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票的灰色利益链条的形成是由多方面原因导致的,一是微信平台对于刷票的打击存在客观困难,目前主要是通过限制单个用户每日投票次数来防止刷票,但是对于组织大量人工进行刷票却难以有效防范;二是很多用户热衷于参加各种排名比赛活动,为了争取好的排名不择手段刷票,或者由于活动组织者的引导进行刷票,这是刷票灰色利益链条存在的根本原因。

最主要的负面影响就是造成公民个人信息泄露。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另外,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一条也规定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个人信息。一系列法律均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做出了相关规定。

另外,微信朋友圈刷票行为也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通过采用传销式的投票方式获得高额利益,大家可能会觉得这种方式有利可图,进而竞相采用这种手段,由此会造成扰乱市场秩序的后果。

通过投机刷票或花钱买票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投票结果公信力的缺失,实际上也丧失了投票本身的意义。

负面影响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偏离了各种比赛排名活动的初衷,导致这类活动的公信力受到削弱;另一方面则是带来个人信息方面的安全隐患。

社交媒体出现刷票现象暴露出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是部分活动举办者、参与者盲目追求短期的经济利益,而无视现有法律规定和基本的企业道德底线。第二是监管力度还不够到位,导致违法成本低而收益高。第三是网络平台自身的管理也不够健全和到位。

行业监管部门对于非法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要进行严厉处罚。如果违反刑法,还要追究刑事责任,要运用信用监管,把此类违法行为列入信用公示的名单中,并加大信用监管力度。落实网络平台的责任,对那些没有尽到监管义务的网络平台进行相应惩处,从而督促网络平台对这种行为进行监管。要加强对公民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网络素养,自觉抵制一些明显收集个人信息的投票行为。相关行业协会也要倡导一种更加合法、公平、科学的投票和评选方式。

治理刷票灰色利益链条的根本途径还是用户自身理性面对各类投票活动,以娱乐为主,而不宜看得过重,更不能为了所谓的排名或者与排名挂钩的奖品就采取刷票这种方式。另外一方面,微信平台也应该不断完善技术,从技术上防范和打击刷票行为。

从根本上来说,就是要增加违法成本,减少其收益。除了微信投票,还有一些让大家转发的软文广告等,实际上也是在收集个人信息,获取不正当的利益,这些行为实际上也需要广告法来调整。

声明:本文来自锦州网警巡查执法,版权归作者所有。文章内容仅代表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安全内参立场,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如有侵权,请联系 anquanneican@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