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引言
随着信息技术不断进步以及互联网的深度普及,传统的刑事犯罪发生一定程度改变,作为新型犯罪之一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发案率逐年上升,其中高发类电信网络诈骗更是凭借着发案多且增长速度快、犯罪涉及地域广、人民群众财产损失严重等特点,为公安机关侦查办理带来巨大挑战。
1 高发类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类型与特点
对于电信网络诈骗,我国《刑法》中对此没有设立独立罪名,缺乏明确统一的定义,虽然大多数学者对其定义各有不同,但基本构成要素也都相差无几。电信网络诈骗与传统诈骗之间存在关联,其主要区别就是诈骗方法不同。因此可以总结为:电信网络诈骗是犯罪分子利用现代化网络技术手段,通过远程、非接触方式,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诈骗不特定对象公私财物的行为。而高发类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是经国家反诈中心统计并于2022年5月11日公布的发案率较高的五种类型的电信诈骗案件。
这五种类型占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数量近百分之八十左右。其中刷单返利类诈骗案件发案率最高,占发案总数的三分之一左右,而虚假投资理财类诈骗案件的损失金额最高,占全部涉案金额的三分之一左右。
1.1 常见高发类案件类型概述
1.1.1 刷单返利类诈骗
刷单返利类诈骗中,犯罪分子通过多种网络渠道发布各类虚假刷单兼职广告,诱使受害者关注并前期返还小额资金用于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在受害人基于信任而按照骗子的指示完成汇款相关操作后,犯罪分子完成犯罪行为。在此过程中受害者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物,将资金汇入犯罪分子相关账户。
1.1.2 虚假投资理财类诈骗
根据表1可知,杏北油田深度注水系统不同区域注水站运行负荷不同,其中,纯油区负荷率69.2%,相对适中;东、西部过渡带区域平均负荷率48.9%,尤其东部过渡带区域内2座注水站平均运行负荷率约为45.8%,负荷率偏低。为提高系统运行负荷[1],结合杏北油田深度水注水站布局分布以及注水管网连通性,提出停运东部过渡带杏A注水站及为其供水的杏A深度污水站的思路[2]。
虚假投资理财类诈骗中,犯罪分子以获取虚假特殊身份骗取受害者信任后,引导受害人参与虚假投资网站或App中的投资理财。被害人有参与投资理财的真实意思,但是因为犯罪分子所提供的投资平台并非正规的投资理财平台,而是一些非法投资网站、非法钓鱼网站等,受害人对此并不知情,对于投资实质的有错误的认识而处分财物,最后遭受财产损失。
1.1.3 虚假网络贷款类诈骗
虚假网络贷款类诈骗中,犯罪分子主要通过网络平台发布办理贷款、信用卡套现等广告,吸引具有贷款需求的受害人群体实施诈骗行为。
1.1.4 冒充客服类诈骗
冒充客服类诈骗案件针对网络购物的人群,犯罪分子利用非法获取的个人信息,就网购相关事项实施诈骗行为,受害人对其汇款并不具有真实的处分意思,而是对于犯罪分子捏造的身份信以为真,基于认识错误而按照其声称的退款、获取积分等服务流程处分财产。
1.1.5 冒充公检法类诈骗
冒充公检法类诈骗中,犯罪分子声称受害者涉嫌违法犯罪,欺骗受害人将自己的钱财转入其指定的安全账户进行检查或是监管。犯罪分子利用各种技术伪造文书获取信息,使得受害人对于犯罪分子的身份以及所编造的内容产生错误认识,从而错误处分财产。
1.2 高发类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特点
1.2.1 诈骗分工职业化
随着电信网络诈骗的不断发展,围绕此类犯罪衍生出一系列专业的黑灰色产业链条,基本形成了互相支持与依存的上下游合作关系。黑灰色产业链条之间紧密联系,为电信网络诈骗提供了有力支撑,使得其不再是曾经单一的组织机构,现在的电信网络诈骗通常呈现企业化发展,组织结构严密,内部分工明确,由上至下,实施犯罪的每个环节都精准控制,不同环节安排不同的“专业人群”进行操控。为其提供帮助的团伙也会不断更换,以确保其诈骗活动安全稳定进行。
1.2.2 诈骗对象精准化
犯罪分子在作案时选择目标进行精准诈骗,往往根据不同特征的诈骗对象采取不同种类诈骗方法。在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犯罪分子前期进行信息汇总与分析,挑选出合适的诈骗对象,根据其所掌握的精准信息,为受害人量身定制诈骗方案,使得诈骗对象容易对犯罪分子产生信任,进而遭受诈骗。
1.2.3 作案地点地域化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由于依赖网络空间进行活动,具有鲜明的跨地域性。2008年前后,我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已出现诈骗窝点逐渐向境外转移的特点,诈骗分子不仅利用先进的科技手段和便捷的支付渠道,而且将诈骗团伙分成不同的部分,每个部分安排到不同的地域,导致整体很难根除,真正的上游组织往往都潜伏在国外,也给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及后续抓捕工作等带来困难。
1.2.4 诈骗手段专业化
电信网络诈骗在数字社会的影响下,技术不断“更新换代”,新型电信网络诈骗层出不穷,其背后的黑色产业链里,有提供工具的“专业团伙”,例如:虚假App、微信外挂等诈骗工具,也有提供交易平台、技术支持的“专业团伙”。在资金流方面,单纯通过银行卡网银分拆被骗资金的案件比例越来越低,骗子在骗得被害人钱款之后,通过网络购物、第三方支付平台等多种渠道快速转移赃款,资金的快速转移使得传统的防控手段难以应对。
2 高发类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侦查困境
2.1 侦查力量专业性欠缺
目前全国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仍然保持快速上升的势头,电信诈骗案件由于非接触性和跨地域性两大鲜明的特征,导致此类案件具有极强的隐匿性。传统的侦查手段已经很难满足侦办案件的需求,查办一个电信网络诈骗案件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在当前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日益增长的背景下,侦查机关的压力与日俱增。其次,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因其鲜明的专业性特点,往往需要侦查人员精通相关专业知识,但在实践过程中,大多数诈骗案件的侦办还是由基层的侦查人员经手的,由于大多数基层侦查人员未受过专业培训,同时犯罪手段迭代更新为侦查工作带来挑战。
2.2 部门协作畅通性牵强
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涉及面广,隐匿性强,侦查机关在取证过程中,十分困难。在办理案件时往往需要金融、电信、互联网等多个行业部门协作,但是目前的协作很难满足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现实需要。其次,侦查机关与相关部门行业之间存在调查取证时操作流程复杂的问题,往往无法第一时间拿到需要的证据材料。侦查机关与金融机构、支付机构没有建立完善的涉案资金的快速冻结和损失返还制度,使得受害人的损失往往很难追回。
2.3 警务合作深度性不足
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因其鲜明的跨地域性的特点,对跨国执法提出要求。但跨国执法必然会涉及到不同国家的司法制度问题、司法权力的配置问题等,目前在跨境警务合作中,缺乏长期有效的协议来保障合作的深度性,侦查机关对于相关案件的打击力度有限且有时跨境执法的成本过高。当前,中国与相关国家订立的双边或区域性刑事司法合作文件内容涵盖范围的有限性与程序运行的复杂性对跨境追赃合作的法律根基和运行效率形成掣肘。手续上的繁琐性和操作上的复杂性也严重影响了合作的效率,使得案件在侦办时进程缓慢、无法及时有效沟通。其次,在证据的收集和适用环节,境外所收集的证据规则与我国证据规则存在差异,出现收集的证据在后期的转化认证问题。上述问题的出现都与警务合作的深度开展息息相关。
2.4 防范机制完整性薄弱
电信网络诈骗仅仅依靠事后对于犯罪的惩处是远远不够的,刑法规制的事后回应过于被动和僵化,难以实现有效遏制犯罪。在打击中无法把握主动性,会难以遏制此类犯罪上升的势头,真正的核心应从事后的反应转移到前端的防范上来。但我国当前对于电信网络诈骗的综合性防范,整体层面的深度不够,“防范为先”的理念未能落实到深处。针对黑色产业,主体责任未设定清楚,而且金融机构部门、电信业务服务部门、互联网服务行业的反诈技术设施不够完备,内部的风险防控机制不够健全,未能建立有效的预警机制。其次,公安机关开展的反诈宣传,未能建立覆盖范围广泛的反诈宣传教育体系。第三,在日常治理的过程中,有关部门对涉个人信息的黑灰产业链打击力度不够,个人信息的泄露问题突出,因此对于电信网络诈骗的防范,未能达到良好的效果。
3 高发类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处置对策
3.1 完善队伍专业化建设
完善队伍建设的第一步就是要更新侦查机关技术设备,加大对技术设备的资金投入,完善系统平台建设,侦查人员要与犯罪分子作斗争,首先自己的装备得过硬,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一方面来说就是技术和设备的博弈。
其次,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需要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人才储备,要加强队伍里专业力量的培养,各地公安机关应该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成立专业的队伍,人员配置上可选拔相关专业知识过硬的人员作为核心力量。在日常的人员培养的过程中,要多批次多角度开展相关业务培训,可以依托于警校以及网络电信企业,警校开展有关“电诈班”的培训课程,企业对于大数据、网络通信等技术进行培训,经过培训丰富侦查人员专业知识,熟练掌握运用多种技术,提高对电信网络诈骗的打击能力。
3.2 加强部门协作共享
加强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相关行业的主管部门之间的合作对于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背后完整黑色产业链条尤为重要。首先需要加强公安机关与各个行业部门的协作,公安机关要承担起组织协调的责任,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公安为主、行业为辅的多样数据共享通道,保障公安机关及时获得所需信息数据;其次,明确侦查部门调查取证时的操作流程,规范侦查取证行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简化调查取证时操作流程,使其便捷快速获得所需的情报证据材料;最后,公安机关与金融、支付部门应当建立资金的快速冻结和返还制度,互联网服务部门建立预警上报制度,发现可疑线索及时上报、移交公安机关。
3.3 加强国际警务合作
基于高发类电信网络诈骗跨境性的特点,在打击中需要长期与国外侦查力量开展合作,各国侦查部门应当建立信息交流沟通平台,通过加密的信息传递渠道,例如专用VPN等,传递信息数据,同时在日常案件办理中,有目的地建立完整的数据库用于多国电信网络诈骗侦查,有效提升侦查办案效率。公安部应重点加强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国际警务合作,积极推动签订双边或者多边跨境打击、治理协议,就情报信息的交流、专项打击的开展,境外证据收集审查和适用等方面的内容进一步细化规定,同时可以通过有关协议,授权成立联合侦查小组,共同进行专项案件的办理。例如:由办案小组内的合作方侦查人员、技术人员共同进行现场勘验、检查、证据收集、固定和保全。
3.4 优化诈骗防范机制
打击高发类电信网络诈骗需要持续优化防范机制,借助大数据技术,结合犯罪规律进行数学建模,通过有关算法,分析判断出犯罪高发地和高发期,对于不同年龄、不同职业的人群进行分析,对潜在的受害人和潜在犯罪易发地进行及时把控和及时预警,有效减少犯罪的发生。
其次,要加强对金融、电信、互联网相关行业部门的监管,行业监管治理也是防范机制中的重要一步,2022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对于各行各业做出了明确规定,各行业应当按照意见的具体要求,进一步落实相关措施,努力做好防范机制的升级,有关部门对于掌握大量个人信息的行业要重点监管,杜绝买卖个人信息的现象。
最后,公安机关在开展反诈宣传教育时,要有针对性有层次的开展,对全社会覆盖的同时,要对不同地点、人群进行不同程度的宣传教育,以其达到精准反诈教育的目的。
4 结束语
高发类电信诈骗成为当前侦查机关打击办理的重点,但是因为电信网络诈骗不同于其他传统接触型刑事犯罪,其犯罪方式、犯罪上下游关系、涉案财产流向、相关犯罪证据形式等具有其特点,侦查机关对于高发类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处置往往比较被动,需要突破传统犯罪的侦查模式,针对其案件特点,根据侦查过程中的实际需要,提升公安队伍侦查过程中专业信息技术水平、增强队伍专业力量的培养,加强政府部门,公安内部与其它相关行业的协作共享,加强国际警务合作,优化诈骗防范机制等。但其重中之重还是要树立全民反诈意识,从相关行业的监管到社会层面的反诈宣传,从源头上遏制高发类电信网络诈骗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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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刊载于《互联网天地》2022年8期,宋纯峰,作者单位: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研究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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