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通过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多地州公安业务部门走访调查,重点研究了大数据应用实际情况,公安机关在大数据应用上做出的成绩显著,特别是在情报研判工作中,但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问题。结合理论研究,尝试给出针对性意见与对策,以期对公安机关在大数据应用上有所裨益。

【关键词】:公安机关;大数据;情报研判;

纵观人类社会的发展史,每一次变革都会给人们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思维方式带来巨大的改变,甚至包括人类自身的繁衍、进化。认知革命使人类产生了语言、文化,从此人猿相揖别;农业革命使人类走向聚居,形成社会,产生文字;而科技革命使得人类开始摆脱自然的限制,重新定义自身,变得越来越强大。

纵览低徊,今天的大数据时代也使我们的生活、工作、思维产生着巨大的变革。当我们搜索网页时,百度会根据关键词匹配相关搜索内容,甚至进行英文的拼写纠错;当我们购买图书时,亚马逊会基于读者行为分析,开展“预测式”个性化信息服务及信息资源推送,预测其商品偏好,提前发货,以减少用户的等待时间;当行人违反交规闯红灯时,电子警察会及时捕捉到违法信息,并通过“人像识别”系统实时曝光当事人的相关信息;谷歌公司通过分析多年的搜索记录,预测出流感的传播时间和范围,它们的预测与美国疾控中心记录的实际流感病例数据相关性高达97%。

显然,“一个大规模生产、分享和应用数据的时代正在开启”。可以说,在当下的社会发展中,大数据应用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大数据背后的价值得益于云计算而被挖掘出来,二者就像“一个问题的两面”,云计算通过互联网为用户提供计算、存储服务,为互联网信息处理提供硬件基础;大数据则运用日趋成熟的云计算技术从浩瀚的信息海洋中获取有价值的信息以进行归纳、检索、整合。

云计算是基础,大数据是应用,“大数据、云计算”的出现,在全球范围内掀起一场新的技术革命,也为公安工作发展打开了广阔空间改变了公安机关战斗力生成模式。近年来,公安机关在加快“大数据、云计算”应用的基础上,积极转变理念思路,跟进匹配工作机制,夯实基层基础工作,积极探索推动大数据下情报研判工作,进一步提升服务公安实战效能。

提升大数据分析能力,推动综合研判向实战转型

确立大数据警务发展方向,推动情报综合研判从小信息向大数据转变

以往,由于时空条件和人们认知能力的限制,加之收集数据的能力有限,在公安办案中,线索和证据往往局限于物理空间的物品、痕迹、视频以及调查访问等言词证据,如果搜集不及时或因为疏忽而遗漏,犯罪现场遗留的物理痕迹信息还可能灭失,导致侦查陷入困境,甚至案件的久侦不破。而在大数据时代,线索、证据的范围不断扩大,可利用的信息越来越多,而且物理空间的所有信息在数据空间都有其对应的形式,数据空间还能提供物理空间无法显示的信息。同时,数据空间的信息是嫌疑人无法改变、无法破坏、更无法隐匿的,只要行为发生,就对应产生相应的数据,数据一旦被记录下来就不会消失。大数据本身即为超巨量信息的集合,故信息采集是应用大数据的第一步。为此,为了更好地提升大数据分析能力,推动综合研判向实战转型,公安机关持续不断地推进警务数据资源建设,不断完善社会资源信息采集标准,明确采集责任,不断扩展信息采集触角;按照类别、要素、格式、特征的要求,规范业务信息采录和社会面信息整合,推动各类业务数据“标准化”入库、“格式化”存储、“同质化”应用,信息采集质量从零散式向标准化转变,信息过滤从粗加工向精提纯转变

打破数据壁垒,实现数据资源的开放、共享

多年的信息化建设为公安机关积累了丰富的数据资源。2003年公安部启动了“金盾工程”,在全国范围内建成了八大基础信息库,后又在此基础上深入开展了第二期、第三期工程,并实现了对社会资源的整合。但截至目前,各地公安机关仍然存在单兵作战、各自为阵的现象,公安各部门之间、公安机关与社会资源之间未实现数据的开放、共享,存在数据壁垒。而在作者的实际调研中发现,在大数据深度应用过程中,只有充分发挥资源共享、警种联动的合成作战优势,才能将大数据的价值最大化。公安机关在实战中建立情报合成研判机制,刑侦、治安、网安等多部门联系开展情报合成作战形成了情报主导、手段集成、一体作战的新机制

情报信息研判进一步强化应用系统和信息资源的集中整合和共享努力提供跨警种、跨部门的信息共享支持和服务保障。同时,各警种、各部门领导也要高度重视、全力配合、分工明确,支持保障好情报信息的整合共享。各业务部门作为情报信息应用的主要力量,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积极主动地提出业务需求,从业务层面上指导基层所、队做好基础数据信息的采集、录入、研判和系统维护、保障等工作,从技术层面全力配合、支持情报信息的整合和共享,为构建大数据防控体系打牢基础。

运用相关性思维,提升公安人员大数据应用能力

在小数据时代,侦查人员往往通过建立假设并不断验证来寻找事物之间的因果联系,努力还原一个个零星的“事实”以形成证据链条,其初衷自然是寻求事物运作的规律,“知其然而知其所以然”,严格遵循因果关系的逻辑,挖掘事实与证据之间的因果关系。但这种假设往往带有个人主观经验,既费时又容易导致偏误。而大数据是建立在相关性思维基础上的,大数据侦查是基于对以往案件的数据分析,挖掘类型案件的规律,包括嫌疑人群体特征、作案手段、作案对象、行为特征等。大数据据此设计建构数据模型,系统将正常情况与异常情况进行比对,通过监测关联物,来预测案情。

对于公安人员来说,要拥有大数据思维,进行警力合理部署和类型案件预警。公安机关通过确定“练为战”的工作思路,将实战需求作为培训科目,在实战中提升情报人员研判素质。对上网的所有逃犯常态开展综合研判,跟踪经营,从聚合度、关联度、风险度、异常度进行综合研判,做到提前预警。通过建立各种工作制度,推动情报中心由简单的查询比对向深度关联分析转变。通过各种实战练兵,情报人员研判能力得到大幅提升。

存在的问题

(一)顶层设计规划有待提高

从建设上看,目前,基层公安机关根据自己的需求自行研发信息系统的能力不足。从应用上看,数据标准规范不统一大数据存储、分析困难,无法为大数据分析、挖掘应用提供有力支撑。同时,对大数据应用需求提炼不够,通过大数据研判指导公安实战的预警性、指令性、行动性一体化应用模型较少。从平台搭建上看,基层公安机关没有独立的平台,大情报平台还停留在建设之初的状态,只有预警和报警功能,没有深度研判和情报技战法模型

(二)民警对大数据的作用认知度较低

一是思想认识还未完全到位。“情报主导警务”的发展势如破竹,冲击着公安机关各业务警种,但仍有个别基层单位、民警对大数据侦查认识不足,理解不够,对大数据存在畏惧心理,有的片面地认为大数据是刑侦、情报等部门的事,多学无益,学了也无用武之地,并没有完全树立“全警信息化”的意识,缺乏数据化理念,往往找不到与岗位工作的结合点和切入点。二是信息收集、应用意识不强。在日常工作中,部分民警情报主导警务的理念未真正树立,信息就是战斗力的意识还未扎根于广大基层民警中,民警在警务信息的收集、研判中处于被动应付状态。同时,公安机关基于治安管理和打击犯罪的需要,已拥有了丰富的数据源,许多地区已实现了人员信息的全数据采集,包括指纹、DNA、虹膜等,但有些地区尚未实现对社会信息资源的整合,导致了数据来源的局限性。三是数据库维护更新不足。静态信息多,实时更新的动态信息少。社会变化日新月异,数据信息更新速度极快。公安基础数据要时刻紧跟形势,保持数据的鲜活性,否则就会出现实战运用功能滞后的现象,就会对维护和保证数据的实效产生重要影响。

(三)情报信息量少质弱,服务现实斗争的效能有限

公安机关当前情报信息的搜集均采用标采,信息录入大多借助选项下拉菜单可完成,不同于以往描述式的表述。描述性的信息往往带有主观认知,容易导致对同一对象的认知偏差,并基于此形成信息录入差异,如身体特殊印记、肤色等如果采用描述性表述,就会出现数据偏差,在此基础上进行的数据比对和数据挖掘,很难形成准确的预判。大数据时代,非结构化信息动态、清晰地呈现,不仅解决了由认知导致的数据偏差,而且应用方便、快捷。在实践中,也存在个别领导和民警只注重情报的上报数、录用数、采用数,为上报而找情报,为指标而找信息,只求数量不求质量,有价值的情报信息要素不全,很难运用于研判。特别是一些基层公安机关把信息的采集、上报当作单纯的任务来完成,或者获取情报信息不及时,收集范围不全面,造成了情报信息源头不畅,情报信息的深度不够,情报信息的鲜活度较低,情报信息的实效有限等诸多问题。

(四)信息共享存在壁垒,影响数据的使用效能

实际工作中,各种业务流程难以完全与信息流程融合,各部门业务应用系统关联性程度不高,导致部门之间信息数据连通共享程度低、使用率低、运用率不高。如目前公安机关有人口管理、刑侦、治安、禁毒、交通等多个业务系统,而在信息使用上,业务系统之间没有形成整体合力,信息资源得不到深入的挖掘和充分利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信息警务”的实战应用。公安机关应打破信息保护的堡垒、促进信息、情报的交流和融合,信息的价值要经过传递才能实现,公安机关内部护砌堡垒、时有沟通不到位,大大降低了情报的价值、影响其发挥效用,应该将信息共享的程度纳入到考核指标,使情报最顺畅的流通。

(五)数据信息处理能力低,深度挖掘水平有待提高

近年来,通过公安机关持续不断的教育训练,民警素质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随着公安业务科技含量的日益提高,民警的素质与实际工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但在实际的调研中作者发现,不少民警还局限于传统的工作方法,对于收集来的信息记在笔记本上,记在脑子里,对大数据的应用知之甚少,更多地体现在数据存储、简单查询上;对数据存在畏惧心理,仍然沿用原来的小数据思维,以视频搜索寻求因果联系,合成作战的意识较弱;图侦人员工作量非常大,从海量视频中搜索有价值视频、进行比对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应用大数据的能力较弱,没有对数据进行深度发掘其社会价值,数据增值率低

意见和建议

(一)依托社会资源进一步搞好平台建设

大数据应用是以海量的信息和庞大的数据为支撑,拥有丰富的数据资源才能维持公安信息网络平台的高效运转。而数据量的积累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并非一蹴而就。公安机关应当以长远的眼光投资信息收集工作,这是因为,情报信息基础建设是一项费时、费力且不会立竿见影的工作需要大量数据积累、常态化运作才会由量变到质变、发挥其功能。因此公安机关要注重情报信息的收集,注重案件资料、犯罪嫌疑人资料、犯罪手法资料、指纹信息、足迹信息、DNA资料等刑事犯罪情报资料的建设,设立案件数据库;对刑事犯罪高危人群、作案手段方法等规律、特点,进行分层与分类的数据库建设;同时,将人口信息、旅店、出租房等特种行业信息纳入系统数据库。另外,在现实的数据库建设中,也应将手机数据、通信数据、金融、社会保障等重要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归入公安数据库。

公安机关要以适应公安实战和业务发展需求为要素,按照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的原则,探索建立全警共享、打防一体的警务信息综合系统,最大限度地提高公安信息资源的综合利用水平和规模效益,建立便于民警应用警务信息综合应用平台,在让基层民警愿意用的过程中不断完善,使系统真正好用起来。

(二)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完善系统整合

在公安大数据建设过程中,数据建设最主要的障碍来源于数据壁垒。首先,表现为公安机关内部、公安机关与社会数据之间的数据壁垒。公安机关出于维护社会治安和打击犯罪的需要,占用大量信息资源,但在具体办案过程中,仍需得到诸如房产、金融、物流等社会数据,目前尚未实现与这些社会资源的信息共享。其次,公安各部门之间也存在数据孤岛。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警种之间使用各自拥有的数据,除少量全国范围内共享的数据库外,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程度较低,各行政区域间的数据库往往有地域限制,互相保密、互不开放,存在严重的数据壁垒,“借”数据的现象普遍存在。最后,数据权限也加剧了数据不畅通现象。数据权限呈倒金字塔形,级别越高拥有的数据权限越大,基层事务部门拥有权限最少,而他们恰恰是最需要应用数据的群体,数据壁垒限制了数据应用,更难以激发大数据的深层价值。

公安机关要实现数据利用最大化,必须打破地域、级别之间的数据壁垒,实现数据的开放共享,公安部门与社会行业之间也应当建立数据协助共享机制,建立数据开放渠道,最大程度开放数据。同时,在数据共享的基础上,组建数据人才专门队伍,建立“大数据”理念。将从事大数据研究的情报人员与办案民警组合,成立专业侦查队伍,不仅践行“情报导侦”的理念,而且提升公安队伍的大数据应用整体能力。按照“品质高、实用性强、功能拓展性好”的思路,着眼顶层,梳理需求,统筹考虑,找准大数据应用与公安工作的结合点,树立大数据的大格局,为各警种应用系统间业务协同、信息流转提供技术支持,实现各警种系统与警务信息综合应用平台的“条块融合”,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三)培养具有大数据思维的人才

侦查工作开展的根基是侦查思维,没有侦查思维上的突破,侦查工作中的任何疑难问题都难以解决。随着公安信息化的不断深入,基础监控设备的全覆盖,侦查更多依赖视频信息,侦查人员不出现场甚或现场勘查流于形式的现象越来越普遍,部分侦查人员忽视人在侦查活动中的主动地位,片面强调科技的创造性作用,懈怠于基础侦查工作,懈怠于积极主动思考,容易走入思维误区。侦查实务中,侦查人员还会陷入另一个误区,即沿用传统侦查的手段,提出假设,结合案情去验证,在假设、否定、验证中不断推进侦查进程。但是大数据思维是基于相关性的,我们可以依托数据进行嫌疑人信息关联,节约时间实现了对嫌疑人的摸排;治安民警进行人口基本信息摸排,可利用社会资源的广电网络安装信息掌握部分信息,还可利用WIFI接入信息,获知使用人群的手机信息,由手机串码获取人员信息,利用大数据可实现对社区人员的高效管理。因此拥有大数据思维才能提高工作效率,释放警力。无论是情报人员还是侦办案件出勘现场的民警,甚至实施抓捕的民警都需要培养大数据思维。按照“用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思路,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帮助基础信息化人才提高专业水平、法制水平、业务水平,使广大民警人人会采集、人人会录入、人人会应用,个个是基础信息化的行家里手

(四)加大线索跟进,以数据为依托进行落地查证

大数据的核心价值在于其预测性。当前,在公安工作中,大数据分析、挖掘的结果主要作为线索应用在实战中,大数据通过对历史犯罪数据的分析、挖掘寻求犯罪规律、犯罪特征,实现对未来犯罪的预测。大数据能够实现对犯罪时间、犯罪地点、犯罪手段、犯罪嫌疑人等信息的预测,对于非激情类的犯罪,如群体性事件、经济诈骗类案件、贪污腐败案件、暴恐案件等更是能够实现精准预测打击。群体性事件可通过视频预警在人群大量聚集前实现提前介入;经济诈骗案件可针对特定区域内的群体进行监测,实施经营性监控,通过与社会数据的链接来终止支付,减少被害人损失;大数据还可为贪腐案件提供更广阔的数据线索、侦查思路。对于暴恐案件来说,大数据预警意义尤其凸显。大数据通过查询比对,能挖掘深度隐藏的暴恐案件犯罪规律,如犯罪分子实施“一地多点”“多地多点”的作案手段特征,针对人群、场所的变化,境内外通联等习性规律的挖掘无疑为案件预警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大数据预测是将侦查关口前移,在犯罪活动尚未发生时进行识别并予以阻断,保障了国家和公民的利益免受侵害,减少损失,维护了社会稳定。

大数据基于关联物监测进行线索推送,由于相关性思维只告知“是什么”,但不去解释“为什么”,法律领域关注的是因果联系,案件的结案标准也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因此基于相关性推送的线索,需进行落地查证,将虚拟空间的数据与物理空间的行为轨迹对应起来,寻求证据与事实间的因果关系,通过证据还原案件事实,把案件事实固定为法律事实,完成证据链的构建,才意味着侦查终止。

结语

大数据时代已经到来,数据本身的价值无法自我发挥,关键在于如何处理、分析和利用这些数据从而发挥其最大的效能。公安机关只有通过完善大数据基础平台建设,完善大数据采集与存储机制,改进公安情报分析技术方法,获取高质量公安情报信息,努力打赢合成作战,才能最大化发挥大数据为公安实战服务的作用,从而更好地开展公安情报分析,提高打击防范、指导决策及管理服务能力。

公安大数据应用是趋势,是机遇,更是挑战。公安机关必须应用大数据,依靠大数据,让数据驱动决策,让数据支持实战,让数据服务管理,全面深化警务改革,推动公安工作再上新台阶。

作者:贾磊,许俊霞

来源: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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