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只需一键搜索,任何人便无处遁形,包括一些人的“黑历史”。那么人们有权主张在搜索引擎上删除自己的“黑历史”,被互联网遗忘吗?这关乎数据的被遗忘权。
“被遗忘权”(Right to Be Forgotten),顾名思义,就是指要求与自己有关的内容被遗忘的权利。
据《纽约时报》报道,近日欧盟最高法院已裁定Google不必在除欧洲外的全球范围内执行“被遗忘权”。这意味着,根据欧盟法律,搜索服务没有义务在全球范围内执行欧洲的撤销链接申请。
谷歌只需在欧盟境内执行用户的“被遗忘权”
2015年,法国国家数据保护委员会(CNIL)要求Google在全球范围内删除应该被删除的链接。为此,CNIL于2016年以没有遵守法律规定为由,对Google处以10万欧元的罚款。随后,Google就该罚款提起上诉,这起案件最终交由欧洲最高法院审理。
当地时间9月24日,欧盟最高法院发布了最终裁决,谷歌只需将“被遗忘权”限定在欧盟境内的互联网搜索上,谷歌上诉成功。
据外媒分析,此项裁决谨慎地圈定了“被遗忘权”适用的范围。
早在2014年欧盟就制定了互联网隐私法,“被遗忘权”是被界定的核心内容。根据该法律的规定,用户有权要求Google等搜索引擎删除他们认为是“过时的、不相关的或无需再被大众关注的”数据。
换言之,如果某欧盟成员国的公民发现网络上有他曾经犯罪的历史档案信息,他就可以以“过时信息”、“无需再被大众关注”等理由要求Google删除该内容的网络连接。
Google在针对此次裁决发表的声明中表示,“自2014年以来,我们一直在努力实现欧洲的被遗忘权,并试图在人们获取信息的权利和隐私之间达到合理的平衡。”
为此,Google创立了内部团队审核删除链接的请求,大多数来源于法国Google.fr 或意大利Google.it网站。数据显示,Google目前共收到了超330万个删除链接的请求,其中45%已经被执行。
但是,被删除链接的范围也是有限制的。据了解,Google使用地理位置定位框定了一个圈,圈内地区的链接是可以被删除的,圈外则不需要了。同样以上述例子说明,某欧盟成员国的公民请求删除的历史犯罪信息只有欧盟区内的用户无法看到,其他北美、亚洲等地的用户仍然可以看到。
Google和其他反对扩大地域范围的机构,包括维基百科基金会、微软、新闻自由记者委员会和互联网自由基金会,认为人们会试图利用欧洲的规则来抹去其他地方的信息。
欧盟最高法院的最终裁决也支持了这样的做法。法院表示。欧洲不能将被遗忘权强加给不施行该法的国家。
各国对“被遗忘权”的规定不尽相同,我国尚无专门规定
互联网时代,公民的隐私权和信息自由之间的矛盾和争议一直存在,各国对此的法律规定也不尽相同。
据隐私护卫队梳理,1995年的《欧洲数据保护指令》首次规定了“被遗忘权”的雏形,即“有关公民可以在其个人数据不再需要时提出删除要求,以保护个人数据信息。”
2014年的“冈萨雷斯诉谷歌案”的判决宣告了被遗忘权正式被确立为一项民事权利。欧盟法院在该案中确定了数据控制者(包括搜索引擎,例如Google)有义务根据个人的请求删去包括了个人姓名的搜索链接,基于这一原则,一旦搜索链接是“不充分的、无关的或过分超出使用目的”,搜索引擎服务商就必须删除这些搜索结果。
冈萨雷斯案之后, 欧盟委员会又通过了《保护个人信息权益以及促进个人信息自由流通条例草案》, 要求各国将其融入本国的法律,具体于2018年开始实施。2018年5月25日,被称为“史上最严数据保护条例”——《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正式生效,对被遗忘权做了详尽的说明。
但美国对被遗忘权的态度则较为保守,仅出台了适用于未成年人的地方性法案。2013年10月,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出台了“橡皮擦”法案,要求Twitter、Google、Facebook等社交媒体巨头应允许未成年人擦除自己的上网痕迹。
华东政法大学数据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高富平和博士王苑曾撰文表示,欧美在此问题上的差异,追根溯源,还是源于两地隐私文化的差异——欧洲崇尚尊严,美国推崇自由。
美国更加重视表达和信息自由的价值,因而对“被遗忘权”基本持否定的态度。欧洲认为过时的、不再必要的、过分的个人信息的公开和持续传播会对个体造成侵害,而美国则认为对个人和公司合法获得的真实信息的表达应予以绝对保护。
在我国,2014年的“任某与百度公司被遗忘权案”是我国“被遗忘权”第一案。在该案的一、二审法院裁判都认为“被遗忘权是欧盟法院通过判决正式确立的概念,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无对‘被遗忘权’的法律规定,亦无‘被遗忘权’的权利类型”。
彼时,该案的主审法官陈昶屹曾表示:“被遗忘权”在中国的保护,只是应然性的存在,实然性的存在可能性很小。换句话说,对于公民“被遗忘”的正当利益会予以保护,但“被遗忘权”不会上升为一项人格权。
华东政法大学数据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高富平曾在文章中建议,在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缺位的情况下,私法不宜随意规定类似于“被遗忘权”这样的新型权利,过于急切照搬照抄欧洲经验,而不考虑本土司法环境,只会让“被遗忘权”在我国水土不服,反而难以保护主体的利益。(李慧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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