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向文洁

摘要

出于多方利益权衡以及对于国家主权保护的考虑,RCEP机制实际上是在CPTTP路径框架上的选择性撤退,具体表现在数字贸易条款上,则出现了实质性内容的删减变更、条件限定以及效度削减等变化。这一方面能够实现以最小成本获得合法协议的目标,但另一方面,也会使得RCEP协定存在先天不足的缺陷,在国际形势不确定性加持下,RCEP协定实际上面临着较大隐患。未来美国是否会重返CPTPP,又是否会对RCEP进行领地侵略,值得后续关注与研究。

图源: https://images.app.goo.gl/1A7Ga9StHfdj5hC79

东盟10国和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共15个成员国,历经8年谈判磋商,最终于2020年11月15日顺利签署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RCEP作为东亚成员主导的多边自由贸易协定,其目标宗旨与CPTTP基本保持一致,即削减关税及破除非关税壁垒,最终推进亚太地区的经济一体化程度。但这两个机制在内核表达上实际存在着较大差异,以此反映在数字贸易条款方面则具体表现为:RCEP机制是在CPTTP路径框架上的选择性撤退。通过对比分析不难看出,RCEP制度实际上面临着较大隐患,其风险评估也预示着更多不确定性,所以RCEP机制的改革方向将要驶向何处,以及如何抵御CPTTP机制的“领地侵略”,是RCEP机制在未来需要面对的核心问题。

一、基于数字贸易条款的文本对比分析

RCEP与CPTTP都在一定程度上涉及数字贸易相关内容:RCEP集中在第12章,而CPTTP则集中在第14章。总体而言,在数字贸易部分,RCEP的框架设计和语言表达基本是建立在CPTTP之上的,两者在宗旨目标、主体范围限定、合作、无纸贸易、电子认证和电子签名、非应邀商业电子信息、国内监管框架、网络安全等条款方面基本保持一致。但是出于多方利益权衡以及对于国家主权保护的考虑,RCEP机制实际上是在CPTTP路径框架上的选择性撤退,具体表现在数字贸易条款上,则出现了实质性内容的删减变更、条件限定以及效度削减等变化。

(1)条款删减

对比CPTTP的数字贸易条款,RCEP出现的实质性内容删减主要包括以下条款:非歧视性待遇问题(见CPTTP 14.4);源代码问题(见CPTTP 14.17)。

首先,CPTTP非歧视原则诉求的不仅是承诺给予第三方最惠国待遇,保证协议内所有缔约方之间的平等地位,同时强调自由竞争价值导向,并尽可能排除各国对于本国产业的特殊政策扶持。CPTTP非歧视原则的推广很可能导致发达国家内容产品和版权产业最大限度地占领发展中国家市场,削弱后者的数字产业竞争力。RCEP删减了非歧视待遇条款,实际上是意图维护处于弱势地位的非数字内容强国(尤其是以东盟国家为代表)的国家利益。

其次,CPTTP关于源代码的规则,核心内容是不得强制要求国家公开和转让源代码,其主要目的在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以及巩固发达国家的信息垄断地位。因为构成源代码的算法密钥等数据,通常都包含着先进的数字技术和高回报的商业秘密,这些信息的披露,将会使得拥有者丧失对数字技术的所有权以及竞争优势。不同于CPTTP中对发达国家设置的“保护”门槛,RCEP考虑到缔约国多层级的经济水平状况,意图满足发展中国家期望破除知识垄断,缩小发展差距的经济需要,故将源代码条款予以删减,平衡国家之间的利益诉求差别。

(2)内容变更

对比CPTTP的数字贸易条款,RCEP条款内容出现原则性变更主要包括以下条款:关税征收问题(见RCEP 12.11 和 CPTTP 14.3)以及争端解决问题(见RCEP 12.17 和 CPTTP 14.18)。

首先是关于数字产品关税征收的条款设置上,CPTTP将其规定为禁止缔约方对另一缔约方的数字产品施加关税,而在RCEP 12章第一款中,语言表达则转变为基于“2017年12月13日世贸组织部长会议关于电子商务工作计划的部长决定”,维持“不对缔约方之间的电子传输征收关税的现行做法”,并且在第一款后又追加条款说明:每一缔约方可在此计划框架下,根据各国实际情况调整关税征收政策,并且又再次强调第一款不得阻止缔约方对电子传输征收税费、费用或其他支出。据此可以看出,RCEP维持免除电子关税的政策主张,但也尊重各国对国内数字经济管理秩序的主权维护以及数字自由化流通的有效控制。

其次是争端解决条款,RCEP在此部分与CPTTP之间差别极大,即CPTPP 允许大部分国家(除越南和马来西亚)在电子商务领域所产生的分歧进行争端解决。而RCEP则规定,“任何缔约方不得就本章项(电子商务章项)下产生的任何事项诉诸第十九章(争端解决)的争端解决。”“缔约方之间存在的分歧应首先进行善意磋商真诚协商,如未能解决分歧,参与磋商的任何缔约方可根据第十八章第三条(RCEP 联合委员会的职能),将该事项提交至 RCEP 联合委员会。”

(3)条件限定

CPTTP与RCEP数字贸易条款内容的差别,在正文部分中主要反映在条款删减和内容变更两个方面,而在脚注部分(见RCEP 12. 14; 12.15 脚注),RCEP在“计算设施的位置”和“通过电子方式跨境传输信息”条款中都加入了CPTTP章节中从未出现的条件限定说明,如“就本项而言,缔约方确认实施此类合法公共政策的必要性应当由实施的缔约方决定”“该缔约方认为对保护其基本安全利益所必需的任何措施。其他缔约方不得对此类措施提出异议”。这两项条件限定说明都突出强调了自评原则和主权国家安全利益导向原则。

这意味着,无论缔约国出台允许跨境信息传输流通的政策还是选择背道而驰,只要缔约方政府承认其合法性,哪怕与RCEP条款违背,都可被视为合法行为。同时,本地计算设施位置和数据传输流通的相关规定也受到国家安全例外的约束,即主权国家可以采取其认为必要的措施来维护其安全利益,其他国家不得对此种提出异议。

一方面,这两项条件限定说明实际上最大程度地调节了国家权力与国际机制之间的权力平衡,尤其是在东亚国家主权意识浓厚的文化背景下,此项补充说明能够更好地协调各国利益分歧,以便在某些重要问题上达成共识。另一方面,此种条件补充一定程度上削弱了RCEP协议的约束力,为RCEP机制规范缔约国电子贸易行为和促进数字贸易自由化,提供了诸多限制。

(4)效度减弱

前三部分是CPTPP和RCEP协议在电子贸易章节之间的显著不同,这也能极大程度反映出两个机制之间核心利益诉求的差异,即CPTTP意图维护数字垄断地位,保证发达国家的数字发展优势,而RCEP机制则意图解决数字鸿沟问题,实现对发展中成员技术援助与能力建设的政策目标。

不同于前三部分关注条款的利益表达差异,此部分更加关注RCEP和CPTTP数字贸易章节之间的效度比较,即RCEP较于CPTTP机制存在明显效度减弱的趋势,突出表现在线上消费者保护条款(见RCEP 12.7 和 CPTTP 14.7)、线上个人信息保护条款(见RCEP 12.8 和 CPTTP 14.8)和通过电子方式跨境传输信息条款(见RCEP 12.15 和 CPTTP 14.11)。

首先,就线上消费者保护条款而言,RCEP的措辞比CPTPP的规定说明要弱化得多:RCEP仅要求缔约方采取消费者保护措施,而未设定任何最低限度,也未要求通过消费者保护法来禁止某些特定欺诈性和欺骗性商业行为;

其次,就线上个人信息保护条款而言,RCEP的个人信息保护力度较于CPTTP呈滑坡趋势,RCEP中有关数字贸易自由化和数字交易隐私安全保护的政策权衡,实际上是一种语义规避;

最后,就电子方式跨境传输信息条款而言,RCEP协议的总体效果类似于CPTTP,只是RCEP的跨境信息传递条款设置,从“主动义务承担”转变为“被动义务承担”。如CPTPP中规定“各方应允许通过电子手段进行跨境信息传递”,而RCEP 则规定“一缔约方不得阻止涵盖的人为进行商业行为而通过电子方式跨境传输信息”。

二、RCEP数字贸易条款风险评估

RCEP实际上并未维持CPTPP的原有的高标准数字贸易条款设置,更多的是以一种妥协的方式意图达成共识,促进在更多领域下的合作发展。这种政治考虑,一方面能够实现以最小成本获得合法协议的目标,但另一方面,也会使得RCEP协定存在先天不足的缺陷,在国际形势不确定性加持下,RCEP协定实际上面临着较大隐患,其风险评估也显示出更多不良预兆。

(1)RCEP先天不足

RCEP数字贸易条款面临的隐患,其内部原因主要为RCEP机制的先天不足缺陷,具体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法律效力待定、监管力度弱化和执行机构缺失。

第一,根据相关规定,在RCEP协议签署后,仍需要15个成员国中至少9个成员依照其各自适用法律程序进行核准、接受或批准,并向保管方交存,协议在交存之日起60天后生效。其中,这9个批准成员国至少要包括10个东盟成员国之中的6个,和5个非东盟成员国之中的3个。所以RCEP协议目前只是一份理想法律文书和具体章程规定,实际上并不具备法律约束力,而RCEP协议若需生效,则需成员国推进法律程序审批,这其中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例如政府换届后不同领导人的利益取向以及政策偏好的转移,不同政治集团博弈结果以及法律程序的复杂繁琐都会为RCEP协议在各国国内批准制造相应障碍。

第二,基于前文CPTPP与RCEP数字贸易条款之间的对比分析可以说明,RCEP机制实际上是在CPTTP路径框架上的选择性撤退,这实际上是在国家主权思维与全球治理理念两极价值取舍表达下的反映,即基于东亚主权思维浓厚的文化背景下,国家为了保证国内数字经济管理的自主性,仍难以让渡权力至RCEP机制,故RCEP对于缔约国之间的数字贸易监管力度将受到国家权力制约。

最后,RCEP协议第十八章中对其机构安排有所规定,即主要包括部长会议、联合委员会和其他委员会或分委员会的结构设置。联合委员会将监督和指导协定的实施,包括根据协定监督和协调新设或未来设立的附属机构的工作。虽然联合委员会在RECP职能发挥中占据核心地位,但是联合委员会只是承担争端协调机制的功能角色,实际上并不具备强制执行力来规范国家间数字贸易行为。

(2)国际形势变化

虽然RCEP的权力构成以“东盟+1”FTA为基础的嵌套式结构为代表,但是在RCEP机制建设过程中,大国角力色彩和力量博弈模式难以抹去。这意味着,除去发展水平差异以及经济利益分歧外,各国间的权力冲突和价值文化碰撞也将影响RCEP的未来,以及未来合作层级的升级。另外,美国新政府换届后,拜登政府将会采取何种东亚政策导向,也会影响未来RCEP的发展走向。

三、RCEP的未来前景与改革方向

由于CPTTP成员国基本都为发达国家,故设置的高标准门槛具有较强的适用性,而且也因为其合作需求和利益表达基本保持较高的一致性,CPTPP机制拥有更全面的规范说明、具备更高水平的监管能力是一种应然之举。未来美国是否会重返CPTPP,又是否会对RCEP进行领地侵略,是RCEP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

在这种内外压力下,RCEP应该秉持何种价值观,又该如何改进自己的不足是RCEP机制改革中的重要问题。RCEP应该坚持多边主义、坚持发展为导向、强调开放包容性的原则上,推动构建新的全球性数字经济规则。一方面,RCEP应继续秉持着缩小发展差距,破除发展壁垒的宗旨目标,帮助发展中国家解决数字鸿沟问题。另一方面,RCEP应意识到自身内在缺陷,提升自身监管能力,规范各国之间的数字贸易行为,以及建立执行机构协调各国间的具体利益分歧,强化RCEP的风险预防机制,以应对未来国际形势的变化以及其他多边自贸协定的冲击。

参考文献

[1]https://www.mfat.govt.nz/en/trade/free-trade-agreements/free-trade-agreements-in-force/cptpp/

[2]http://fta.mofcom.gov.cn/rcep/rcep_new.shtml

[3]http://www.ccg.org.cn/archives/57455 CCG报告 | CPTPP与中国知识产权保护

[4]http://asiantradecentre.org/talkingtrade/comparing-digital-rules-in-trade-agreements

[5]https://www.bilaterals.org/?important-differences-between-the&lang=en

[6]http://sso.sz.gov.cn/pub/shkxy/llyd/xsyj/202010/t20201010_19331695.htm

[7]https://www.cigionline.org/articles/digital-trade-rcep-wtos-future

[8]https://law.jnu.edu.cn/_upload/article/files/10/b1/0b40e46e4242b13631af0cf7d50f/0061a977-1959-4314-9f75-0862888e7b3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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