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根据上级《关于开展成品油市场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方案》安排部署,北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总队的执法人员对北京市三家加油平台进行核查。
执法检查中,发现“某油App”群众投诉比较集中,问题表现较为突出,经研究,市市场监管执法总队立即集中执法力量对其开展综合检查,最终,该平台因在运营过程中存在多项违法行为而被行政处罚。该案件是针对电商平台开展综合性执法的典型案例,具有很强的示范意义。
“某油App”平台有哪些违法行为?这些行为又该适用哪些法律?处罚结果有哪些亮点?跟随小正一起复盘本案。
一次执法
查处多个违法行为
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于2016年登记成立,其运营的“某油App”是一个提供互联网交易服务的平台。
该平台邀请第三方加油站入驻平台,为其提供流量、招揽用户、开展促销服务。协议约定通过“某油App”加油的同类油价格比实际加油站降价优惠0.2—0.7元,通过微信、支付宝、京东金融等方式结算,结算时平台向加油站收取一定的服务费。
在执法检查中,市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发现该平台存在多个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下列7种。
1、 未尽平台入驻审核义务
在平台入驻审核过程中,该平台未严格要求所有加油站提交身份、许可等真实信息,未履行对加油企业《营业执照》《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资格的审核义务。
2、 对未公示身份信息的平台内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
当事人在平台运行管理过程中,未对加油企业公示营业执照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未设置相关行政许可信息的公示功能。
3、 未提供服务评价途径
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某油App”中所有加油站的评价只有固定的格式文本评价,且均为好评,未发现消费者自由编辑的文字评价内容,且App中未发现公示评价规则。
4、 未公示主体证照信息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在网站和App首页履行亮照亮证义务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自2016年登记成立后,其运营的“某油App”及官网未在首页公示过营业执照、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等与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5、 未公示交易规则
同时,当事人也未在首页公示过平台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信息或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6、 网站内容不实,构成虚假宣传
当事人在其网站首页和App中宣称“合作油站超2.5万家,占全国油站总数22%,全球排名第三”等内容;在抖音账号主页背景图宣称“4亿车主都在用的加油App”。经查,当事人偷换概念,所宣传“全球第三”的内容不实,“4亿车主都在用的加油App”的宣传内容同样不实。
7、 发布虚假违法广告
当事人通过媒体投放“消费500元,用某油支付9.9元”“加油300元,用某油支付9.9元”“消费者加油200元,参加新人活动满100返100,收100”等内容的广告,与其在App中开展的促销活动规则明显不一致,并无法证明相关内容的真实性,属于发布虚假广告行为。
多方沟通
保障正确适用法律
在本案的办理过程中,市市场监管执法人员遇到了部分难点问题。为了更好地适用法律法规,保证执法结果的公平、合理、有效,市市场监管执法总队多次与法制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第三方律所等部门进行分析研究,最终确定了本案中的违法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首先,根据当事人的经营模式,当事人符合《电子商务法》第九条第二款中有关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定义,应当适用《电子商务法》进行规制。
本案的难点之一,在于当事人未尽审核义务应适用《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还是第三十八条?
对这里出现的法条竞合问题,首先要分析当事人开展的业务。本案中涉及的加油站成品油交易和平台的撮合交易服务应定性为“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从重原则,应适用《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
执法尺度
针对性地停业整顿和行政处罚
由于电商平台经营模式相对于传统商业有较大的特殊性,一旦突然关闭可能会引发强烈的市场动荡,甚至影响经济正常运行。因此,市市场监管执法总队在作出处罚时,慎重考虑了针对平台企业的停业整顿。本案中,针对当事人未尽审核义务的行为,执法部门依据《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三条对当事人作出了停业整顿和罚款200万元的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认为,停业整顿不应是简单的一关了之,既要充分考虑相关消费者、经营者的利益,也要综合考虑经济秩序、社会秩序的稳定。在本案查办过程中,执法部门要求当事人全面排查整改违法行为,全部下线资质证照不全的加油站,待提供证照并审核通过后再恢复上线经营。
作出行政处罚后,执法部门对平台停业整顿提出了具体要求,即在整改期间限制平台拓展业务,暂停新加油站和新用户注册,待整改完成后,当事人应向执法部门报告整改情况,经复核符合要求后,再全面恢复平台正常经营。
如此一来,既保护了平台内合法加油站、消费者的权益,也对平台经营者和违法加油站予以必要惩戒,处理措施相对稳妥。
在执法尺度上,值得一提的是,对当事人多个违法行为,能不能“数罪并罚”?如何把握过罚相当的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六条明确了“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实施行政处罚,重在纠正违法行为,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本系列案中,针对当事人的多个违法行为,虽然每个违法行为都可以单独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但综合考虑违法事实、危害程度、社会影响以及企业的经营状况,执法部门除对当事人未审核平台内经营者资质资格违法行为进行了顶格处罚外,对当事人虚假宣传、发布虚假广告、未提供评价途径、未履行经营信息和交易规则披露义务等违法行为,依法给予了一般或者从轻的行政处罚。处罚过罚相当,既达到了警示教育目的,也为企业在处罚之后能更规范地经营提供了指导服务。
“对症下药”
指导企业合法规范
本案办理过程中,当事人高管多次到执法部门沟通,反映在履行对平台内经营者审核义务时,虽然出动了大量人力、花费了较长时间,但是效率低无法达到整改要求。
为此,市市场监管执法总队“对症下药”,及时开出“药方”,指导企业采取线上填报与OCR识别相结合、在证照有效期上设置提醒告知等方式,帮助企业快速完成了审核义务,得到了企业的高度认可。复查发现,企业在履行审核义务、评价途径、商业宣传和发布广告等方面均做到了合法合规。
针对互联网行业的执法,目的应在于通过对违法行为的打击,最终督促互联网企业公平竞争、创新发展,因此监管和执法应积极适应平台经济发展规律。
队长有话说
在本案中,对电商平台处以“责令停业整顿”行政处罚的执行措施,具有一定的创新性。针对企业发展初期因经验不足、法律意识淡薄等导致出现一些违法违规行为,咱们市市场监管执法总队并未简单处罚了之,而是更加注重在执法过程中的规范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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