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2021年2月9日,越南公安部发布了《个人数据保护法》草案,并向公众征求意见。该法律草案包括6章和30条,适用于与个人数据有关的机构、组织和个人。根据法律规定的罚款方案,根据违法行为的类型和严重程度,可处以5000万越南盾至1亿越南盾不等的罚款。公众对该法律提出意见的截止日期为4月9日。
该法草案规定了个人数据的定义、个人数据处理、个人数据保护措施、个人数据保护委员会、个人数据泄露的处理,相关机构、组织和个人保护个人数据的责任。
该法草案明确定义了许多概念,例如个人数据的概念,这些概念应理解为关于个人的数据或与特定个人的身份或可能身份的识别有关的数据。基本个人数据包括:全名,中间名,姓氏,别名;出生日期; 死亡或失踪的日期;血型,性别;出生地,出生登记地,永久居民号,现在的住所,家乡,联系地址,电子邮件地址;学术水平;国家; 国籍; 电话号码; 身份证号,护照号,公民身份证号,驾驶证号,车牌号,个人税号,社会保险号;婚姻状况; 反映网络空间活动或活动历史的数据。
敏感的个人数据包括有关政治和宗教观点的个人数据;健康状况; 遗传 生物识别;性别状况;金融; 个人过去和现在的实际地理位置;社会关系,性取向等个人数据;与犯罪有关的个人数据。
对于个人数据的处理,草案第二章规定了数据主体与个人数据处理相关的权利;披露个人数据;对个人数据的访问受限;数据主体同意个人数据;数据当事人去世后处理个人数据;未经数据主体同意而处理个人数据;通知数据主体有关个人数据的处理;处理个人数据以进行科学研究或统计;自动个人数据处理,儿童的个人数据。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相关数据为敏感个人数据,请勿泄露他人的个人数据;损害数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以下情况下未经数据当事人同意可以处理个人数据:根据法律规定;为了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安全;法律要求这是紧急情况,威胁生命的危险或对数据主体的健康或公共卫生的严重影响;服务于调查和处理违法行为;遵守特定的规定,该规定规定未经数据主体在越南签署的国际协议或条约中的同意而处理个人数据;处理个人数据以进行科学研究或统计...
在以下情况下,未经数据当事人的同意,可以共享个人数据或将其访问权授予第三方:根据法律或国际协议,越南是国际条约的成员方;保护数据主体的生命,健康或自由;不会影响数据主体的权益,并且不可能获得数据主体的同意;处理个人数据以进行科学研究或统计...
为处理违反个人数据保护法的行为,机构和组织会根据可对其施加行政制裁或惩罚的程度,违反有关个人数据保护法规的规定,并依法加重处罚。违反个人数据保护法的行为适用于在越南开展业务的所有国内外组织,企业和个人。除规定的罚款水平外,如果个人数据处理者屡次违反,并造成严重后果,则可处以最高越南个人数据处理者总收入的5%的罚款。
因此,该法令草案第22条规定了对违反个人数据处理规定的行政处罚的额度,其中,对于与数据主体有关与个人数据处理有关的权利侵害,处以50,000,000越南盾至80,000 .000 VND的罚款; 违反个人数据披露规定;资料当事人去世后违反处理个人资料的规定;未经数据当事人同意,违反处理个人数据的规定;违反有关自动处理个人数据,儿童个人数据的规定;违反有关存储,删除和销毁个人数据的规定。
对未能采取技术措施和制定有关个人数据保护的法规的,处以8000万越南盾至100000000越南盾的罚款;违反有关注册敏感个人数据的规定;违反跨境个人数据传输规定等。
基于此,DataLaws成立本译组,专门对越南《个人数据保护法》草案进行全文翻译,期待为数据法实务界及理论界的各位同仁提供参考。
借此机会向翻译小组的同仁致敬,他们分别是:辜凌云(组长)、牛牧歌、姚凯、Sam Lee、赵彤彤。感谢他们对公益项目的无私奉献!
请注意:由于之前的成果遭遇大面积非法售卖,为了保护DataLaws公益翻译小组共同的著作权,数据法盟从即日起不再提供中译本的PDF文件,只向参与过公益翻译的同仁定向提供,感谢大家的理解和支持!
何渊,数据法盟主理人,上海交大数据法律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以下是越南《个人数据保护法》草案中译本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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