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机关是什么?

司法机关是国家行使司法权的国家机关,是国家机构的基本组成部分,是依法成立的行使相关国家职权的司法组织。我国的司法机关主要包括法院、检察院及有刑事侦查功能的组织。从我国宪法结构上看,我国的司法机关主要指人民法院和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在行使刑事侦查职能时属于司法机关,在行使行政职能时则不属于司法机关;此外,国家安全机关、监狱侦查部门、军队保卫部门等其他负有刑事侦查权的机关在进行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其角色同公安机关。

调取个人电子数据,宪法怎么说?

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12月4日由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并公布施行,在1982年现行宪法公布的之时,互联网尚未普及,更没有智能手机,也没有什么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的概念。因此,1982年现行宪法主要侧重对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保护。

《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根据上述规定,有权检查用户个人通信信息的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主体资格,只有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有权检查用户的通信信息,包括现行宪法颁布之后设立的国家安全机关;二是内容的要求,上述机关必须是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方能检查用户通信信息资料。

法院调取个人电子数据的法律边界是什么?

案例一

2017年8月,中国移动湖北公司利川分公司因拒绝利川市法院调取用户个人的通话记录,该法院对利川分公司作出了罚款500000元的处罚。对此,利川市法院表示,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或个人不得拒绝。神圣的法律不容许践踏,无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协助法院调查、执行的,都不能拒绝配合或采取其他方式对抗法律的权威,否则,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案例二

2017年5月,腾讯公司回绝了人民法院对微信个人聊天记录的调查,并在回复某法院的《调查函回函》中称:由于微信聊天记录采用“点对点”和“加密”技术传输,我方未保存聊天记录,其仅保存在用户自己的手机和电脑等个人终端设备上,仅用户自己可查看,我方既无权也无法查看,因此无法协助提供。《调查函回函》还称:依法保障用户和公众的合法权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全力配合法院开展调查,请贵院理解并支持。

对以上案例,笔者曾提出三点建议:

  • 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该项权利的限制仅限于宪法明文规定的特殊情形,即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

  • 个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和通话记录清楚地反映了一个人的交流对象和内容,涉及大量个人隐私和秘密,是宪法确立的通信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属于宪法保护的通信秘密范畴;

  • 我国《民诉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但是《民诉法》关于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权的类型有八种,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其中 “电子数据”是一种新型的证据类型。由于《民诉法》没有对法院调取个人电子数据做出附条件规定,导致法院在调取个人电子数据,尤其是涉及公民个人隐私数据时,时而与电信运营商和互联网公司产生冲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第一条明确规定,国家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在调取个人电子信息和数据时,必须符合宪法原则,不得与宪法的精神相悖,尤其不得侵犯公民的隐私权。人民法院调查个人电子数据的法律边界,应该遵守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全国人大的决定,在确保公民隐私权不受非法侵害的基础上,依法调取个人的电子数据。

综上,笔者建议: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就人民法院调取民事和行政证据中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内容做出限制性规定,以维护宪法的权威并与《网络安全法》和全国人大的决定做出平衡性选择,依法保护公民的隐私权不受侵犯。

王春晖,作者系南京邮电大学信息产业发展战略研究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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