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0日,“数字经济发展与个人信息保护”研讨会在北京举行。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数字经济与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权表示,网络平台数据报送涉及政府、平台、公众等多方利益,需要合理确定数据报送范围来实现多元利益均衡,同时政府应明确索要数据的原则与程序。
数据索要程序不健全易引发误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下简称“网安法”)第38条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对其网络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风险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评估,并将检测评估情况和改进措施报送相关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刘权提出,这类报送属于“常规报送”。
另一类为“临时报送”,指应不同政府部门的临时执法协查请求,报送指定数据。比如网安法第28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相比常规报送,临时报送因时效性和紧迫性高,更容易引发误解和冲突。
2017年5月27日,深圳一名女性骑行ofo共享单车,将行人撞倒后弃车逃离现场。在对事故进行调查的过程中,深圳交警称ofo拒不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对此,ofo回应,基于保障用户信息安全,公司对于内部资料查询与审核有严格的程序规定,并称已在事发当天提供了相应数据。
“数据索要程序不太健全,可能会造成一些误解与冲突”,刘权说,比如政府部门一个电话就可能要求平台提供相关数据,平台有时候非常为难。
近年来,一些企业和政府机关在数据报送上存在分歧的事件时有发生,但网络平台数据报送问题却鲜少在公开场合被集中讨论。有企业法务透露,这个问题在企业内部其实是个热门话题。
阿里巴巴集团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顾伟在会上表示,阿里巴巴当前面临着来自政府部门较重的数据报送压力。“平台为海量商家日常经营活动提供服务,我们也因此需要依法配合行政执法部门对有关商家的调查。这既是平台的法律责任,也是社会责任”,他说。
顾伟认为,只有当基于公共利益及其他受法律保护目的的数据报送需求,明显大于涉及的企业或个人合法权益,并基于正当程序且相关主体可寻求有效法律救济渠道时,平台才应该作出响应。
数据报送应明确情形、范围和方式
“在互联网时代,网络平台可能已经成为最大的数据掌控者,因此网络平台数据报送涉及多元利益”,刘权表示,政府需要平台提供相应数据来进行决策、行政协查和司法协助,但由于数据本身可能涉及平台的商业秘密,甚至是平台经过智力劳动所形成的,数据报送可能会对平台造成损失;而对于公众来说,数据报送也可能侵犯隐私权。
顾伟也从平台的角度提出了自己的疑虑。“比如传销,按照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但现在都是网络传销,互联网平台方提供数据信息的范围到底是多大?有关数据信息能不能提供?依据什么程序提供?”
刘权将这些问题总结成三点:一是数据报送不规范。一方面,平台存在不履行或不及时履行报送义务的情况,可能会导致公众利益受损,另一方面,政府过度、重复索要平台数据现象较为常见,甚至平台本身可能没有存储这些数据。二是数据索要程序不健全;三是数据的安全性保障水平不高。
“数据报送的前提是厘清数据的性质是什么,数据属于公众的个人信息还是企业的财产。”刘权指出,科学界定数据权利属性及其归属是数据报送的首要前提。他认为,只有合理确定数据报送范围,才能实现政府、平台、公众等多元利益均衡,而政府索要数据应遵循合法性原则、比例原则、保密原则、正当程序原则。
“行政监管需要企业提供数据,这是非常必要的,企业应该有义务配合政府做这些事情”,滴滴出行法律政策研究中心主任郝作成也表示,数据报送需具有目的正当性和程序正当性,明确收集的具体情形、相应机关、数据范围和报送方式。
郝作成指出,行政机关内部还应该有审核程序,“不是发个函就定了”,必须强调政府收集数据有保密义务。此外,个人作为信息被收集的主体,需要具有一定的知情权和救济权。
采写:南方都市报实习生 钱柳君 记者 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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