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沈括,北京师范大学网络法治国际中心执行主任、博导、中国互联网协会研究中心秘书长

前言

数字企业在疫情中扮演了重要角色,数字经济对整体经济拉动效果显著——在新冠疫情之下,不只是中国,美国和日本政府都纷纷意识到数字经济在疫情及后疫情时代的重要价值。为此,它们推出了许多新政策、新布局,其中不少举措都和中国息息相关。

这将对世界数字经济发展产生哪些影响?中国又该如何应对?

后疫情时代来临,对于数字经济在新冠疫情中的影响,美日政府纷纷做出了研判。

美国政府整体上认可其数字经济战略对于疫情应对的积极价值和有效性。美国卫生与人类服务部(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s,简称:HHS)从防疫治理和医疗保障两个角度出发,认为美国科技企业推出的相关应用实践,在疫情的大众预警、人群追踪和物资调配等方面有助益作用。但基于企业自愿的政企合作方式,还存在力度、效率上的不足,以及专用技术工具和应用方案研发速度不够等局限。

美国商务部数字经济咨询委员会从产业经济角度做出了研判,认为美国数字经济助益缓解疫情对第三产业的冲击,但目前对第一、第二产业的扶助作用还相对有限,主要原因在于,全球化供应链体系受到了疫情的深度冲击,这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美国数字经济补强传统产业的价值发挥。

美国商务部也委托了统计调查局开展全国疫情经济函调,包括集中收集美国数字企业关于疫情受损和前景预计、疫情期间外国势力渗透与市场影响以及需要政府专项扶持的事项的意见,并在今年6月开始派员实地入场调查,收集、分析并审计产业数据。

日本政府也对数字经济在疫情中的作用给予了积极的评价。

日本厚生劳动省从防疫治理和医疗保障角度出发,认为现有的数字经济基础是执行《新型流感等对策特别措施法》修正案的重要支撑,在限制人员流动、物资保障供应及社会福利发放等重点环节的具有积极价值。

而在产业经济方面,日本政府最关心的问题,是如何利用数字经济缓解疫情对餐饮、食品、出版、批发和制造业等重灾部门(尤其是小微企业)的冲击。同时,日本政府数字经济工作的三大重点包括革新:数字基础设施、稳定全球产业链以及扩大对外出口渠道。

随之推出的比较有代表性的举措是:放宽本国企业电子支付牌照发放、布局东盟国家制造和仓储物流基地,以及加速落实美日贸易协议和欧日贸易协定,并积极博弈于中日韩自贸协定。

一、美日数字经济新布局:新在何处?

在对数字经济在疫情中的价值做出研判之后,美日政府纷纷推出新政策、新布局。

3月27日,特朗普签署了2万亿美元财政刺激计划(CARES Act),以此为中心,美国各方积极提速发展、保障数字经济。其新布局的核心特点,是从数字基础设施和技术研发快速拓展到布局数字应用层面,尤其包括:

其一,商务部计划强化技术支持、出口型业务的研发资助与供应链安全辅导扶持三项重点工作作为落实该财政刺激计划的核心抓手,通过加大互联网服务和零售、计算机和数字办公设备、半导体和电子元件、电信以及数字货币和互联网金融等重点数字产业投资,并部署全球仓储物流基地,进一步提升美国龙头网络企业的全球产业链控制力,并为加快传统产业数字化转型提供技术、基础设施和资金支持。

其二,国务院与司法部等合作着重国家安全、经济安全、经济公平以及技术安全等四方面工作:

· 在国家安全方面,加强对传统媒体、数字基础设施、尖端科研机构以及政治团体中的外国渗透的国家安全审查工作;

· 在经济安全方面,借助外国投资审查的方式加强对社交媒体、创意产业、金融行业以及医疗制药行业的外国渗透的经济安全审查;

· 在经济公平方面,以知识产权保护为名加强对外国龙头企业日常经营的执法工作,以对等市场准入为名加强对中外国龙头企业的在美投资兼并的审查工作;

· 在加强技术供应链安全审查与执法方面,提升美国产业生态中的本土技术比例和排他性水平,进而限制、压缩外国获取美国数据与技术的范围。

其三,国土安全部与国防部等安全部门注重监测、追溯和反制外国借疫情开展网络恶意行为(特别是国家黑客与企业黑客),借助军方网络部队与政府执法部门以及民间黑客组织的信息分享与技术合作,疫情期间重点监测并强调先发制人反击(包括网络反击与传统军事反击)境外针对美国联邦政务系统、金融系统、电信网络、能源核设施、公众卫生部门、应急服务部门和交通物流部门以及窃取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从而保障其数字经济良性运行。

军方与政府部门或民间黑客组织的开展的合作包括:佐治亚州警察部门与军方计划对全美案值10亿美金以下的网络犯罪案件拥有全国跨州管辖权,这项合作已经获得了司法部授权;另外,拥有5000余名黑客成员的民间组织亚利桑那州网络战靶场也与军方开展了合作,任务是溯源、反击美国境外黑客攻击行动。

日本推出了“日本特色”的数字经济新举措。

日本政府积极认可了数字经济布局对于疫情应对的积极价值和有效性,同时,更是高度关注了疫情期间中国数字经济亮眼表现,以及中国数字经济发展对日本在高科技与创新领域的战略优势的冲击问题。

日本在数字经济上的新布局,比较突出的路径特色是,借助美日贸易协议和欧日贸易协定推进加强与美国和欧盟的同盟关系,以此作为提高其数字经济水平、应对中国挑战的抓手。

其中重点扶持领域包括:制造业数字化转型;针对垂直细分行业的新型数字化平台,包括配套新App与电子支付工具研发;社会公共服务应用,包括无人销售系统;基础科技研发,重点是量子计算与信息生物科技。

同时,日本政府也从供需两端实现数字经济新布局,一方面,计划通过直接政府货币补贴方式(包括网络消费券形式)提高国民的网络消费能力;另一方面改造市场供应链结构,尤其包括补贴日本海外产业回迁境内(以汽车、机械、电气设备、科学仪器、机床以及机器人零配件产业为重)以及补贴在泰国、印尼等主要东盟国家拓建跨境仓储物流基地。

此外,针对高新数字技术研发投资与政府补贴均大幅度低于中国的现状,除了借疫情政府补助增加私营部门研发投资以外,日本也将投入改善国内营商环境借助与美欧的贸易协定吸引更多外国投资。

但同时,日本也高度关注中国军民融合背景下中国数字企业对日本企业的并购投资,评估所伴随的经济安全与国家安全风险并酝酿出台措施限制日本企业与具有军民融合背景的中国数字企业的业务往来,数字货币、电子支付、超导技术、纳米技术以及硅技术是重点领域。

经过上面的分析,不难发现,美日在数字经济策略布局上存在一些共性:一方面,对内而言,它们加大了对数字经济新要素的培育扶持力度,为此集中发力资本工具、数据资源、基础设施以及关键技术四项核心要素的投入;

另一方面,对外而言,各方全力推动提高内部数字经济新市场不同部门之间的连接融合水平,同时注重区分战略部门与非战略部门并设定差别化开放程度,持续拓展对于外国投资尤其是中国产业和中国投资的阻隔排斥范围与强度,追求剥离和削弱中国数字经济产业的本土融入。

二、国际战略新动向

美国一直追求在疫情国际竞争中维持和确保美国的全球支配地位(Primacy),并将此视为国家安全的核心内容,这决定了美国数字经济领域泛网络安全化的后续走向。现在,美国正在酝酿中的措施工具箱主要包括:

其一,以持续提升出口管制水平为代表,择机推动《出口管理法》、《出口管理条例》(“EAR”)等进一步修订工作,重在限制、禁止对华出口的密码、芯片、高新材料制造等创新技术以及关键战略物资,尤其是再出口或(国内)转卖的间接方式。

其二,限制美国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流向中国主体(包括在中国境外的中国单位和个人),最重要的动向是美国国会酝酿推动外国投资法规的修改,全面禁止涉华的VIE投资结构(该投资结构是中国网络企业目前普遍的主要资金来源)。

其三,通过联邦通信委员会、联邦贸易委员会等职能机关集中加强对华企业的数据安全审查,并且以NGO的名义推动各种隐私保护和数据安全规则和倡议的出台(以美国商会有关人脸识别限制的倡议以及对TikTok对安全漏洞抨击为代表),以社交媒体、跨境电子商务以及电子支付为重点切入口限制中国企业的业务模式创新。

其四,以供应链安全为名通过NIST(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制定AI、5G以及物联网各类网络安全标准协助全面铺开网安审查,包括联邦层面的强制审查和私营部门的龙头企业自愿示范开展审查,重点计划在2020年5月5-6日举行的5G安全第二次布拉格会议中推动欧日等各方采用其安全评价体系。

日本的核心思路的特点,是聚焦其视为数字经济基础的数据资源,以“全球数据治理”和“可信自由数据流”理念作为抓手,斡旋协同美欧打造“共同数据圈”,进而形成三方互通的共同数字经济市场,引领和吸引其他国家的数字融合,同时造就隔离中国的非关税市场壁垒,获得日本数字经济的比较发展优势。

为实现这一目标,日本的工作重点是联合美欧积极推动建立数字经济条件下的数据监管全球标准使之成为上述共同数字经济市场的准入门槛,其中包含三大要素——

其一,数据监管全球框架与标准,主要涵盖数据隐私和数据安全的全球政策、标准和模型。

日本主张全球政策和标准应当支持互操作性,可以促进高标准的隐私和数据保护,支持数据跨国界的安全、顺畅流动,其支持推广的标准和方法具体包括欧盟的GDPR、欧洲委员会108/108+公约、经合组织的隐私准则、伊比利亚-美洲数据保护标准和APEC隐私框架原则,其中重点支持关键原则、数据主体权利、跨境转移和可证明的问责标准等内容。

其二,数据监管执法合作。

日本计划推动ICDPPC大会(全球各国数据监管机关的国际对话平台)中的国际执法合作工作组(WGIEC)成为永久工作机构,使其成为一个积极考虑与执法有关的现实问题和关切的小组,重点是分享经验、策略和处理具体执法的方法,包括调查跨国公司的共同经验,以及合作工具方面的经验、知识和最佳实践,并开展案例的汇总研究。

其三,数据监管政策方向。

日本着力的工作包括:推动ICDPPC大会 《人工智能伦理和数据保护宣言》的实际执行,将其转化为各国数据监管当局的日常工作实践;推动ICDPPC大会制定一个关于可信数字经济与数据监管计划,并通过与相关多边和国际机构的更密切互动,以一种更长期、更一致的方式解决数字经济监管在数据保护层面的问题;以落实《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为口号,联结联合国隐私权特别报告员、经合组织和欧洲委员会,打造儿童个人数据监管执法全球标准;开展全球调研以确定公共部门数据治理方面的共同问题,从而确定执法合作过程中,在哪些方面可以形成各个国家的监管机关可以在其国内推广的共同做法。

就外部国际环境而言,整体来看,美日受疫情形势影响,更加注重推动各自数字经济新市场的连接互通,以缓解新冠对其经济的冲击。另外,除了欧日、美日贸易协定,目前欧美贸易协定也有进展(欧盟在非关税市场准入上有新的松动,而美国计划争取在2020年内与欧盟完成协定谈判)。

不难看出,美日各方也将新冠疫情防治视为战略性国际竞争机会,在全球范围内谋求扩大对于中国数字经济产业国际化的排斥范围,在推动基础设施、技术研发和产业应用三层次实现不同程度对华脱钩的同时,确保其各自数字经济的全球市场扩张范围。

三、中国应如何应对

在美日各方推出的数字经济新布局、新举措中,不少内容与中国密切相关。为稳固并提升中国在国际数字经济治理格局的应有地位,中国应该如何应对?

目前可能需要重点考虑以下五个方面:

其一,疫情管控。

首先,需要国家卫生部门坚持通过世界卫生组织以国际多边方式多渠道调配利用国际医疗资源,最大限度争取国际社会的协防互助,同时联合国家网信、工信部门等积极广泛应用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网络技术高效助力疫情预测、高危人群迁移流动的管理和疏导等工作,最大程度阻止疫情的区际以及跨国反弹,塑造中国数字经济良好的背景形象。

其二,经济生产。

一方面,需要国家工商、市场、税务以及工信部门等及时出台针对性、数字化扶持、激励政策,切实降低市场经营成本,协助企业尤其是国计民生类行业的复工复产,避免大范围出现“中国断供”的情况。另一方面,需要国家商务、发改、海关等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外贸、投资环境,缓解疫情对涉外数字业务的跨国性障碍,包括减少被迫适用“不可抗力”等履约例外的业务情形,进一步巩固、强化与国外投资、贸易伙伴的供应链业务联系与本地融合,保证国际市场占有率,尤其避免个别国家趁机加速推动中国经济与国际社会的“脱钩”进程。

其三,社会管理。

其一需要强调突出公平、正义的社会管理方针,确保疫情防治工作与个人信息保护等民众权益保障工作的同步协调,其二需要国家各级民政部门等及时出台对偏远、穷困等疫情弱势群体的扶助措施,加大社会保障与帮扶力度,进而有效回应国际社会有关中国社会与人权方面的关注,提升中国数字经济的人文底蕴形象。

其四,国际舆宣。

一方面,需要各级政府部门坚持公开透明原则,中央政府部门依法及时汇总、发布疫情防治信息以及相关数字经济发展和作用的信息,让国际社会实时而清晰地了解中国疫情发展情况和数字经济的实际进展及其积极价值。另一方面,需要国家宣传部门进一步提升境外舆情监测水平,及时组织境外媒宣资源广泛宣传中国利用数字经济提升疫情防治水平最佳实践与积极事例,并有效澄清、应对各方负面舆情乃至抹黑、丑化中国数字经济疫情防治举措的突发动向。

其五,网络安全。

目前最大的形势变化是全球网络安全攻防态势严峻,从网络设施安全到信息内容安全都面临较大境外威胁,需要由国家网信部门统筹协调工信以及公安等部门设计、应用全流程的网络安全监测机制和无时差的应急响应机制,及时处置网络攻击事件以及虚假信息事件等,从而确保和提升中国数字经济的安全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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