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和科技部于2020年8月调整并重新发布了《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特别在限制出口目录的计算机服务业部分增加了对部分人工智能、密码安全、信息防御对抗技术的出口控制。尽管时间节点与TikTok相关交易有关,但目录的“功用”既应超脱于个案之外,又应印现在个案之中。

一、

对于技术出口的管制,其实主要体现出两个方面的诉求,一是管制意愿,二是管制能力。对于管制意愿,从2008年到2020年,版本更新频率非常之低,除了禁止和出口技术本身升级迭代的因素外,也显然考虑到了在国际贸易规则下,以繁荣市场和促进贸易的“全球化”趋势,因此管制意愿并不强烈。然而这一趋势随着中美贸易谈判胶着产生了重大不确定性,2020年新冠疫情加剧了不确定性,并发生了与“全球化”相反的逆转趋势。

当然,再进一步深究,按照《对外贸易法》《密码法》《出口管制法》(草案)《数据安全法》(草案)等规定下的中国承担的国际义务是非常重要的决定意愿的法律来源。而这些法律中隐含的从物项到技术再到数据的“深化”也提供了监管意愿变迁的有力线索。

二、

对于管制能力,本次增加条目技术体现了我国在相应领域的进展,包括生物药物技术、北斗卫星相关技术、部分基建相关技术和与信息处理相关的计算机技术。

但如何实现网络下的限制技术出口,仍需要将目录落实的过程。如果还是以TikTok举例,则在“人工智能交互界面技术”“基于数据分析的个性化信息推送服务技术”相关限制技术下,至少需要考虑:(1)技术许可审批,按照《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的规定,其中限制类技术出口必须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技术出口许可,商务厅与会同部门是否具有相应的技术审查能力,是首要的技术问题;(2)协议安排方面,由于涉案技术可能涉及的技术主体包括境内主体字节跳动、境外主体TikTok,对境内形成的技术、相关技术出境、出境技术衍生的新成果,都需要进行技术和权属(例如涉及算法的专利、软件版权登记等等)辨识和安排,这是需要认真审视的法律问题。在此之上,如商务厅批准的,还需要设计完整的交易文件,包括交易主合同、技术出口(服务)合同等等,考虑限制出口技术对交易估值的影响,以及在所有合同下的各方权益安排。

因此,出口监管涉及的意愿和能力,既是目录调整的动因所在,也构成了对目录实施的效果评价依据。这确是后疫情时代必须直面的对国情国力的重大考验。

文章作者

黄道丽 博士,公安部第三研究所副研究员

原 浩 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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