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全省网安部门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一手抓疫情防控攻坚,一手抓网络乱象整治,不断规范网上秩序,净化网络空间,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截至目前,全省网安部门依据《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共办理行政案件580起,对突出问题乱象挂牌整治2批次。其中,责令限期整改430家次,警告538家(人)次,罚款79万元,没收违法所得0.5万元,行政拘留29人;关停或下架违法违规移动互联网应用17款

现发布2020年全省网络安全行政执法第一批典型案例:

一、江阴市某制造企业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案

工作发现,江阴市某制造企业未按照《网络安全法》规定落实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入侵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技术措施,导致该公司开设的网站被黑客入侵,造成不良影响。

今年1月,无锡警方依据《网络安全法》第21条、第59条规定,对该公司予以罚款1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予以罚款5千元,责令限期整改。

二、淮安市某机关直属单位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案

工作发现,淮安市某机关直属单位使用的财务系统,遭黑客攻击破坏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该单位安全意识淡薄,未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未采取技术防护措施,未制订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等。

今年2月,淮安警方依据《网络安全法》第21条、第25条、第59条规定,对该单位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整改,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

三、宿迁市某数据中心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用户身份管理义务案

工作发现,宿迁某科技公司经营的互联网数据中心未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存在未落实安全技术防护措施、未建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未按规定保留网络日志等问题。同时,该公司还向部分未提供真实身份的客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

今年1月,宿迁警方依据《网络安全法》第21条、第24条及第59条、第61条规定,对该公司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整改。

四、苏州市某游戏公司不履行违法信息处置义务案

接公安部通报线索,“浴血XX”游戏中部分用户ID存在违法有害内容。经查,苏州某游戏公司在运营手机游戏“浴血XX”期间疏于管理,百余个游戏用户ID存在违法有害内容,造成恶劣影响,情节严重。

今年1月,苏州警方依据《网络安全法》第47条、第68条规定,对该游戏公司予以罚款10万元。

五、上海某教育科技公司不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案

接公安部通报线索,一款日语教学APP应用疑似存在侵害个人信息行为。经查,上海某教育科技公司常州分公司运营的一款日语教学APP应用,未向用户公开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规则,未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等。

今年1月,常州警方依据《网络安全法》第41条、第64条规定,对该公司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整改。

六、常州市某二手车商不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非法获取个人信息案

常州警方在侦办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中,发现常州市某二手车商在经营过程中收集大量车辆信息(包含车主详细信息、车辆抵押状态、违章情况等)。但该公司内部管理混乱,没有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保障其收集、存储的车辆信息安全,致使信息泄漏。警方同时还发现,该商行为便于核查二手车车况信息,曾在网上购买少量公民个人信息。

今年1月,常州警方依据《网络安全法》第42条、第44条、第64条规定,对该公司予以罚款3万元,并收缴、销毁涉案个人信息。

七、姚某某非法获取个人信息案

工作发现,姚某某(男,33岁,无锡梁溪人)通过某QQ群,从邱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大量公民个人信息用于其公司电话贷款推销业务。

今年1月,无锡警方依据《网络安全法》第44条、第64条规定,对姚某某予以罚款10万元,并收缴、销毁涉案个人信息。

八、翟某某等人非法获取个人信息案

接公安部通报线索,翟某某(男,23岁,盐城人)、陈某某(男,25岁,宿迁人)利用相关登陆工具,在“暗网”某交易平台内购买大量公民个人信息,用于推销贷款等业务。

今年1月,盐城、宿迁警方依据《网络安全法》第44条、第64条规定,对翟某某予以罚款1万元,对陈某某予以罚款5千元,并收缴、销毁涉案个人信息。

九、曹某非法获取个人信息案、陈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

工作发现,曹某(男,23岁,四川人)伙同舒某某等人(另案查处)通过网络贩卖公民个人信息数据,非法获利2796元。过程中,陈某(男,28岁,陕西人)明知曹某等人贩卖公民个人信息情况下,设立、维护用于实施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活动的平台。

今年1月,宿迁警方依据《网络安全法》第44条、第64条规定,对曹某予以罚款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并收缴、销毁涉案个人信息;依据《网络安全法》第46条、第67条规定,对陈某予以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1万元。

十、文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

工作发现,文某(男,22岁,贵州人)设立用于实施诈骗的通讯群组,以炒股投资为名,将添加的微信好友拉入群组,由深圳市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营销部(另案查处)负责实施诈骗犯罪活动。

今年1月,南通警方依据《网络安全法》第46条、第67条规定,对文某予以行政拘留14日。

十一、陈某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

工作发现,陈某某(男,37岁,浙江人)在担任北京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维工程师期间,在明知他人实施网络套路贷诈骗情况下,为他人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XX借”、“XX贷”等互联网移动应用。

今年1月,镇江警方依据《网络安全法》第46条、第67条规定,对陈某某予以行政拘留5日。

江苏警方将继续加大对各类网络乱象整治力度,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加强网络空间治理,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同时,警方也提醒广大网络运营者,切实承担起网络安全保护主体责任,履行好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违法有害信息处置、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等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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