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大数据时代,犯罪主体、犯罪对象、犯罪时间、犯罪空间、犯罪工具手段等都有了新的变化。伴随着大数据时代而衍生的侦查数据思维方式,是对传统侦查思维的继承与发展。侦查数据思维的应用有助于打破专案侦查僵局、提高侦查破案效率、提升办案工作质量。侦查数据思维方式的形成,可从培养侦查主体的大数据意识、学习由数据引导的被动性与主动性思维方法、学习从相关关系数据中寻找案侦切入点或突破口的方法三个途径去实现。

【关键词】大数据;侦查思维;数据思维

当新一轮的IT技术浪潮不断涌来,人们还没有做好思想准备的时候,“大数据”开始向我们走来。它的出现,给我们带来的最为突出的一点就是随着生活、工作、学习等方式的变化,人们的思维方式也在悄然发生着变化。犯罪作为特殊的社会现象和人类行为,必然被植入到互联网络的大世界之中,成为“大数据的基因”之一。因此,在大数据背景下,应在案件侦查的过程中,将传统的侦查思路与数据思维方式相结合,应对当前犯罪的新形势与新变化。

一、大数据时代刑事案件的新变化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刑事案件总是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反映出不同的变化规律,本文将从犯罪主体、犯罪对象、犯罪时间、犯罪空间、犯罪工具、犯罪手段等方面阐述大数据背景下刑事案件变化新情况。

(一)犯罪主体

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普及应用,各行各业采集的数据在互联网络平台上呈“井喷式”增长,变成了可分享的公共数据资源。海量数据的产生以及数据的公共性与共享性,大大降低了利用大数据资源从事有关犯罪活动的门槛,而随处可见的电脑、手机、摄像头及其他诸多的信息采集设备,也为犯罪行为的实施增加了更多的机会。此外,大数据及相关资源的应用与一个人的年龄、学历等不一定有直接关系,所以,在低学历、低龄化犯罪人群中,出现“利用相关数据进行犯罪的老手”是不足为奇的。

(二)犯罪对象

现在,每个人生活在大数据的包围之中,个人的相关信息都以数据形式保存到某些机构的服务器之中或上传并存储在网络空间里。当前,我们正生活在一个超级透明的世界,可以毫不夸张地讲,只要你登录,一部智能手机将泄露你的每一个动向。从作案目标选择上看,犯罪嫌疑人以数据为媒介寻找犯罪对象是比较多见的。即犯罪嫌疑人通过数据查询与数据分析结果,物色犯罪对象并确定作案的最佳时机。例如,当你外出旅游时,犯罪嫌疑人可通过你朋友圈的信息了解到你的最新动态(何时离家、何时归家等),从而准确地对你家实施盗窃,甚至无需事前踩点。这种情况下,朋友圈的数据客观上为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提供了便利,无形之中增加了其犯罪成功概率。

(三)犯罪时间

时间是物质运动、变化的持续性的表现。犯罪时间则指犯罪行为实施、持续、中止或结束的时刻与时段闭。在大数据时代,犯罪活动从开始到结束,或者由持续到中止的时间(尤其是某些侵财型案件),在一定程度上是有所缩短的。以电信诈骗案件为例,犯罪嫌疑人通过电话、网络、短信等方式便能在短短的几十秒或两三分钟内骗取被害人钱财。群众受害时间的缩短从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同时也使群众的安全感大打折扣。与此同时,犯罪嫌疑人根据有关数据的分析结果而选择的作案时间,也会使其行动更具有靶向性。例如,在实施某爆炸案件前,如果犯罪嫌疑人通过收听本地交通电台实时播报的今日交通路况,就可以得知哪个时间段、哪条大街车辆拥堵、人流集中,然后专程赶到该地引爆随身携带的爆炸物品,就能造成严重后果。

(四)犯罪空间

大数据时代,信息、人、事、物等的流动速度大幅度提升。处在这样一个时代,可共享的公共数据早已打破了空间壁垒,在为大众提供衣、食、住、行等公共服务的同时,也为抢劫、盗窃、诈骗等犯罪行为的实施,以及销赃或藏身处所、临时或固定落脚点地理信息的查找,提供着犯罪嫌疑人所需的数据。大数据背景下,“甲地犯罪,乙地居住,丙地销赃”的作案方式已成为一种趋势。

(五)犯罪工具、手段

当前,通过各种大数据分析软件、数据应用中心、数据交流平台及网络浏览器的搜索功能就能便捷地查找到自己所需的各种数据。正因如此,利用网络、数据犯罪的案件近几年一直呈上升趋势。可以说,网络与数据已成为实施犯罪的一种新型工具与手段。比如,在一起以利用网络、数据资源多次非法牟利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就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搜集他人手机通讯信息,将1224位老年人的电话号码同时卖给网上多个假药推销商和多个保险推销商。这个案件里,网络与数据就是犯罪嫌疑人作案的工具与手段。

二、大数据时代对侦查思维的影响

思维是宇宙中物质运动的基本形式之一。从物质到精神,从宏观到微观,从理论到应用,思维是在人的实践活动中,在感性认识和表象的基础上,以知识经验为中介而实现的对客观事物简介的、概括的反应。所谓思维方式,就是人们大脑活动的内在程序,是一种习惯性的思考问题和处理问题的形式,它涉及我们看待事物的角度、层次和方法,并由此对我们的行为方式产生直接的影响。不同时代,人们思考和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会有所不同,很大程度取决于所处时代环境。就思维方式,恩格斯曾明确指出:“每一个时代的理论思维,都是一种历史的产物,它在不同的时代具有不同的形式,同时具有完全不同的内容。”数据思维正是大数据时代的产物,它将指导人们从新方向、新角度、新高度上去看待眼前的事物,包括侦查破案工作。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对传统侦查思维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培养“侦查数据思维”习惯

维克托·尔耶·舍恩伯格在《大数据时代:生活、工作与思维的大变革》中前瞻性地指出,大数据时代最大的转变就是放弃对因果关系的渴求,而取而代之关注相关关系。也就是说只要知道“是什么”,而不需要知道“为什么”。这颠覆了千百年来人类的思维惯例,对人类的认知和与世界交流的方式提出了全新的挑战。

基于大数据背景下的侦查数据思维,专指在侦查过程中,结合案件有关情况,通过大数据采集、分析软件工具及应用系统,进行数据处理与加工,从中获取明晰的或挖掘出隐藏在数据背后的侦查情报信息与个案侦查线索,为案件侦破工作提供侦查方向、侦查思路、侦查方法的一种思考与解决问题的新型思维方式。

正是因为它的出现,不仅引起了人们对传统侦查思路及侦查方法的反思,而且带来了传统侦查思维方式的重大转变。例如,在设卡盘查中,对于那些持假身份证件、隐瞒真实姓名的人员,“侦查数据思维”方法告诉我们,在当场采集其指纹、血样送检的同时,还必须拍摄其人脸照片进行识别。因为在利用指纹数据库、DNA数据库的同时,利用人像比对系统及人像数据库资源进行人像照片比对,也有可能迅速认定这些人的真实身份及所有关联的个人信息。

“侦查数据思维”的形成与发展,正潜移默化地渗透到当前案侦工作的方方面面,但由于我国传统的侦查论占有主导地位,“重经验轻科学”的思想根深蒂固,因此,“侦查数据思维”习惯的养成任重道远,是一项长期任务。

(二)促成了传统侦查与“数据思维”方法的融合

犯罪是一种社会现象,与犯罪活动相关的各种数据与社会数据资源融为一体,被包含或隐藏在各种各样的社会大数据资源之中。侦查人员要从浩瀚无垠的数据中找到与案件相关的情报信息,单凭工作阅历与办案经验是不够的。在数据思维方法引导下,依托于网络社会大数据分析工具及相关应用系统平台,既能快速获取个案侦查所需相关情报信息,又能在较短时间内大范围排查出涉案人员及相关数据,将侦查假设、逻辑推理与数据汇总、分析相结合,再加上必要的传统侦查手段,如落地调查与印证,便可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传统侦查思路、侦查方法与“数据思维”方法的融合,有助于提升侦查人员的逻辑思维和独立分析能力,让案件侦破进程更具掌控性与预见性,案情分析与侦查决策更加有理有据。

(三)引导着个案侦查中“数据思维”的应用

从大数据的角度来看,每个人都是潜在的数据源,在海量数据里,存留着人们生活印迹的点滴,包括平时行踪与活动轨迹的全部。各种各样的信息附着或隐藏在这些数据之中,正等待着人们去寻找、发现、挖掘与利用。在案件侦破的各个环节上如何用好用活大数据,也是现代侦查理论研究与应用实践中需要认真思考的重要问题。

除非犯罪嫌疑人拒绝网络、手机、信用卡等一切现代高新科学技术及产品,否则他(她)在案前、案中或案后的每一行为,都将无法摆脱各种数据采集分析系统有意识或无意识的捕捉、跟踪与监视。数据采集分析系统无时无刻不在收集着每个人的行为信息,这已成为大数据时代侦查工作的新特点。侦查人员根据这些行为信息进行综合研判,可以帮助确定涉案人员的具体人数、是否具有作案时间以及发现罪证赃物的下落、找到犯罪嫌疑人的行踪及住处等。

涉案数据信息来自社会的各个角落及不同层面。各种数据交织在一起,成为了侦查线索与犯罪证据的巨型获取源。例如,对涉案人员手机记录的数据采集与存储、查询与分析是侦查手段之一,所有涉案人员的手机通话记录,包括位置、时段、时长或接听内容,以及双方号码关联的个人信息,大数据分析系统都有可能将它们打上某种标签,加以重点关注或随时关注,或者将其列为秘密查询与实时监控的对象,进行跟踪调查。等到案件侦破“收网”之时,这些记录都将作为揭露或证实犯罪的证据被呈现出来。

因此,侦查人员应当与时俱进,基于侦查数据思维的理念,主动规范、积极引导与合理利用“大数据”为侦查工作服务。

三、侦查数据思维方式在侦查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在案件侦查的各个环节上,“侦查数据思维方式”的应用对案件侦破线索的调查与核实,对赃物罪证的寻找与固定,特别是在打破专案侦查僵局、提高侦查破案效率、提升办案工作质量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作用。

(一)有助于打破专案侦查僵局

侦查僵局是指一个案件经过较长时间的侦查,在耗费大量侦查资源后,已经掌握的侦查线索被一一否定,或者原有的侦查线索突然中断、无法继续查证,或者在查人、查物、查事的过程中无法补充关键性证据,致使专案侦查与调查工作处于停滞状态的一种侦查情形阎。当侦查僵局出现以后,侦查人员往往采用多种渠道、想尽一切办法获取新情报、新证据,然而,单凭传统的侦查手段及措施试图打破侦查僵局、推进案件侦破并不容易。

“侦查数据思维方式”的出现为侦查人员提供了一种全新的侦查破案思路,同时,也为侦查僵局出现时侦查人员重新找回侦查线索、再次发现新的赃物罪证或犯罪嫌疑人的下落提供了一种全新的工作方法。例如,在某诈骗案件侦破中,有人举报一个网名叫“品味人生”的人有作案嫌疑,可是侦查人员发现网名为“品味人生”的人有很多,若是逐一进行排查,很有可能打草惊蛇、延误战机。如何在众多“品味人生”中高效准确地确定有作案嫌疑的成为了案件侦破的关键点。侦查人员在“侦查数据思维方式”的启发下,通过大数据相关应用系统设定网名为“品味人生”、何时何地登录下线、登录下线时间是否与案发时间吻合等作案嫌疑条件进行寻找、发现、分析、查证,最终迅速地排查出真正的犯罪嫌疑人,并准确梳理出犯罪嫌疑人案前、案中、案后的活动路线,以及线上线下的工作生活轨迹。

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大数据应用分析系统及相关资源的共享,让侦查人员在案件侦查中多了一条侦查线索的获取途径,多了一种侦查手段与方法,即使是面对侦查僵局,也不再因陷入困境而一筹莫展。

(二)有助于提高侦查破案效率

侦查工作中,无论是落实“积极侦查、及时破案”的侦查方针,还是建立“快侦快破”的工作机制,无不在强调“效率”对于案件侦破的重要性。“侦查数据思维方式”的应用,可以真正有效地消除侦查人员在获取信息、利用信息查找犯罪嫌疑人以及案件串并方面的时空障碍,它一方面增加了侦查情报信息的获取渠道,一方面扩展了侦查线索来源的多样性。与此同时,涉案情况的落地查证将更加快捷,涉案人员的身份核实将更加精准,作案车辆的跟踪将更加迅速,赃款赃物的收缴将更加及时,对犯罪嫌疑人的监视与控制也将更加主动。总之,“侦查数据思维方式”下的案件侦破不仅节省了人力、物力和时间,而且工作成效显著。

实践证明,为了案件侦查的需要,源源不断的大数据流不断地被处理与被分享,它既有可能被同一对象多次使用,也有可能被不同对象同时占有,大数据资源的应用价值可以在办案的各个环节上得到体现。换句话说,在“侦查数据思维方法”的指导下,涉案数据能得到最有效地使用,在案件侦破中发挥重要作用。例如,运用大数据及分析结果,可以让侦查线索的核查省去不少中间环节,使摸底排队少走弯路,使调查访问与分析研判少花精力与时间,甚至能帮助侦查人员直接抓住最佳战机或破案时机,成功破获疑难案件。

处在大数据时代,每个人都可以从大数据的丰富资源中,以最少的付出、最小的代价获得最多的实惠和最大的效益。当前,伴随着大数据智能化产品的推出,侦查线索的寻找、侦查情报的获取、犯罪证据的搜集以及破案时机的选择、搜查或追捕行动的部署等工作效率得到显著提高。

(三)有助于提升办案工作质量

在案件侦查中,“数据思维”不是对传统侦查思维的颠覆,而是对传统侦查思维的延伸与发展。“侦查数据思维方式”不仅有利于解决将某些作为侦查线索的数据转换为证据的难题,也为串并案件、合成作战、多措并举,以及深挖余罪、扩大战果等工作提供决策依据与最佳工作思路。因此,“侦查数据思维方式”的应用不仅使涉案情报信息、系统数据、结构数据的汇总与排列变得有序,也让涉案人、事、物的分析结论及论证变得更加有理有据。

例如,在侦查情报信息、破案线索的获取中,利用大数据分析系统的强大功能,认真筛选、及时分析、科学管理各类涉案数据,侦查人员可以做到不漏掉一条案侦线索、不丢失一个有用证据,并且可以确保在每一案件的侦破与查处工作中,除了实现案件管理信息化、文书制作规范化之外,还能确保所用数据内容真实可靠,来源清楚,可信度高,并且在分析数据时做到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

又例如,在犯罪嫌疑人员或作案车辆的网上搜索中,通过描述犯罪嫌疑人员或作案车辆的结构化特征,利用大数据分析系统进行跨县市、跨地区或全国范围内的查询,既可以找到人员行踪轨迹,也可以查出车辆来去路线,为侦查方向及排查范围的精确划定,为涉案人员、车辆的网上跟踪或落地调查工作的开展等提供客观依据。

在“侦查数据思维方式”的引导下,由于侦查线索与证据材料的构成或技术支撑主要依靠计算机管理中的大量数据,与传统的侦查方法相比,工作环节有所减少,办案程序有所简化,但办案质量要求并没有降低。相反,在实际应用中,涉案数据已纳入高效率的计算机管理,保存更加完整、规范,调用更加简便、快捷,无形之中推动着办案工作质量不断提高。

四、侦查数据思维方式的实现

在大数据背景下,侦查数据思维方式已经开始影响着侦查人员的侦查思路、侦查方式与侦破方法,并且在个案应用中收到了很好的效果。为了有意识地引导广大侦查人员学习与掌握侦查数据思维方式,可以通过以下三个途径去实现。

(一)培养侦查主体的大数据意识

在案件侦查中,无论是调查访问,还是采痕取证,侦查人员早已被大数据所包围,侦查活动总是围绕着与案件有关数据的“量”和“价值”在展开,培养侦查主体的“大数据意识”是侦查数据思维方式实现过程中的首要任务。

所谓数据意识,即指侦查人员在侦查活动的各个环节上应用大数据及分析结果解决实际问题的一种观念、愿望和工作习惯。侦查主体“大数据意识’’的养成,一方面需要冲破传统侦查旧观念的束缚,主动学习大数据应用的新知识与新技能;另一方面需要加强侦查人员对于涉案数据的敏感性及捕捉能力的训练。

1、养成一边学习一边应用“大数据”的习惯

犯罪占有的空间与时间总是与“数据”相联系的,尤其是作案人、涉案物是未知、不确定或隐蔽的情况下。在犯罪过程及其关联线索、证据有可能相互渗透或隐含交织在一个由电子线路、电磁介质及网络空间构成的“虚拟环境”之中的时候,单凭“以因果关系为线索、由物查人或由人找物、摸底排队或走访调查”的传统侦查方式是势单力薄的。加上侦查人员本身欠缺计算机及网络系统的专门知识与技能,以及在案情上反映的“实施犯罪行为的地点与被害结果出现的地点相分离、作案时间与犯罪后果形成的时间相分离”的复杂多样性,如果没有引进与使用技高一筹的电子定位、跟踪侦测、网络监控或大数据分析系统及设备,在侦破涉及高科技、智能化的这一类案件时,我们将会失去应有的作战能力,难以找到案件侦破的突破口或切入点。

因此,每一位侦查人员要从现在做起,养成一边学习和一边应用“大数据”的习惯。换言之,侦查人员在了解与学习大数据应用相关知识与实用技能的基础上,重点应突出一个“用”字。在学习之初,侦查人员可凭借所学的基础知识与基本技能,从大数据的查询、研判与应用中,在涉案计算机上或者网络空间里找到犯罪行为遗留的一些记录或痕迹,或者查出犯罪嫌疑人及车辆的真实行踪等。随着学习与应用的不断深入,“大数据”的应用将贯穿于侦查人员个案侦查的全过程,不仅为大数据背景下犯罪案件的侦破提供新方法,也为侦查人员积累更多的办案新经验。

2、加强对涉案数据的敏感性及捕捉力

所谓数据敏感性,是指侦查人员在侦查活动的各个环节上对大数据及分析结果的应用性反映强烈、接受迅速的一种态度,有时也指侦查人员在侦查活动中先于别人感觉到、觉察出涉案数据的存在及应用价值的一种方法。

在案件侦破中,由于侦查人员数据敏感性的缺乏,涉案数据没有及时利用,从而延误侦查战机的情形时有发生。有些侦查人员不善于捕捉与应用数据的线索或证据价值,即使身边的涉案数据比比皆是,他们也不会去主动研究涉案数据对当前的案侦是否有用,致使涉案数据难以被及时发现、充分挖掘及最大限度地应用。鉴于上述原因,侦查人员应当在学会搜集、存储、整理、查阅与调取涉案数据的基础上,进一步学习数据查找与分析研判、数据价值高低评估的实用技术与科学方法。实践证明,通过从海量的、一般的、看似无关的数据中发现侦查线索或证据的思维方法、工作技巧的专门训练,有助于增强侦查人员对于涉案数据的敏感性及捕捉能力。

(二)学习由数据引导的被动性与主动性思维方法

侦查实践中,最早的、常见的、更多的“大数据应用”成功案例都是在—个案件发生以后的被动情况下展开的。所以,人们一直误认为侦查数据思维方式只能在案后使用,殊不知侦查活动中的“数据思维”在案前或案中也有应用需求。可见,在纠正认识误区的同时,学习由数据引导的被动性与主动性思维方法是侦查数据思维方式实现过程中的一项基本任务。

由数据引导的侦查思维活动,其表现形式一般有两种。一种是被动性思维,即指案件发现、发生或者案件侦查遇到问题以后,再去思考如何运用大数据及分析、综合、判断、推理等结果,从中寻找破案线索与证据的工作思路。另一种是主动性思维,即指犯罪行为还没有实施以前、或者犯罪正处于预谋阶段、或者案件侦破正在推进之中的时候,根据大数据及分析、综合、判断、推理等结果而获取犯罪情报、预警信息、查证线索、核实数据、比对结果、人员行踪或前科犯罪资料等,先缜密地制定计划或者选择、修改已有的侦查预案,然后再开展侦查的工作思路。

例如,在某抢劫案件侦破中,重大嫌疑人已经外逃,暂时不知去处,侦查人员基于被动性侦查思维方式,通过大数据分析系统搜索查询犯罪嫌疑人的常用手机号,以及近期在多个城镇与家人通话、与朋友微信聊天的记录,从而查明其离家出走数天的行踪。在犯罪嫌疑人查找的关键时刻,大数据分析为追捕工作的开展指明了方向。

又例如,在主动性侦查思维的主导下,某市公安局大数据应用研究中心通过对大量的多类型数据,其中包括常驻与流动人口、发案地点与作案时间、案件种类与数量、案件特点与作案手法、违法犯罪人员基本信息、各社区治安状况、各住宅小区安防设施情况等统计数据进行分析,创建了一张本地犯罪高发区域热点分布图,并且随着相关数据的变更,实时更新其热点分布图上的具体内容。根据这张热点分布,本地视频监控技术应用部门将在实时视频图像巡查时重点关注这些点位,一旦发现“画中人、画中车”有作案迹象或异动情况,立即联系街面警力,迅速进行现场处置。根据这张热点分布图,本地特警、治安巡逻防控部门及各辖区公安派出所民警将在平时执勤中增加这些点位上的警力及巡逻次数,随时准备将犯罪消灭在萌芽状态或预谋阶段。

综上,由数据引导的被动性与主动性侦查思维,其主要区别与联系是:“遇事再想”的属于被动性思维,“想好再做”的属于主动性思维。在El常办案工作中,被动性与主动陛侦查思维总是相互交织、彼此联系、不可分离的,并且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被动性与主动性侦查思维,没有优劣之分,只有适合与不适合之别,在实际应用中各有优势,不可偏废。

(三)学习从相关关系数据中寻找案侦切入点或突破口的方法

在案件侦查中,有时围绕因果关系有无,以及原因与结果的深度分析是一件费时耗功,甚至可能是一无所获的事情,侦查人员可以转换侦查思路或侦查方法。正如维克托所说:“大数据时代,我们的思想发生了转变,不再探求难于捉摸的因果关系,转而关注事物的相关关系。’’因此,侦查人员由研究因果关系转向学习相关关系数据的研究与应用方法,善于从相关关系数据中寻找案件侦破切入点或突破口,是侦查数据思维方式实现过程中的一项重要任务。

所谓相关关系,又称联想关系、类缘关系、非等级关系,泛指事物与事物之间除等同关系、等级关系以外的其他关系。常见的有数学中的变量相关关系、逻辑中的相关关系等。相关关系是客观现象之间确实存在的,但在数量要求上不一定严格对应的依存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对于某一现象的每一数值,可以有另一现象的若干数值与之相对应。相关关系不等同于因果关系。换言之,相关关系不一定是因果关系,但因果关系必然是相关关系。相关关系可以同时具有多头、存在于多方,其存在方的每一数据变更都可能会影响到对应数据、相邻数据、汇总数据与统计结果的变化。而因果关系只存在于两者之间,其存在的一方是原因,另一方是结果。相关关系主要预示各种可能性的有无,可以用于推测因果关系,但不能证明因果关系是否存在。相关关系的分析属于粗略性分析,不需要获取精确性或确定性分析结论,而因果关系的分析则属于细致性分析,总是得出精确性或确定性的分析结论。

基于相关关系的侦查思维方法,主要指侦查人员围绕“与案有关人事物”之间的数量关系、外部联系及相关程度进行分析评价。有时也指这一案件与另一案件关联中反映出的种种可能性与现实性、偶然性与必然性、矛盾性与同一性、差异性与相似性、确定性与不确定性的相关数据统计分析与研判。这是一种专门研究从相关关系数据中寻找案件侦破切入点或突破口的侦查新思路与破案新方法。

例如,某化工厂财务室出纳员王某因挪用公款被开除,对其财务科长周某怀恨在心,随即滋生了报复念头。第二天下午,王某手持砍刀在工厂大门口,在周某没有任何防备的情况下,将其砍成重伤后弃刀逃跑,去向不明。为了查明作案人的逃跑方向及藏身之地,侦查人员借助相关关系数据的分析方法,迅速找到了案侦的切人点。首先利用全国联网实名制购票记录、藏身所在地区旅店住宿人员信息登记等大数据的分析结果,查到王某所购火车票车次、车厢座号、开车时刻、出发车站与到达目的地、进站验证检票及离开本市的记录。接着,又查到王某乘火车到达目的地后使用非现金支付在餐馆吃饭、旅店住宿的消费记录。根据这些数据提供的线索,在其潜逃目的地警方的大力协助下,侦查人员迅速将犯罪嫌疑人王某抓获归案。

从相关关系数据中寻找案侦切人点或突破口的方法,在案件侦查中的应用将会越来越普及,因为它不仅能为案情分析、犯罪条件刻画提供了客观依据,而且能为侦查方向与摸底排查范围的确定、作案人行踪的掌控与赃款赃物下落的调查提供了有价值的线索,还可以为证据的搜集开辟新的来源,为证据的审查与认定寻找更多的数据支撑点。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与案件侦查有关数据的个体思维开始转向总体思维、精确思维开始转向容错思维、因果思维开始转向相关思维,而自然思维则开始转向智能思维,加上数据搜集、存储、分析技术的突破性进展,使得涉案大数据的分析与应用,类似于“人脑”的智能或智慧,为案件侦查融人了“高科技、自动化、智能化”的元素。

侦查人员在与犯罪的博弈过程中,树立侦查数据的“总体思维”观念,有助于在方便、快捷、动态地获得与案件有关的更多或所有数据的基础上,全面、系统、立体地了解案情,以及把握案件侦破工作的总体状况。树立侦查数据的“容错思维”观念,有助于从海量数据中获取与案件有关的情报、信息和资料。精确分析与容错分析相结合,能帮助侦查人员从宏观层面上获取更多与案件有关的线索或证据,培养一种独有的、敏锐的洞察能力。树立侦查数据的“相关思维”观念,有助于从与案件有关数据的隐蔽性、关联性、互动性及复杂关系中直接获得最新的、最有价值的侦查情报,以及获取涉案人、事、物的相关信息,为多渠道寻找侦查线索、多方位采集零星证据,以及僵局的打破、案侦切人点与突破口的选择打开了一个便捷的通道,能帮助侦查人员强化普遍联系的观点、养成科学推导与数据预测的习惯。树立侦查数据的“智能思维”观念有助于侦查人员在与案件有关的数据的采集、处理、分析与应用中,善于借助“机器过人”的本领,提高案件侦查的工作效率和办案质量,减轻侦查人员的工作强度。在提高其有效性的同时,推动公安大数据应用平台的搭建和相关数据分析系统自动控制、人工智能、机器学习等高新技术的引进与消化。

文章来源:《广西警察学院学报》2018年第31卷第5期

作者:林美玉,沙贵君,中国刑事警察学院

沙贵君,男,汉族,1964年9月出生,理学学士,教授(三级),硕士研究生导师,专业技术二级警监,侦查系副主任。

长期从事刑事照相、犯罪现场勘查的教学、科研和办案工作,研究方向为犯罪现场勘查学、侦查学。先后主讲《现场照相》、《刑事照相》、《犯罪现场勘查学》、《犯罪现场勘查综合训练》、《犯罪现场勘查组织指挥》等课程,部级精品课《犯罪现场勘查学》负责人,辽宁省实验示范中心《侦查综合训练中心》负责人。主持和参与省部级及院级课题10余项,发表论文30余篇,主编《犯罪现场勘查学教程》入选教育部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联合主编(第一主编)《犯罪现场勘查学》教材入选全国公安高等教育(本科)规划教材(公安部政治部组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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