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引言

2020年初新冠肺炎疫情在我国爆发后,国内相继启动了一系列的防疫风险应急和防控措施,有效遏制了疫情的蔓延,与此同时在疫情防控的过程中随之出现了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在追踪确诊患者的轨迹排查是否出现接触者时对疫情信息和患者个人信息的处理不当,导致因个人信息泄露对患者产生了不良的社会影响甚至导致确诊患者的“社会性死亡”,那么如何既能有效地控制疫情的蔓延又能保护患者的个人隐私是本文将要讨论的问题。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过程中,信息公开是疫情防控的必要举措,个人信息成为数字防疫中的重要资源。但在当下的网络情境中,一旦信息管理失当,造成隐私泄露,就可能被非法利用或者受到网络暴力,对隐私主体造成重大伤害,大数据时代全景监控下的个人隐私在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的流动,这给个人信息公开时的隐私保护带来考验。相关政府部门应该从疫情防控信息涉及的个人信息主体、个人信息收集和处理者、数据治理监管者三方出发,构建面向隐私保护设计的个人信息全生命周期保护框架。为此,要从信息发布、应急处置、舆论引导、媒介素养培育等四个方面着手,加快构建“四位一体”的“信息疫情”防治体系,在有效提升“信息疫情”防治的响应速度和效果的同时,不断增强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信息治理能力,持续推进信息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目前我国构建全民参与的分级、分类、动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控体系,多渠道多平台及时发布疫情信息,利用新技术实现“大数据防疫”取得了疫情防控的阶段性成果,但是大数据防疫的积极举措背后带来的是对公众隐私边界的重新界定。

1 大数据防疫中的信息公开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过程中,大数据防疫中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为“健康码”、“大数据行程码”以及“确诊患者活动轨迹信息”。其中确诊患者的活动轨迹信息主要包括性别、年龄、移动轨迹、社会关系、工作单位等信息。例如之前确诊病例成都女孩的个人信息公开当中,提及在确诊的前一晚曾去过多个酒吧,并说明她是前一天确诊病例夫妻的孙女。前者为她的行动轨迹,后者则是社会关系。疫情防控当中,个人信息公开的目的主要是利用位置信息和行为轨迹进行疫情宏观预测与实时疫情查询,利用个人位置信息、行程信息预测疫情发展,确定是否密切接触者。从公开疫情信息的目的角度,核心信息应该以“提时间、提地点而不提人,以最小化公开”为原则。因为一旦将疫情信息发布在各社交媒体上,就会造成了一种高度不确定的网络舆论环境,风险也随之而来。

从各地区发布的防疫数据来看,北京主要采取日期+所在地+活动区域并且结合表格和可视化地理位置的公布形式,而上海采取的是日期+国籍(境内/境外)+活动场所+与已经确诊病例人的关系的发布形式,陕西省采用日期+地区+性别+年龄+症状(轻症/重症)组成。从数据的公布形式来看,对信息公布的程度不同造成的隐私泄露的风险高低也就不同。日期和活动场所是信息公布中的多次交叉信息,表明这两个信息是疫情防控当中的疫情可识别信息即关键信息,但是性别和居住信息等则属于个人的可识别信息。

由此可以看出在疫情信息的公开时,应该以涉及到疫情传播的时间地点信息为主,将疫情行进轨迹密集的区域列为疫情传播的高风险地区。时间信息的公布将同时空的人员作为密切的接触人员,有助于防止疫情的进一步扩散。因此,在采集大量的确诊病例患者的信息之后,公布的信息不应该将所采集信息全盘公布,与疫情传播高度相关的时间和地点应该是疫情防控的主要资源,将无关的个人信息展示可以使公众将注意力聚焦在疫情防控当中而非个人的隐私。

2 大数据防疫中的隐私泄露

从确诊病例成都女孩的事件当中,公众将注意力放在她确诊前一天去酒吧以及长辈病例确诊之后她依然在外活动,网友认为她既不关心老人亦不对自己进行居家隔离。酒吧属于位置信息很难在疫情信息公开当中隐去,但是病例患者与此前确诊的病例患者的关系则可以不公开,因此导致网友通过人肉搜索找到了其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引发网友热议。

根据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个人隐私的公开可能会损害个人利益的不得公开,但如果该信息关系到公共权益则可以公开。特殊时期,必要的信息公开能够减少对控制疫情的进一步蔓延,保护公共利益,也有助于减缓由于信息不畅引发的公众恐慌情绪,安抚公众紧张情绪。

在此次事件中对于酒吧信息的公开已经不再单纯是防疫信息当中的关键信息,而是作为公众在茶余饭后评判他人的谈资,一个年轻女性和酒吧再叠加上人们根据自己生活经验的想象,使得事件愈演愈烈。公众开始把注意力转向对确诊病例患者隐私的挖掘而非对疫情蔓延的重视。个人隐私的泄露不仅给个人的被泄露者的生活带来极大的影响,也给疫情防控的信息公开造成不便。

隐私的泄露表明个人信息呈现在社交媒体之后,引发了公众对他人私生活“窥探”以及“控制”的欲望。公众希望通过窥探他们的信息来与自己做对比,在网络当中寻找相似的自我感知。例如之前在西安疫情公布的轨迹信息当中,老师赵某和门诊部郭某的流调路线图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一个是光鲜亮丽的上班族一个是起早贪黑的打工人。在围观了他们的生活轨迹之后,网友们更多的将自己主动归为后者,但是前者的个人生活令人唏嘘。在这一场关于别人的隐私狂欢当中,网友对于两点一线的生活轨迹的心态要平和很多,因为符合大多数人对自己的认知。对其隐私的围观源于人们对别人生活的向往或者自己与他人生活间的巨大差异,源于自己在他人的生活中找到了差距或者共鸣。

成都女孩与西安老师的区别在于,前者为当该女士将其隐私公布之后激发了网民不满的情绪并对其进行人肉搜索,将该女孩的身份证号、电话号码等可识别的信息暴露在网络上并受到了网络暴力。后者更多地引发了对于门诊部的郭某与自己相似生活经历共情的情感抒发。

3 信息公开与隐私泄露的平衡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仍在此起彼伏,为了有效管理防疫工作,公布确诊病例患者及疑似病例患者的行踪路线等信息有其必要性,也有助于疫情防控部门进行流行病学调查。但在这个过程当中,保护好数据是使用数据的前提,公布信息的有效得当能确保疫情防控的顺利开展亦可以保护好被暴露人的隐私,减少公众对疫情的恐慌并且应该增加对确诊病例患者的尊重。

调查发现各地区对确诊患者的活动轨迹公布形式不一,应该规范统一的发布形式,采集信息应该确保少采集,采集关键信息,在信息收集的源头减少个人信息暴露的可能性,并做好已采集信息的安全。可将信息分为与疫情高度相关的信息,例如确诊前的曾经移动的“时间+地点”属于疫情防控需要公开的核心信息,应该予以公布。性别、年龄属于防控要公布的非核心信息,在信息公开时可以不予公开。患者的社会关系、工作单位等信息可以选择性公开,需要分情况讨论,若患者在工作单位感染或者感染后仍在工作单位工作,需要公开,若在出差或者非工作区域,与疫情相关度不高应该不予公开。

在个人信息公布时,应尽量避免作为行为主体的“人”的运动轨迹,降低“人”与该行为之间的所属关系。“人”作为公共社会的组成部分经常受到法律道德的约束和大众根据个人喜好的评判,这违背了个人信息公布的初衷,公布个人信息不是为了让某个个体来接受媒介环境下大众的审判。如果将本身带有“人”的行为特征的信息进行物化的处理,比如以“轨迹X”“案例X”“XX地”代替“张XX”,将信息以物化的形式呈现后,性别、年龄、职业等信息则可以不用公开。

信息公开的多与少并不能直接决定防疫效果的好坏,最关键的是信息的精细程度。在防疫阶段结束之后,应该及时删除各平台有关疫情的个人信息,降低对信息公开者的“无感伤害”,保护公众的“被遗忘权”。防疫信息作为非常时期个人隐私对公共利益的让渡,应当在特殊时间过后,对个人信息进行妥善处理,相关平台应该及时删除患者信息,政府部门应该对信息安全负责,个人有权对信息的保护措施应享有监督权。

4 结束语

在疫情防控过程当中,公众对于疫情防控的积极配合是疫情防控取得阶段性胜利的重要因素。个人信息的公开为疫情防控提供了便利,大数据的分析处理能够迅速排查密切接触人群并且预测疫情的发展态势。

政府部门在收集数据信息时需要对信息进行保密,防止个人信息泄露造成的危害。在公布个人信息时应该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对个人信息进行脱敏处理之后,将与疫情相关的核心信息予以公布,并时刻注意舆情舆论的监控,不能因为个人信息的过度曝光为确诊患者带来除疾病以外的心理创伤。信息公开之后属于疫情舆论传播的关键节点,若公众对疫情的恐慌情绪很难有疏解的渠道就会转向对信息被公布者隐私的挖掘和讨论,在互联网上对事件的涉及者造成二次伤害。在疫情防控阶段性结束之后,对患者的个人信息进行妥善处理。在信息采集、公开和最后处置环节都应做好疫情防控和个人隐私保护间的平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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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刊载于《互联网天地》2022年3期,作者:吴冬梅 刘慧 西安外国语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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