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郝成 北京报道

打击涉疫情的造谣之外,对泄露隐私的惩处,也开启了序幕。

卫生局副局长遭党纪立案调查;副镇长遭全县范围内通报批评;前社区医疗服务人员被行政拘留10日。近日,湖南、江西、内蒙古、山西四地,分别曝光了泄露涉疫情个人信息案例。其中,内蒙古、山西公安对泄露者做出行政拘留处罚。

《中国经营报》记者早前曾注意到,某地曾泄露出近千人防疫信息名单,有人曾因从武汉归乡遭到电话骚然,苦不堪言。对于内蒙古、山西警方做出的拘留处罚,多数网友表示支持。

广强律师事务所网络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周筱赟告诉记者,对于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则可能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周筱赟同时提醒,出于防疫需要,公众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信息征集工作,若拒绝或躲避申报,则可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副局长泄露隐私被调查

据《人民日报》报道,1月28日,益阳市多个小区业主微信群出现“关于益阳市第四人民医院报告一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例的调查报告”电子版内容及截图,内容涉及市民章某某及其亲属等11人的个人隐私信息。

经查,1月28日8时35分,益阳市赫山区卫生健康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舒庆国,通过微信将上述报告转发给赫山区财政局财评股工作人员段君飞。15分钟后,段君飞将该报告转发给赫山区财政局监督股股长邓伟。

邓伟则将报告转发至其亲戚群 (群成员47人)。随后,该群成员徐燕(龙洲小学教师)将报告转发至某业主群(群成员245人)。随即,涉及章某某的隐私信息被迅速传播。

据报道,事发后,舒庆国等四人主动接受调查,认错态度较好。经益阳市纪委市监委同意,赫山区纪委监委决定对舒庆国予以党纪立案调查,对段君飞、邓伟给予诫勉谈话;由相关部门对徐燕给予通报批评。

无独有偶,江西资溪县也出现类似案例。据资溪县纪委监委通报,1月29日上午,鹤城镇分管卫生工作的副镇长曹某,将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陈某密切接触的29人个人信息,梳理制作成电子表后,发给了疫情防控相关责任人员和鹤城镇泸声村民兵连长周某。

1月30日下午,周某擅自将该表转发至某个人微信群(群成员196人)和魏某、陈某。不久,该信息被迅速传播。经资溪县纪委研究决定,对曹某在全县范围内通报批评,由鹤城镇纪委对周某给予诫勉谈话,并要求其作出深刻检查。

内蒙古鄂尔多斯、山西临汾两地则出现行政拘留案例。其中,山西临汾56岁的姚某红,擅自将微信内部工作群中严禁转发的“35名密切接触者名单”,转发至其小区业主微信群中,导致相关人员隐私泄露。临汾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依法对姚某红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

据鄂尔多斯东胜区警方信息,2月1日,东胜区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将涉疫情排查人员名单发送至内部工作群,被群内的非工作人员王某(男,33岁,东胜区籍贯,曾在该社区内开展社会医疗服务工作)擅自对外转发至3个社会群众微信群,导致个人信息泄露。

2月2日,东胜区公安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依法对王某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决定。记者注意到,上述两例中所涉法律内容为: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政府人员泄露应从重处罚

早前,记者曾发现山东、江苏等地出现大量涉疫情个人隐私信息泄露,数量达数千条。一位被泄露个人信息的人士告诉记者,其从武汉返乡后,即被当地公安要求前往医院检查并登记信息,次日,当地街道办等部门曾联系问询,但之后其个人信息即出现在多个微信群中。

网络平台上,近期关于涉及疫情的个人信息泄露抱怨较多,有网友称,其个人电话号码泄露后,曾遭到陌生人骚扰,苦不堪言。一边是控制疫情的工作,需要收集一些个人信息,另一边,却出现海量涉疫情个人隐私信息泄露,这令网友感到困惑。

“这种隐私泄露,势必加大疫情信息统计与收集的难度,严重影响疫情的防控工作。现在各地返乡人员纷纷回城,很多来自疫源地的人员,由于担心自身隐私安全,而拒绝乃至躲避申报正常防疫所需的信息,这会导致防疫工作出现漏洞,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周筱赟告诉记者:“如果明知自己感染,仍拒绝或躲避申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刑点就是三年,最高可判死刑;如果并不明知,则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以三到七年有期徒刑。”

周筱赟建议,卫生防疫部门必须采取严厉的措施,保护申报人员的个人隐私,否则将加剧公众对政府机构的不信任,不利于后续信息采集和相关措施推进。

周筱赟指出,对于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或行政拘留),情节严重的,则可能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到七年有期徒刑。根据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中含征信信息、财产信息的达到50条以上,含住宿信息、健康信息等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达到500条以上,其他信息达到5000条以上,应追究刑事责任。

“显然,上述疫情个人信息应当以500条来作为入刑标准。对于政府机构人员擅自在微信群发布湖北籍人员名单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53条的规定,这是将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应从重处罚。”周筱赟称。

(编辑:孟庆伟 校对:翟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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