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翟海 中山市公安局刑警支队 广东中山 528403
江平 中山市公安局指挥中心 广东中山 528403
摘要
当前大数据和“智慧公安”建设快速推进的背景下,刑事犯罪侦查工作迈向以数据为驱动力的更高级发展形态,强化“智慧侦查”是新时代推动公安事业跨越发展的必然选择。通过从理论依据和现实意义等层面厘清“智慧侦查”概念,并从侦查理念、侦查手段、侦查思维、侦查模式、侦查机制等多个维度分析,在此基础上探讨梳理“智慧侦查”的实践路径和前景展望。客观地看,当前全国多地多个刑侦数据模型应用成果,充分展现“智慧侦查”战略的强大生命力和战斗力,但在资源整合、数据应用、制度支撑、人才保障、区域协作等方面尚处于起步阶段,亟需以点带面、深挖大数据强力武器效 能,以助推刑事侦查工作应对新形势下执法环境的挑战。
关键词:智慧侦查 大数据应用 侦查维度
中图分类号:D035.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7939(2018)03-0058-06 DOI:10.14060/j.issn.2095-7939.2018.03.014
当前人类社会已步入由物联网、云计算、移 动互联、人工智能、大数据等共同钩织的技术革命 新时代。以大数据为代表的新技术应用领域逐渐上升为国家战略,并同样成为孕育公安侦查工作蓬勃发展的沃土。利用大数据技术,推动“智慧公安”“智慧侦查”建设,实现公安侦查理念、手段、思维、模式和机制等多维度转型升级,成为新时代推动公安事业跨越发展的必然选择。
1、我国侦查工作的发展历程
侦查指刑事诉讼中的侦查机关为查明犯罪事实、抓获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 采用有关强制性措施的活动。早在原始社会后期,我国就已出现刑事侦查活动,《尚书·尧典》记载 “帝(舜)曰:皋陶,蛮夷猾夏,寇贼奸宄,汝作士……”,是我国侦查活动的最早记录。随着社会发展变迁、治安要素演变和警务专门化发展,侦查实践随之变化,有学者依照信息化应用程度,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侦查工作分为3个历史阶段。
1.1 传统侦查阶段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20世纪90年代,该阶段属于我国侦查工作发展早期,公安机关侦查办案主要依靠侦查人员对犯罪信息的人工收集和储存, 依赖人的大脑、书写记录和档案查询,科技含量低、粗放型特征突出,破案与否主要取决于案件性质、人财物力的投入多寡,以及侦查人员的办案经验、能力水平高低等因素。侦查工作中,案件情况摸排与犯罪嫌疑人侦讯往往是主要突破口,“口供 为王”始终居绝对主导地位。
1.2 信息主导侦查阶段
20世纪90年代至21世纪初期,以我国各领域信息技术起步及快速发展为背景,以“金盾工程”建设为标志,公安侦查工作进入信息主导阶段。该阶段时期,各种信息记录、存储设备逐步推广应用,各类结构化的政府公共数据、事业单位数据和民商事数据大量产生,为公安机关采集整理、核查比对、研判分析并辅助办案提供了基础。虽然传统侦查模式逐步发生改变,但因缺乏有效的数据整合、提取、研判和固证手段,信息技术、信息数据主要作为传统侦办手段的辅助和延伸。
1.3 大数据驱动侦查阶段
以2013年“大数据元年”为节点,以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为依托,信息技术不断革新,数据整合愈加便捷,应用领域广泛延伸。利用新技术,公安机关实现对各行业领域的结构化、半结构化和非结构化数据的整合,从海量杂乱无章的数据中抽取出与犯罪相关的痕迹信息,对表面上毫无意义、互不关联的碎片信息进行串联,勾勒出清晰完整的犯罪拼图,为精准打击提供先机。数据信息逐渐成为侦查工作的可靠依据,口供转而成为辅助证据,“零口供破案”成为现实。
上述各侦查阶段,都蕴含着各自的时代印迹及其历史局限下的侦查智慧。而随着公安信息化建设阔步迈向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高度融合为“智慧化”,以“智慧公安”建设为驱动力的侦查工作也迈向高级发展形态——“智慧侦查”。智慧侦查是大数据驱动侦查的升级发展,也是时代发展的必然产物。以笔者所在的广东省中山市为例,其作为地处我国改革开放发展高地,以及粤港澳大湾区这一信息技术探索应用前沿的节点区域城市,数据驱动的“智慧侦查”手段已逐渐成为中山公安机关侦查破案的一柄利器。
2、智慧侦查的理论依据及现实意义
智慧侦查是指在侦查过程中,依托大数据理念和思维,以海量数据为支撑,综合运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智能感测等先进技术手段,深度挖掘社会运行中的各项数据,对与案件相关的人、事、物、空间、行为等要素进行智能关联串并,通过违法犯罪信息的精准回溯、预测,从而实现侦查工作质态的飞跃提升。智慧侦查的模式变革,不是简单依赖大数据进行侦查或将大数据作为破案的工具和手段,而是涵盖侦查理念、侦查思维、侦查手段、侦查模式等多个层面,涉及“数据挖掘+人脑智慧+人工智能”三位一体的多维变革。
2.1 控制论视角:应对新形势下犯罪态势的战略选择
当前我国刑事犯罪动态化、职业化、智能化、科技化特征显著,电信诈骗、二维码犯罪、网络金融犯罪等新型犯罪形式层出不穷,给犯罪预防和侦查破案带来新挑战。以中山市为例,地处珠三角和粤港澳大湾区城市群腹地,毗邻珠海横琴、广州南沙两个国家级自贸区,未来随着深中通道通车和城际轨道交通的深度发展,将成为珠江西岸的枢纽城市,其未来的犯罪特征及犯罪空间将进一步拉大,犯罪链条进一步拉长,犯罪机动性进一步增强。以诈骗犯罪为例,当前中山市新型诈骗占诈骗犯罪总量的70%以上,增长率远高于传统诈骗。以财产损失统计为例,近年中山市以网络金融诈骗为主的跨区域涉众经济犯罪案值高达其他侵财犯罪涉案金额的4倍左右。公安机关亟需在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同时,超前谋划推动侦查变革,以智慧侦查战略应对新形势下的犯罪新常态。
2.2 信息论视角:实现专业化精准打击的题中之意
我们正处于一种不断变化却日趋紧密的被监视状态中,事实上,我们的一举一动都能在某个数据库中找到线索[1]。侦查工作是建立在获取信息基础上的专门活动,当今社会生活与数据信息已经紧密相关,人的行为都会以某种数据形式直接或间接的被记录。随着公安机关对通信基站、视频监控、旅业住宿、交通客运、银行交易、网络社交等各类治安要素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串并、黏合、拼接能力的不断增强,“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将更为细致、详实地在工作中呈现。2017年,中山市公安局与某图像分析公司合作,在中山市西区富华汽车总站、黄圃车站等人流密集场所开展视频结构化和动态人像试点工作,仅3个多月就获取数据2000余万条,抓获全国在逃人员30余名,信息化打击成效是传统侦查手段难以比拟的。
2.3 博弈论视角:智慧侦查是抢占对抗犯罪制高点的现实需要
侦查行为从启动到终止,始终处于侦查主体与犯罪分子(或者是侦查行为与犯罪行为)间的博弈之中,而当前刑事犯罪不断呈现出新规律、新特点,侦查工作始终处于被动求证的劣势。大数据技术应用将彻底改变侦查技术与犯罪技术间的力量对比,尤其是基于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和机器学习领域的数据挖掘技术,开辟了大数据引导智慧侦查的新思路、新模式。
近年来,中山市电信犯罪高发,传统侦查手段面临着纳管难、定案难、打击难、取证难、追损难等现实困难。但随着打击治理机制的不断建立完善和数据资源的整合共享,尤其是2014年中山市反电诈中心(电信、金融公司进驻)成立运作以来,电诈案件由专项部门统筹推动,实现对电诈新型犯罪的精准、全链条追踪打击,仅2014年当年,全市电诈案件破案数便提升3.2倍,电诈破案绝对数排名位列广东全省前茅。
2.4 法律经济学视角:实现警力无增长改善的有效途径
现代社会要求寻求资源配置利用的最优化解决方案,法律基本价值中也导入“效益”观念[2]。大数据时代,智慧侦查的价值取向同样是以集约理念开展侦查行动,以最少成本投入实现控制犯罪、保障人权的最大收益,最终实现足不出户即可锁定犯罪嫌疑人。以中山市“1996·08·25”持枪杀人案为例,专案组在案发当年查明嫌疑对象后,耗费大量人财物力开展追捕,包括近年在“清网行动”中啃“硬骨头”,但仍然毫无进展。2017年初,中山市公安机关依托人像比对系统,迅速让潜逃20年之久的犯罪嫌疑人浮出水面并成功将其缉捕。2017年至今,中山市公安机关依托人像比对技术已连续破获7起命案积案,其中5起为15年以上积案。智慧侦查实现了在警力无增长的情况下,侦查模式与办案效率的有效优化。
3、大数据时代的智慧侦查维度分析
大数据正在改变我们的生活及理解世界的方式,成为新发明和新服务的源泉,而更多的改变正蓄势待发[3]。智慧侦查作为大数据时代技术发展应用的一个侧面,在侦查理念、侦查思维、侦查手段、侦查模式、侦查机制等多个维度对传统侦查进行着革新。
3.1 侦查理念的多维革新
侦查理念是侦查人员开展侦查活动的指导性观念,贯穿于侦查工作全过程,具有前瞻性、导向性和设计性。当前犯罪的数据化生态下,强调运用大数据理念驱动侦查工作[4-5]。
一是“兼容开放”理念。
大数据时代,人事物等要素信息通常以数据ID、IP形式融入互联网,犯罪要素虚拟化、数据化。公安机关在数据“大开放”条件下,要以“大包容”的态度,加强对各类用户原创、各种传感器感知的半结构化、非结构化数据的采集提取,不断充实“智慧公安”警务云数据中心,通过大数据架起虚拟与现实、线上与线下之间的信息共享桥梁,从而指导实战、服务实战。
二是“数据侦查”理念。
大数据的优势在于便捷的数据查询和数据挖掘,面对海量数据,侦查人员如何全维回溯、精度切入、有序查询、排查锁定疑犯,是决定侦查工作成败的关键[6]。因此,公安机关必须树立大数据侦查理念,善于运用大数据、挖掘大数据,建立“以数据为中心”的新型侦查取证思维方式,真正做到“让数据说话,让数据决策”,这是新时期推动智慧侦查发展的灵魂。
三是“全维侦查”理念。
传统侦查工作受限于技术手段和侦查成本等因素,案件侦查只能是局部侦查,即基于现场勘查、调查走访收集信息,通过试错、排除来确定犯罪嫌疑人。在大数据时代,借助大数据相关性原则,能够对案与人、案与物等立体式的连结点进行信息收集,全方位、多角度地思考分析案情,以此搜寻破案线索、清理破案思路、划定侦查范围、有效配置警力。这种全维侦查理念,实现了侦查工作由点到面、由扁平到立体的转变。
四是“诉讼为旨”理念。
大数据具有Volume(大量)、Variety(多样)、Velocity(高速)、Value(价值)的“4V”特点,从大数据应用处理复杂性角度,还具有Variable(变化性)、Veracity(真实性)、Volatility(波动性)、Visualization(可视化)的“4V”新特点[7]。在侦查实践中,如只取大数据的变化性和波动性,其永远只是事实的镜像,而非事实本身,且大概率与法律逻辑存在差异,一方面查证的信息与案件真相可能不相符,另一方面查证的证据材料可能不符合刑事诉讼的法律要求。因此,侦查工作必须坚持线上破案与线下证明相结合,把大数据算法体系融入符合法律规范的证明体系,满足当前“以审判为中心”的侦查需要。
3.2 侦查思维的多元融入
侦查实践中,侦查人员往往通过横向思维、纵向思维、逆向思维等方式在案发后切入。大数据时代,数据与侦查的接触将越来越多元[8-9]。
一是“融入互联网”思维。
随着“互联网+”战略实施日益深入,产业边界模糊化,互联网触角无孔不入,零售、制造、图书、金融、娱乐、交通、媒体等行业跨界颠覆,促进了大数据背景下公安警务模式的转型升级。侦查工作必须主动拥抱互联网,注重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与侦查工作的深度融合,通过“互联网+”思维促进破案打击,着力构建“智慧公安”下的“智慧侦查”。
二是“融入人工智能”思维。
中国计算机学会大数据专家委员会在《2017年大数据发展趋势预测报告》中指出:机器学习位居大数据发展十大趋势的榜首,人工智能和脑科学相结合位居第二。大数据时代,依靠大数据管理和高性能计算的支持,机器学习成为大数据智能分析的核心技术。在此背景下,智慧侦查必须转变观念,以“机器换人”“人机高级互动”思维为新起点,运用人工智能新兴技术实现犯罪空间、犯罪倾向、犯罪形迹追踪和嫌疑对象筛查的智慧化。
3.3 侦查手段的丰富拓展
一是技术手段的融合应用。
大数据应用推动传统侦查手段顺势而变,将刑侦基础手段原理和思路与大数据技术充分融合,通过网上阵地控制、网上刑嫌调控、网上布建特情,以及WiFi采集布点等,实现侦查工作事半功倍的放大效应。同时,大数据应用还推动现代侦查手段创新发展,如与大数据相结合的图侦、网侦、技侦,以及DNA等技术已成为侦破案件的主要依托手段,例如人脸识别技术、数据库自动比对预警技术已成为侦查工作新的增长点。下一步,随着视频检索、车型识别、人脸识别等技术发展,非结构化数据将进一步彰显价值。
二是侦查战法的推陈出新。
依托大数据技术,在充分整合警种资源、打破部门壁垒的基础上,催生了各种数据驱动、协作共赢的新型技战法,极大增强了侦查质效。如广州公安以海量公安内部数据和社会数据为基础,依托移动警务系统,创新推出警务应用APP共14类、53个,极大地为一线侦查工作提供了便利。再如山东寿光公安的“神眼”大数据系统,其包含数十个功能模块,实现了对车辆、人员、案件、物品、现场勘查、电磁轨迹及社会资源数据的自动关联串并、碰撞比对,使侦查工作中视频信息的价值倍增。
3.4 侦查模式的复合发展
传统“由案到人”侦查模式往往需要耗费大量的人财物力[10],而大数据时代,传统的侦查模式与海量数据比对研判模式“双轨并行”,基于以数据为中心、由数据到人、由数据到案等侦查理念,形成由人到案、由案到案、由物到案、类案侦破、串案侦破等各种侦查模式,实现侦查工作“人工作战型”向“智能作战型”转变。
一是犯罪回溯下的精准打击。
智慧侦查将摆脱案件中心现场的束缚,能够以立体化、全景化的视角采集数据,继而对人、事、物、轨迹、时空等数据进行发散性关联比对、碰撞分析,极大地增加了锁定犯罪嫌疑人概率,尤其针对高发多发、又难以投入人力专案专办的民生类“小案”,可将其置于由相关数据库、信息系统和计算机网络所构成的“网络控制破案机制”中进行整体性、动态性、经营性、智能性侦查,应用前景广阔。
二是犯罪预测下的精密防控。
大数据不仅能够揭示过往事实,更能面对未来预测趋势。通过定量分析、趋势预测、平滑指数等统计预测方法,结合生物识别、预测模型、数据库技术等手段,预测某个时空范围内可能发生的某种类型犯罪,并使巡防警力或侦查行为提前介入到即将发生的犯罪,实现精密防控、主动出击。如广州公安的犯罪拼图系统、苏州公安的PPS犯罪预测等,通过智能化犯罪热点预测,极大提升了预警分析的前瞻性和实效性。
3.5 侦查机制的升级优化
随着公安机关大侦查体制改革的纵深推进,合成侦查将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常态,更是影响公安机关打击犯罪能力提升的核心要素。
一是纵向合成侦查。
通过数据远程传输构建上下互联的扁平化指挥机制,能够有效打破行政管理体制束缚,颠覆传统侦查金字塔式层级决策指挥结构瓶颈,让侦查决策更准确、执行更高效。如2017年3月,广东省公安厅开展“飓风3号”集群战役中,省厅刑侦局在公安部组织协调下,指挥佛山、中山、茂名等多地警方在全国11个省份同时收网,一举摧毁诈骗窝点90多个、抓获犯罪嫌疑人450多名,核破全国案件800余起。
二是横向合成侦查。
以侦查需求为导向,打破警种部门壁垒,实现刑侦、技侦、网侦、图侦、情报等多警种同步上案、技术手段同步运行、信息化实战应用共享。在此基础上,搭建一体化合成侦查平台,实现案源发起、合成研判、联合打击的实时互动、流程运作,最大限度地发挥合成侦查打击效能,引领公安战斗力生成模式转变。
三是区域合成侦查。
区域经济发展战略的推进实施和跨区域流窜犯罪日益突出的现状,成为了区域警务合成的实现基础。在跨区域流窜犯罪打防控领域,各地公安机关已趋向共识,即在国际、省际、市际警务合作大框架下,进一步健全完善刑侦区域长效协作机制,推动侦查协作、技术协作效能的快速提升。如2017年4月,中山、澳门警方合作破获跨境网络赌博“3·17”专案,64名犯罪嫌疑人(内地58人、澳门6人)在多地被同时抓捕归案。此类地下钱庄、电信诈骗、网络黄赌毒等突出犯罪将是未来跨境侦查合作的重心。
4、智慧侦查的实现路径展望
4.1 超前的思想观念引领,形成智慧侦查新思维
当前,大数据已经过了幻灭期而进入稳定增长时期,也就是低风险而高价值创造的时期[11]。随着公安侦查工作不断变革,激发一点、带活全盘的系统性成效将会不断显现,公安机关侦查部门必须以超前的思想观念引领智慧侦查。
一是切实认识“大数据”推动侦查工作的现实性、必然性。
敢于冲破传统侦查观念、模式的束缚,积极用科技化、信息化的新理念指导侦查工作,更好地依托大数据技术提升服务实战能力,创造大数据支撑下的智慧侦查高价值。
二是树立“用数据说话”的观念意识和商业模式运作的实战意识。
尤其在合成侦查体系构建中,要借助大数据资源优势,让合成侦查成为作战资源的B2B、作战需求的B2C、作战行动的O2O,成为公安侦查的“阿里”“京东”模式。要通过观念转变,促使侦查更便捷、决策更科学,通过实战探索,不断拓展侦查工作新途径、新方法,实现打击质效指数化提升。
4.2 海量的数据资源支撑,夯实智慧侦查新基石
当前,随着以警务云平台建设和大数据整合应用为核心的“智慧公安”建设不断提速,侦查工作必须打破数据烟囱、数据孤岛,将分散在不同地域、不同部门、不同载体中的碎片化数据采集进来,形成汇聚效应。
一是推进数据信息大采集。
借鉴先进地市警务APP移动采集系统等新型工具,围绕人、屋、车、场、网、会等治安要素,全面采集公安基础信息、电子轨迹信息、社会单位信息等内外信息资源。通过行政收集、网络搜取、协议交换、有偿购买等方式,全面采集具有潜在价值的结构化、半结构化和非结构化数据信息。通过警务合作形式,采集犯罪输出地、高危人群户籍地、犯罪链条地域等数据信息,建立健全跨区域数据共享机制。要注重政府大数据的开放共享和市场化利用,特别是针对与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高价值密度数据,要主动对接、全面采集、盘活应用。
二是推进数据信息大整合。
要彻底解决当前公安业务信息各自为政的短板,在保密安全的前提下,对业务数据的掌控权限重新洗牌,强化公安数据的整合共享、按需调用。要改变原始数据口径不一、杂乱存储、提取困难及智能化应用水平低下等现状问题,依托警务云数据中心建设,最大限度的统一规范数据要素、类别、特征、格式等入库标准,持续提升数据存储容量和传送速度,积极研发新型数据库构架,确保海量数据能够安全保存、高度共享、灵活调用,将警务云数据中心打造成为智慧侦查的“最强大脑”。
4.3 深度的数据资源应用,挖掘智慧侦查新价值
当前,公安机关获取的数据呈现几何增长态势,但利用率较低、数据增值度不高。如何搭建集约高效的合成侦查平台、激活“沉睡数据”,成为推动侦查工作质 的飞跃的关键点。
一是探索数据挖掘新途径。
通过加强软件研发或借鉴先进地市经验,建立以智能运算模型为核心的实战应用系统,实现数据的融合挖掘和自动碰撞,全方位服务侦查实战。推广应用人像比对、车牌识别、轨迹追踪、视频检索等新技术,创新研发适用不同场景的多样化算法模型,实现对个体行为的全面刻画和犯罪趋势、区域分布的精准预测。与社会科研机构、IT企业开展深度合作,结合实战研发各类方便快捷的数据挖掘、研判分析工具,破解半结构化、非结构化数据难融难用问题,提升数据研判成果推送的智能度和精准度。
二是积极搭建智侦合成大平台。
依托合成作战中心,构建完善开放性、包容性强的新型智能化情报研判平台,整合多警种实战应用系统,全面汇聚情报碎片,发挥刑侦、禁毒、经侦、技侦、网侦、图侦等多侦联动统筹模块功能的合力,形成准确鲜活的“信息仓库”“情报超市”,确保各类情报信息“一键通”“关联快”“对接准”“反馈灵”。
4.4 严密的侦查风险防控,明确智慧侦查应用域
在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的前提下,侦查实践中的大数据运用难免存有侦查权行使不当等疑虑,极易出现侵犯公民隐私等侦查权滥用问题。对此,智慧侦查必须在深度挖掘、依法合规、安全保密三者间寻求最佳结合点。
一是在技术应用层面,
要从保护公民隐私角度出发,充分利用信息安全防控技术和大数据脱敏、匿名化技术,在研究大数据计算架构核心问题的同时,充分考虑对计算节点的认证、对数据的访问控制,通过技术手段对侦查活动进行异常行为检测。运用保密技术,设立网络“隔离墙”,建设网上“禁区”,强化数据内部管理约束,严防失泄密问题发生。
二是在法律制度层面,
要健全完善大数据侦查程序上的法律法规,重点对大数据侦查取证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进行法律明确和制度规范,既要使大数据侦查有法可依,又要对侦查活动形成有效的约束和规范。特别是从数据全生命周期出发,对数据的采集、传输、流转、交易、使用、销毁等环节进行综合立法。
4.5 专业的人才队伍保障,培育智慧侦查生力军
无论如何强调大数据的重要性,终究都要由人来创造和运用[10]。反观当前公安队伍现状,大数据人才普遍匮乏(如中山市公安局信息化专业人才比例仅为1.9%),且存在人员分散、岗位不对口等管理缺陷。为此,必须将人才培育放在智慧侦查可持续发展的突出位置。
一是培养多型人才。
按照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思路,走一专多能的刑侦人才培养道路。要在做精做强本职技能的同时,大力培养兼具刑事技术、网络侦查、视频侦查、情报研判等多专业技能的复合型人才。要秉承“多源异构”理念,打造集数学、统计学、数据分析,以及自然语言处理技能和公安业务知识于一身的差异化知识人才结构。要推崇追求卓越的“工匠精神”,健全完善大众创新的激励模式,不断激发基层民警智慧活力,推动侦查经验产品化、侦查实战高效化。
二是汇聚人才资源。
要打破条线、部门界限,建立大数据人才专家库,充足保障侦查实战、确保随时调用,实现专业优势发挥的最大化。要健全公安科技人才政策,综合运用行政编制、事业编制、合同聘用等多种形式,从根源上解决公安科技队伍警力不足及高科技人才留不住、用不好的难题。要依托公安院校、地方高校或科研院所,加强专业生源和在职民警的定向培养。要加强与腾讯、阿里巴巴、海康威视、大疆等科技创新应用前沿企业的战略合作,选派兼具信息化能力和警务实战经验的民警,从大数据算法优化、模型构建、技战法创新等方面开展深度应用培养,打造一批既懂公安侦查实战又熟悉大数据应用的数据规划师、情报分析师。
参考文献
[1]艾伯特·拉斯洛·巴拉巴西.爆发——大数据时代预见未来的新思维[M].马惠,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5-27.
[2]庄浩.论侦查工作中的成本意识[J].法制博览,2017(1):109-110.
[3]迈尔·舍恩伯格.大数据时代[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13:13-57.
[4]申群翼.论信息化背景下传统侦查方法的继承与发展[J].中国刑警学院学报,2015(2):17-20.
[5]董邦俊,黄珊珊.大数据在侦查应用中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中国刑警学院学报,2016(2):7-13.
[6]倪北海.“大数据”时代侦查(思维)模式初探[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6(6):11-16.
[7]李涛,曾春秋,周武柏,等.大数据时代的数据挖掘——从应用的角度看大数据挖掘[J].大数据,2015(4):57-80.
[8]刘洪波.公安大数据背景下的侦查思维考量[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6(6):17-25.
[9]王彬.犯罪侦查中的大数据应用分析[J].中国刑警学院学报,2017(4):31-37.
[10]张兆瑞.智慧公安——大数据时代的警务模式[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5.
[11]周涛,潘柱廷,杨婧,等.CCF大专委2017年大数据发展趋势预测[J].大数据,2017(1):97-103.
文章来源:《中国刑警学院学报》2018年第3期 总第143期
作者简介:翟海(1980-),男,甘肃陇南人,广东省中山市公安局刑警支队直属大队副大队长,主要从事侦查学研究。
声明:本文来自丁爸 情报分析师的工具箱,版权归作者所有。文章内容仅代表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安全内参立场,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如有侵权,请联系 anquanneican@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