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世界,数据作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已经渗透到当今每一个行业和业务领域,进而引发生活、工作和思维的变革。在当前移动互联网和云计算条件下,公安信息网、视频网、卫星通讯网实现连通,警务移动系统成为全国规模最大、覆盖最广的政府移动应用系统,部分省市相继搭建的云计算平台并突破传统计算和存储瓶颈,互联网、公安专网形成的数据信息正迅猛增长。同时,犯罪分子的科技能力、犯罪组织能力、持续对抗能力也在不断加强,黑色产业转型大数据、人工智能的新趋势将进一步增加防范打击的难度。因此,刑侦部门主动拥抱大数据、开发利用大数据,是深入实施科技强警战略、推动刑侦工作转型升级的一重大举措,是刑侦部门夺取打击犯罪新一轮制高点的重要抓手。大数据思维、大数据理念、大数据技术正对犯罪治理、侦查思维、侦查决策、调查取证等环节进行全方位渗透,大数据信息资源在侦查破案中的驱动性、基础性、战略性的作用日益凸现。

大数据的内涵及其对刑侦的意义

大数据是一种新的数据形态和实践 ,它是与当前主流数据、小数据并存应用的一种新类别数据。与传统数据相比,大数据多元异构、分布广泛、动态增长、先有数据后有模式特征更加突出。如今,大数据不再是一个单纯描述数据特征的词汇,而是一个多学科交融的热点研究领域。本文所指的大数据,是指通过规模性数据共享、挖掘,而形成的一种新思维、新理念,一种新的问题解决思路,以及数据技术的创新运用的统称。

大数据对刑侦工作来说,具有不同层次的价值和意义。

第一,大数据将进一步提高刑侦工作决策能力和水平。就像用望远镜能感受宇宙、显微镜能观测到微生物一样,大数据衍生的“智能智慧”,以前所未有的方式让刑侦部门更全面、更深刻把握犯罪形势、动态特征、局部特点、演变规律、发展趋势,为决策指挥提供动态的、系统的数据依据,实现传统决策向数据化、动态化、精细化决策转变。

第二,大数据推动刑侦思维创新。在科研领域,大数据被称为继实验科学、理论科学和计算科学之后的第四种科学研究模式。更新观念、创新思维是刑侦事业加快发展的动力和源泉。显然,刑侦部门固守传统的思维模式已不能应对犯罪的新趋势、新特点,因此在大数据环境下,“万物皆数”特征更加明显,大数据思维必然成为侦查人员一种新的思维模式。比如违法犯罪所涉及的时空、人、物等要素都可以用数据化形式展现, 指纹、DNA、视频图像、枪弹等物质痕迹不再仅限于侦查学洛卡德原理所指的“物质接触”,也可以根据不同的参数细化为不同的数据形态,物质痕迹的数据化将使物证技术检验更加简便高效。

第三,大数据促进侦查模式创新。在大数据环境下,侦查模式更加丰富多元,数据驱动型侦查将逐步成为重要的侦查模式,案件构成要素以及人、事、物、地(地理空间)等一系列的时空信息,都可以全方位、多角度转化成案件关联信息,例如犯罪分子点击网页、使用手机、刷卡消费、观看电视、地铁出行、驾驶汽车、银行账户资金流向等等,都会生成数据并记录下来,而这些数据信息都可能成为犯罪行为外显的蛛丝马迹,成为发现犯罪、揭示犯罪、证实犯罪的线索或证据,加快传统侦查模式向从人到案、从物到案、从案到案的多元侦查模式转型,从而降低打击成本,缩短打击周期。

第四,大数据是推动刑侦机制转型升级的重要手段。在云计算、物联网等互联网新兴技术共同推动下,大数据不仅促进信息生产力的飞跃,而且也在引发信息生产关系的变革。当前,刑侦组织结构、破案打击机制、新型作战能力建设等方面仍存在诸多问题与短板,传统侦查手段弱化和信息化手段运用不足、侦查指挥层级化和作战单元行政化等结构性矛盾严重制约核心战斗力的有效提升。主动适应国际社会警务变革的新趋势,简化指挥流程、创新打击机制、降低打击成本、提升打击质效,已成为刑侦部门亟需解决的重要课题,而大数据等互联网新兴技术为这一课题的有效解决提供了资源保障和智力支持。

大数据建设面临的问题

总的来看,目前刑侦部门大数据建设仍处于初创阶段,困难和问题难免,主要表现以下几个个方面。

一是数据共享技术、共享机制方面还需进一步提高和完善。虽然目前刑侦部门大数据共享意识有所提高,但高效融合的数据信息交换机制和平台尚未形成,加上公安警种和内设机构受制于之前垂直化自建、自用、自管模式影响,数据多头采集、标准不一、数据平台缺乏统一标准、数据参数复杂等问题依然突出,数据整合、数据转换、数据清洗变得非常复杂和难以管理,数据跨库深度共享还面临许多技术难题。

二是大数据转化应用与侦查需求仍不匹配。在移动互联网环境下,数据信息瞬息万变,数据蕴含价值往往随着时间流逝不断衰减,传统数据离线分析亟需向在线动态分析模式转变,但在海量不断变化的大数据中,为一线侦查人员设计简单、高效的检索,目前仍有许多困难和障碍。与此同时,从社会其他部门通过交流交换方式获得的信息资源,都存在一定程度的“时差”,影响了数据信息的实时性和鲜活性。此外,一线民警授权低,火车出行、飞机出行、宾馆住宿、交通卡口等轨迹数据储存分散、归口不一,查询的信息不鲜活、不完整,批量查询功能弱化,致使数据供给与实战需求不匹配,甚至脱节。

三是刑侦数据开放力度不够。限于职业性质,数据开放对刑侦部门来说还是一个尚未开启的课题,数据开放意识普遍欠缺。实际上,大数据环境下,刑侦部门部分数据,如每年刑事案件数、破案数、伤亡人数、财产损失等数据,已不是能否公开的问题,而是在多大程度上、在多大范围、以什么样形式公开的问题,目前这个方面论证研究还比较薄弱。 

四是隐私保护、分级授权访问制度需进一步完善。数据隐私保护重要性毋需赘言,但对个人数据“私权”如何界限,强制查询范围如何规制等问题,尚未形成统一的执法标准和规范。案侦中,如果不把数据使用上升到执法层面,不对数据使用在时效、范围、次数、层级、程序等环节制定相应规范,显然是大数据环境下一大执法隐患。对负有数据托管责任的企业来讲,个人数据的使用和保护也缺乏相应的制度构建,存在诸多薄弱环节。

五是大数据人才缺失。与其他技术领域人才相比,大数据发展对人才的复合能力要求更高,大数据应用创新人才更为稀缺。目前刑侦大数据建设快速发展,对大数据人才产生巨大需求,加上相应的特殊人才引进和保障机制缺失,致使大数据系统架构、数据挖掘、安全策略等方面亟需的高端技术人才、管理人才严重不足,一定程度影响了刑侦信息化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大数据建设问题的对策思考

大数据建设涉及刑侦工作的方方面面,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就目前来看,当务之急是要着力解决好以下五个方面问题。

第一,加强战略部署。当前,大数据在刑侦工作中战略性、基础性、驱动性作用日益明显,各级刑侦部门要充分发挥大数据在体制机制创新管理创新的推动作用,因地制宜制定大数据战略规划,明确阶段性主攻方向和突破点。科技信息化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程,必须增强工作的前瞻性、预见性,要在着眼实战和引领实战两个方面双向用力,进一步落实大数据建设、维护和整合、共享的责任,主动适应天网、天算、天智技术趋势,加快综合性实战平台建设。

第二,坚持以侦查需求为导向的大数据应用发展方向。大数据服务的对象是侦查人员,实战是检验大数据效能的唯一标准。大数据价值不在于技术先进性,而在于技术运用和一线实战有效对接。因此,刑侦部门推进侦查手段建设同时,要聚焦一线需求,加快业务流程再造步伐,确保数据资源无缝对接、支撑门户集中统一。一方面,要依托大数据平台建设,强力支撑跨警种跨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大数据运用,深入推进查询比对、数据加工、定制推送等实战资源服务体系建设,满足侦查多样化需求;另一方面要进一步优化各类平台操作流程,确保各类平台易学易用、数据快速整合,高效共享。搭建刑事犯罪多库联侦系统,将指纹、DNA、足迹等刑事技术专业系统数据与技侦、网监等部门警务数据关联对应,实现指纹、DNA、足迹、现场勘查、警情、案件、人员、物品等信息的综合利用。

第三,树立“数据法治”意识。一是要主动回应大数据对传统侦查的挑战,积极推进数据执法、风险防范、隐私保护、企业托管的理论研究,加快推进系统性的数据执法制度体系建设,完善配套保护制度、法律制度,提升数据风险法律控制能力;二是要加大数据内部风险防控,树立“数据执法意识”,进一步规范侦查人员数据使用流程,建立前台运用、后台记录的风险同步监测机制,对越级查询、超范围查询等违规行为的及时预警,防止数据被恶意使用。

第四,加大数据开放。数据公开成为当今世界一大趋势,也是政府部门一项义务和责任。从国际实践看,定期公布犯罪数据,既是与世界警务惯例接轨,也是数据开放共享的内在要求。对本辖区的犯罪规律特点、发案情况、破案情况、新型犯罪手法、典型案例等基本数据,部、省、市三级刑侦机构可以会同相关单位,以《犯罪白皮书》、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定期向社会公布。例如北京市公安局、腾讯2014年联合发布的《反信息诈骗白皮书》,通过警企合作,向社会共享信息诈骗数据库,针对性地发布网络诈骗安全防范知识,充分发挥社会各界以及群防群治力量共同打击网络信息犯罪行为,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第五,加强大数据人才团队建设。目前,大数据产业化趋势日趋明显,数据采集、清洗、建模分析和可视化应用的产业链已初步形成,不同环节专业性、学科交叉性特点明显。因此,大数据建设前提是要有优秀的专业型人才团队作支撑,在深入细致地研究侦查需求基础上,逐一突破建设瓶颈。各级刑侦部门要针对科技人才管理特点,要突破人才制度框架,积极探索适当市场激励机制,通过建立首席科学家、研究员、工程师等制度,引进高层次技术项目人才。

作者简介:罗明海,重庆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总队副处级侦查员。

本文原载于现代侦查技战法论坛(第三卷),主编陈刚。感谢本文作者授权转载。

声明:本文来自公安部公安发展战略研究所,版权归作者所有。文章内容仅代表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安全内参立场,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如有侵权,请联系 anquanneican@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