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复旦大学国际问题研究院教授 蔡翠红
尊重网络主权是在网络空间尊重《联合国宪章》所确立宗旨与原则的表现。网络主权原则是建立全球网络空间秩序的重要基础 , 也是解决网络空间国际问题的突破口。网络主权绝不是政治口号,而是基于诸多国际文件和各国实践的客观存在。网络主权的实践也绝不是纸上谈兵,而是需要一个推动基于网络主权原则国际协作的具体落实框架,一个“理念—制度—行动”的三维框架。
一是要以理念认同为基础,推动和巩固网络主权国际共识的形成。
理念认同是国际社会自觉合作的最高境界,是指国际社会各行为主体根据自身利益需要,在人类共同的物质和精神基本需求下产生对网络主权理念的理解、信任和赞同,主动使自己的政策理念与网络主权理念保持协调一致。推进基于网络主权的国际协作,首先需要着力推进网络主权的相关理念共识。
首先,在理念上,应明确网络主权的辩证性和要义,推动国际社会对网络主权的全面理解。网络主权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既包括独立权、平等权、管辖权和防卫权等权利维度,又包含“不侵犯别国”“不干涉他国内政”等普遍承认的主权义务和“审慎预防义务”等网络空间的特有义务;网络主权是对内主权和对外主权的统一,网络主权的对内属性是指根据本国的情况和意愿,自主选择网络发展道路、治理模式和公共政策,体现为立法规制权、行政管理权和司法管辖权;网络主权的对外属性则是各国在网络空间享有的生存、安全与发展的权利和维护其自身网络秩序、安全和发展的权利不受其他任何国家或组织控制和干涉的权力,体现为独立权、平等权和防卫权;网络主权是绝对性和相对性的统一,网络主权的不可剥夺性和平等性显示了绝对性的一面,但是网络主权并不是不受限制,各国对现行国际法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的遵守就是对网络主权相对性的最好承认和实践。
其次,应通过对话与合作,推动国际社会摒弃对网络主权的成见,并共同促成网络主权的国际共识。倡导和实践网络主权,并不意味着各国在网络空间各行其是、以邻为壑,而是旨在尊重各国主权的基础上,平衡各国主权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关系,有利于各方享受数字时代的发展红利,进而维护网络空间的和平、安全与发展。倡导和实践网络主权,并不意味着各国政府对网络空间无限制的管控,也不意味着其他行为体的缺位,而是发挥多方多边行为体在不同网络问题治理过程中的相互协调和优势互补。倡导和实践网络主权,更不是中国的专利或少数国家的专属话语工具,越来越多的所谓民主制国家也认识到网络主权的存在和必要性。网络主权不仅得到了许多重要的国际文件的确认,而且世界各国也纷纷通过立法、行政、司法等活动在实践中行使网络主权。因此,应鼓励开展全球、区域、多边、双边与多方等各层级的网络主权相关合作与对话,在承认各国行使网络主权的实践将长期存在多样性的同时,正视网络空间休戚与共的事实,求同存异,相互尊重,相互谅解,积极互动,共同促成网络主权的国际共识,提升网络空间国际合作的信心和动力,共同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和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
二是要以制度构建为保障,在网络主权的基础上,积极构建有助于包容性国际协作的网络空间国际规则和制度。
国际制度是在国际关系特定领域里由行为体愿望汇聚而成的一整套明示或默示的原则、规范、规则和决策程序。国际制度可以塑造国家间的认同和文化,进而影响国家的行为。国际制度还可以帮助国家间交流信息,减少谈判成本和交易成本,有助于克服国家间在应对网络空间问题上的集体行动的困难,从而增加合作的可能性。在制度层面,主要包括两个重要环节。
首先是制度构建,即网络空间新制度的构建以及原有传统领域制度的网络空间适用。网络空间国际制度是网络空间秩序的主要支柱,是维系国际秩序有效运转和整体有序的重要保障。各国应以联合国为主渠道,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基础,积极推动构建网络空间基础设施和行为主体合理权利的安全保障机制、数字技术和数据信息等交流共享与合作机制、网络空间恶意活动的风险防范机制、网络犯罪的打击惩治机制、解决网络空间争端的磋商与调停机制等制度规范。同时,网络主权本身的制度化也应该融入上述国际制度体系的设计中,从而推动形成全球的、适用于各国主权的治理模式。
其次是制度执行。制定构建的目的不是摆饰,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制度执行的有效性主要可以从四个方面来分析:是否服务并促成合作、是否规范制约作用、是否惩罚不合作行为、是否有示范作用。就已有规范看,网络空间国际机制的现状不如人意。各国应秉承坦诚和善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证相关准则或制度的严格执行,以实现国际规则的长效约束力,从而推动网络主权权利的平等实现,推动国际社会对网络主权义务的共同遵守,为人类共同利益推进网络空间合作,避免霸权主义、零和思维、冷战思维等对网络空间和平发展带来不利影响,促进网络主权的相互协作和良性发展。
三是要以合作行动为途径,在行动实践中积极推进各国网络主权的协调发展与合作。
国际合作依赖并通过具体的行动和努力实现。实践是网络主权的基础,同时又是网络主权的出发点和归宿点。基于网络主权的国际协作最终需要落脚于行动实践。
网络主权存在于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中,两者互为条件和保障。网络主权的有效保障有赖于国际社会在网络主权基础上的合作与努力,即将网络主权的理念和原则融入以下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合作实践中:发展共同推进,采取更加积极、包容、协调、普惠的政策,加快全球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推动数字经济创新发展,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安全共同维护,倡导开放合作的网络安全理念,坚持安全与发展并重,共同维护网络空间和平与安全;治理共同参与,坚持多边参与、多方参与,加强对话协商,推动构建更加公正合理的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成果共同分享,坚持以人为本、科技向善,缩小数字鸿沟,实现共同繁荣。
正如国务院副总理刘鹤在世界互联网大会开幕式中所指出的,“科技向善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内在要求”,上述共同合作和行动实践,其目标亦是共同推动网络主权的“善意合作”。善意合作首先是安全合作,在各国网络空间安全密切关联和不可分割的形势下,合作打击网络犯罪、网络恐怖主义,抵制网络间谍和网络战始终居于主导地位;善意合作是有效合作,有效的合作依赖于信息和技术,各国应推动相关信息共享和技术合作,消除网络空间合作中的人为障碍;善意合作还是互利合作,所有国家都有权从网络空间的繁荣中受益,网络空间合作的价值原则应保持中立,并不预设特定选择;善意合作更是无害合作,在一国的措施对他国网络空间造成不利影响或其领土内发生但造成跨界损害时,应及时通知或警告,以便后者做好评估、预防和应急工作。同时,在一国行为严重影响他国利益时,还应提前协商。通过实践行动中的善意合作,推动实现网络空间的共享、共治和共赢。
以上所述理念、制度和行动三个方面,相辅相成,是切实推进基于网络主权国际协作不可或缺的三驾马车。不可否认的是,我们生活在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中,各国存在共同利益,各国相互依赖,同时,民族国家在可预见的将来也不会消亡,因此,有理由相信,国际社会终究会形成基于网络主权的合作意愿和兼容制度,并最终达成国际合作的成功。
(本文刊登于《中国信息安全》杂志2021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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