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针对新西兰司法部发布的咨询文件“2020年隐私法通知规则的可能变更”(以下简称咨询文件),新西兰隐私专员迈克尔·韦伯斯特(Michael Webster)向司法部就《2020年隐私法》数据收集通知条款的修正草案提交了支持性意见,以解决“对不直接从相关个人处收集个人信息的机构缺乏通知要求”问题(“间接收集”)。韦伯斯特认为,拟议的更新将“有助于增强个人的隐私保护,帮助个人行使其隐私权”,也将“提高透明度和个人代理的政策目标”;更新还将带来海外合作伙伴的更大礼遇,并支持国际数字贸易,因为个人信息的跨境流动是数字贸易的基础。
新西兰《2020年隐私法》规定,除各种例外情况外,当机构直接从个人处收集个人信息时,该机构必须采取合理措施,确保个人在收集信息之前或之后尽快了解关键事项(“通知要求”)。这包括以下事项:正在收集信息的事实; 收集目的;和提供个人信息是自愿的还是法律要求的。如果代理机构不直接从相关个人收集个人信息,则通知要求根本不适用。
新西兰司法部正考虑修改这一通知要求,使其不仅适用于机构直接从个人收集个人信息的情况,也适用于间接收集个人信息的情况。韦伯斯特表示,同意扩大这一通知要求,以帮助提高从其他来源收集个人信息的透明度。因为透明度不仅是个人行使知情选择的先决条件,而且没有透明度,个人在行使其访问权和要求更正其个人信息时将面临真正的实际问题,更广泛的通知义务也将更好地与经合组织的开放性原则目标保持一致。
与此同时,这位隐私专员也提出,应确保此义务的修改既影响政策目标,又具有实际性,并且不会给各机构带来不必要的负担。但衡量成本的时候也要考虑到,新西兰的隐私法应继续提供一个强大的平台以获得国际贸易伙伴的认可。否则,如果贸易伙伴施加额外的要求,新西兰企业可能会产生其他成本,拥有符合内部公认标准的隐私法也有助于国际贸易协定的谈判。因此,必须根据变革涉及的更广泛国家经济效益来评估遵约成本。
人们已经意识到,处理和销售个人信息的商业模式现在已经根深蒂固。然而,对于可能被间接收集个人信息的个人来说,这个过程透明度很低。缺乏透明度导致信息和权力不对称。它还会对个人理解在线采取某些行动的隐私影响产生负面印象。目前缺乏透明度也可能导致人们对广泛数据链中的个人信息机构正在收集哪些内容,以及利用高度敏感的个人信息目的产生明显的不信任感。因此,为了营造本国良好的隐私保护环境,同时促进国际数字贸易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正向国际最优隐私保护法律和实践学习看齐。随着DEPA、CPTPP等有关数字贸易的国际协定的签署,一个国家隐私保护政策和法律也越来越具有开放性。在这样的环境下,企业开展在线商业必须把隐私合规作为业务中不可或缺的内容予以设计,积极借鉴国际先进的实践做法,以确保企业电子商务的长远利益。(安易)
信息来源 / Source of Information
https://www.privacy.org.nz/
https://iapp.org/news/a/nz-opc-comments-on-privacy-act-2020s-notification-oblig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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