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引言
金融与互联网技术结合所形成的互联网金融是我国金融行业的新样貌,也是新兴互联网科技的创新成果。然而,互联网金融犯罪也随之产生,该类犯罪频发,蔓延速度快,涉及领域广泛,波及群体数量大,加强对该类犯罪的治理成为了当前金融风险防范的重要任务。企业合规包括行政合规和刑事合规等形态,我国借助企业合规能调动企业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其与公权力机关协同治理犯罪,促进经济。因此,以企业合规对互联网金融犯罪的治理有其必要性,但互联网金融犯罪的治理存在怎样的现实困境?怎样凭借企业合规,转变互联网金融犯罪治理的观念?诸如此类的问题需要理论解读,更需要省察企业合规的具体适用方式。
1 企业合规的主要功能
1.1 犯罪治理
近十年来,我国经济在高速发展,与此同时,企业犯罪也成为不容忽视的问题。在全球范围内,企业犯罪都是一个影响经济发展的顽疾。我国传统的企业犯罪治理手段属于强调打击和控制的公权力模式,存在预防作用不足、效率低下以及滞后性大等问题。(PPP)的企业合规开始受到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普遍关注。相较于传统的企业犯罪治理方式,企业合规可以在互联网金融犯罪的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环节促使公权力机关和企业主体共同参与犯罪治理。在犯罪治理的功能实现上,企业合规主要通过事前和事后的合规指引,加强犯罪预防,从源头上减少企业犯罪。
1.2 经济促进
如果企业出现违法犯罪,不仅会遭受损失,甚至会引发破产,导致员工失业,损害投资者和客户等他方利益,形成“水波效应”。完善的合规体系可以在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充当“经济警察”“经营医生”“咨询师”等身份,避免企业因违法犯罪而遭受高额的成本支出,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经济社会的运作。因此,西方发达国家在经过数十年的探索之后,纷纷选择以企业合规保护企业,促进本国的经济。
2 以企业合规对互联网金融犯罪治理的必要性
2.1 避免陷入刑罚“威慑陷阱”
为加大对非法集资、资本市场重大非法金融活动的惩治力度,2020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完善,主要内容为提高了金融犯罪的刑罚量,但这未必是治理金融犯罪的良策,并且其制度性风险正在凸显。互联网金融犯罪惩罚力度的增加会刺激民众对刑法打击的诉求,增强民众对刑法治理犯罪的依赖感,其他科学高效的治理方式很难被认可。此外,犯罪企业也会根据刑罚程度判断犯罪边界,核算犯罪成本,依靠增加刑罚量治理互联网金融犯罪的单一道路可能会积重难返。企业合规对互联网金融犯罪治理采取的是非罪化治理,企业以合规管理体系的完善获得出罪的可能,减少犯罪可能性,因此可以避免刑罚的“威慑陷阱”。
2.2 有利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创新
行政监管借助行政合规,在加强金融企业犯罪预防的同时促进行业创新。当前我国对金融犯罪增加刑罚量的做法可以形成严格管制的环境,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在面对互联网金融行业乱象时,能够发挥行政合规作用的行政监管可以预防行为犯转变为结果犯所引发的恶性事件,并营造相对宽松的金融市场环境。对于能够通过行政、民事责任和经济社会管理等手段解决的矛盾,不发动刑事制裁,可以防止内部矛盾的激化,促进市场的正常运作。
2.3 降低互联网金融企业刑事法律风险
对于互联网金融企业,有必要提升其预防违法犯罪的能力,降低刑事法律风险水平。企业合规可以在互联网金融企业发生大规模违法犯罪之前采取措施,可筑牢刑事法律风险防控藩篱,减少和降低刑事法律风险的危害和规模。互联网金融企业建立起完善的合规体系后,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对企业经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刑事法律风险进行评估,及时采取针对性预防措施。在执法部门采取监管和调查措施时,互联网金融企业完善的合规体系还可以为企业豁免一定责任,减小行政监管和刑事制裁对企业所产生的负面影响。
3 互联网金融犯罪治理的现实困境
3.1 互联网金融犯罪侦查困难
3.1.1 证据获取受阻
互联网金融犯罪的证据很多会呈现为电子信息证据。有的互联网金融企业也会聘请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定期消除企业的交易记录、人员架构和信息通讯等资料,这些资料很多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电子信息证据的特点包括:第一,存储网络平台较多,甚至有一些信息保存在境外服务器。第二,保存期限短,侦查人员对时间久远的电子信息证据很难再取证。第三,易被破坏,作案人员可以随时采取措施销毁证据。第四,数量多,信息庞杂。由此可见,与传统犯罪相比,互联网金融犯罪证据获取较难。
3.1.2 犯罪企业组织方式严密
互联网金融犯罪作案人数较多,作案人员内部会形成相对严密的组织,有计划地实施犯罪行为。作案人员和单位为抵抗监管或侦查,稳固公司运营秩序,有效提升营业额,往往会形成公司化的运营方式。许多作案人员有着十分丰富的公司经营管理和金融市场的工作经验,熟悉互联网金融业务,精通企业管理。由于组织严密,上下级之间都对违法犯罪行为有所染指,单位内部人员利益交错,这都能有效抵御外部监管部门的调查和公安机关的侦查。
3.1.3 跨国跨区域特征明显且缺乏国际刑事司法协助
许多互联网金融犯罪开始出现跨国或跨区域的现象,有的是将公司注册在境外,有的是将资金转移至境外。而在我国侦查机关对跨国互联网金融犯罪进行管辖时,必然会涉及调查取证、犯罪资产分享、文书送达、人员移交、境外缉捕和追赃、引渡等问题,需要寻求国际司法协助。截止2022年初,我国已经与62个国家缔结了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但这些条约在调查取证、追缴赃款赃物、引渡、联合调查等内容上涉及较少。
空气通过过滤器、透气膜进入电解液中,其中过滤器可滤除空气中的微尘等杂质,透气膜可进一步滤除更小的微粒。空气中的GIS设备气体包含了电弧作用下SF6的分解物与水反应生成的SF4,S2F2,SF2,SOF2,SO2F2,SOF4和HF等,进入电解液后发生反应,通过对电极、参比电极检测反应的强度就可以测得气体浓度。该传感器可以对空气中的GIS设备气体进行检测,结构简单,使用简单,通过设置有电化学传感元件和红外气体传感元件使其功能更加的全面,效率更高。[4]
3.2 行政机关在互联网金融犯罪治理中参与度低
3.2.1 刑事制裁过度不利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
在互联网金融企业出现犯罪之后,刑事法治发挥作用予以制裁,属于事后惩治措施,互联网金融行业因此可能会出现一定混乱,难以实现保障金融安全与维持金融自由的兼顾。如果过度强调刑事司法的规制作用,缺少强有力的行政监管,会增加社会成本,许多从业人员对正常的经营行为产生畏惧心理,互联网金融行业易发展疲软、丧失风险控制能力。互联网金融犯罪的治理并不是依靠刑法就能独立完成。我国采取的是“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的二元立法模式,因此不应动则高举刑法大棒。如果未能对互联网金融采取有效的行政监管,而是仅仅通过刑法对金融刑事法律风险封控,不仅很难降低犯罪率,反而更有损金融市场的运作。
3.2.2 我国司法机关处理互联网金融犯罪未能寻求行政机关协助
涉及互联网技术和金融业务双重领域的互联网金融犯罪表现出专业性强、波及范围广和定罪难度大等特点,给司法人员的知识和专业素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此,其他国家对于专业性犯罪往往都会依赖行政机关的专业性调查。如在法国,对专业性犯罪进行刑事追诉时,行政机关会参与全过程,充当检察机关的追诉助手,有时甚至会代替检察院提起公诉。但当前我国二者之间信息共享机制不完善,司法机关未能寻求行政机关协助。
3.3 互联网金融企业自身的犯罪预防重视不足
对于互联网金融企业而言,违法犯罪行为发生较多的原因之一其自身的犯罪预防重视不足。犯罪治理要在预防上多投入力量,主要途径为企业内部要建立合规体系。互联网金融犯罪往往是在产生后才会受到刑事司法的规制,但这是一个被动反应,一味地在犯罪成熟后予以打击不如在源头就将犯罪苗头消除。实现企业的合规管理可以使企业自身在违法行为发展初期及时采取行动,在互联网金融出现违法行为且尚未发展至犯罪程度适时矫正,避免危害程度进一步发展。企业自身如果不具备完善的合规体系,无法规范自身的经营管理行为,犯罪预防重视不足,刑事法律风险高居不下成为必然,违法犯罪的可能性增加也不可避免。
3.4 退赔退赃情况不佳
3.4.1 退赔退赃成功率低
3.4.2 退赔退赃机制不健全
我国在互联网金融犯罪的退赔退赃上仅有部分法律进行了相对概括的规定,具体的办法并没有规定,退赔退赃机制尚不健全。由于明确可遵循的制度规范缺失,工作程序模糊,司法机关在处理这类案件的退赃退赔时面临标准不统一、不规范的难题。同时,我国法律对互联网金融犯罪企业和经营管理者缺少有效的退赔退赃激励机制,犯罪行为人退赔退赃意愿小。犯罪行为人实施互联网金融犯罪的目的在于获得大量的赃款,即便定罪判刑,依然可获得较大的利益,如果没有较好的激励机制,退赔退赃的可能性很难提升。
4 互联网金融犯罪治理的企业合规应对路径
4.1 改进侦查方式
4.1.1 借助企业合规的内部调查
互联网企业共同参与打击网络犯罪时具有明显优势,其所掌握的数据无论在体量、类型抑或更新速度上均远超侦查机关,并且可以更加高效和准确的收集、分析和使用数据。因此,涉案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内部调查应得到刑事侦查的重视,企业内部调查是正式国家调查的良好补充。在域外刑事合规制度的实践中,涉案企业为配合侦诉机关并提出相关的合规证据,通常会进行内部的自我调查,或者委托独立第三方进行调查。但企业内部调查的结论、成果、证据或会影响到刑事追诉,因此需要衔接好合规调查与侦查工作,以避免移交的调查结果认定无效。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内部调查应尽可能在公安机关的主导下进行,或者得到公安机关的批准、授权。
4.1.2 加强国际司法协助
我国应当扩大刑事司法协助的范围,将刑事合规适用在互联网金融犯罪治理上时,需要加强国际信息共享,建立调查执行合作机制。由于互联网金融犯罪具有跨区域和跨国的特点,我国为对互联网金融犯罪治理采取刑事合规手段,应当积极、主动地推进国际司法协助。我国已经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等重要公约。但我国还应当在委托调查取证、追赃退赃、引渡、联合调查、送达、交付执行等方面,与其他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开展更紧密的合作,落实国际公约相关规定,提升我国对跨区域和跨国互联网金融犯罪治理和刑事合规实施的实效性。
4.2 依靠行政机关的协助和行政合规的前置性作用
4.2.1 由行政机关为司法机关适用刑事合规提供协助
相较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拥有更专业的人员和技术条件以及知识能力,处理互联网金融违法犯罪行为更加专业。当检察机关处理互联网金融犯罪考虑启动刑事合规措施时,可以与行政机关开展合作,开展合规调查与整改的“行刑”衔接。对此,司法机关可以行政机关所认定的技术性证据与行政法规的援引作为依据,作为判断企业是否够罪并是否可以符合启动刑事合规的条件。
4.2.2 发挥行政合规的前置性作用
为预防互联网金融犯罪,行政机关可以在互联网金融行业准入阶段确立严格的审查标准,将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合规体系建立与实施情况作为审查重点。在互联网金融企业出现违法行为但尚不符合构罪条件的,必须及时通过行政监管和行政处罚的方式予以规制,要求企业进行行政合规的整改。事实上,企业涉嫌的犯罪大多数属于行政犯,并不必然构成刑事违法,发挥行政合规和行政监管的作用处理互联网金融违法案件符合程序规范。行政合规的适用选择可以有效筑牢互联网金融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线,还可以为刑事法的启动提供专业技术和行政法支持。
4.3 推动互联网金融企业在事前和事后建立或完善合规体系
4.3.1 事前建立合规体系
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刑事法律风险一般隐藏在日常经营活动当中,为规范企业的经营方式,应推动企业建立完善的合规体系。具体措施为:第一,我国应当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合规激励机制,通过量刑激励促使企业建立合规体系,实现合规化经营,增加犯罪难度,减少犯罪预期所得,实现犯罪预防。第二,互联网金融企业建立的合规体系与合规化管理模式可以作为减轻罪责和出罪的情节,在遭遇犯罪追诉时产生抗辩作用,甚至可以减轻罪责,降低刑事处罚可能性。第三,为激励互联网金融企业建立合规体系,我国应营造稳定的、可预期的执法环境。
4.3.2 事后开展合规整改
在我国未来建立企业合规制度之后,可以在企业发生犯罪之后对其采取合规不起诉,要求企业在该阶段建立或完善合规体系,预防企业再犯罪。在我国企业合规施行背景下,企业在法院做出有罪生效判决之前进行有效合规整改,改变合规否定性评价的组织状态,可以认为消除了对企业进行中心归责的要素,并有机会获得不起诉决定。对于互联网金融企业而言,事后的合规整改可以完善企业经营管理模式,使得其能够重新回归金融市场,原因在于其健全的合规体系可以起到防止再犯罪的作用,达到降低互联网金融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目的。
4.4 实现退赃退赔的合规激励
在互联网金融犯罪的退赃退赔问题上,发挥刑事合规激励作用,可以促使互联网金融企业配合司法机关退赔退赃。刑事合规通过给予犯罪企业不起诉或减轻刑事责任的激励,要求其完成合规整改,同时积极退赃退赔。在合规不起诉启动前,司法机关应当参照认罪认罚的有效性认定规则,考察涉案企业持有的财产数额、退赔退赃可能性以及退赔退赃意愿,在涉案企业尽到最大退赔退赃义务的前提下再与之达成合规不起诉协议。如果涉案互联网金融企业不符合合规不起诉条件并进入到审判阶段时,审判机关此时也可以在判决中要求企业退赔退赃,以换取合规整改和刑罚减免的最后机会。
5 结束语
互联网金融犯罪的治理困难是我国众多企业犯罪治理问题中的体现之一,由于互联网金融犯罪存在严重的发展态势,以及信息技术引发侦查困难,当前治理手段应对该类犯罪作用有限。而正在我国进行本土化发展的企业合规可以为互联网金融犯罪的治理提供新思路,可以改善互联网犯罪治理的方式,加强犯罪预防,提升治理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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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刊载于《互联网天地》2022年8期,作者单位: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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