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下简称《网络安全法》)已正式施行五年。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不断强化网络安全顶层设计和总体布局,以《网络安全法》为代表的网络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体系基本形成,网络安全立法的“四梁八柱”基本建成。“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就没有经济社会稳定运行,广大人民群众利益也难以得到保障”的观念深入人心,网络安全相关立法及配套制度日趋完善,网络空间国际合作不断深化,数据安全治理合规性不断完善。
《网络安全法》是推进网络强国建设的法治支撑,施行五年来,相关立法及配套制度建设日趋完善。
作为我国网络安全领域首部基础性、框架性、综合性法律,《网络安全法》持续发挥着网络安全领域相关立法及配套制度建设的依据确立、功能统率和内容挈领作用。在网络运行安全维度,出台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网络安全审查办法》《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等;在个人信息安全维度,形成了《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个人信息保护管理规定》《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有效推进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个人信息保护法》)为统领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以下简称《数据安全法》)为统领的数据安全保护体系建设;在网络内容管理维度,形成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以及《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聚焦具体领域的专门文件。《网络安全法》的施行,无疑为织密多维度、多层次的网络安全“法网”提供了依托。
《网络安全法》是维护国家网络空间主权的基石,施行五年来,网络空间国际合作不断深化。
网络空间已经成为继领土、领海、领空和太空之外的“第五战略空间”。“维护网络空间主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首次确立的网络空间主权原则,《网络安全法》继该法之后再次明确这一原则,并从法律制度层面进一步细化了“网络空间主权”在法律上的适用。《网络安全法》第五条指出,国家采取措施,监测、防御、处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网络安全风险和威胁,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免受攻击、侵入、干扰和破坏,依法惩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空间安全和秩序。2019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由中俄等国共同提出的重要决议,授权设立政府间特设专家委员会,正式开启谈判制定打击网络犯罪全球性公约的进程,这也意味着打击网络犯罪国际规则制定迈出了具有历史意义的一步。同时,诸多国家标准和技术提案也被国际标准化组织吸纳。
《网络安全法》通过后,《国家网络空间安全战略》于2016年12月27日发布,从“坚定捍卫网络空间主权、坚决维护国家安全、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加强网络文化建设、打击网络恐怖和违法犯罪、完善网络治理体系、夯实网络安全基础、提升网络空间防护能力、强化网络空间国际合作”九个方面阐明了我国关于网络空间发展的重大立场和主张,明确了网络空间工作方针和战略任务。近年来,中国不断深化网络空间国际合作,推动世界各国共同构建一个安全稳定繁荣的网络空间。
《网络安全法》是规范网络空间秩序和发展的准绳,施行五年来,数据安全治理合规性不断完善。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是一体之两翼、驱动之双轮,必须统一谋划、统一部署、统一推进、统一实施。”《网络安全法》的施行,铺设了网络安全的基础法治轨道,同时为信息化发展保驾护航。数据已成为数字时代的基础性战略资源和关键要素,其遭受的新型挑战具有多样化特点,数据资源确权、开放、流通、交易等相关问题亟需解决。继《网络安全法》之后,《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衔接完善了跨境数据管理制度,对数据分类分级、重要(核心)数据管理、数据安全审查等作出了明确规定,《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等细化制度也在不断探索中,网络安全保障制度与数据要素生产机制的良性互动正在形成。
近年来,我国网络法治领域立法成效显著,基础法律框架初步形成,前沿立法领域也在不断深化探索;网络安全制度体系基本建成,数据治理制度体系全面展开,网络空间生态治理能力不断提升。未来,网络法治领域应继续加强网络法律体系理论研究,推动基础法律的配套规则制定。
作者:王立梅 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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