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4号,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出台,并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规定》主要规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网上儿童个人信息的有关活动,规定了“任何组织和个人”“网络运营者”“儿童监护人”“互联网行业组织”等主体的责任和义务,覆盖了儿童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转移、披露等全生命周期,确定了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的原则和具体处理规则,明确了网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同时也规定了违法责任以及信用记录等内容。《规定》进一步充实了我国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的法律依据,标志着我国儿童个人信息保护工作正式进入轨道。

首先,《规定》是《网络安全法》等法律的配套措施之一。《规定》是落实相关上位法规定,全面保护儿童个人信息的具体措施。根据《规定》第一条,其上位法依据包括《网络安全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网络安全法》是我国网信法律体系的基础性立法,全面规定了网络安全各个领域的主要问题。《网络安全法》第十三条明确:国家支持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依法惩治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未成年人特别是儿童群体,生长在互联网时代,属于“互联网原住民”,互联网已经与新生代儿童的生活、学习等密不可分。我们既要保证儿童通过互联网学习知识、开拓眼界的权利,同时也要保护儿童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以此为背景,营造安全的网络环境,对于保护儿童群体尤为必要。利用网络侵害儿童个人信息的行为,应当明确相关制度规定并依法予以打击。

《网络安全法》也首次以法律层级的形式对个人信息保护的问题进行了规定,在“网络信息安全”一章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和具体规则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规定》以《网络安全法》为上位法依据,其调整对象与《网络安全法》一致,均为“网络运营者”,主要制度设计以《网络安全法》为基础,以儿童为保护对象,充分细化了《网络安全法》有关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和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内容。

同时,《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这是有关儿童个人信息保护的首部也是唯一一部法律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时间较早,没有对保护对象的年龄做进一步细化,同时保护范围也局限在隐私领域。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特别是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个人信息保护与隐私保护的内涵和外延都发生了变化。个人信息保护不完全是以隐私保护为基础,保护思路也存在差异。《规定》以此为原则,结合《网络安全法》相关要求,对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问题进行了专门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具体内容和专门措施。

其次,《规定》主要针对儿童群体提出专门性要求。《规定》所保护的“儿童”是指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结合国外立法经验,考虑到未成年人触网年龄趋低,新生代“互联网原住民”等特点,为了确保监管措施的针对性、有效性,在保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方面,一般会对被保护群体做进一步细分。国外有关儿童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也采取了相应的做法。对于一定年龄以上的未成年人来说,互联网认知水平和操作水平已经不亚于成年人,适用一般的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就能够满足实际需要。因此,《规定》以十四周岁为界限,主要保护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最后,《规定》体现了从严保护的总体思路。儿童受限于身心发展的阶段限制,需要予以特别保护,以有利于其健康成长,已经成为毋庸置疑的共识。《规定》秉持这一要求,对儿童个人信息保护的水平,相比一般个人信息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除了遵从国际立法通行做法,在取得用户同意环节,《规定》要求儿童用户监护人同意,此外还提出了一些列专门性要求。

一是要求专门的儿童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和用户协议,并需要网络运营者指定专人来负责儿童个人信息保护工作;

二是明确了征求同意过程中,应当同时提供拒绝选项;

三是要求存储儿童个人信息时,应当采用加密等措施;

四是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把控内部管理流程,严格设定内部信息访问权限和儿童个人信息知悉范围;

五是要求委托第三方处理儿童个人信息时,应当进行安全评估,确定委托范围和相应权利责任;

六是对删除权、数据泄露通知等制度做了细致要求。

《规定》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儿童的个人信息保护的部门规章,具有配套性、针对性、严格性等特点,对落实《网络安全法》等法律规定具有实践意义,能够促进我国儿童个人信息保护体系建立和水平提升。继《网络安全法》出台后,《规定》是第一部个人信息领域的法律文件(部门规章)。

目前,我国已经将《个人信息保护法》列入立法日程。通过《个人信息保护法》来进一步完善我国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还有很多需要探索的问题。《规定》虽然以儿童为主要保护对象,但其中的原则、规则都反映了一般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理念。通过下一步的实践和相关的执法活动,能够更进一步积累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经验,为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的全面构建提供有益探索。

本文自传播君约访,作者方禹系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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