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用分可以与守信激励相结合,但不能用于惩戒。”
7月18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连维良在国家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谈到地方探索个人信用分时表示,不能以低信用分为由,限制自然人享有基本公共服务和法律规定的权利。
近日,国家发改委、国务院办公厅接连印发《关于对模范践行诚实守信个人实施联合激励 加快推进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对个人和企业的信用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
“从一定意义上说,守信激励跟失信惩戒在措施的制定上确实有很大不同”,连维良指出,诚实守信和恪守信用是对每一个法人和自然人的基本要求,因此,守信者激励措施在一定意义上说,也应该是“针对所有守信的法人和自然人的普惠性措施”。
他把地方上比较有代表性的措施归纳为“三个更好,两个更低”,即更好的行政服务,更好的融资服务,更好的公共服务;更低的监管成本,更低的交易成本。
在“更好的公共服务”方面,他特别指出,地方上在不断拓展信用惠民的应用场景上,做了特别多探索。
比如更加便捷的交通出行,先就医后付费,更优惠、时间更长、借阅更多的无抵押图书借阅等等。“这几年不少城市以个人信用分为基础探索信用惠民,取得了不少成果。”连维良说。
但他同时强调,个人信用分可以与守信激励相结合,但不能用于失信惩戒。“不能以低信用分为由,限制自然人享有基本公共服务和法律规定的权利。”
南都记者梳理发现,在不少地方文件中,的确存在失信惩戒规定违反依法行政原则的情况。
2010年的《睢宁县大众信用管理试行办法》是首个引入个人信用评级的地方文件,从高到低分为ABCD四个等级。对个人信用评估为D级的,不但“否决政审类考察”,在资格审核、执照审核、政策性扶持、救助项目中也是“原则上不予考虑”。
2013年发布的《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规定,有较重失信行为的,三年内禁止报考公务员;严重失信人终身禁止报考。但当时的《公务员法》明确规定,只有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才有权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情形。
对此,连维良指出,在目前阶段,对失信者的惩戒措施应该说“全国都是统一的”,但也允许地方结合实际,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细化和完善具体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以前在一些地方出现过不太合适的失信惩戒措施,现在都得到了规范和纠正。”(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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