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 张钢强

在今年联合国网络犯罪政府专家组第六次会议期间,中国政府积极宣介预防、打击网络犯罪的实践经验和基本主张,同与会各国就相关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中国公安机关也就当前打击网络犯罪国际合作与预防的总体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倡议主张等,与各国共同探讨。

一、打击网络犯罪需加强国际合作与预防

互联网给违法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各种传统犯罪不断向网上延伸,网络犯罪的种类和数量大幅增长,并呈现出新特点:一是牟利成为网络犯罪的主要目的,网上侵财性案件高发多发,例如黑客攻击破坏犯罪往往伴随敲诈勒索、盗卖公民信息、盗窃银行资金等违法犯罪活动。二是形成了分工合作的利益链条,网上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犯罪团伙分工协作、利益共享、协同共生,大大降低了网络犯罪的门槛和成本,犯罪组织化、职业化、产业化趋势凸显。三是跨地域、跨国犯罪更为普遍,犯罪分子大量使用国外网络资源实施犯罪,对打击网络犯罪国际合作提出更高需求。

面对日益严峻的网络犯罪态势,中国公安机关大力加强国际合作,依法打击跨国网络犯罪活动。自2007年以来,已收到并处理其他国家和地区通报的2000余起案件线索协查请求和情况通报。一是建立了多种国际合作渠道。通过双边警务合作、国际刑警组织等警务联络渠道、刑事司法协助渠道以及外交渠道,与各国政府在打击跨国网络犯罪方面开展了务实有效的合作。二是案件类型涵盖各个方面。主要包括网络诈骗、网络盗窃、儿童色情、侮辱诽谤、网络恐怖主义等。三是联合侦办了一批重大案件。近年来,与多个国家联合破获近百起重大跨国网络犯罪案件。例如,2013年发起由二十多个国家和地区参与的“天使行动”,一举摧毁4个儿童色情网站,抓获犯罪嫌疑人200余人。四是加强对外培训和交流。与一些国家建立了案件线索直接通报机制,加强交流和信息共享,为十余个国家提供打击网络犯罪执法培训,共同提升打击网络犯罪的能力水平。

面对网络犯罪产业化发展趋势,中国公安机关始终坚持“打防结合、防范为先”,注重对网络犯罪的生态化、链条化打击,着力整治黑灰产业链条,不断强化网络犯罪预防。一是在立法层面,立法机关制定《刑法》修正案,为打击网络犯罪的帮助行为和建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的网络平台、发布违法犯罪信息等行为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依据。二是在执法层面,公安机关持续开展“净网行动”,依法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黑客攻击破坏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网络犯罪活动,着重整治网络犯罪的人员链、资金链、技术链等黑灰产业链,净化网络生态。三是在企业责任方面,落实网络系统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责任,提升其网络防御水平。四是在宣传教育方面,建立面向公众的网络犯罪举报平台,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法宣传活动,提升公众的安全防范意识和技能。总体来看,现已初步建立起政府主导、企业协同、社会参与的网络犯罪防控体系。

二、当前网络犯罪国际合作与预防的问题

网络犯罪跨国境、匿名性及电子数据易灭失等特点,对打击网络犯罪国际合作和网络犯罪预防,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一)打击网络犯罪的国际合作问题

当前,打击网络犯罪的国际合作,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各国法律对网络犯罪的定罪不统一,给国际合作造成障碍。例如,一些中国人特意转移到境外,利用网络专门面向中国人实施犯罪,或者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均在境内,却利用境外网络资源实施犯罪。目前,国际合作所遵从的“双重犯罪原则”,已经难以适应打击跨国网络犯罪的现实需要。二是国际司法协助和执法合作机制需根据网络犯罪的特点进行必要优化。例如,一些儿童淫秽色情信息和暗网贩卖的公民个人信息存储于境外网盘,在侦查取证时,目前,以“文本交换”为主的刑事司法协助效率不高,难以适应打击犯罪的实际需要。三是跨国网络犯罪易产生管辖权冲突,一些犯罪分子故意“制造”这种冲突,以规避法律制裁。例如,一些网络诈骗犯罪分子通过金钱交易的方式获取他国国籍,他国往往因为管辖权问题而不愿提供执法协助。四是国际合作范围较有限,还没有将网络犯罪预防纳入国际合作范围,没有将网络服务提供者纳入国际合作体系。

(二)网络犯罪预防的实践困难

在网络犯罪预防方面,也同样存在实践困难。一是犯罪分子的反侦查意识越来越强。例如,他们经常故意在不同犯罪环节使用不同的账号、通讯及支付工具,并跨越多国的多个网络平台作案,给犯罪预防带来很大困难。二是网络技术应用的发展给预防网络犯罪带来挑战。犯罪分子利用暗网、数字货币等新技术新应用实施犯罪,使犯罪活动更加难以发现和预防。三是各国法律关于预防犯罪的规定不统一。例如,各国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预防、阻断网络犯罪的规定各异,特别是对网络日志信息留存的期限、标准等规定不同,制约了预防及打击跨国网络犯罪的成效。

三、加强打击网络犯罪国际合作与预防的倡议

我国支持在联合国框架下制定全球性网络犯罪公约。为进一步提高打击网络犯罪国际合作与预防的效能,我们在制定全球法律框架方面提出以下主张和倡议。

(一)在联合国框架下制定全球性网络犯罪公约

2019年12月,第74届联合国大会通过74/247号决议,决定设立一个代表所有区域的特设政府间专家委员会,于2020年正式启动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的拟定与谈判工作。对此,我国高度赞同并将积极参与相关工作。在联合国框架下制定全球性网络犯罪公约时,一方面,要适度扩展网络犯罪的定罪范围,不仅包括针对计算机的犯罪,也要涵盖国际合作中常见多发的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例如网络诈骗、盗窃、敲诈勒索、贩毒、贩枪、儿童色情、恐怖活动等犯罪,广泛开展国际合作。另一方面,要尊重国家网络主权和司法管辖权,“网络犯罪无疆界,网络空间有主权”,不允许在违背他国法律的情况下,直接向企业或个人调取位于他国境内的数据。

(二)进一步提升打击网络犯罪国际合作的效能

网络犯罪跨国境、证据易灭失,提高打击网络犯罪国际合作的效能至关重要。要建立打击网络犯罪国际合作快速响应机制和联系渠道,通过在国家主管部门之间搭建信息化系统等方式,实现跨境取证法律文书和电子证据的在线流转,大幅提升国际合作的效率。要优化国际合作程序,对保全电子数据、调取日志信息、调取用户注册信息等不涉及人身自由、财产权利的协助请求,呼吁各国在本国法律框架内最大限度提供协助。要扩展国际合作的范围,国际合作的主体不仅限于政府部门,还应将网络服务提供者等私营部门纳入合作体系,但是,在对外提供司法协助时,应由国家主管部门统一归口,不得由私营部门直接对外提供协助。要强化网络资源发达国家的协作责任,使其为预防、打击跨国网络犯罪承担更大的责任,做出更大的贡献。

(三)高度重视网络犯罪的预防工作

网络犯罪仅仅依靠事后打击难以取得显著成效,只有加强事先预防,才能从根本上遏制网络犯罪。网络犯罪的预防不仅仅限于对民众的宣传教育,而是要加强部门协作、综合治理,强化网络服务提供者预防犯罪的责任。要在立法上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发现、预防、阻断网络犯罪的义务,特别是统一规范各国网络服务提供者日志信息留存的内容、期限等标准。要加强网络安全保护,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制度,提升网络信息系统和网络数据的安全防御水平。要加强跨部门多领域协作,建立政府与私营部门,以及国际间的网络威胁信息共享机制,共同开展新型威胁技术及作案手法的研究。要加强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援助和培训,不断提升其预防、打击网络犯罪的能力。要与世界各国一道,共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携手推进预防、打击网络犯罪合作,为广大网民营造安全、可靠、清朗的网络空间。

(本文刊登于《中国信息安全》杂志2020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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