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新法新增“网络保护”内容,从政府、学校、家庭、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同主体出发,对网络素养教育、网络信息内容管理、个人信息保护、网络沉迷预防和网络欺凌防治等内容作了规定。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方面,国外有哪些经验值得借鉴?来看看美国的做法。

美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立法情况

美国通过立法对未成年人网络活动加以保护,先后出台一系列法律,逐步完善长效保护机制。美国既探索制定了《儿童在线保护法》《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和《儿童互联网络保护法》等专门性立法,也在《通信规范法》《梅根·梅尔网络欺凌预防法》和《网络免税法》等网络相关立法中强化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

第一,探索针对未成年人的信息内容治理手段

立法防止未成年人接触有害信息

美国1996年制定的《通信规范法》首次通过立法明确对网络色情淫秽信息内容进行规制,防止未成年人接触此类有害信息。

采取内容过滤封堵措施

《儿童互联网络保护法》确认了过滤方法的正当性,规定要求全国公共图书馆联网计算机安装色情过滤系统,否则图书馆将无法获得政府提供的技术补助资金。

通过税收优惠促使商业色情网站采取限制未成年人浏览的措施

1998年通过的《网络免税法》规定,如果向未成年人提供缺乏严肃艺术、文学及科学价值的裸体及文字内容等有害信息内容,将不会获取免征两年新税的优惠。

推进内容分级

将内容分级作为网络经营者和使用者自主选择的规制手段,以平衡成年人言论自由和未成年人利益。

需要注意的是,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言论自由)带来的价值取向,在美国近20多年互联网发展历程中屡次同网络信息内容管控发生价值冲撞。

《儿童在线保护法》《通信规范法》《儿童互联网络保护法》等立法条款陷入司法层面裁定违宪的风波中,除间接进行信息内容干预的《儿童互联网络保护法》外,其余对信息内容采取直接干预手段的立法条款被联邦最高法院裁定违宪而失效。

美国立法者开展信息内容治理之始以保护未成年人群体利益为由推出立法,但司法环节却因宪法言论自由的制衡而束之高阁,实际治理效能并未显现,最终导致其信息内容治理“起个大早、赶个晚集”,也为近几年以“剑桥分析事件”等为代表的美国假新闻风波应对乏力埋下伏笔。

第二,逐步强化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

美国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立法走在各国前列,1998年就通过了《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此后联邦贸易委员会陆续颁布《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实施细则》《六步合规计划》《遵守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常见问题解答》等官方文件,还在2013年对《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实施细则》进行修订。

《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适用于收集、使用或披露13岁以下儿童个人信息的网站和在线服务的运营者,有两类情形:

(1)针对儿童用户;

(2)针对一般大众用户,但对收集儿童个人信息实际知情。

该法规定对收集、使用或披露儿童个人信息的情况需取得可验证的父母同意,对同意的认定标准、方法、程序作出详细规定,并列举了征得同意的例外情形。

第三,积极解决互联网业态下的新问题

网络欺凌问题

2009 年《梅根·梅尔网络欺凌预防法》出台,该法以因遭受网络欺凌而自杀的悲剧事件主人公命名,规定实施网络欺凌适用刑法上的骚扰罪,将处以罚金或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两者并处,并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

儿童色情问题

2007年美国联邦调查局在国会作证时指出,1996年美国网络儿童色情案件只有近113起,而2007年前半年就有5000起。

为此,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美国相继出台《儿童保护、康复及处罚促进法》《儿童色情防治法》和《立即终结对儿童性剥削的起诉救济和其他措施法》等,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将传播、接受或分发、制造、贩卖、持有儿童色情制品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网络诱拐和性交易问题

非法贩卖儿童及利诱未成年人进行性交易在美国是严重的痼疾,据美国联邦调查局较早前的调查报告估计,操纵儿童卖淫的活动每年带来95亿美元的收入。

为此,2018年通过《打击网络性贩卖法》首次修订此前的《通信规范法》第230条,削弱在线平台信息内容豁免权,旨在打击性贩卖过程中减弱对在线平台的豁免保护。

网络游戏问题

美国对游戏等娱乐软件实行分级管理,该分级制度由娱乐软件定级委员会制定,娱乐软件定级委员会旨在为所有游戏软件加上分级标识,帮助家长控制或防止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产品。

此外,美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特色不仅在于营造法律环境,还在于持续推动行业自律。

美国互联网立法监管的阻碍很多,稍有不慎就会陷入因言论自由、隐私保护等缘由违宪而无效的境地。

在历史实践选择下,因其宪政文化的外因驱使,美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立法和监管主要发挥引导示范和事后处罚倒逼的作用,其他的交由行业自律,以实现监管效率及效果最优化,如内容分级、儿童隐私保护安全港制度等无不体现着行业自律这双“无形的手”。

美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立法三大趋势

第一,关注视角由线下转移至线上,日益重视和关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问题

互联网的发展和普及极大地改变了未成年人成长和生活的环境,传统的线下未成年人保护立法相对完善,随着互联网更新迭代,新问题、新情况层出不穷,但各国相应立法规制速度相对滞后,美国也不例外。

未成年人保护的主要矛盾加速由线下转移至互联网这个主战场,个人信息安全、违法有害信息等各类问题线上线下相互交织,成为矛盾的主要方面,复杂性、艰巨性日益凸显。

未成年人心智和自制能力相对薄弱,在面对复杂而充满诱惑的网络世界时更容易遭受伤害。面对严峻形势,美国立法者持续关注并采取了一些行动,积极探索解决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新问题,同时也注意到互联网新形势下个人信息保护、信息内容治理等“老壶装新酒”的问题。

例如在儿童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至今已逾20年,立法本身已难以跟上目前互联网数据收集的发展态势,《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原起草者参议员马基(音译)正是看到形势变化,于2019年在国会提出《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2.0法案,提出扩大《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的范围,也为13至15岁的未成年人提供保护,在收集个人信息方面设立新限制,并提出在联邦贸易委员会内设立针对网络营销广告和隐私保护的新部门。

同时联邦贸易委员会也因相关社会事件频发,于2019年10月举行《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实施细则》审查研讨会,探讨结合最新形势对细则作进一步修订。

第二,主要立场由自由主义转向规制主义,重新思考在互联网发展的新形势下如何更好地平衡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

互联网在美国诞生后,美国政府长期以宪法第一修正案(言论自由)及《通信规范法》第230条(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豁免保护)奠定美国模式下互联网自由的基础,除对未成年人这类群体采取特殊立法外,整体上更推崇自由主义弱监管,认为自由宽松的互联网环境一方面有利于向境外传播美国主流意识形态,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巩固美国科技企业的领先地位。因此,政府干预色彩浓厚的特殊立法纷纷深陷违宪风波。

但近年来,互联网假新闻泛滥成灾,美国大选也深受其困扰和冲击,当种种乱象威胁到作为美国立国基础的民主选举、市场经济等根本制度后,美国治网模式频遭打击,上层精英也意识到转变治理模式的迫切性,部分群体所持有的自由立场发生松动并转向规制主义。

如杜克大学公共政策教授那波里(音译)在《社交媒体与公共利益:虚假信息时代的媒体监管》中指出,社交媒体应当服务于公共利益,社交媒体的治理应向传统新闻媒体看齐。

他认为,当前对宪法第一修正案(言论自由)的解读普遍呈现个人主义倾向,考虑到社交媒体带来的言论环境的深刻变化,今后美国政策制定者和司法机关应当对言论自由进行符合公共利益的“集体主义”解读。

那波里教授的上述观点在美国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尤其是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更是有一些学者及媒体认为,美国现有言论自由和隐私保护立法及美国民众的自由价值取向阻碍了疫情防控,也不适应未来互联网发展实际,呼吁重新思考治理模式。

美国立法者也已采取措施,针对主要危害未成年人的网络性交易问题,2018年美国国会破天荒修订了《通信规范法》第230条,这一修订具有监管态度转向的象征意义。

同时,美国近期也在隐私和数据安全、人脸识别、深度伪造、算法治理等凸显较高风险的新兴问题上采取更积极的行动,两党议员提出的各类法案大多体现规制主义的立场。

在此背景下,美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立法的行政干预色彩预计持续增强。

第三,监管力度由弱趋强,压实互联网平台责任正成为监管共识

处罚频次加快,金额屡创新高

在2019年之前,即《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生效的20年间,联邦贸易委员会依据《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平均每年采取一到两次执法行动,监管力度较弱,罚款金额及频次偏低。

而自2019年始,罚款金额屡创纪录,同时一年采取三次执法行动。2019年9月,YouTube因违反《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的规定,未经儿童父母的同意违法收集儿童个人信息,最终向联邦贸易委员会支付高达1.36亿美元的和解金。

概念内涵外延扩大,相关立法规制范围相应增大

结合互联网时代的特点,在立法及司法判例中对一些概念、规定的内涵外延作了扩大解释。

如儿童色情制品,早先仅涵盖实物,后期通过立法将儿童色情制品的定义扩大到包括虚拟计算机图像,并推动持有儿童色情制品入罪,还在此后法律修订中扩大持有的范围,降低证明标准,未保存和下载儿童色情制品而仅是试图浏览也可能被认为有罪。

针对新兴问题风险挑战进一步加强平台企业监督

如2019年联邦贸易委员会与Facebook“剑桥分析事件”达成50亿美元和解金的内容包括新设立独立于管理层的隐私委员会,以审查和监督等方式管理隐私问题。

议员也纷纷提出相关法案试图在信息内容治理、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对互联网平台责任明确更高要求。

如《过滤气泡透明度法》拟要求大型社交平台在使用算法进行内容定向推送过程中更加公开透明。

《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2.0 拟将《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对平台“实际知情”用户为儿童的标准修订为“推定知情”,并禁止各类在线平台使用、向第三方披露或收集15岁以下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以进行针对性营销。

美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立法带来的启示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制度设计建构在本国国情、价值取向之上,根据形势的变化不断修正完善

美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探索,在历史实践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形成共识的成熟制度设计上升为立法,与宪政文化及民众价值取向相冲突的、暂未形成共识的以行业自律作为补充,避免保护失灵。

立法监管需在实践中及时了解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最新动向,权衡利弊得失,在法律政策中反映时代需要。

美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框架是历史实践选择下的产物,我们在参考借鉴时不能孤立地看制度本身及其产生的治理效能,还应当从整体上看到美国独有宪政文化和价值取向等国情如何影响制度框架的建构。

各国国情存在较大差别,本本主义的“西学东渐”并不可取,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领域只有最适合本土国情、能解决本国实际问题的制度才是科学的。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中应体现特殊保护、多方共治的思路及利益平衡、包容审慎的原则

针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特殊保护贯穿于各国立法实践之中,但未成年人在线上线下并非孤立的存在。美国相关实践表明,仅仅片面局部地了解未成年人群体,无法做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

相关工作牵一发而动全身,受制于国家整体宪政文化和民众价值取向,需解决好与成年人权利的平衡问题,掌握好家长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等各类保护的权利义务及相互之间的关系,处理好私权自由与公权规范、立法监管与行业自律之间的关系。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问题随着互联网发展不断变化,有些可能是长期的,有些可能是短时的,有些需及时干预,有些会自然烟消云散。

在此背景下,包容审慎并非一句空洞口号,考虑成熟的可及时上升为长期性立法,看不明白未形成共识的,不妨“让子弹飞一会儿”,先以短期性政策性文件、行业自律的形式加以引导。

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或是构建全球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最大共识

网络空间深刻影响人类的思维方式、行为方式,各国也在推动完善本国的互联网治理模式。

由于各国发展阶段不同以及价值取向的区别,互联网治理体系存在一定的差异。

在美国,所谓言论自由是不容置喙的政治正确,早前相关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立法虽被司法判例认定违宪,但能走过国会立法阶段还是能证明美国对未成年人利益的重视,2018年《通信规范法》第230条首次修订再次表明美国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决心。

我国更是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各个立法层级、监管执法都有积极进展,正在加快形成系统完备的治理体系,为全球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提出“中国方案”。

即便是互联网治理模式存在显著差异的中美两国,对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也具有共同的关切,可以说让未成年人拥有更清朗、健康的网络环境是世界各国的广泛共识,是全球推进互联网治理的最大公约数,具有高度一致的利益和关切。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可作为构建全球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前哨站”,各国携手推进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信息内容治理等重点问题的制度设计,加强人工智能、5G、大数据等新技术新应用背景下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问题的研究,为全球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中成长成才撑起一片法治蓝天。

✿本文信息来自《网络传播》杂志9月刊,原标题为《美国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立法》,沈达,作者单位为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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