把握各类高危人群作案的特征与规律,把疑似案件和数据库之中的案件展开研究对比,从而针对高危人群信息,将案件侦破。
(五)立足本地常抓不懈,不间断地开展信息追逃工作。经过几年的实践探索,开展信息追逃工作日趋成熟,己成为追逃工作的重要手段。工作中牢固树立“立足本地抓全国逃犯”思想,主要运用网上查询、光盘比对以及自动化报警等方式,抓获各类相关人员进行认真核查比对,确认犯罪嫌疑人,取得了较大成效,抓获了一大批在逃犯罪嫌疑人。
第3章 公安大数据刑侦信息化与传统刑侦信息化
当前,公安信息化特别是刑侦信息化范围内的大数据研究与实践都不断得到深化,这是在对时代的变迀以及警务工作的革新做了积极的响应。然而,从整体层面而言,实践工作中,公安部门的刑侦信息化还是处在一般的传统化信息化层次中,也就是还处在小数据状态下,实践过程中的部分数据库创建与算法运用、分析工具设计等从本质层面说也隶属于小数据侦查范围,少量、零星的建设成果并未形成规模化应用,仍处于探索阶段。
尽管对于什么是“大数据侦查”、什么是大数据刑侦信息化,国内学界尚未形成约定俗成的概念,并且相关的理论研究目前也还处于起步探索阶段;但这并没有削减我国刑侦部门对大数据技术的热情,更没有阻止各地刑侦部门对大数据侦查应用探寻的步伐。
在理论分析层面来说,在什么是大数据刑侦信息化、大数据刑侦信息化和传统化刑侦信息化有怎样的区别这一类的问题基本还没有得到确切的解答,随意地宣布并贴上了大数据这样的标签反而会让人们对大数据刑侦信息化认知更加模糊,比如,许多研究题目都是“大数据背景之下开展的公安工作”以及“大数据背景之下公安刑侦工作的发展”等,然而论述的大多还是传统意义层面的刑侦信息化。
所以,想要真正促进大数据刑侦信息化的新时代发展,必须先深入掌握其本质,特别是大数据和小数据之间有怎样的区分,立足于此清晰认知大数据发展路径。我们所说的大数据刑侦信息化是在大量采集并高度整理许多信息的前提下,对数据信息展开深入的挖掘以及智能化的处理,及时形成具备警务价值的情报成果,用于引导警务工作一种工作方式,是公安部门应用刑侦信息化的高端状态。
3.1 大数据中的数据特质
对大数据概念的界定,使用最多的阐述就是:大数据是指规模超越常态化数据库工具获取、存储、管理与分析能力的数据集。在笔者看来,该阐释对人们真正掌握其概念没什么益处。从一个方面来说,否定形态的概念阐述原本就不够严谨与规范,概念应该告诉人们什么是A,而不是告诉人们A并非B,也并非C;从另一个方面来说,数据库规模是一种相对概念,概念的界定之中并未具体的划分出大数据和小数据之间有怎样的界限与区别。
所以,想要真正促进大数据刑侦信息化的新时代发展,必须先深入掌握其本质,特别是大数据和小数据之间有怎样的区分,立足于此清晰认知大数据发展路径。我们所说的大数据刑侦信息化是在大量采集并高度整理许多信息的前提下,对数据信息展开深入的挖掘以及智能化的处理,及时形成具备警务价值的情报成果,用于引导警务工作一种工作方式,是公安部门应用刑侦信息化的高端状态。
在笔者看来,应该在大数据概念的界定之中清楚地表述大数据的本质特点,从而将其和小数据完全区分,便于在基础范畴之中将大数据侦查的构架勾勒出来。因此,对大数据概念的界定,应当是:全面且动态化表现各种社会活动,有利于对特定事物演变发展与行为模式开展全面采集发掘研究的异构数据集。按照这样的界定,对比小数据,其具备这样几方面数据特征:
第一,大数据之中的数据具备齐全性特点数据实现社会化,所有社会活动全部能够数据化对大数据而言是一种标志性特点。数据就是测试并记载人们的生活与客观化的世界。从前是我们选择一些东西进行记载;到了大数据时期,是选择一些东西无需记载。伴随记载范围的持续拓展,无疑,人类数据信息的数量会爆发式的增长。基于数据本身具备的齐全性特点,分析与挖掘大数据也打破了传统层面随机抽样统计的弊端,而成了一种全样本研究,对结果的研究更加精准也更加丰富。
第二,大数据之中的数据具备动态性特点所谓动态性大数据,就是数据实时生成、自主反馈,还会自动滚动。从一个方面来说,数据不只是从孤的静态化片段连成一线,也可以形成集群,把产生断点的轨迹连接在一起,形成互相交织的轨迹面;从另一个方面来说,数据不只是受到查询与对比的对象,也会发展成运算之中的一个模块,凭借机器学习的数据采掘技术,使数据库按照计算与挖掘的次数增加而自主调整其参数,使数据活跃起来,从而推动预估功能的发展,不再存在侦查滞后性这样的短板。
第三,大数据之中的数据具备异构性特点。所谓异构性数据,就是大数据之中的数据具备很多的结构,不只是包含传统层面的结构化数据,也有许多的非结构化数据。比如,针对特定个体数据而言,不仅包含其档案数据、资产数据、金融账户数据、电子购物数据等结构化数据,同时包含其个体形象与行为活动影像数据、个体病例数据、互联网日志数据一类的非结构化数据,甚至还有非电子化的情绪化数据以及社交数据等。伴随大数据的深入发展,这种数据不断增多且囊括了海量的侦查信息。然而,当前因为缺少分析这些非结构化数据的科技,很多非结构化数据信息并未在侦查工作之中得到有效利用。
3.2 刑侦大数据信息化与传统信息化的比较
从以上三种数据特点与研究应用方面有着怎样区别
第一,数据特点方面的区别
总的而言,传统层面的信息化,其数据的齐全性、动态性以及异构性水平明显比大数据信息化低了很多。传统层面的信息化之中运用数据的主体是公安部门常态化工作之中采集获得的数据信息,包含旅馆住宿信息、手机通话信息、车辆信息、暂住登记信息等;同时,也有民航、银行以及交通运输等数据信息。
这类数据很多都是标准化与结构化的数据信息,表现的也不过是特定种类的社会生活与个体社会活动的某些层面,对其他种类的社会生活以及各种社会成员的常态化活动数据,比如非电子化社交信息与习性信息、非结构化社交传媒中的信息数据等还没有获得规模化运用;
同时,在视频信息方面,大多处在针对特定时空视频信息展开经验性、画面内容方面的观察与研究。想要在小数据层面实现到大数据的跨步,拓展数据渠道、扩宽数据覆盖的面并强化数据异构性,尤其是采集、存储并分析研判处理非结构化数据是一定要优先解决的关键问题。
第二,数据规模方面的区别
由“条块分割、以块为主”的侦查体制和各警种、各职能部门分工负责所决定的,现在的公安部门刑侦信息化数据库几乎都是各主题业务信息数据库还有独立的搜索分析应用,用特定网络化操作平台将这些串联起来,还没有塑造出大规模的集成化数据库。
倘若无法把全部数据分析与挖掘工作顺利“集成到一统化的数据处理中心之中,当前的各种实战应用搜索业务系统都密切结合成一个没有任何缝隙的一统化构架”,数据应用处理就一直处在小数据层次中,无法真正跨步于大数据层次。
这样看来,大数据特点
第一,数据特点方面的区别总的而言,传统层面的信息化,其数据的齐全性、动态性以及异构性水平明显比大数据信息化低了很多。传统层面的信息化之中运用数据的主体是公安部门常态化工作之中采集获得的数据信息,包含旅馆住宿信息、手机通话信息、车辆信息、暂住登记信息等;同时,也有民航、银行以及交通运输等数据信息。
这类数据很多都是标准化与结构化的数据信息,表现的也不过是特定种类的社会生活与个体社会活动的某些层面,对其他种类的社会生活以及各种社会成员的常态化活动数据,比如非电子化社交信息与习性信息、非结构化社交传媒中的信息数据等还没有获得规模化运用;
同时,在视频信息方面,大多处在针对特定时空视频信息展开经验性、画面内容方面的观察与研究。想要在小数据层面实现到大数据的跨步,拓展数据渠道、扩宽数据覆盖的面并强化数据异构性,尤其是采集、存储并分析研判处理非结构化数据是一定要优先解决的关键问题。
第二,数据规模方面的区别
由“条块分割、以块为主”的侦查体制和各警种、各职能部门分工负责所决定的,现在的公安部门刑侦信息化数据库几乎都是各主题业务信息数据库还有独立的搜索分析应用,用特定网络化操作平台将这些串联起来,还没有塑造出大规模的集成化数据库。
倘若无法把全部数据分析与挖掘工作顺利“集成到一统化的数据处理中心之中,当前的各种实战应用搜索业务系统都密切结合成一个没有任何缝隙的一统化构架”,数据应用处理就一直处在小数据层次中,无法真正跨步于大数据层次。
第三,数据处理水平以及应用模式方面的区别
如今的刑侦信息化大多是凭借计算机信息技术与网络化提升信息查询与比对的精准度与速度。比如,一篇题目是“大数据警务”的报道之中,侦查一起街面偷盗窃案件的过程就是:将现场监控提取出来了解犯罪嫌疑人的身形与样貌特点—查找接报警系统研判到现场附近的菜市场曾经发生相似的案件一一数起案件的现场监控之中犯罪嫌疑人身形与样貌特点类似且最后都是乘坐出租车离开一一从出租车运行轨迹查找到犯罪嫌疑人居住的地方。
即使迅速、精准与侦查范围的广阔也可以让工作模式产生本质的飞跃,信息化侦查方式的运用当然提升了侦查的效率,但是,很明显这并非大数据的刑侦信息化,最少并非成熟层面的典型的大数据的刑侦信息化。
在如今刑侦信息化的过程之中,主观上的经验以及逻辑推理还有由此作出的假设的精准性是成功破获案件的基础,数据信息的准确度是获得犯罪嫌疑人信息的重点;而大量数据信息之间存在的非逻辑关联、数据规模建设的容错性方是大数据真正的精髓。
但是,传统意义上的侦查模式我们并非应当全然否定或抛弃,也并非要对如今侦查信息化的工作模式与工作成果全盘否定,而是希望阐述清楚大数据侦信息化和当今刑侦信息化存在明显的区别。
即便是处在大数据刑侦信息化之中,这类思维方式也是十分关键的,然而,倘若将其和大数据刑侦信息化混为一谈,则会让我们被已然获取的成果迷失了方向,不知道今后该走向何方。
第4章 K市公安刑侦信息化建设的现况
4.1 K市刑侦视频监控工程建设情况
2011年根据河南省公安厅要求,开封市公安局积极开展视频侦查室建设工作,在后勤保障部门、科技通讯部门密切配合下,于2011年底基本完成视频侦查室的硬件建设,视频侦查室配备3名专职视频侦查员、4名兼职视频侦查员、4名文职开展基本的视频侦查工作。软件建设方面,使用北京多维视通公司的影像处理软件“警视通”。
4.1.1 监控系统平台的基本情况
目前,已在刑侦支队建立了刑侦视频侦查室,建立一个统一的大屏幕显示输出平台即监控系统平台,监控系统平台硬件主要包括电视墙、IPSAN磁盘阵列、操作平台、解码矩阵、大屏拼接处理器等。电视墙包含6块液晶显示器组成的大屏和12块22英寸的液晶监视器,能够同时显示18路视频信号。IPSAN磁盘阵列由32块共64T内存的硬盘组成,可存储单路视频4万小时。视频信号在矩阵解码器转换信号后经主控端pc可调取和上传信号到电视墙予以显示。监控系统平台能将市级平台整合的全市110指挥中心、市级监控平台、交警指挥控制中心,各县及城区15个派出所的二级监控平台等各类视频监控资源共计1692个视频探头,实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4.1.2 视频侦查室监控系统的主要功能
视频监控应用包括视频的图像调取、历史数据的备份、人工回看等功能。具体为:
1、可以查看全市所有整合的监控点分布位置及记录的信息,可及时对各监控点进行操控。
2、可以实时查看各监控点(包含公安整合的监控资源、社会监控资
源)的视频监控资料。
3、可通过网络实时调取监控图像资料并通过网络直接下载
监控图像保存在本地储存介质内。
IPSAN磁盘阵列是很好的存储介质,它不仅容量大,而且具有资源网络共享、数据安全等特点。
4、大屏操作软件具有设置多种显示方案功能,查看资料、分析研判较为方便。
5、后操作台显示器现可以连接内网电脑及监控系统主控端电脑VGA信号,并可实现快捷切换。后操作台六台升降显示器还要增配主机,并与大屏通过大屏矩阵连接,可实现信号传输,以便实现案情分析,目标轨迹追踪等功能,服务案件实战的需要。
4.2 市警务系统综合平台应用情况
在开封公安部门警务系统综合平台应用之中,除通常的全国八大数据资源库、全国刑侦信息专业应用系统、公安部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全国公安机关现场勘察信息系统、SIS超级情报信息应用系统、河南刑侦信息专业应用系统、河南公安厅省市一体化警务综合应用平台、“六个超级”应用系统、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综合查询系统、公安交通综合应用平台、交通综合检测平台、旅店业社会信息采集平台、网吧、特种行业管理平台外,还整合了全省卡口查缉布控、社会信息资源服务平台。
结合实际工作需求,开封市公安局自建了开封情报信息综合应用平台、开封市云研判合成作战平台、开封市视频侦查综合应用平台、开封市刑侦智慧云作战平台和开封警用地理信息系统。
第一,全盘依靠部省级己经建设的信息系统,让案件侦办调查网络化。
一是河南省公安厅一体化警务综合应用平台。
新警综平台创新数据采集模式,利用各警种的业务系统、资源库对案件信息进行自动提取、赋值、复用,智能词频排序,以信息融合为出发点,打破条、块信息壁垒,避免重复采集和分头录入;创新电子笔录系统,根据案件类别,建立笔录超市,将笔录数据“半结构化”,笔录系统可自动提取案件相关的人、案、地、物等信息,将案件信息采集与笔录相结合;创新操作应用,“傻瓜式操作”和“不培训”理念贯彻平台建设始终,大量增加新手引导、界面操作提示、机器人小秘书等功能,建立门户知识库、在线答疑、视频教学、新手教学等帮助体系,民警能快速上手。有效解决了基层民警信息重复采集和应用繁琐等顽疾,达到“一次采集、全警共用、一键查询、秒级响应”。
二是河南省公安厅信息资源服务平台。
信息资源服务平台整合了河南省公安部门日常搜集的各种数据资源信息,同各公安业务系统数据资源实时对接,截止目前共整合汇聚数据资源1300余类500多亿条。搭建完成了数据资源管理、ETL集中调度、接口服务管理、资源服务总线、全文检索、可视化分析等六大系统。基于整合的数据资源,利用大数据技术开展超级搜索、超级轨迹、超级档案、超级互查、超级关联、超级识别,实现了对人员、号码、车辆等的全景通查、轨迹分析、关联查询、碰撞比对等功能,可实现文件对比文件、文件对比资源、资源对比资源等碰撞比对功能。
三是河南省刑侦信息专业应用系统。
刑侦信息专业应用系统全面录入各类案事件、涉案人员、现场勘验信息,案件、人员档案显示效果更加直观,方便民警分析研判。广大公安民警依托刑专系统和各专业信息系统及侦查过程中搜集获取的各类信息,汇集了现勘、足迹、DNA、视频实战平台的相关数据,再结合刑专系统通过手段特点串并得结果,最大限度地进行案件串并、类案分析,达到一地发起、多地续串得良好结果,串并案件数量、质量同步大幅提升。
其次,结合实际自建数据应用平台,服务实战。
一是建设了开封市云研判合成作战平台。利用常住人口、暂住流动人口以及旅店业、网吧等公安部门的信息业务系统,在日常业务活动中搜集、整理掌握实有人口及关联信息,注重积累且在日常动态更新本市的社会信息资料数据库。经过长期的努力,现已收集到了包括通讯信息、旅店业登记信息、上网信息等在开封市公安局的系统应用业务平台中的信息,还并网了开人封市内社会信息资源管理(各行政部门)平台。结合实际工作需求,收集各类开卡、就诊、入学、社保、水电燃气等社会信息2.4亿条,并且数据还在以几何级的速度增加。云研判合成作战平台是开封刑侦支队与广州某软件公司共同研发,面向全国公安范围加盟的应用系统,截止目前己有150多个城市加盟使用,覆盖全国范围,整合了约一万种资源,100亿条数据,己提供数亿次查询服务。
二是研发开封市视频侦查综合应用平台。
利用这一系统能够进行对本市公安监控探头以及社会监控探头各个点位信息的收集、涉案监控视频资料的统一存储、视频监控资料的智能检索,达到高效、准确的智能化视频分析效果。通过自主研发的可以同警用地理系统(PGIS)直接关联对接的采录一体化程序,利用百度地图和开封市警务矢量地图,绘制出了全市视频监控分布点位图,使公安部门的视频天网工程与社会外部监控高效融合。
不但如此,开封公安还依靠刑侦各研判分析系统、视频侦查作战平台,科学利用侦查实践过程中提炼总结的视频多维作战技战法等,对所获取的视频资料开展分析、处理,充分发挥视频监控在预防犯罪、发现犯罪、惩治犯罪和有效震慑犯罪过程中的巨大作用,推动了社会综合治理能力和技防水平的提高。
三是建设了“开封市刑侦智慧云作战平台”。
为了提升刑事侦查数据分析研究水平,开封公安部门同有着极高公安程序编写经验的企业协作,联合各个业务应用系统,研发了刑侦智慧云作战平台。平台主要涉及一查通、案件串并、比中认定、信息预警、信息关联、管理统计、质量审核等六大板块、三十余个功能,达到了现场勘验信息、指掌纹信息、足迹信息、DNA信息、涉案物品与在逃人员等案件相关信息的全智能对比,极大地提升了研判分析的功率,提高了开封公安刑侦部门信息化业务应用水平。
4.3 K市“合成作战”运行模式
为全面推进开封市打防管控工作,建立职业化犯罪研判机制,以专业打职业,以串案打类案,增加打击各类刑事犯罪的针对性、时效性,提高重特大刑事案件破案率,建立健全开封市公安局情报合成研判工作机制,切实提升信息化、动态化条件下的打防管控效能。
2015年9月成立了开封市公安局情报合成研判中心,由刑侦部门牵头组织国保、情报、网安、技侦等15个警种部门,分设常设坐席和非常设坐席,其中,常设坐席设立刑侦、情报、网侦、技侦等4个专业研判室,抽调骨干坐镇研判,实行合成化、实体化运作,为预防、应对、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等新型犯罪,2017年开封市反虚假信息诈骗中心也加入常驻。在县区公安局、15个市局直属派出所建立研判中心或情报联系点,与市局合成研判中心无缝对接,在全局形成“专业研判引领、警种研判跟踪、所队经营管控”的三级专业研判处置机制、助推研判指令及时落地、研判成果迅速转化。
合成作战研判中心主要针对系列性、团伙性、跨区域流窜犯罪刑事案件;严重暴力犯罪及重特大、造成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公安部、省厅、市局挂牌督办案件;涉恐、涉稳及指挥中心下达的突发、紧急警情指令等开展合成研判工作。常驻研判中心的刑侦、技侦、网侦、大情报成员单位及实战轮训民警,每日针对八类重特大刑事警情、多发性侵财犯罪警情以及现行刑事犯罪警情,进行合成研判会商。
收集研判涉案相关电子信息、物证信息、视频信息,每天流入流出我市的高危地区人员、大情报橙色黄色预警高危人员及关联案件信息,组织开展串并案;每周固定召开研判会商例会,每月组织召开一次总结讲评会,分析一周(当月)全市警情发案情况,开展案件串并、关注严重暴力犯罪及有影响、新、奇、特的刑事案件;对涉恐、涉稳、重点管控人员、治安及涉警舆情等方面内容进行集中会商;总结一周(当月)研判指令落地工作情况及下达新的工作指令。
大力推动实体化合成研判中心的建设,建成新的合成研判中心大厅、全面整合现有资源、接入警种专业系统、集成专业警种研判力量、数据资源、专业手段、系统平台,实现情报、技侦、网侦、刑事技术的紧密对接,
优势互补,为案件侦破、事件处置、基层需求提供全方位情报研判支撑服务。
同时,坚持常态进驻与应急进驻相结合,各警种深度溶入情报合成研判中心,统一管理、常态考核,实现勤务模式、考核考勤的归口统一,打造“以整体研判、集约管理、服务实战”为目标的合成研判实体,对犯罪实现合成精准打击。将合成作战作为情报主导警务的主要攻坚点和突破口,围绕警务工作的重点方面,力促战果转化。
对发生的现行重大案件,充分运用“多维联动比对法”,围绕案件相关的痕迹、轨迹、数据等线索信息,开展走访排查、分析研判、信息比对、嫌疑人甄别等工作,通过各项侦查、研判、比对措施的落实,锁定并抓获犯罪嫌疑人。工作运行以来,共计下达研判指令257条,抓获犯罪嫌疑人188人,带破案件639余起,相继破获了多起影响较大的部、省督办A级、B级系列案件,情报合成研判中心主动介入,变室内作业为现场研判,变总体指导为实时参与,与前方实战单位紧密沟通,各警种深度融合,多资源交叉碰撞、实时掌握案件进展情况,为案件侦破提供立体式全方位的情报支撑,极大了提升了案件侦破效率,彰显了合成作战的强大效能。
4.4 K市反虚假信息诈骗中心运行情况
虚假信息诈骗犯罪是伴随着现代通信技术的发展和网络技术的进步出现的一种犯罪活动,其作案手段主要是利用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信联系的渠道,进行远程、非接触式虚假信息的传递,后利用金融帐户获得赃款,即通常我们所说的电信诈骗犯罪。
虚假信息诈骗犯罪具备隐蔽性强、使用高科技手段等特点,打击难度大。最近几年来,开封市虚假信息诈骗犯罪案件持续高发,己变成现阶段发案率上升最高的一种违法犯罪活动,给人民群众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大局稳定。
针对虚假信息诈骗犯罪“侵害广、损失大、破案难、群众反映强烈”的特点,为进一步凝聚各方力量,全力打击诈骗犯罪,于2016年1月25日成立了开封市反虚假信息诈骗中心(以下简称“反诈中心”),该中心实行警、银、通一体化运作,通过跨界联动、无缝衔接、以专克专、以快制快,形成打击电信诈骗犯罪的新格局。
一是建立完善警银快速协作机制,压缩流程、快速反应。开封市反诈中心与市内11家商业银行签订了应急处置合作协议。在初步建立了警银快速协作机制的基础上,2017年4月25日,在开封市银监分局、人民银行开封中心支行及各家商业银行的大力支持下,中、农、工、建、邮储、交通六家商业银行抽调专人进驻开封市反虚假信息诈骗中心与公安机关合署办公。
以110指挥中心、反诈骗中心、受害人实现三方通话,群众受骗报警后,反诈中心接警组第一时间将警情录入公安部电信诈骗平台,将嫌疑账号推送至进驻的银行工作组,实现对诈骗账号]至5级下级卡的紧急查询和止付。2017年全年共成功止付案件197起,共止付冻结涉案资金8150.6万元,冻结比535.67%。通过全省反诈预警平台,成功劝阻710名群众受骗,避免损失850万余元。通过电信诈骗原路返还机制,共指导全市办理资金返还52笔,共为受害群众挽回损失784.89万元。
二是成功破获一批虚假信息诈骗案件,有效震慑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由反诈骗中心牵头,指导全市各县区分局共抓获伪基站犯罪嫌疑人66名,打掉伪基站A级、B级系列案件,情报合成研判中心主动介入,变室内作业为现场研判,变总体指导为实时参与,与前方实战单位紧密沟通,各警种深度融合,多资源交叉碰撞、实时掌握案件进展情况,为案件侦破提供立体式全方位的情报支撑,极大了提升了案件侦破效率,彰显了合成作战的强大效能。
三是建立工作机制,规范工作流程。针对民警不会办理电诈案件,对电诈案件侦破流于形式的现状。开封市反诈中心多次与网监和技侦等部门沟通交流,集思广益,在逐字斟酌、反复推敲、论证修改的基础上制定了《开封市公安局侦办电信诈骗侦办工作机制》和《开封市公安局侦办电信诈骗案件工作流程图》。机制和流程图明确了基层办案民警在接到电信诈骗案件后,需要开展的工作步骤,每一步侦查工作限定了办结时间及具体要求,规范了从接警紧急止付、资金流和信息流侦查、录入平台等每一步侦办工作的操作规范和流程。为提升全市刑侦民警打击电信诈骗能力和水平、为全市打击电信诈骗工作上台阶打好坚实基础。
四是反诈骗宣传防范工作有效开展,有效遏制虚假信息诈骗案件高发势头。开封市、县两级公安机关开展了全市反虚假信息诈骗集中宣传活动,深入推进宣传“六进”活动。印制和发放宣传手册、宣传彩页等宣传资料70余万册,向群众宣讲防骗常识和常见的手法。积极指导各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财务人员及在校学生等重点人群,有针对性地开展防范宣传,通过“平安开封”、“开封反虚假信息诈骗中心”公众号及时通报新型诈骗犯罪警情,防止大额诈骗案件的发生,特别是反诈骗中心联合市局宣传处,邀请著名演员小沈龙先生,录制了反诈骗宣传微电影向全国发布。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案件的上升势头明显遏制。
第5章 K市公安刑侦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加快开封公安刑侦信息化建设是开展开封社会综合治理与建设平安开封的必然要求,是坚持人民利益至上,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提升公众安全感和执法满意度的有效途径。
当前,开封公安吸收学习全国各地公安先进经验进行公安大数据探索,刑侦信息化有了长足进步,但是从全面推进公安大数据战略的高度来看,目前刑侦部门大数据建设仍处于初创阶段,仍然存在以下几方面的突出问题:
5.1 思维观念有待提高
尽管开封刑侦信息化己建成多个平台,但部分基层单位及民警习惯于传统的工作思维模式,工作理念明显滞后,思维观念未跟上“大数据”时代步伐,对“大数据”及其价值认识不清,对刑侦信息化的认识仍存在误区。
一是对刑侦信息化的理论问题缺乏系统研究。对什么是公安刑侦信息化、怎样建设、如何充分发挥作用等基础问题还未研究清楚,对公安刑侦信息化的理解犹如盲人摸象,各有各的看法和认识,甚至有错误的认识,这对公安大数据建设产生了负面影响。
二是对刑侦信息化的顶层设计缺乏统一规划。刑侦信息化建设是一项全面科学的系统工程,这项工作自有其自身的内在规律性,假如不能根据它的自身规律性实施,那么建设过程中必然会产生偏差及各种问题。
因为对于刑侦信息化建设和运用的规律特点分析不够深透,造成开封的刑侦信息化建设初期就缺少顶层设计,盲目上马、急于求成,希望一劳永逸,数据的采集、收集和应用依靠“运动式”和“大会战”方式,带来不少副作用,例如,主管领导的变动更迭就会导致刑侦信息化建设出现空档期停滞不前;由于不同的主管领导的认识差异,会让一些处于建设之中的业务系统得不到足够的重视、关注,影响刑侦信息化整体的建设情况。
三是对刑侦信息化的建设应用缺乏足够认识。部分领导侧重办理出成绩的工作,对刑侦信息化的发展未能引起必要的重视,存在畏难心理,缺少勇于承担的决心,认为信息化建设就是公安科技信息化部门的事情,就是硬件、软件、网络等的堆砌。
少数警察的公仆意识、服务意思、全局意识不强,从个人的利益出发,把那些棘手的问题全部推给公安科技信息化部门,只是提出业务需求,把刑侦信息化的建设应用被作为找一找、查一查、搜一搜等,数据化、信息化的理念仍然不明确,在具体工作实践之中,存在依赖心理,缺少主动观念和创新精神,最简单的基础应用还需要技术人员手把手教授、面对面指导。
5.2 资源整合有待加强
在“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现行公安管理体制下,公安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不统一,存在条块分割、重复建设等情况,信息资源缺乏优化整合,“信息孤岛”问题严重。
有的部门只为满足局部需要设计系统,导致系统操作复杂、深加工不足,系统之间无法对接、数据难以共享,系统建设不成体系。使开封市建设刑侦信息化时浪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严重影响实战应用效果。旧有管理体制中不能适应新时代变化的部分,成为大数据时代制约刑侦信息化建设的瓶颈。
一是数据壁垒导致的“信息孤岛”现象仍然存在。
目前,公安信息网、涉密网、视频专网等多种网络之间仍然存在数据共享不充分和业务流程衔接不畅的现象;合成作战、反虚假信息诈骗犯罪等新建专题业务系统也仍然存在只注重利用系统外部数据资源,而以涉密或业务程序等借口而回避自身数据资源和业务接口的对外开放和共享问题,形成了新的“单向信息孤岛”。
大量数据分散在不同的业务部门,无法有效共享,形成了极大浪费。这当中,既有利益格局造成的人为壁垒,也有数据安全问题带来的安全壁垒,还有技术障碍带来的技术壁垒等,需要认真研究,一一加以破解。
二是公安机关外部数据资源汇聚融合不充分。
存在接入目标不明确、可实施性较差等问题。目前开展的警务云、大数据工程都强调外部数据资源接入的重要性,但对于需要接入哪些外部数据资源、接入后如何应用、服务哪些目标并不清楚,由此而导致了外部数据资源接入混乱、数据资源管理成本和处理技术难度增加等问题,数据应用成效无法彰显。
三是开封公安机关数据中心建设是“集中化”而非“集约化”。
虽然各业务部门纷纷建立以云计算技术为支撑的数据中心,但实际上是各自为战,在技术上采用阿里、腾讯、华为、浪潮等不同厂商的技术方案,互通性存在较大问题,在管理上也没有实现真正的统一,无法做到资源的统一调度,达不到刑侦信息化建设的需求。
5.3 运行机制有待创新
受传统思维定势、行为惯性的影响,开封市公安机关仍有不少警务机制在封闭式、静态化的条件下运行,大数据的作用发挥不明显。
一些单位在刑侦信息化应用中重形式、轻内容,局限于信息采集、指挥调度、查询服务、指令推送等具体操作,而在利用刑侦信息化开展主动研判、重点研判、综合研判、预警研判等方面缺乏创新,发现、预警、管控等重点环节无法有效打通衔接,制约了刑侦信息化作战效率,使大数据对刑侦工作的指导作用不能彻底发挥,这是大数据时代制约刑侦信息化发展的壁垒。
为有效应用电信网络诈骗等新型犯罪,各地公安机关包括开封公安都积极开展刑侦信息化下的合成作战尝试,出现了许多成功案例,但相当部分合成作战实践没有达到以大数据为引领,深度融合业务流、技术流和管理流,实现刑侦工作革新再造的目标。
目前开封市的公安刑侦信息化运用,还没有按照大数据的内在要求结合公安的特点进行改造和创新,一些所谓的技术创新缺乏针对性,往往只是把系统创新和技术创新生硬地嫁接到传统业务上,以至前端信息采集、查询对比和后台数据支撑与推送服务,以及相应的实战指导都跟不上基层需求发展,基层大数据实践中出现了业务与技术两张皮现象,民警既要用传统的老方法,又要用系统的新方法来开展工作,费时费力,效用叠减。
5.4 专业人才有待培养
目前开封公安大数据建设的组织机构力量薄弱,组织乏力,既缺乏业务专家,又缺乏技术专家,很难体现出权威性,难以形成推动刑侦信息化建设的整体合力。
对全市刑侦民警的培训模式现在还主要基于理念上的培训,在系统运用、分析软件、分析思路等方面没有开展相关应用培训,绝大部分民警无法对数据资源、分析工具进行准确运用。
专业分析没有发挥更大作用,在实际运用方面,仍是简单的就案论案,只是通过话单分析、轨迹分析、时空关联串并等开展传统研判工作,在海量数据分析、多数据关联碰撞等方面没有思路、缺少方法。导致开封市的大数据挖掘利用还处于浅层,情报生产模式较少。对大数据的管理手段薄弱,急需培养一批掌握数据获取、挖掘、整合、使用技术的的专业人才,支撑大数据的开发和利用。
第6章 国内外公安信息化建设经验借鉴
6.1 国外公安信息化建设经验
美国国家层面的情报信息管理系统分为三大块:一是犯罪记录中心,二是信息情报管理中心,三是国土安全部的信息情报系统。
犯罪记录管理中心包含国家执法电信服务部门、国家犯罪信息中心、国家国际刑警中心局以及统一犯罪报告局等多个部门,其职能是对犯罪的相关资料信息完整进行收集、分析、研判、预测。
信息情报管理中心包含金融犯罪执法网络、情报中心、国家毒品情报中心、国家毒品查询索引、国家遗失和被剥削儿童中心、以及地区信息共享系统等部门构成,专门负责收集并整理情报,给防范与惩治犯罪奠定信息基础。国土安全部门信息情报体系专门评价并鉴定关于威胁美国当地安全的全部情报信息,及时将警报发布出来,同时采取恰当的防范与保护举措。
美国各州、大城市的执法机构和警察局也建有自己的情报信息网,在协助警方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加拿大情报管理是通过犯罪情报信息自动化系统(Automated Criminal Intelligence Information System,简称ACIIS)实现的。该系统是加拿大国家级有组织犯罪及其他严重犯罪的数据库,各执法机构随时都可以向该系统数据情报信息,也可随时登陆该系统,共享系统数据库中的情报资料。
通过为各执法机构的情报收集、分析、评估工作提供便利,犯罪情报信息自动化系统有力地推动了情报主导警务战略在加拿大的实施。
日本国家的警察业务信息应用系统是由数据通信部门和相关业务单位一起建设。各类应用软件都是信息通信部门开发的,与社会企业关系不大,计算机硬件系统则是社会企业集成。开发应用系统之时,国家通信部必须指定技术官员到相关部门进行长期停留,根据业务部门的具体业务需要,与相关工作人员一起研究制订信息应用系统的规划和建设方案,并由信息通信部门的技术工作人员研究开发程序。
曰本警察局的信息应用系统数据信息格式一致,且全国使用同一软件。日本警察厅建立了全国警察信息管理系统,该系统中储存着日本被盗抢机动车和全国失踪人口信息等,利用无线电电台、网络等可以给前线的警察提供快速、准确的查询、查证服务,为一线警察提供数据信息支撑。这一系统还担负着日本所有机动车辆、驾驶人员的日常信息管理工作,提升了警察部门办公效率。
在日本,警察侦办案件的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建于各地的都、道、府、县警察部门(东京称为警视厅),达到信息全国联网共享。当地警察把他们对案件现场的勘验结果上报到警察本部,再由本部专门的工作人员将信息录入系统。上报的表格项目要求标准化,分有最多45种不同的表格项目。表格在录入全国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的同时,还须分送至国家犯罪信息分析室。
法国国家警察使用ACROPOL(警用通信自动化)系统,它来源于二十世纪的九十年代初构建的80MHZ法国宪兵队RubiS系统。1994年,法国行政部门同MATRA通讯企业签署了研发安全数字化无线通讯网络(即ACROPIOI)的合同,目标是给法国警察部门提供所需的情报数据分析、处理和加工。该系统的优点是,可以覆盖整个法国,是警察所有部门共享的网络信息系统;声音和数据”通信智能化的安全且独立的网络,音频和数据处于同一个载体之中,可以进行各种不同的服务,其中包含车载系统服务与电话服务。
澳大利亚犯罪追踪机构2000年左右开始正式工作,目前已经有240万份人员十指指纹的标本,其中包含2400万个体指纹标本和480余万个手掌掌纹标本以及从尚未破获的案件现场中所提取到的18万个手印。
澳大利亚刑事案件DNA数据库(NCIDD)中收集到来自联邦、各个州的监狱中的所有在押罪犯或犯罪嫌疑人的指纹数据,还有不少没有被破获的犯罪现场所采集到的DNA标本(其中包含各种血液样本、毛发样本以及人的皮肤精液样本等),再利用数码技术将所有样本进行读取存入数据库。
目前该数据库存有3万个DNA图谱。警察参考资料系统(CPRS)为整个澳洲范围提供警务综合系统,可以使各地的警察部门之间更加快速方便、高效的信息传递和交换。
这一系统汇集了各种可以供警察使用的数据信息:如法院的传令、被拘押和家庭暴力令、人员犯罪信息记录、人员失踪信息、持有武器登记信息和重要车辆以及驾驶人员的相关资料信息等。澳洲警察部门不仅利用犯罪追踪系统帮助破案对各种犯罪行为进行打击之外,还在2005年启用了一个新的打击犯罪系统:国家侵犯儿童罪犯登记系统(ANCOR)。这一系统是由澳洲联邦警察总部运行使用。
6.2 国内公安信息化建设经验
浙江公安主动拥抱互联网时代变革,积极推进互联网条件下的警务机制变革,提高公安工作的信息化、智能化、现代化水平,提出“云上公安、智能防控”建设思路并作为第一战略。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厅长徐加爱挂帅任“云上公安、智能防控”第一战略课题研究组组长,16名专班民警会同阿里巴巴等17家IT企业技术骨干组成浙江省公安厅信息化工作专班。
2017年4月21日,浙江省公安厅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召开全体会议,8月23日,“云上公安、智能防控”第一战略暨情指联勤工作推进会在温州召开,至此,浙江公安面向大数据未来的一场战略布局全面铺开。“云上公安、智能防控”第一战略,是落实浙江公安“天网”“天算”“天智”蓝图的具体实践。
紧抓信息感知体系建设、大数据平台建设、应用模型开发三大核心要素,逐步提高浙江公安工作的信息化、智能化、现代化水平,实现快道超车。着力构建“计算平台、数据资源平台、警务服务平台”三个独立平台,打通相关警种、城市大脑、互联网平台之间的数据通道,汇集人、案、物等1200亿条、400多类海量数据,一个全警、全量、全时空服务全省的云警务平台已初步形成,为浙江公安业务提供前所未有的丰富维度和强有力的数据资源保障,全面提升了浙江公安数据分析、情报研判、信息实战应用能力,使风险更可知、更可测、更可控。
各地公安纷纷架起“云梯”,强大的云计算、海量的云数据、多样的云服务,依托强大的云警务工作平台,各地各部门开展的一系列实验性项目建设,拉开了“预测、预警、预防”的智能化应用建设序幕。自2017年5月电信诈骗预测预警模型上线以来,浙江省反诈平台对可疑通话进行智能化分析判断,发现涉及诈骗行为13408次,向11848名群众发送警示信息,成功劝阻757名受害人,直接挽回经济损失2100万元。浙江省电信网络诈骗新型侵财性犯罪多年大幅提升后,出现了下降的“拐点”。
毒驾预测模型测试应用当天,就发现84名吸毒人员在驾驶车辆,其中15名系己注销驾驶证的吸毒人员。网络传销感知模型上线测试以来,已监测出100多条线索,对涉及省内的4条重要线索进行核查,捣毁了一个总部设在杭州临安的传销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9名,涉案金额达6000余万元。
在温州,物联网技术正大放异彩,温州公安发放“安心手环”6000余个,加快失智老人等易走失人员找回速度,让失智老人等易走失人员“丢不了”;共登记备案电动车196万余辆,并在车身安装防盗装置和登记备案号牌,电动车被盗案件急剧下降,实现电动车“盗不走”。
义乌公安经济案事件预警平台是集中了国际经济交易综合服务、世界经济交易风险预估、世界经济交易信用评级的综合性的网络预警系统.做到了风险由过去的被动处理到主动预估预测报告的转变。系统开通到现在,已经成功地处置了一百多起利用合同进行欺诈的重特大案件,给用户挽回了2.17亿元的经济损失。
嘉善县公安局在“智安小区”出入口和周界安装了人脸识别、车牌抓拍、手机识别、二代证采集等五大系统,形成了一个非接触式信息采集虚拟截面,真正做到了“人过留影、车过留牌、机过留号”,最大限度实现了进出小区的各类“人、车、物”信息实时采集,成为“云上公安、智能防控”的源头活水。2016年,嘉善县“智安小区”的刑事警情数比2015年在建和未建时下降45%,其中有53个小区实现了刑事案件“零发案”。
山东省公安机关实现数据共享、资源共享、应用共享、服务共享,利用大数据警务云计算建成了信息化“一片云”的聚集形势现在山东省的大数据警务云分析己构建了云本体、云利用和云保护三个大的板块,14个警种的各种业务和通讯运用等3大类27个新系统建设上“云”,分为云基础、云数据、云平台以及大数据云警务运用四个层级,实现了第一期工程的250多项项目工程建设,研发出了智能大数据多点碰撞、人像识别、
“警务千度”等业务应用,做到全省所有地市和160多个县区以及最基层的公安所队能够第一时间联合行动、信息交换。
系统面对本省所有民警和各业务警种进行各种信息数据的一体服务。创造出““民警在前台工作,后台一张网、一群大数据和多警种部门协同支持”的新型工作模式,极大地提升了警察的业务效率,使警察在科技、信息、多警种合成作战之中能有效地把握工作的主动性,提高案件破获率。现在,山东运用信息技术手段的破获一般案件比例己经从几年前的不到20%上升到了一半以上,并且明确“一线”、“一网”、“三点”、“一评”的刑事侦查思想,所谓“一线”,就是通过网络信息技术破获案件这条线,把与案件有关的各种公安、社会信息资源进行整合;“一网”是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开展网上追逃;“三点”是以指纹、DNA、现场勘验为三个重要支撑点;“一评”是召开全省信息技术破案总结考评会。
同时针对突出重点犯罪活动,利用日常研判和警情常量指导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专项研判,及时侦查梳理和串并分析具有系列性、团伙性特点的案件。治安查报站、流动警务站以及110出警车装配有车载信息核查设备,实地实时收集对比,实现现场抓获,做到现场破案。山东全省各个地区还利用打击界面犯罪的便衣侦查队及发电信诈骗专业队,以专治专治理系列性、团伙性、职业性违法犯罪。各个地方充分利用公安民警的创造精神,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将“自动批量比对”、“一站式”查询、“数据深度挖掘”等已经非常成熟的技战法灵活运用,并且利用促进“小警务”为契机,推广“小工具”、“小系统”、“小战法”,推进山东刑侦信息化发展不断创新战法。
湖北省公安部门坚持以科学技术为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加快促进全省公安基础网络建设,首先在全国范围内推出“湖北公安云”系统,并运用于实际工作之中,提升了湖北公安内部的信息数据传输利用水平,加快了新科学技术实际应用的速度,努力促进从“汗水警务”向“智慧警务”的转变,切实提高了湖北公安刑侦队伍的战斗力。湖北省公安厅将视频监控建设列为政府工程强力推进,湖北省监控探头总量由8年前的7万余个增加到95.3万个,实现部、省、市、县4级系统联网共享,视频监控成为民警侦查破案的“千里眼”。在武汉公安系统首先在全国范围内组建了视频侦查支队之后,全省各市县都组建了视频侦查专业队伍,逐渐成长成各类案件侦破中不能缺少的主力军。
在一年之中,整个湖北省利用图像侦查技术作为主要手段成功破获的各种刑事案件多达1.5万起,处理各类治安案件则有5.6万起之多。“运用云计算服务公安实战”是湖北公安部门提出的警务大数据信息化重要决策,湖北省公安厅也因此被公安部选中承担云计算关键技术重点攻关。
“湖北公安云”获取了三千个种类和三千亿条信息资源,该系统的资源库与2610个国家图书馆的资料数据容量相当,以海量数据服务湖北刑侦实战工作。只要敲击一个键,所要查找的目标对象的关联信息、资料就立即显示出来,如基本信息、个体特征、前科情况、活动轨迹、关联人员等均可查询到。
“湖北公安云”内还镶嵌了大数据访问日志分析平台,对民警普遍关注的人、案、物等相关信息从系统后台自动进行筛选、分析、碰撞、展示,使我们的刑侦信息研判更具前瞻性、准确性。“湖北公安云”这个由近90个功能模块组成的系统,平均每天访问人数达到2.9万,海量的数据给一线实战民警不断推送有价值的破案线索。有关数据显示,最近几年,湖北省运用各类网上作战平台破获各类案件30余万起,协助锁定并抓获各类重点人员和违法犯罪嫌疑人20余万名。
第7章 K市公安刑侦信息化建设对策研究
大数据是信息化发展的新阶段,开封市公安机关应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结合本地实际,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强化警务流程再造,实现数据流、业务流、技术流、管理流有机融合,积极构建大数据支撑,精准化应用的刑侦信息化新机制。具体应在以下几方面着力:
7.1 转变观念推进刑侦信息化建设
认识是行动的先导,正确的认识和站位是推进基础信息化建设的前提。
一是要创新思维观念。
要坚持综合思维,统筹技术项目建设、信息管理、系统运行和信息利用等环节,实行链式闭环式思维,谋求聚变效应,破解刑侦信息化建设基础不牢、管理不善、利用不足的固有疾症;要坚持大数据思维,以用户为中心,将项目、系统、机制的建设效能充分体现在服务应用上。
一是要树立全局理念。
要注重顶层设计,在信息采集要素、格式、应用等各个环节,对刑侦信息化建设,要坚持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标准原则,细致梳理数据资源、业务流程及相关信息系统,因地制宜、科学谋划、补齐短板,科学制定建设整体方案,推进业务信息系统从多头、分散建设向集约高效、可持续发展转变。
三是强化应用意识。
要增强广大民警特别是基层民警的刑侦信息化应用意识,将“信息就是战斗力”的思想根植于心,自觉树立以数据为主导的侦查意识;注意挖掘已有数据内在价值,提升侦查人员的思维水平和专业水平,在数据中找规律,进而预测犯罪发展趋势,从而做到“即知数之为数,又知数中有术”;将刑侦信息化应用能力与考核评先挂钩,促使民警自觉学习应用信息化。鼓励民警大胆探索和实践,创新工作方式方法,着力解决工作难点和瓶颈。
7.2 整合资源引领刑侦信息化建设
开封市的刑侦信息化建设要突出抓好系统平台的集成统一、信息数据的整合共享,破解系统壁垒、“信息孤岛”问题,形成以数据资源共享共用为支撑的刑侦信息化建设。
一是着眼“大整合”共享。
按照“打破界限、高度融合”的要求,理清数据资源“家底”,打通信息壁垒,推动数据标准建设,形成数据资源目录,有效解决原始数据标准不统一、命名不规范的难题,实现数据标准化管理。对碎片化数据信息进行清理、重组、标记,为大数据智能分析提供有效手段,实现数据智能化处理。整合公安各业务部门等现有平台与系统,建立健全资源共享机制,促进各类数据、系统、平台相互融合对接,实现跨地区、跨部门、跨警种的数据资源高效整合、集成应用。
二是着眼“大数据”汇聚。
抓住人、时、地、物、事等基本要素,结合吃、住、行、消、娱等活动轨迹,通过全警采集、部门共享,以及协议获取、交流互换、出资购买等多种方式,最大限度获取行政管理、商业活动、网络生活、公共服务等方面的数据资源,形成海量大数据资源库,为刑侦信息化建设的开发与应用奠定基础。
三是着眼“大开放”运用。
突破体制束缚,加快探索步伐,紧贴实战需求,研发各类分析工具和数据模型,积极开展“全警情录入+”、“视+”、“移动警务+”、“PGIS+”等大数据专业应用,在服务指挥决策、案件侦破乃至立体化信息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等方面展开广泛深入的应用,形成各有侧重、协同互补的大数据应用格局,进一步提升刑侦信息化建设与公安信息化建设的深度融合。
7.3 健全机制助力刑侦信息化建设
要始终将公安刑侦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和其工作机制的创新有效结合,让刑侦工作的信息化真正融合到侦查破案工作中,推动刑侦工作的发展创新。
一是升级刑侦信息化支撑的指挥决策机制。
以系统平台为载体、数据资源为支撑、情报指挥为龙头,通过整合应用各类数据资源,为指挥者智能化决策提供数据支撑当案件发案后,多角度、全方位并于第一时间搜集汇总有关数据信息,按照条件自行生成处理预案,多媒体动态化获得现场相关信息,同步开展情报信息研判、现场落地查控,变以往的经验决策、主观决策为刑侦信息化支撑的自动化、智能化决策,最大限度地提高指挥决策的科学性和及时性。
二是优化刑侦信息化主导的侦查破案机制。
强化情报信息的分析与研判,根据人物、地点、物品、案件等分类,把案件侦办与接处警警情有关信息还有其余存在价值的信息,利用案件串并、轨迹分析、热点追踪等自动运算以及智能化研判系统功能,形成服务实战的情报信息。
同时,充分利用大数据、警务云技术对各类案件进行时空关联,强化对基础信息、专业化信息等的归纳研判、挖掘研究、比对碰撞,强化对社会治安的分析评估及动态实时监测,及时对警力部署进行调整并重点防范,提升打击犯罪的精准度与针对性,提高案件侦破的覆盖率与主动性。
三是创新刑侦信息化引领的协同工作机制。
充分整合、开发、应用公安机关内部户政、车管、出入境等数据资源,通过“互联网+公安工作”模式,建立互联网、物联网数据信息收集、协同工作。主动联系、对接互联网公司,比如美团点评、滴滴出行、摩拜单车、0F0单车等,通过对互联网公司平台大数据的深度运用,结合犯罪行为、犯罪要素,通过建立信息流、物品流数据分析模型,积极发现犯罪。
7.4 培养人才服务刑侦信息化建设
刑侦信息化建设应注重“人机结合、人网结合、以人为主”,做到“集大成、成智慧”,注重专业人才的培养,加强人才队伍的使用。在动态化、信息化条件下,公安机关打击刑事犯罪涉及科技、信息、执法多个领域,亟需建立一支懂侦查、懂信息、懂技术的复合型刑侦专业队伍。
一是明确刑侦信息化队伍。
以实战为导向,围绕公安工作需要,明确人才梯队规模和层次,编制人才发展规划,应涵盖规划、建设、运维、应用等领域,应包括通识人才、应用技能人才、技术人才和专家人才等各个层次。
积极培养一支基于公安刑侦信息化发展的既懂技术、又懂业务的复合型人才队伍,并在此基础上组建精通现代信息技术和数据分析技术的警务数据处理专家队伍,深入开展对刑侦信息研判规律的研究,提高民警信息采集、录入、应用的基本技能,确保工作中能够熟练使用、高效服务。
二是强化信息化技能。
借鉴互联网众筹、众包等方式,解决公安实战中的数据共享、模型算法和战法应用等典型问题。依托公安院校,积极构建实战导向的人才培养体系,构建大数据思维通识教育课程和教材,利用网上、网下等方式开展教育培训,普及大数据知识,提高对刑侦信息化的认知和应用水平,并针对急缺或者热点刑侦信息化应用方向,开设短期技能培训班,学习刑侦信息化的新方向、新技能和新成果。
三是加大政策倾斜力度。
进一步推动特殊人才招录机制改革,在专业人才引进方面给予必要的政策倾斜,创新刑侦信息化人才选拔和使用机制,善用竞争性机制,通过开展创新大赛和技能竞赛等活动选拔特殊人才,建立相关人才库;善于利用大数据环境,创新使用和评价机制,创建人才协同协作平台,并结合人民警察职务序列改革,提高专业人才待遇保障,真正做到栓心留人。充分发挥人才的网络化规模应用效应,使人才“不为所有、但为所用”。
结语
本论文结合K市公安现状对大数据视域下公安刑侦信息化问题及对策进行了比较详细的研究。
随着新兴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大数据逐渐从研究领域走向应用领域,并且开始广泛深入的影响着社会的方方面面。
作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公安刑侦部门,不可避免的会面临如何使用大数据更好的服务公安刑侦信息化的问题,大数据时代对传统公安刑侦信息化的冲击不只是科学技术的应用,更包括思维理念,机制建设等方面的改变,这就要求各级公安机关要主动顺应潮流,积极做出改变。
在公安刑侦信息化的建设过程中,K市公安机关做出了积极的探索,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存在着各种问题,这些问题在目前进行刑侦信息化建设的全国各级公安机关中都普遍存在,本文作者结合自身工作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分析,找出了问题产生的原因,并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对策研究,对解决问题具有普遍性的现实意义,在全国公安机关的刑侦信息化建设中可供借鉴和参考。
目前情况下大数据视域下公安刑侦信息化建设的相关文献资料、研究成果不多,由于受理论水平、研究时间和公安相关保密规定的的限制,本文的研究成果还存在不足之处,在许多方面还需要在具体的工作实践中作进一步的探索,希望更多的专家、学者能够深入研究。(丁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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