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18日上午10时,市场监管总局召开“守护消费”暨打击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违法行为专项执法行动专题新闻发布会。

市场监管总局新闻宣传司二级巡视员 李静:记者朋友们大家上午好!欢迎各位参加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召开的专题新闻发布会。2019年3月,市场监管总局印发了《关于开展“守护消费”暨打击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违法行为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决定自4月1日至9月30日开展为期6个月的“守护消费”暨打击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违法行为专项执法行动。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总局统一部署,围绕重点行业和领域积极开展执法稽查工作。为了让大家更多的了解这次执法行动的相关情况,今天我们邀请到了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局长杨红灿、执法稽查局二级巡视员佟波,向大家做详细的介绍和发布专项执法行动典型案例。

下面有请杨局长介绍一下这次行动的相关情况。

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局长 杨红灿:各位新闻媒体的朋友们,大家上午好!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新兴业态不断涌现,营销模式不断创新,消费者个人信息逐渐成为一种重要的商业资源。非法收集、买卖、使用、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违法行为日益增多,垃圾短信、骚扰电话、精准诈骗频发,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近年来,央视3·15晚会连续曝光了消费者个人信息被非法收集、滥用的案例。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违法行为已经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关系到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消费者的消费信心和消费意愿,关系到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 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潜力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要求要进一步加大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力度。市场监管总局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高度重视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工作,以“打击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违法行为”为主题开展2019年“守护消费”专项执法行动。经过多方面调研,摸清了当前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违法问题比较突出的领域以及主要违法表现形式。3月12日,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开展“守护消费”暨打击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违法行为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自4月1日至9月30日,针对房产租售、小贷金融、教育培训、保险经纪、美容健身、装饰装修、旅游住宿、快递、电话营销、网站或APP运营等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违法问题突出的行业和领域开展专项执法行动,重点打击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所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等违法行为。《通知》要求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深挖案件线索。公布举报电话、网站,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从互联网信息、媒体报道等多个渠道收集案件线索;收集分析消费者投诉举报平台、热线、广告监测、案件管理系统等数据信息,锁定本地区重点行业和领域,提高专项行动的针对性。要求各地加强执法联动。积极开展上下联动、区域联动和部门联动,加强行政与司法衔接。广泛开展宣传,提高经营者守法经营意识,教育引导消费者主动保护个人信息。打击与规范相结合。联合监管机构开展行政约谈,切实规范行业秩序。

行动期间,总局积极组织指导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大案要案查办,加强督查督办,推动专项执法行动不断向纵深开展。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迅速行动,狠抓落实。突出重点领域、重点违法行为,深入排查案件线索,强化部门协作和执法联动,查办了一批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违法案件,有力地震摄了违法犯罪分子,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据统计,行动期间,全国市场监管部门共立案查办各类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案件1474件,查获涉案信息369.2万条,罚没款1946.4万元,移送公安机关案件154件;组织执法联动4225次;开展行政约谈3536次;开展宣传活动10653次。

从查办案件的情况来看,当前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违法行为主要高发在房产租售、装饰装修、教育培训等三个领域,共立案查处违法案件640件,涉案信息313.9万条,罚没款1080.6万元,分别占总数的43.4%、85%和55.5%。其中,房产租售行业案件数量和涉案信息数量均列首位,查办案件273件,涉案信息数量153.2万条,罚没款428.2万元,分别占总数的18.5%、41.5%和22%。装饰装修行业案件234件,涉案信息数量34.5万条,罚没款176.7万元,分别占总数的15.9%、9.3%和9.1%。教育培训行业案件133件,涉案信息数量126.2万条,罚没款475.7万元,分别占总数的9%、34.2%和24.4%。最突出的违法行为是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违法行为,共立案查处违法案件710件,涉案信息276.3万条,罚没款1006.3万元,分别占总数的48.2%、74.8%和51.7%。

下一步,市场监管部门将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完善市场监管执法制度体系,创新执法方式,提升执法效能,继续组织开展“守护消费”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各类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同时,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增强经营者法律意识,增强消费者维权意识和能力,为广大消费者营造一个更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市场监管总局新闻宣传司二级巡视员 李静:谢谢杨局长的情况介绍。下面,请佟波二级巡视员发布专项执法行动典型案例。

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二级巡视员 佟波 : “守护消费”暨打击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违法行为专项执法行动十大典型案例。

1.浙江省诸暨祥生新合置业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案

2019年1月,浙江省诸暨市市场监管局通过对案件的梳理分析,发现诸暨祥生新合置业有限公司开发销售某小区时,涉嫌泄露、出售业主个人信息。经查,该公司在开发经营过程中收集到某小区业主姓名、房号、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后,未妥善保管,导致业主个人信息被其员工获取,以1200元的价格非法出售给他人获利,造成小区业主个人信息泄露。2019年5月24日,诸暨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对该公司予以行政处罚。

2.山东省青岛众鑫建晟工贸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案

2019年3月,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管局连续接到群众举报,反映青岛众鑫建晟工贸有限公司涉嫌未经消费者同意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经查,该公司通过博山区某电器批发商行,取得曾购买过海尔产品的客户名单及电话联系方式1500条,未经消费者同意,通过拨打电话、发短信等方式推销“海尔”多功能消毒清洗机。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对该公司予以行政处罚。

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阿拉尔市世界通天翼手机卖场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案

2019年4月22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阿拉尔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阿拉尔市世界通天翼手机卖场涉嫌未经消费者同意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经查,该卖场自2019年4月11日起,擅自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3000余条,并通过拨打电话、发送短信等方式邀请消费者参加老客户回馈活动以推销商品。第一师阿拉尔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对该卖场予以行政处罚。

4.广东省佛山市陈工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案

2019年5月9日,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佛山市陈工设计制作有限公司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经查,该公司未经业主同意,擅自收集多个楼盘的业主个人信息499条,采取添加业主微信的方式向其推销装饰装修业务。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管局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对该公司予以行政处罚。

5.四川省宜宾市喻某等人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案

2019年6月13日,四川省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喻某等人非法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经查,自2018年11月至2019年6月,喻某、罗某等人从某科技有限公司获得空白移动电话卡,通过分发蚊香、洗衣液等形式骗取老年人身份证信息,用随身携带的办卡pos机将空白移动电话卡实名登记,然后寄回某科技有限公司。共实名登记电话卡18990张,涉案总金额286179元。目前,该案已依法移交公安机关。

6.北京麦凯尼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案

2019年7月24日,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北京麦凯尼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经查,该公司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480条,包含有“宝宝姓名、小名、出生日期、联系方式”等内容,通过电话营销方式推广公司相关业务。通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对该公司予以行政处罚。

7.广西南宁房多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案

2019年7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广西南宁房多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经查,该公司从上门兜售的卖家处购买了多个楼盘的业主个人信息共1537条,包含有姓名、姓氏、门牌号、房型、联系电话等内容,随机分派给业务员,让其寻找目标客户以推销居间业务。南宁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对该公司予以行政处罚。

8.江苏省常熟市菁华英才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案

2019年8月1日,江苏省常熟市市场监督管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常熟市菁华英才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涉嫌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经查,该教育培训中心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收集常熟115所学校部分学生及其家长的个人信息,并通过拨打电话等方式推广培训业务。常熟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对该教育培训中心予以行政处罚。

9.河南省洛阳首茂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案

2019年8月16日,河南省洛阳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洛阳首茂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涉嫌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经查,该公司未经业主同意,擅自收集业主个人信息68165条,包含有业主姓名、联系电话、小区名称、房间编号、房间面积等内容。目前,该案已依法移交公安机关。

10.福建舒畅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案

2019年8月26日,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福建舒畅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经查,该公司从上门销售的背包客处购买了多个小区的业主个人信息1248条,包含有楼号、房号、姓名、联系电话、客户属性、职业分析等内容,通过拨打电话的方式推销智能家居产品及安装业务。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对该公司予以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总局新闻宣传司二级巡视员 李静:谢谢佟波二级巡视员的发布。下面进行记者提问。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 王靖:专项执法行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有力地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能否进一步介绍市场监管部门在专项执法行动中的采取了哪些措施?

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二级巡视员 佟 波 :市场监管部门在专项执法行动中主要采取了四个方面的措施:

1. 深挖案件线索。一是通过公布热线电话、网站等投诉举报方式,畅通举报渠道,拓展案件信息来源。二是从互联网信息、媒体报道等多个渠道收集案件线索。三是通过分析消费者投诉举报平台、热线、广告监测、案件管理系统等数据信息,锁定本地区重点行业和领域,提高专项行动的针对性。

2. 加强执法联动。一是上下联动。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复杂案件加强协调指导,组织开展层级联动。二是区域联动。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案件,省级市场监管部门间及时通报信息,开展跨区域协查联动。三是部门联动。注重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积极开展部门协作,组织联合行动。

3. 开展广泛宣传。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专项行动成果、典型案件以及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消费知识等,提高经营者守法经营意识,教育和引导广大消费者主动保护个人信息。

4. 打击与规范相结合。对案件查办工作中发现的行业性、典型性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问题,组织开展行政约谈,切实规范行业秩序。

法制日报 万 静:市场监管部门在专项执法行动中查办了一批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违法案件,能否介绍一下此类违法行为的特点?

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局长 杨红灿: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违法案件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违法行为具有多发性。从消费者投诉举报、案件查办等情况来看,违法行为涉及房产租售、小贷金融、教育培训、保险经纪、美容健身、装饰装修、旅游住宿等多个领域,与广大消费者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二是违法行为具有隐蔽性。此类违法行为较为隐蔽,违法经营者在非法收集、买卖消费者个人信息时往往通过便携式存储器、互联网等途径传递信息,并以电子文件形式储存在网盘、电脑甚至手机中。在与消费者联系时,一般都是通过电话、邮件、短信、微信等方式,基本不与消费者直接见面。有的甚至利用修改软件隐藏真实信息,消费者很难知道违法者真实身份。三是案件查办难度大。电子文档具有难发现、难固定、易销毁的特点,执法人员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必须在第一时间综合运用控制现场、电子取证、讯问当事人等多种手段固定相关证据,稍有不慎就会导致关键证据灭失。此外,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案件往往具有涉众、跨地域等特点,取证难度也相对较大。虽然查办此类违法案件存在一定困难,但是各地市场监管部门针对这些难点,积极创新执法办案方式方法,查办了一批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违法案件,有力地打击了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每日经济新闻 周程程:通报中提到,涉嫌犯罪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能否对相关工作做进一步说明?

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二级巡视员 佟 波 :市场监管部门十分重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机衔接,不断完善与司法机关的联系协调制度,促进执法资源共享,切实形成打击合力。在本次专项执法行动中,市场监管部门共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154件,占全部案件数量的十分之一。这些案件主要是市场监管部门在案件查办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的;还有一些是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与公安机关开展联合查办,确定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移送公安机关的。例如,江苏省常熟市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与公安机关组成联合专案组,发挥刑事侦查技术优势,及时获取关键信息、锁定重要证据,成功捣毁了倒卖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6名。通过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提升了违法者的违法成本,极大地震慑了不法分子,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市场监管总局新闻宣传司二级巡视员 李静:谢谢大家的提问和各位嘉宾的回应。如果还有其他问题或感兴趣的话题,欢迎大家会后与我们联系。

再次感谢大家参加此次发布会。会议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声明:本文来自中国市场监管,版权归作者所有。文章内容仅代表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安全内参立场,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如有侵权,请联系 anquanneican@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