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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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空间适用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的法律路径

张华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本文发表于《中国法学》2022年第2期,因篇幅限制,注释省略。作者身份信息为发文时信息。

内容提要

网络空间如何适用禁止使用武力原则这一问题深受“实证主义路径”下商谈进程的影响。各国新近就网络空间国际法适用问题所发布的立场文件倾向于采纳效果标准。由于效果标准固有的缺陷,以及在解释和适用方面存在多重法律不确定性,国际社会应谨防过早将其转化为实证法的倾向。“实证主义路径”的法律困境需要“情境主义路径”来化解。综合考虑相关因素的“情境主义路径”强调个案分析,在现阶段较为适合对网络攻击进行客观准确的定性。基于禁止使用武力原则适用于网络空间这一基本立场,中国在网络空间国际造法进程中应及时就相关国际法问题传达中国方案,适时发表立场文件,以引领网络空间国际法的发展潮流。

关键词

禁止使用武力原则 网络空间 实证主义路径 情境主义路径

目 次

一、引言

二、“实证主义路径”下的商谈进程

三、效果标准适用于网络空间的法律困境

四、应然与实然之间的“情境主义路径”

五、中国在网络空间国际造法进程中的立场表达

六、结语

一、引

继陆地、海洋、天空和太空之后,网络空间成为国家战略意义上的“第五空间”。“一个安全稳定繁荣的网络空间,对各国乃至世界都具有重大意义。”作为国家主权的新疆域,网络空间亟需国际法的规制。国际社会目前的共识是: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国际法适用于网络空间。不过,在现行国际法中,究竟有哪些规则适用于网络空间以及如何适用,尚存在很多争论。长期以来,法律实证主义者竭力将适用于物理空间的国际法规则进行扩大解释或类推适用,以确保网络空间不至于“无法可依”。此种“实证主义路径”在网络空间国际规则的商谈进程中影响较大,俨然成为国际法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主流,与其相关的主张对国家的立场和实践也产生了实质性影响。

随着战略价值的日益凸显,网络空间出现了令人瞩目的军事化态势。受此影响,关于“禁止使用武力原则是否以及如何适用于网络空间”这一问题,争论最为持久和激烈。各方争论的关键在于《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4款中的“使用武力”是否足以涵摄网络攻击这一全新的作战方式,抑或仅限于传统的动能性攻击。法律实证主义者在文义解释、系统解释、目的解释和历史解释之间“流连忘返”,或以类推适用来弥补《联合国宪章》制定者计划外的法律漏洞,逐渐衍生出“工具说”“目标说”和“效果说”。经过持续20多年的理论商谈,有关“禁止使用武力原则是否适用于网络空间”的争论逐渐偃旗息鼓,但国际社会对于“禁止使用武力原则如何适用于网络空间”这一问题仍存有分歧——尤其是网络空间适用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的法律标准问题。

网络空间虽然可谓物理空间的同态映射,但毕竟在本质上迥异于物理空间。相应地,“实证主义路径”也只能在有限的方面缓解网络空间国际规则的“供给不足”。近年来,国际社会明显加快了网络空间“建章立制”的进度。在联合国框架内,第六届联合国信息安全政府间专家组(UNGGE)进程和首届开放式工作组进程(OEWG)在2019年得以启动,并于2021年顺利完成报告。与此同时,自2019年以来,各国陆续就“网络空间的国际法适用”发布立场文件,并且在参与UNGGE进程和OEWG进程中表达相关主张。从各国有关网络空间适用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的立场阐述来看,效果标准大有成为国际习惯法的趋势。“实证主义路径”下的部分商谈成果逐渐为正式的国际造法进程所吸纳。

目前中国正在积极参与联合国框架下的网络空间国际造法进程。在2019年向联合国OEWG进程提交的立场文件中,中国对网络空间的军事化表示担忧。中国在肯定禁止使用武力原则适用于网络空间的同时,呼吁各方:“应从维护国际和平与预防冲突角度,重点研究如何落实和平解决争端,不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等原则”。质言之,由于禁止使用武力原则和自卫权、国际人道法的适用密切相关,任何有关网络空间适用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的讨论终将影响到自卫权和国际人道法的适用问题。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看似只是网络空间适用国际法的一个微观方面,实则在中国参与网络空间“建章立制”的进程中具有极为重要的战略意义,攸关网络空间的和平与安全。

有鉴于此,为避免网络空间军事化的升级,确保网络空间的和平属性,本文将深入探讨网络空间适用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的法律路径,以服务于中国参与网络空间国际造法进程的实际需要。具体而言,文章将概述国际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在“实证主义路径”下相关讨论的演变情况,同时考察各国最新发布的立场文件,揭示网络空间适用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的法律标准日渐趋同的现象。进而,文章将重点结合各国立场文件的相关表述,深入剖析渐成共识的效果标准所存在的法律不确定性,揭示“实证主义路径”的局限性所在,同时探讨“情境主义路径”的潜在作用。在此基础上,文章将根据中国的基本立场,详细擘画中国应如何就网络空间适用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的相关国际法问题进行建设性的立场表达。

二、“实证主义路径”下的商谈进程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军方在常规军事行动中运用网络攻击,有关“网络战”的讨论逐渐兴起。尤其在2007年爱沙尼亚遭受“分布式拒绝服务”(DDoS)攻击,以及2010年伊朗纳坦兹核工厂遭受“震网”(Stuxnet)攻击之后,国际社会有关“网络战”的讨论进入了高潮。作为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禁止使用武力原则遂成为“网络战”商谈进程中的核心国际法规则,相关讨论基本上遵循“实证主义路径”。

(一)网络空间适用禁止使用武力原则争论的演变

禁止使用武力原则作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既存在《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4款的明文规定,也构成国际习惯法规则,甚至在特定的场合被奉为强行法规范。在“网络战”讨论之初,争论的焦点在于网络攻击是否构成国际法上的“使用武力”(use of force)。作为传统军事行动一部分的网络攻击较容易定性,但那些独立开展的网络攻击则颇具争议。为确保网络攻击受到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的法律规制,国际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4款进行了不同的解释。

有学者基于文义解释和系统解释认为,《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4款中使用“force”一词,而其他条款则使用“armed force”,这表明“使用武力”不限于传统的“军事力量”,而是包括更为广泛的力量,例如经济力量和政治力量等。网络攻击即属于非传统的力量。这一扩大解释与常规的理解有龃龉之处。事实上,国际法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识是,《联合国宪章》是在交替使用“force”和“armed force”,相关用语并无实质性差别。考虑到《联合国宪章》的准备资料和缔约背景,其第2条第4款中的“使用武力”应当理解为使用“军事力量”,诸如经济力量、外交力量和政治力量所造成的强迫不属于“使用武力”的范畴,而毋宁是违反不干涉原则。

既然《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4款中的“使用武力”就是指使用“军事力量”,有学者在此基础上又对“军事力量”进行了扩大解释:“军事力量”不仅指传统的动能武器,而且可以诉诸生物武器、化学武器和放射性武器等非动能武器。鉴于后者均为大规模杀伤性武器,那么网络武器也应属于“军事力量”的范畴。更何况在“使用核武器咨询意见案”中,国际法院指出:《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4款“并没有提及具体的武器,适用于任何武力的使用,而无论武器为何”。这种扩大解释似乎更加符合《联合国宪章》的目的和宗旨,而且与科技的发展保持了同步。目前,国与国之间的网络攻击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构成国际法上的“使用武力”,这一点几无争议。国际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对“禁止使用武力原则是否适用于网络空间”这一问题逐渐形成了共识。各国立场文件和UNGGE报告也提供了肯定的答案。例如,根据2015年第四届UNGGE报告,在审议国际法适用于国家使用信息通信技术问题时,专家组确认各国应承诺遵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国际法原则,其中包括禁止使用武力原则。2021年第六届UNGGE报告明确指出:“在使用信息通信技术时,根据《联合国宪章》,国家在国际关系中不得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国家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但是,关于“禁止使用武力原则如何适用于网络空间”,或更精确而言,“如何判断网络攻击构成使用武力”这一问题,国际社会尚存在不少争论。争论的根源在于《联合国宪章》并未规定“使用武力”的门槛标准,一般国际法上亦无确定答案。归纳起来,国际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形成了三种学说:第一,“工具说”。这类学者坚持“使用武力”应从使用武器和手段的角度进行理解。只要网络攻击能造成类似于动能武器攻击所造成的损害,“网络武器”的使用就构成“使用武力”。第二,“目标说”。即针对一国关键基础设施(National Critical Infrastructure,简称“NCI”)的攻击即构成使用武力。第三,“效果说”。这一学说的特点是关注网络攻击造成的后果,即只要网络攻击造成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害之类的暴力性后果,就足以构成使用武力,而无论其攻击目标为何,也无需比较网络攻击与传统动能武器攻击是否相似。

这三种学说各有利弊,在“网络战”讨论初期争论较大,近年来则出现了相互融合的趋势。例如,主张“工具说”的学者在判断“网络武器”是否构成使用武力的“武器”时,实际上是依据攻击的损害后果来进行界定。又如,有学者在依据规模和效果来界定网络攻击的性质时,主张针对关键基础设施的攻击如果产生了严重后果,则明显地违反了禁止使用武力原则。攻击目标是关键基础设施这一事实构成加重因素,有助于将网络攻击定性为使用武力。在这种融合的趋势中,“效果说”日渐主流化。这一点在北约网络合作防御卓越中心(简称“CCDCOE”)特邀国际专家组所编撰的两部《塔林手册》中得到了印证。《网络战国际法塔林手册》(以下简称《塔林手册1.0》)第11条和《网络行动国际法塔林手册2.0版》(以下简称《塔林手册2.0》)第69条以同样的措辞规定:“如果网络行动的规模和效果相当于使用武力的非网络行动,则构成使用武力。”

(二)网络空间适用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的立场宣示

《塔林手册》是国际法上“专家造法”的典型。对此,英国总检察长杰里米·怀特(Jeremy Wright)在2018年不无感慨地指出:“直至几年前,国际社会还无法就网络空间是否存在可适用的规则这一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学术界迅速填补了这一空白。学者们为此讨论贡献良多,国家仍然保持缄默。”的确,在2018年之前,只有美国国务院法律顾问偶尔在发表演讲时阐述过网络空间国际法问题。澳大利亚在2017年也只是象征性地发表过一份非常简短的立场文件。《塔林手册》以其系统性和前瞻性引领着网络空间国际法的发展潮流。但这一“国家未动,学者先行”的异常状态近年来出现了明显的变化。

自2019年以来,各国陆续发布了有关国际法适用于网络空间的立场文件或声明,引起了国际法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高度关注。目前各国发布立场文件的方式有三种:第一,由外交部或国防部代表国家直接发布,例如澳大利亚、法国、芬兰和新西兰;第二,由国家元首,或者是负责外交、国防法律事务的高级官员在发表演讲时直接或间接地表达国家立场,例如美国(2012年、2017年、2020年)、英国(2018年)、爱沙尼亚(2019年)和以色列(2020年);第三,应联合国第六届UNGGE进程和首届OEWG进程的要求,向联合国提交有关国际法适用于网络空间的国家声明或意见,例如2021年澳大利亚、巴西、爱沙尼亚、德国、日本、哈萨克斯坦、肯尼亚、荷兰、挪威、罗马尼亚、俄罗斯、新加坡、瑞士、英国和美国向第六届UNGGE进程提交的“国家自主贡献”文件。

和学术讨论不同,由于国家立场文件代表了国家意志,构成国家实践和法律信念的证明材料,对国际习惯法的形成具有实质性的影响,因而更值得关注。值得一提的是,禁止使用武力原则,以及相关的自卫权和国际人道法问题在所有立场文件中均有或详或略的阐述,凸显了该原则的重要性。综观这些立场文件,除个别国家表述过于简略而无法识别其确切立场外,大多数国家均主张网络空间适用禁止使用武力原则时应奉行效果标准。

各国在立场文件中以相似的措辞明确主张:网络行动在规模和效果方面与传统军事行动相当的话,亦应属于《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4款所禁止的范畴。决定是否适用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的是行动效果,而非造成效果的方式。

应该承认,各国立场文件都是在两部《塔林手册》出台之后发布的,相关立场很大程度上受到了《塔林手册》的影响——各国均将效果标准奉为圭臬即为显证。不少国家甚至在立场文件中明确表达了对《塔林手册》的推崇或认可。这一迹象表明,随着国家实践的次第展开,《塔林手册》在网络空间国际造法进程中的影响力正在不断扩大。

综上所述,在国际法理论界和实务界长达20多年的持续讨论的基础上,经由两部《塔林手册》的编撰和系统阐释,效果标准在“专家造法”环节得以主流化。顺应网络空间“建章立制”的急迫需求,各国近期频繁发布立场文件,将效果标准正式纳入国际造法进程,实质性地提升了效果标准的法律地位,大有成为国际习惯法的趋势。问题是,作为“实证主义路径”之核心的效果标准本身是否适合成为网络空间适用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的法律标准呢?

三、效果标准适用于网络空间的法律困境

效果标准在“禁止使用武力原则如何适用于网络空间”的商谈进程中看似成为主流,且不排除有转化为国际习惯法规则的可能,但其本身存在不容忽视的法律缺陷,或曰“原罪”。更何况无条件地将物理空间的效果标准类推适用至网络空间,很大程度上忽视了网络攻击的特殊性。网络空间适用效果标准其实存在诸多方面的法律不确定性。

(一)效果标准的固有缺陷

1.效果标准并非现行法

一般国际法上有关“使用武力”之门槛标准的规定阙如。效果标准只不过是因为学者的讨论和国际法院在“尼加拉瓜军事行动案”中的裁决而大行其道。迪恩斯坦(Yoram Dinstein)专门论及计算机网络攻击时认为:从法律角度来看,没有理由区分动能攻击和电子方式的攻击。预先策划的破坏性计算机网络攻击可以构成武力攻击,只要产生和动能武器同样或类似的结果。问题的关键不是采用的手段,而是行动的暴力性后果。

在1986年作出裁决的“尼加拉瓜军事行动案”中,国际法院就“极为严重的使用武力”和“较轻度的使用武力”进行了区分,指出前者构成“武力攻击”。而在判断军事行动是否构成“武力攻击”时,应从“规模和效果”角度进行考察。由于国际法院受理的使用武力案件较少,且该案系国际法院首次就自卫权问题实施诉讼管辖权,国际法院的裁决遂被奉为圭臬。概言之,在国际法理论界和实务界,“规模与效果”成为判断武力攻击的重要标准。然而,鉴于权威国际法学者的观点和国际司法裁决只是国际法的辅助性渊源,效果标准不能作为有效的法律规范。纵使考察1986年以后的国家实践,也很难证明国家在判断是否存在武力攻击并因而触发自卫权方面,完全遵循了效果标准。因此,在无条约规定,亦无国际习惯法规则的情况下,效果标准本身并非国际法上的“现行法”(lex lata)。

2.效果标准与自卫权的内在联系

效果标准在自卫权语境下大行其道。由于国际法院区分了武力攻击和较轻度的使用武力,在一般国际法上缺乏“使用武力”之定义的情况下,效果标准更多地是从自卫权语境类推适用于“使用武力”语境,亦即法律方法论上所谓的“举重以明轻”。目前有关网络攻击是否构成“使用武力”的讨论几乎都是无条件地类推适用动能性军事行动的效果标准。例如,法国、瑞士、芬兰、英国和新加坡的立场文件并没有直接阐述使用武力情境中效果标准的具体内涵,而是在自卫权语境下对此作出了详细的阐述。考虑到效果标准与自卫权内在的联系,在探讨“禁止使用武力原则如何适用于网络空间”时,过于急切地将效果标准转化为现行法,难免与自卫权产生关联。有关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的讨论恐怕也是为相关国家以自卫权方式回应网络攻击“铺路”,有可能导致自卫权在网络空间的滥用。尤其是美国向来主张不会在“使用武力”和“武力攻击”之间作出严格区分,使用武力亦可以激发受害国采取武力对抗措施,而不是非得严重到武力攻击的地步。这难免令人担忧效果标准有可能加剧网络空间的武力冲突和对抗。

3.效果标准属于结果导向,缺乏规范性价值

法律规范的内在价值在于其确定性和可预测性。效果标准的悖论是:网络攻击是否属于“使用武力”,只有在损害后果实际发生后才能进行准确定性,效果标准无法事先为决策者和相关行为体提供合法性方面的指导。考虑到有些网络攻击的效果短时间内无法显现,有些影响是由网络攻击间接导致,又有些网络攻击属于未遂行为,效果标准可能会一定程度地妨碍受害国及时针对网络攻击采取反应措施——毕竟网络攻击是否构成“使用武力”乃至“武力攻击”是不确定的。而且效果标准关注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这类事实,法律意涵有限,相关法律评价只能依据具体情况进行个案分析,高度依赖事实评估。

(二)效果标准的解释与适用难题

1.后果的严重性如何衡量

单从《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4款的措辞来看,判断一项行动是否构成国际法上的使用武力似乎并不必然取决于其严重程度。不过,越来越多的学者主张使用武力存在一定的门槛标准。例如,著名战争法专家科尔滕(Olivier Corten)认为:“存在一项门槛标准,低于该标准的使用武力尽管可能违反某些国际法规则,但不违反《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4款。”但是,关于门槛标准是否存在量化指标,这一点在国际法学界并无共识。

网络攻击构成使用武力的门槛标准面临着类似的不确定性。美国国务院前法律顾问高洪柱(Harold Hongju Koh)在阐述禁止使用武力原则适用于网络空间时主张:造成近似于动能武器那样的人员伤亡或重大破坏(significant destruction)的网络活动有可能被视为使用武力。这是否暗示人员伤亡无论数量多少都可以构成使用武力,而财产或物体损害必须达到“重大”的程度?从各国立场文件的表述来看,在阐述网络攻击的物理性损害后果时,大多数国家强调产生广泛的或严重的财产或物体损害,对人员伤亡则没有如此限定——德国和法国例外,似乎为此提供了一定的佐证。有学者在构建网络攻击的模型时,甚至认为造成1人死亡即可能构成使用武力。如此宽松的理解在传统军事行动中都显得有些涵摄过度。

荷兰在立场文件中主张:在评估网络行动的规模和效果时,有必要考虑定性和定量因素。令人遗憾的是,荷兰并没有进一步阐明何为定性因素和定量因素,只是简单提及《塔林手册2.0》中存在一些有用的考量因素。然而,网络攻击在“可衡量性”方面明显有别于动能性攻击。而且有国家明确表达了此种立场。例如,芬兰在立场文件中主张:达到武力攻击程度的网络攻击必须造成人员伤亡或大量的物质损失,但不可能就效果设立精确的量化标准。瑞士在立场文件中也承认:武力攻击在规模和效果方面所需的门槛标准,缺乏定性和定量的指南。这些分歧表明,尽管“规模与效果”可以提供一定程度的法律确定性,但在实践中仍然缺乏可操作性。在判断具体的网络攻击是否造成广泛和严重的后果,以至于达到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的适用门槛时,效果标准其实存在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

2.后果是否包括非物理性损害

网络空间由物理层、逻辑层和社会层构成。相应地,网络攻击不仅会造成数据毁灭、系统瘫痪、功能失灵和经济损失等非物理性后果,甚至在严重情况下会造成严重的物理性破坏——例如人员伤亡或物体损害。以色列负责国际法事务的副总检察长施恩多弗(Roy Schöndorf)在演讲中指出,如果预计能产生物理性损害和人员伤亡,那么网络行动就能构成使用武力,但存在讨论空间的问题是:那些未导致物理性损害的网络行动能否构成使用武力?高洪柱在演讲中甚至将此列为网络空间适用国际法的首要未决问题。

有不少学者以国家电网、运输、能源、通信、卫生等关键基础设施遭受网络攻击为例,主张非物理性的损害应属于效果标准适用的范畴。这类学者的逻辑是:现代社会取决于大量关键基础设施的存在和正常运行,这些设施日益受到信息技术的控制,因此严重干扰这些关键基础设施运行的行动可以被合理地视为使用武力,而无论是否产生即刻的物理损害。问题是,众所周知,国家关键基础设施缺乏统一定义,这一主张可能被滥用。例如,爱沙尼亚2007年遭受DDoS攻击长达三周,有学者将之视为使用武力,有学者却视为禁止性的干涉或侵犯主权。上述争论的根源在于,在网络空间适用禁止使用武力原则时究竟应在多大程度上考虑网络攻击的特殊性,抑或仍然坚持在物理空间的语境下适用禁止使用武力原则。

历史上,在《联合国宪章》出台之后,不少发展中国家一度呼吁应将经济和政治强迫视为使用武力。经过广泛的讨论,在20世纪60年代,经济、外交和政治强迫行为就已经被排除在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的范畴之外。此后一般国际法上的禁止使用武力原则被认为适用于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军事行动,有关非物理性损害的主张逐渐淡出国际法上使用武力的商谈进程。以此类推,在判断网络攻击的后果时,似乎没有必要讨论诸如严重经济损害、国家功能扰乱和关键基础设施运行扰乱等非物理性的损害。迪恩斯坦在阐述武力攻击所使用的武器时就认为,只要是造成了严重的财产损害或人员死亡,计算机网络攻击就构成武力攻击。但是,网络攻击在原理、方式和后果方面毕竟有别于传统的动能武器攻击,并不一定会造成人员伤亡或严重的财产损害,更有可能造成非物理性的损害。这就使非物理性损害这一话题得以在“网络空间如何适用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的讨论中“卷土重来”,成为效果标准的悖论。

从迄今为止各国发布的立场文件来看,大多数国家仅提及物理性的损害后果,所列举的假设性事例也大多为造成物理损害的网络攻击。但是,澳大利亚、新西兰、挪威和新加坡明确主张扰乱国家功能或关键基础设施的运行亦构成网络攻击的后果。法国甚至主张:在缺乏物理性后果的情况下,根据若干标准,网络行动亦可能构成使用武力。需要指出的是,澳大利亚虽然在阐述效果标准时主张将破坏物体或关键基础设施的运行也考虑在内,但又明确将扰乱金融系统的行为视为不干涉原则的规制范畴。荷兰则对此持开放式态度。荷兰表示:目前尚不排除造成严重金融和经济影响的网络行动可能会被定性为使用武力。上述学术争论和立场分歧表明,有关网络攻击的后果是否应考虑非物理性损害这一问题的争论仍将继续下去,现阶段很难形成共识。

3.后果是否包括间接影响和长期影响

适用效果标准时富有争议的另外一个问题是:在判断网络攻击是否构成使用武力或武力攻击时,应在何种程度上考虑攻击的间接影响和长期影响?对此,芬兰在立场文件中主张:这要求此类影响可以进行充分精确的评估。相反,巴西指出:未产生直接物理性后果的网络攻击的定性问题属于灰色区域,目前就此达成共识尚存在挑战。

网络攻击是一国出于进攻或防御目的,运用网络能力对另一国的计算机和网络系统开展的破坏性活动。在考察网络攻击的规模和效果时是否应考虑间接影响和长期影响这一问题,源于网络攻击的特殊性。具体而言,网络攻击具有间接性、无形性和无界性的特征,尤其是网络攻击的后果具有不确定性和不可预测性。网络攻击的后果表现多样,游走于两极之间:既可以是最低限度的造成不便,也可以在严重时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于网络内在的互联互通性,针对军事目标的网络攻击极有可能对高度依赖网络的民用目标造成损害后果,因而造成间接影响。因此网络攻击的后果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和不可预测性。

迪恩斯坦在谈及计算机网络攻击是否构成使用武力时指出:“如果在计算机网络攻击和暴力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那么这些暴力后果是产生于尖端科技还是低端科技这一问题将变得无关紧要。”换言之,攻击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判断网络攻击能否构成使用武力的决定性因素。那么,因果关系又当如何理解呢?《塔林手册2.0》第71条的评注表明:在适用效果标准评估某一网络行动是否构成武力攻击时,国际专家组认为,凡是一切可以合理预期的网络行动的后果(all reasonably foreseeable consequences)均应予以考虑。有学者认为:《塔林手册》移植了战争法中的近因标准(proximatecause standard),但对于更加间接和长远的影响,近因标准并不一定能奏效。网络攻击与影响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过于微弱,且有中间介入者的话,并不足以将网络攻击的后果归咎于具体的国家。尽管如此,近因标准仍然是目前有限的共识,在国家立场文件中亦有一定的体现。例如,澳大利亚在立场文件中指出:需要考虑网络行动计划达到或可以合理预期的直接和间接后果。新西兰主张:在评估恶意网络活动的规模与效果时,国家可以考虑即时影响,以及计划达到的或可以合理预期的间接影响。

网络攻击的直接后果是破坏数据、网络、应用程序、计算机系统,以及那些与计算机高度一体化的硬件设备和信息基础设施。考虑到信息通信技术已经渗透到人类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人员伤亡和财产破坏尚属于即时的和可合理预测的损害后果。至于后续可能引发的大规模经济损失、国家治理危机和社会动荡等间接影响和长远影响是否应一并予以考虑,其答案存在太大的不确定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因果关系是否成立。由于网络攻击具有自动传输和不加区别的特性,其攻击范围往往不受限制。相应地,网络攻击后果的不确定性和不可预测性较难避免。有鉴于此,一旦无视“近因标准”,将过于间接和长远的影响纳入损害后果的范畴,将导致“使用武力”涵摄过度,造成自卫权的滥用。

基于上述分析可见,效果标准本身在一般国际法上的法律地位存疑,而且在传统使用武力情境中尚面临一些法律解释和适用方面的难题。这种法律不确定性在网络空间表现的愈加明显。网络攻击所造成的后果与传统动能武器的攻击后果固然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但差异尤甚。网络攻击的特性决定了将物理空间本非“金科玉律”的效果标准无条件类推适用于网络空间的局限性。网络空间适用禁止使用武力原则时是否应采纳效果标准,这一点还有待进一步讨论和研究,将其转化为国际习惯法规则的时机尚未成熟。更何况,效果标准在网络空间的适用将使得半个多世纪以前有关经济强迫之类的无谓争论“沉渣泛起”。各国在网络空间国际造法进程中过早引入效果标准,不仅缺乏充分的实践和理论支持,而且很可能在网络空间适用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的讨论中“重蹈覆辙”。

四、 应然与实然之间的“情境主义路径”

如果说从效果标准角度判断使用武力的做法构成“实证主义路径”的话,那么综合相关因素以界定是否构成使用武力的个案分析方法可谓“情境主义路径”。鉴于效果标准的局限性,有学者试图建构一些相关因素以协助基于效果标准的评估,其中以迈克尔·施密特(Michael Schmitt)的学说最具影响力。“施密特标准”为网络攻击的个案分析和情境分析提供了出发点。国家立场文件中提出的因素很大程度上受到了“施密特标准”和《塔林手册》的启发。不过,“情境主义路径”演化至今,已经一定程度地超越了施密特最初的功能性定位。为了更加深入地探讨网络空间适用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的可行法律路径,有必要从应然和实然层面界定“情境主义路径”与“实证主义路径”之间的准确关系。

(一)应然:“情境主义路径”作为辅助

在早期探讨禁止使用武力原则能否适用于网络攻击这一全新的作战样式时,施密特主张从后果角度判断网络攻击是否构成《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4款意义上的“使用武力”。出于区分使用武力和经济强迫的需要,施密特最早提出了“六要素说”,包括严重性、即时性、直接性、入侵性、可衡量性和推定正当性。经过修正后,施密特的“六要素说”逐渐进化为“八要素说”,并在《塔林手册2.0》第69条的评注中得以系统呈现。对比之前的“六要素说”,“八要素说”增加了“军事性质”和“国家参与”这两个要素,同时将“推定正当性”修改为“推定合法性”。

简言之,“施密特标准”的要义是:网络行动的后果越严重、越可量化、显现时间越快,网络行动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越直接,以违反目标国利益的方式入侵该国或其网络系统的程度越深,与军事行动越是相关,与国家的联系越是密切,就越有可能被认定为使用武力。那些国际法不加禁止的网络行动应推定为合法,不太可能构成使用武力。

施密特实际上是将原本较为抽象的效果标准进行了分解和细化,同时高度凝练了以往使用武力的主要实践表征,为判断网络攻击是否构成使用武力提供了更具有可操作性的评估因素。根据“施密特标准”,不排除一些造成严重的非物理性后果的网络攻击亦有可能被界定为使用武力。当然,从直接性和即时性的角度看,似乎过于间接和遥远的影响不太容易被归为网络攻击后果的范畴。而网络攻击的后果似乎应重点考虑范围、时长和烈度,并考虑量化的可能性。这些方面的确可以一定程度地减少有关效果标准解释和适用的争议。当然,“施密特标准”毕竟只是专家学说。虽然在关于网络空间的学术讨论和非正式国际造法进程中具有深远的影响,但不属于现行法,缺乏法律约束力。

另外,《塔林手册2.0》的评注表明,“施密特标准”并未穷尽所有相关因素。在判断网络攻击是否构成使用武力时,相关国家还可以考虑如下因素:总体政治环境、网络行动是否预示未来使用军事力量、攻击者的身份、攻击者的网络军事行动记录和攻击目标的性质等。上述因素在判断具体的网络攻击事件是否构成使用武力时,尤其是在国家归因方面可以发挥协同作用。

近期各国立场文件亦提及了相关因素。例如,德国主张:在规模和效果评估的基础上,可以考虑更为广泛的情境,即恶意网络活动的显著性。评估时的一些定性标准包括:侵犯的严重性、效果的即时性、对外国网络基础设施的入侵程度,以及恶意网络活动的组织和协调程度。荷兰参照《塔林手册2.0》,主张如下考量因素:网络行动的后果是否严重和影响深远,网络行动是否属于军事性质,以及是否由国家开展。对照《塔林手册》,这些因素中或多或少都有“施密特标准”的影子。

初步分析表明,《塔林手册》完全吸收了施密特此前的理论,亦即网络空间适用禁止使用武力原则应以效果标准为主要依据,同时辅之以相关因素的考量。“情境主义路径”理论上应为“实证主义路径”的补充。考虑到施密特本人负责两部《塔林手册》的编撰工作,这一理论继受可谓“顺理成章”。德国、荷兰和挪威在立场文件中阐述效果标准的同时,一并列举相关因素的做法似乎也佐证了“情境主义路径”对“实证主义路径”的辅助性作用。不过,由于此类立场表述直接援引了《塔林手册2.0》的相关内容,就厘清“情境主义路径”和“实证主义路径”的确切关系而言,其证明价值有限。另外,《塔林手册》尽管现实影响力较大,但本质上仍然是“书本中的法”,属于应然而非实然的范畴。“实证主义路径”与“情境主义路径”之间的关系有必要从实然层面作进一步考察。

(二)实然:“情境主义路径”作为替代

理论上,作为“实证主义路径”之核心的效果标准仍然较为原则抽象,在解释与适用方面存在诸多法律不确定性,因此“实证主义路径”需要寻求“情境主义路径”的襄助。问题在于,这一应然层面的主次关系其实是建立在虚妄的实证法基础之上的。质言之,《塔林手册》中的“施密特标准”,以及德国、荷兰和挪威立场文件阐述相关因素的前提是将效果标准奉为现行法。但由上文有关效果标准之“原罪”的分析可见,效果标准绝非现行法,而毋宁是“将来法”(lex ferenda)的范畴。因此,从实然的层面来看,“实证主义路径”的根本缺陷在于效果标准之实证法地位的缺失。更何况效果标准还会再度引发昔日有关经济强迫与使用武力之间的种属之争,加剧禁止使用武力原则适用时的法律不确定性。事实上,由于“情境主义路径”会首先考虑网络攻击后果的严重性,“实证主义路径”独立存在的必要性存疑——毕竟后果严重性乃是“施密特标准”列举的首要相关因素。在此意义上,“情境主义路径”似乎可以构成“实证主义路径”的替代,而不仅仅是辅助。当然,这两种路径之间的准确关系很大程度上也取决于“情境主义路径”涵盖因素的广度与相关性。

从各国立场文件列举相关因素的情况来看,虽然有国家沿袭或推崇《塔林手册》的表述方式,主张以效果标准为主、“情境主义路径”为辅,但亦有国家更为强调个案分析和情境分析。例如,罗马尼亚在立场文件中主张:为了确定网络行动是否构成使用武力,必须开展个案分析以判断网络攻击发生的情势、网络行动的性质,以及网络行动的规模和效果。美国在立场文件中主张应从损害后果的角度对网络活动进行个案分析和具体事实调查,同时应重点考虑如下因素:事件的背景、从事网络攻击的行为体、攻击目标及其方位、网络活动的效果和行为体的意图。这些因素大体上与“实证主义路径”下的“工具说”“目标说”和“效果说”重合。因此,即便是将日渐式微的“工具说”和“目标说”也纳入考察范围,现阶段“情境主义路径”也可以视为“实证主义路径”的替代。以往20多年的“网络战”商谈进程表明,国际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在“实证主义路径”下旷日持久的争论并未在网络空间适用禁止使用武力原则方面催生出真正行之有效的法律标准。藉由各国立场文件的宣示,效果标准虽然不无转化为国际习惯法规则的可能,但恐怕也难以在短期内实现。由于“情境主义路径”中的“后果严重性”这一因素与效果标准作用相同,至少在效果标准未来转化为现实有效的国际法规则之前,“情境主义路径”事实上可以替代“实证主义路径”。

另外,法国立场文件很大程度上也印证了“情境主义路径”的替代性作用。在各国立场文件中,以法国列举的相关因素最为全面。法国主张,在缺乏物理性后果的情况下,根据若干标准,网络行动亦可能构成使用武力。这些标准包括:网络行动开展时的情形;入侵的程度;网络行动事实上或拟产生的效果,或拟攻击目标的性质。此外,法国还表示,上述列举非穷尽性质。渗透军事体系以损害法国的国防能力,或者是培训,甚至是资助个人以开展针对法国的网络攻击构成使用武力。后一段表述明显涉及间接使用武力的情形。由法国立场文件可以看出,产生非物理性后果的网络攻击能否被定性为使用武力,完全依赖“情境主义路径”下的个案分析和事实调查,或者是按照间接使用武力的标准来判断。法国的立场佐证了“情境主义路径”的独立性。

从法律适用角度来看,“情境主义路径”也更加有助于判断网络攻击是否构成对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的违反。质言之,判断网络攻击是否构成使用武力很大程度上是一个动态决策过程,依赖具体的个案分析,而非单纯的法律适用和逻辑推论。由于禁止使用武力原则较为抽象,加之网络攻击的特殊性,无论是在规范前提方面,还是在事实前提方面,网络空间适用禁止使用武力原则都难免产生一定的法律不确定性。法律解释和事实认定方面的模糊性也难以绝对排除。对比“实证主义路径”的僵化特质和涵盖标准的单一性,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的“情境主义路径”在实践中更具可操作性。“情境主义路径”不仅囊括了以往使用武力的实践特征,而且全方位吸收了与现行国际法密切相关的规范性因素——例如国家归因方面的要素,便于在现行国际法的基础上对具体的网络行动作出规范性的评估。诚如上文所述,“实证主义路径”下的“工具说”“目标说”和“效果说”缺乏实证法基础,在很多情况下未能顾及网络攻击的特殊性,且存在“盲人摸象”式的偏颇性。至少就现阶段而言,较为综合、灵活和动态的“情境主义路径”更加适合对网络攻击进行全面和客观的个案评估,进而对网络攻击做出相对准确的定性。

需要强调的是,在网络空间适用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的商谈进程中提倡“情境主义路径”并非彻底否定“实证主义路径”的价值,也绝非简单照搬以往的“施密特标准”。“实证主义路径”下的商谈成果为“情境主义路径”的发展提供了养料,且在应然层面仍将是国际法理论界和实务界持续讨论的基础。但是,鉴于“实证主义路径”在网络空间适用国际法方面存在短期内无法克服的法律困境,为破除僵局,笔者主张从实然层面重新审视“情境主义路径”的功能:与施密特学说和《塔林手册》的定位不同,现阶段“情境主义路径”具有替代“实证主义路径”的潜力,而非后者的辅助。但鉴于以往在“网络战”商谈进程中,“施密特标准”亦不乏主观性和模糊性方面的指摘,正确的做法应当是在扬弃“施密特标准”的基础上,建构更加客观和精确的“情境主义路径”。

为此,国际社会亟需就相关的规范性因素达成共识。目前各国立场文件中列举的相关因素大体上参考了《塔林手册2.0》中的“施密特标准”,同时亦引入了一些新的因素。考虑到各国立场文件中列举的相关因素大同小异,未来各国有必要及早统一相关因素,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使“情境主义路径”切实成为网络空间国家行为的指南,增强“情境主义路径”的确定性和可操作性。此外,为了减少适用时的主观性,在运用“情境主义路径”判断网络攻击是否构成国际法上的“使用武力”乃至“武力攻击”时,应当更多地提倡联合国安理会这一多边性机构发挥建设性作用。经由上述努力,“情境主义路径”才会发展成为网络空间适用禁止使用武力原则时更具前景的法律路径,成为“行动中的法”。

五、中国在网络空间国际造法进程中的立场表达

当前国际上争夺和控制网络空间战略资源、抢占规则制定权和战略制高点、谋求战略主动权的竞争日趋激烈。为遏制网络空间的军事化,确保网络空间的和平属性,中国如何在网络空间国际造法进程中表达有关禁止使用武力原则适用于网络空间的相关立场值得讨论。以下将在回顾中国基本立场的基础上,对表达内容和表达方式进行前瞻性的思考。

(一)基本立场

中国始终倡导和促进网络空间的和平与稳定。根据2017年《网络空间国际合作战略》,为维护网络空间和平安全,“中国致力于推动各方切实遵守和平解决争端、不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等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建立磋商和调停机制,预防和避免冲突,防止网络空间成为新的战场”。由此可见,中国明确承认禁止使用武力原则适用于网络空间,而且希冀该原则在遏制网络空间军事化方面发挥一定的作用。鉴于禁止使用武力原则在联合国运行中的重要性,中国的立场表达有助于加强联合国在网络空间治理中的作用。

目前中国在联合国主导的网络空间国际造法进程中初步表达了有关禁止使用武力原则适用于网络空间的立场。2019年9月,中国向联合国OEWG进程提交了中国的立场文件。在涉及网络空间的国际法适用时,中国明确表示:《联合国宪章》所确立的主权平等、禁止使用武力、和平解决争端和不干涉内政等原则适用于网络空间。这是确保网络空间国际秩序公正合理的基石。尽管承认禁止使用武力原则适用于网络空间,但中国指出,现有国际法中,哪些能适用于网络空间以及如何适用,还存在诸多实际问题,各方应实事求是地充分研讨。这其中就包括禁止使用武力原则。中国同时呼吁:要审慎对待武装冲突法、诉诸武力法适用于网络空间问题。不应变相承认网络战的合法性,防止网络空间成为新的战场。

由此可见,中国并不反对禁止使用武力原则适用于网络空间,但重点关切该原则应如何正确解释和适用,才不至于被一些别有用心的国家滥用为行使自卫权的工具。概言之,西方国家长期奉行“武力制网”的政策倾向,刻意渲染“网络战”的威胁,加剧了网络空间的军事化态势,导致国际关系的持续紧张和冲突。坚持正确解释和适用禁止使用武力原则可以从法源上减少乃至遏制“网络战”的不实论调,有助于确保网络空间的和平属性,为推动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提供和平与安全的环境。

(二)表达内容

基于国际法层面的研究,结合中国的基本立场,在网络空间国际造法进程中深层次讨论“网络空间如何适用禁止使用武力原则”时,中国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表达法律意见,以确保禁止使用武力原则对网络攻击切实起到威慑和规制作用,而不是沦为西方国家在网络空间滥用武力的“垫脚石”。

1. 强调网络归因构成禁止使用武力原则适用的前置条件

禁止使用武力原则适用于国际关系,这意味着判断网络攻击是否违反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的前提在于网络归因。中国可以主张:在没有实现准确归因的情况下,判断网络攻击是否构成使用武力缺乏实际意义。任何有关网络攻击严重后果的评估只有在识别攻击来源,并将之准确归因到国家之后,才有必要进一步考虑严重性是否足以达到适用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的地步。众所周知,网络归因存在技术、法律和政治方面的难题。由于网络归因方面目前缺乏国际共识,在禁止使用武力原则语境中引入效果标准为时尚早。中国可以告诫国际社会:应先聚焦归因的技术、政治和法律问题,然后再讨论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的适用标准,否则无异于“缘木求鱼”。

2. 区分对待独立的网络攻击和军事性网络攻击

迄今为止,只有个别作为军事行动一部分的网络攻击事件,或曰军事性网络攻击,勉强能被认定为使用武力。例如,美国2016年对ISIS的网络攻击,2019年对伊朗的网络攻击;以及2020年以来以色列和伊朗之间互有攻防的网络攻击。大多数独立的网络攻击事件,即使其中偶尔有被学界认定为使用武力的——如“震网”事件,当事国基于各种考虑,大体上采取沉默态度。为淡化网络空间军事化氛围,确保网络空间和平属性,中国可以建议对网络攻击、关键基础设施和信息基础设施等核心概念进行国际性的统一定义和列举,区分不同类型的网络攻击,减少网络攻击的军事化讨论。诚如上文分析,在判断网络攻击的损害后果时,诸多方面的法律不确定性皆源于这些基础概念界定不一,相应地会影响到各国对网络攻击后果的判断。统一定义和分类后,可以将讨论焦点集中在低烈度网络攻击的法律规制。

3. 防止过早引入效果标准,适时主张“情境主义路径”

鉴于前文对效果标准之法律不确定性的分析,中国对效果标准的实证化需持谨慎态度。现阶段应尽可能避免在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的语境中直接引入效果标准。但在讨论中可以系统阐述效果标准本身存在的法律问题和相关风险。对于主张非物理性后果,以及间接影响和长远影响的提议,中国应保持警惕,在“国家关键基础设施”这一概念未出现国际统一定义之前,暂时不宜讨论非物理性损害后果,提倡在“负责任国家行为规范”的语境下讨论国家关键基础设施的安全问题。对于间接影响和长远影响,应坚持相对合理的近因标准。

与此同时,中国可以主张使用武力的基本判断标准是“军事力量”的使用,接受军事性网络攻击属于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的范畴。这类网络攻击的后果可以例外讨论针对国防和军事设施的大规模或严重扰乱。至于独立网络攻击的法律定性,目前宜采用较为灵活的“情境主义路径”,依据网络攻击的具体情况进行个案分析。质言之,判断网络攻击是否构成使用武力乃是一种动态决策过程。中国可以主张在进行个案分析时,相关利益攸关方应切实遵守善意原则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综合考虑各项合理因素。目前至少可以主张严重性、即时性和直接性这三项因素,其他更为宽泛的因素在国家归因环节会有所考虑——例如军事性和国家参与。另外,严重性的判断已经包含了入侵性和可衡量性。中国在主张这些相关因素的同时,应坚持这些因素只具有指导性意义,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4.提倡不干涉原则和主权原则对网络攻击的规制作用

对于那些造成非物理性后果的网络攻击,鉴于上文的争论,现阶段应尽量将之置于禁止性的干涉和侵犯主权的范畴。主权原则、不干涉原则与禁止使用武力原则存在一定的重合,但区别也是非常明显的。简言之,构成使用武力的网络攻击除违反禁止使用武力原则外,还同时构成对不干涉原则和主权原则的违反;反之则不然。那些远未达到使用武力最低门槛的网络攻击,或者那些造成非物理性损害(例如经济影响或功能扰乱)的网络攻击至少是侵犯了他国的主权,或更进一步,构成对他国内政或外交的干涉。主张不干涉原则和主权原则可以很大程度上减少有关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的无谓争论。

从善意角度而言,主张禁止使用武力原则适用于网络空间的初衷是为了尽可能使网络攻击受到国际法的规制。归根结底,主权原则、不干涉原则和禁止使用武力原则其实都对国家行为构成约束,相关国家违反这些原则需承担同样类型的国际法律责任。受害国的反应措施也只能是反报或反措施,不得以武力方式对抗。因此,将网络攻击归为上述任一原则的适用范畴,其实在国际法上的法律后果并无二致。当前有的西方学者、智库、政客和国家不遗余力地将网络攻击界定为使用武力,这或者是受到了“网络战”夸张论调的影响,或者是为相关国家采取武力对抗措施提供法律依据——毕竟只有构成使用武力,才可能进一步构成武力攻击,进而为国家实施自卫权奠定基础。鉴于严格意义上的网络战迄今尚未真实发生,没有必要为了行使自卫权的目的而竭力将网络攻击界定为使用武力。对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的门槛标准应持严格解释路径。

5.适度提倡审慎原则,共同服务于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的目标和宗旨

在效果标准的语境中,判断网络攻击是否构成使用武力取决于网络攻击的严重损害后果能否现实发生。但从网络空间治理的角度而言,无论是追究国际法律责任,抑或采取对抗性措施,甚至是行使自卫权,其实都无法弥补网络攻击带来的严重损害——尤其是在网络攻击造成不可逆的物理损害时更是如此。因此,网络空间治理应注重事先预防,而非事后追责。在此意义上,蕴含着预防义务的审慎原则值得提倡。网络空间的审慎原则要求:一国应采取审慎态度,不得允许其领土,或处于其政府控制下的领土或网络基础设施,被用于实施影响他国行使权利,或对他国产生严重不利后果的网络行动。根据2015年的UNGGE报告,“负责任国家行为规范”中亦要求“各国不应蓄意允许他人利用其领土使用信息通信技术实施国际不法行为”。2021年的UNGGE报告提醒各国:一方面,应当对关键基础设施遭到恶意使用信息通信技术破坏的另一国提出的适当援助请求作出回应;另一方面,应当回应另一国的适当请求,减轻源自其领土的针对该国关键基础设施的恶意信息通信技术活动。由此可见,审慎原则可以从根源上防止或减少跨境网络攻击的发生,与禁止使用武力原则一样共同服务于维护网络空间和平的目标,也可以很大程度上杜绝西方国家利用禁止使用武力原则“暗渡陈仓”的可能性。

(三)表达方式

各国近年来纷纷发布有关网络空间适用国际法的立场文件,中国是否亦应采取这种方式来表达相关立场呢?国家立场文件在国际习惯法形成的过程中构成国家实践和法律信念的证据。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家发布立场文件,其中的共识可能会被国际法理论界和实务界认定为国际习惯法规则。考虑到在新科技领域极易催生“速成国际习惯法”,联合国引领的网络空间国际造法进程并非唯一的国际造法路径。中国可以考虑适时发布相关主题的立场文件,以免失去网络空间国际习惯法演化进程中的主动权。

以禁止使用武力原则为例,中国应积极主动地在立场文件中就禁止使用武力原则适用于网络空间的具体法律问题发表建设性意见。在同意该原则适用的基础上,指出效果标准的局限性,提倡综合各项因素的“情境主义路径”。尤其应防止西方国家“暗渡陈仓”——亦即表面上主张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的适用,实质上通过扩大解释“使用武力”的内涵和外延,达到滥用自卫权的不法目的。为避免西方国家在网络空间语境中歪曲利用禁止使用武力原则,中国发布立场文件刻不容缓。

当然,在具体表达方式上,中国不妨考虑以下三种路径:其一,由中央网信办会同外交部、国防部联合发布或授权后者之一发布中国版的“网络空间适用国际法”立场文件,从实然法和应然法层面系统阐述中国对网络空间国际法规则的思考;其二,响应联合国后续UNGGE和OEWG进程的号召,将更加详细的意见或声明提交联合国系统,有针对性地阐述相关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在网络空间适用的共识和分歧;其三,在一年一度的乌镇世界互联网大会或其他世界性的网络问题论坛上,由高级别官员就网络空间适用国际法问题发表演讲,或者是以半官方或学术机构名义发布相关的研究报告。

六、结

网络空间的安全与稳定攸关各国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是共同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前提和基础。中国近年来在《网络空间国际合作战略》的框架下始终致力于维护网络空间和平安全,以及在国家主权基础上构建公正合理的网络空间国际秩序。针对近年来一些国家极力推进网络空间军事化的做法,中国将之视为网络空间面临的突出风险和威胁,并在国际法适用方面提倡禁止使用武力原则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的规制作用。在2020年9月发布的《中国关于联合国成立75周年立场文件》中,中国明确表示:“国际社会要在相互尊重、平等互利基础上,加强对话合作,把网络空间用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国际和平与稳定和人类福祉,反对网络战和网络军备竞赛,共同建立和平、安全、开放、合作、有序的网络空间。当务之急是在联合国框架内制定各方普遍接受的网络空间国际行为准则”。就此角度而言,探究网络空间适用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的法律路径不单是国际法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重大现实问题,而且关乎中国的网络外交战略,乃至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大局。

质言之,禁止使用武力原则在网络空间的适用之所以存在诸多方面的不确定性,一方面是因为该原则在物理空间的适用远未形成共识,另一方面是因为网络空间的无形性、信息系统的互联性和网络活动的匿名性等因素在加剧既有法律争议的同时,又催生了全新的、更具挑战的法律问题。法律实证主义者提倡对现行国际法进行扩大解释和类推适用,这一路径也许可以一定程度地纾解国际法在网络空间的规制失灵问题,但终究不是长久之计,且有纸上谈兵、流于形式之嫌。表面上看来,近期各国立场文件对效果标准近乎一致的采纳不啻为“实证主义路径”的阶段性“结晶”。但基于法律实证主义的客观考察表明:效果标准因为存在固有的缺陷,以及解释和适用方面的难题,其实并不适合转化为国际习惯法规则。相形之下,现阶段综合考察各方面因素的“情境主义路径”在个案分析中似乎较为可行。就物理空间适用禁止使用武力原则而言,效果标准尚且争议不休,网络空间国际造法进程更应避免过早引进效果标准。

总体上,网络空间国际造法进程目前尚处于起步阶段,相关国际法规则“方兴未艾”,存在很大的发展空间。中国支持并积极参与联合国框架下的网络空间国际造法进程,可以在塑造网络空间国际法的进程中发挥负责任大国的作用。基于确保网络空间和平属性的考虑,中国宜提倡合理解释与适用禁止使用武力原则,尽可能避免将低烈度的网络攻击界定为“使用武力”,从而在源头上避免导向自卫权,达到限制使用武力的效果。为此,中国在防止过早引入效果标准,适时提倡“情境主义路径”的同时,至少可以从以下方面削弱“网络战”的论调:强调网络归因的技术、法律和政治困境;区分独立网络攻击和军事性网络攻击;提倡主权原则、不干涉原则和审慎原则的规制作用。概言之,在反对网络战和网络军备竞赛,遏制网络空间军事化的进程中,中国通过对禁止使用武力原则适用于网络空间的立场表达,彰显我国坚决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基础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的决心。

需要指出的是,中国在重点参与联合国框架下的主流国际造法进程的同时,亦应适度关注或参与其他非正式的国际造法进程。长期以来,全球范围内的专家学者对网络国际法的前瞻性讨论似乎远超政府间进程,两部《塔林手册》就是其中的集大成者。在学者大量前瞻性研究的基础上,相关国家近期纷纷阐发有关网络空间适用国际法的立场文件,在很多方面吸纳了学者研究的共识,显示出学术界与国家之间的“合流”。对于网络空间“建章立制”进程中专家立法与主流国际造法进程的双向互动关系,中国应当密切关注,尤其应深度参与《塔林手册3.0》的讨论和制定。本着和平利用网络空间的基本原则,中国可以利用各种对话平台和机制,及时向国际社会传递有关网络空间适用国际法的中国方案,推动构建公正合理的网络空间国际秩序,携手打造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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