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胡耕硕
5月16日,欧盟数据保护委员会(EDPB)通过了新的《执法领域面部识别技术使用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该指南为欧盟和各国法律制定者及执法部门提供了实施和使用面部识别技术系统的指导。
在《指南》中,EDPB重申了某些禁止使用面部识别技术的情况。其中包括空间上的限制,如不得在公共空间对个人进行远程生物识别;分类上的限制,如不得根据个人的生物特征,如种族、性别、政治或性取向或其他歧视理由将其分类;使用用途上的限制,如不得使用面部识别以推断自然人情绪的技术;以及执法环境中,不得任意使用大规模从网络上抓取的人脸图片以进行面部识别。
EDPB对于公共场所对个人进行远程生物识别早有警惕,在去年6月和欧洲数据保护专员公署(EDPS)发布的联合意见中,就已呼吁全面禁止在公共访问区域使用人工智能自动识别个人特征,其中包括人脸、步态、指纹、DNA、声音、击键和其他生物识别或行为信号。而《指南》中所提及的分类上的限制,也被包括在2000年被批准的《基本权利宪章》中。
除此之外,《指南》认为,由于从数字图像中提取生物特征模板涉及敏感数据的处理,立法者和决策者应确保,当这些图像最初是用户出于其他目的上传(例如上传至社交媒体)时,如政府没有特定法律基础,不能对以数字格式提供的图像进行处理以提取生物识别模板,或将其集成到生物识别系统中。
对于新出台的《指南》,EDPB主席安德里亚·耶利内克(Andrea·Jelinek)表示:“虽然现代技术为执法部门提供了便利,例如快速识别严重犯罪的嫌疑人,但这种技术应用必须满足必要性和相称性的要求。面部识别技术本质上与处理个人数据(包括生物特征数据)相关,因此会对个人权利和自由构成严重风险。”
EDPB在《指南》中强调,如需在不受控制的环境中使用面部识别技术,应在民主辩论和全面分析之后进行,否则可能侵犯隐私权、个人尊严,基本自由和其他人权。此外,面部识别工具只能在严格遵守执法指令(the Law Enforcement Directive,LED)和《基本权利宪章》所规定的必要和适当,并具备足够的保障的情况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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