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数据立法进程
目前贵州、天津、海南、山西、沈阳、吉林、安徽、山东、深圳、福建和上海等十多个省市都颁布了数据条例。其中,贵州在2016年3月1日就已经正式施行;浙江的大数据条例草案正处于审议阶段,北京也已将大数据条例列入立法日程。
从地方数据立法适用范围来看,其他各省市均仅为“大数据条例”或“大数据发展条例”,仅侧重对大数据、公共数据的利用和开发,唯有上海和深圳的数据立法为“数据条例”,不局限于大数据,还将个人信息、数据安全涵盖在内,既与当前三大上位法律(《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相衔接,又综合考量了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开发利用的法益平衡。因此,将《上海市数据条例》与《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二者进行结合对比分析,更能帮助相关行业从业者研究和理解当前及未来地方数据立法思路和脉络。
笔者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上海市数据条例》与《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进行对比分析。
《上海市数据条例》与《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对比分析
1、 目录
目录的主要内容和体例基本一致,内容均涵盖个人信息、公共数据、数据要素市场、数据安全等五大章节,其中关于个人信息的章节上海定义为“数据权益保障”、“个人信息特别保护”,由于个保法的出台,上海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较深圳更为严格。
2、 立法目的
上海要求“保障数据安全”,深圳关注“开发利用”,同时,由于数安法和个保法的出台,上海增加了两大上位法依据,更侧重于数据安全。
3、 定义
在定义方面,上海主要沿袭上位法《数据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涵盖“数据”、“数据处理”、“数据安全”、“公共数据”;深圳把个人数据、敏感个人数据、生物识别数据、匿名化、用户画像都进行了定义,定义更加充实和全面,由于深圳数据立法在个保法之前,故相关定义与个保法不完全一致。
4、 监管部门
上海和深圳均体现了各部门、机构的监管职责,上海细化和具体到职能。上海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全市数据发展和管理工作;深圳由市人民政府设立市数据工作委员会负责研究、协调本市数据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市数据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承担。
5、 数据权益
虽然关于数据权益的权属问题,无论是国内还是国际法学界都存在一定争议。但深圳和上海均明确了个人信息的人格权益和财产权益,这或是未来地方数据立法趋势之一。另外,关于数据的财产权益,上海增加了“数字经济发展中有关数据创新活动取得的财产权益”,从立法上支持和鼓励数据创新活动。
6、 数据交易
上海和深圳均明确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依法开展数据产品交易;二者均采用“负面清单”的方式规定了可以数据交易的对象。其中,深圳规定的数据交易的前提为合法处理数据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
7、 个人信息保护
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上海与深圳均凸显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并进一步规范基于个人信息的自动化决策和个性化推荐的使用,其中,深圳对自动化决策用户画像等规定更为细致,特别突出了透明度的要求,且深圳还要求不得对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推荐个性化产品;
在敏感个人信息保护方面,上海与深圳均对生物识别信息的保护和处理作出了明确规定,上海特别要求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技术不得作为商场、楼宇等唯一验证方式。
8、 公共数据管理
针对公共数据,在公共数据的管理、开放与利用方面,两份条例也均保持了相同的原则(分类管理、目录管理等),这也是目前数据管理的基本思路。值得一提的是,上海设计的“基础库、主题库、专题库”的三层治理架构较为新颖。
9、 公共数据共享和开放
在公共数据共享层面,上海与深圳均确立的原则包括:(1)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2)通过大数据中心(资源平台)共享;(3)公共数据按照开放类型分为无条件开放、有条件开放和非开放(不予开放)三类。
此外,上海创新性地明确了公共数据的授权运营机制,通过构建统一协调的公共数据运营机制,推进公共数据和其他数据融合应用,充分发挥公共数据在推动城市数字化转型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驱动作用,同时明确,市政府办公厅应当组织制定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办法,相关配套措施亦在研究制定。
值得注意的是,上海作为后发的数据立法,在继承和参考深圳数据立法的基础上,亦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和当前行业现状添加规定了独有的内容,包括设“浦东新区数据改革”专章,支持浦东新区与国家有关部门建立数据共享机制。按照国家要求在浦东设立数据交易所,为数据交易提供场所与设施,组织和监管数据交易。在临港新片区率先推进国际数据港建设;设“长三角区域数据合作”专章,明确本市与长三角区域其他省共同建立统一的数据标准体系和共享开放机制,共同推动建立跨区域数据异议核实与处理机制、数据对账机制,数字认证体系和电子证照等的互认互通等。
随着数字经济的迅猛发展,数据在人类社会生活中越来越重要,地方数据立法也将直面数据确权、数据定价、数据互信、数据监管、数据安全等全世界均存在的关键共性难题,虽然无论是上海还是深圳,乃至各地的数据立法均不可避免地存在同质化、滞后性等问题,但每一次地方数据立法的探索都是对上一次的继承和创新,地方数据立法将在实践应用与理论研究中不断发展和积累,最终形成一个相对完善的数据法律体系,为数字经济社会的发展保驾护航。
(本文作者:上海冰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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