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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维栋. 元宇宙时代的数字公民身份:认同困境、实践逻辑与理论证成[J]. 电子政务,2022(10): 62-74.
摘 要:在深度数字化的元宇宙时代,去中心化的数字身份系统导致公民的身份认同困境。只有承认公民身份的数字化重塑,建立数字公民与数字平台、数字政府之间的连接关系,才能构造一个民主有序的数字秩序共同体。在实践逻辑上,数字技术赋能公民身份数字化转型,国家和平台的数字权力压制助推数字公民身份出场。在理论基础上,自由主义强调公民权利的自主性与自发性,为了促进人的数字化自由发展,需要实现“数据人”向“数字公民”的自由化转轨;共和主义的核心在于培养公民美德与塑造公共生活,多元开放的数字空间在公民权利与数字权力之间架构起商谈沟通桥梁,促进形成数字公共领域。未来的数据治理应该遵循数字人权保障的价值目标,加强数字公民身份的权利保护。
关键词:元宇宙;数字公民;数据权利;平台权力;数据治理
DOI:10.16582/j.cnki.dzzw.2022.10.005
一、元宇宙时代的数字身份认同困境
技术因素催生了“数字空间”的生成,而人文理性形塑了“数字生态”的群落。随着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数字技术的发展,传统的物理生活形态转化为数字化生存状态,比如公民的数字化生活、企业的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的数字化供给。元宇宙是利用科技手段进行链接和创造的,是与现实世界相互映射的虚拟世界。元宇宙是数字化生存状态的升级,元宇宙将可能应用于数字娱乐、数字工作、数字教育、数字医疗等多元化的场景之中。在元宇宙时代,人类将实现生存维度的拓展,实体的公民身份转向虚拟的数字身份。“元宇宙依托于数字技术,无可避免地将人的身份、行为、生活环境进行数字化。”[1]在数字技术的推动下,基于数字孪生形成元宇宙的世界蓝图,在虚拟空间中建立起真实事物的动态孪生体,通过数据的追踪与处理,人类在物理世界中的行为映射到数字孪生体上。
元宇宙提供的去中心化身份系统让参与者以数字身份进入到元宇宙中[2],每个人都可以呈现出多种虚拟数字身份形象。附着在身体之上的身份标签,同身体分离之后演变为数字空间中相对自由的数字身份。这种数字身份不同于物理身份,具有多元性和可变性等特征。公民在数字空间中的身份建构,超越了物理空间的单一面向,不局限于特定地域和时间,而是向多元化的方向发展,依据自身的数字化目的衍生出无限的数字身份标签。数字身份基于个人创造的自我描述信息和数字交往信息,代表的是一个时间的快照,在虚实同构的数字空间中动态变化。自我描述信息体现的是公民的主观意愿,取决于数字用户希望以什么身份展示自己在数字空间中的形象,这种虚拟性和匿名化具有极强的可变性。数字交往信息则会随着交往数据的迭代更新而不断积累,公民的数字身份也会在数据发展的生命周期中呈现出多维面孔。“我们之所以承认人有尊严,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因为每个人都是独特的存在。”[3]数字身份是个人在数字时代被认可的主要手段,数字身份的独特性是公民存在于数字空间的基础。但是在多元可变的数字空间中,如何确认数字身份的独特性,就会出现身份认同困境。由于数字身份无法脱离实体公民身份而独立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那么如何实现数字身份与实体公民身份相互勾连,进而成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主体,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元宇宙的发展建立在数据资源驱动的基础上,这加剧了数字平台对海量的公民数据的挖掘和利用,导致公民在数据流动中近乎裸奔,个人的自由和权利领域日益狭窄。当我们大力利用信息化发展新技术新业态之时,人们在数字空间中的形象逐渐呈现出一个可视化的信息图谱。在数据和算法的推动下,进一步发展出一种新的人性形态[4],每个拥有个人特质的理性人转变为数字化的“数据人”。由数据驱动的算法推荐行为对信息主体的学习曲线和身份认知产生影响,预先设计或阻止了特定类别的人的意图,抑制了基于身份的自发行为和自主行动。作为交往行为主体的人被剥夺了独立性和隐私权,人的社会地位依赖于一串串代码和数据来评价。人类随时都是技术围猎的对象,作为具有“目的理性”的人沦为科学技术的俘虏和数据统治的工具。为了防止元宇宙发展导致的数字人权侵蚀风险,如何建构数字空间治理的价值基准和法治道路?技术变革和信息流动,改变了传统公民与社会和政府之间的关联方式和权力关系。在数字空间中,国家和社会的实体身份在数字化平台中处于隐身状态,各种权力和权利关系的主体变成了数字标签,由数字国家、数字社会、数字政府和数字平台等数字主体建构起数字空间中的公共秩序。人的数字化是从物理空间向数字空间“脱域化”的过程,公民的权利义务已经不受“在场”的支配而是受到“在线”的控制。那么公民在数字空间秩序中扮演何种角色?难道仅仅是贡献数据的“民工”吗?在公民与国家的关系中,公民是国家权力建构的基石,当权力秩序发生变化的时候,尤其是数字平台权力的勃兴,公民的身份建构相应地也应该转移到数字空间。数字技术发展的的终极目的和伦理至善在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数字化治理的价值目标和法治诉求也是为了造福人类。那么元宇宙时代该如何回应公民身份的数字化变迁,才能体现人的独立意志和权利保障?
二、数字公民身份研究的国内外进展
目前,国内外对数字公民身份问题进行了初步研究,为建构数字公民身份提供了基础支撑。
(一)国外数字公民身份研究进展
西方公民身份理论的发展经历了如下三个阶段:
其一是关于传统公民身份理论。传统公民身份的概念为生活在这些民族国家的人提供权利保护和责任配置,这种注重权利和责任的传统公民理论是随着17世纪西方现代民族国家的出现而发展起来的。[5]其中,自由主义公民理论将个人的公民、社会、政治和经济权利作为公民身份的核心要素,公民身份是自由权利的象征。[6]共和主义公民理论将参与政治共同体中的活动看作是公民身份的核心要素[7],公民应该认识到自身的职责,通过对公共事务的参与以使个体和共同体相互受益。[8]这两种观念指向的对象是一种包含了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成员身份,具有平等、正义和自主的内涵。[9]
其二是在教育领域发展数字公民素养。数字公民概念最先发源于教育技术领域,为了适应数字化时代的教育需求,培养数字公民素养。美国国际教育技术协会(ISTE)已经将数字公民身份视为学生和教师的现代化评价标准之一,数字公民是能够践行安全、合法、符合道德规范地使用数字化信息和工具的人。[10]数字公民教育就是要教会学生如何明智且合理地使用互联网,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先进技术。[11]也就是说,这个阶段是从“技术使用的行为规范”角度来理解数字公民。
其三是数字公民概念已经在数字化时代嵌入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随着互联网在社会结构中越来越深入地渗透到公民生活中,有学者认为互联网时代的公民身份可以被称为数字公民身份。[12]基于网络的活动影响了人类的行为方式,网络空间使个人能够积极参与公民生活,有时超越传统的公民概念。[13]在无处不在的数字技术背景下,数据已经成为公民身份的一部分,公民产生的数据是对文化权利、包容和参与的新要求的隐含组成部分。[14]公民身份通常被理解为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正在经历数字化转型的国家与公民的关系连接在一个广泛的数字生态系统中,需要关注公民通过网络技术的在线参与角色。[15]这个阶段主要是数字技术推动重构公民身份,虚拟的多元数字身份逐渐取代传统单一的物理公民身份。
(二)国内数字公民身份研究进展
国内围绕数字公民身份的研究,主要分为如下三个方面:
首先是介绍国外教育领域的数字公民概念,张立新等[16]认为数字公民要求公民在数字社会中运用技术进行实践和活动必须具备一定的素养和规范,王佑镁等[17]认为数字公民教育的目标是培养负责任的数字公民。
其次是在数字技术影响下,开始关注公民的数字素养问题。阮高峰[18]认为数字公民素养的内涵包括数字安全、规范交往、数字生存、数字学习等四个维度;郑云翔等[19]认为培养合格的数字公民,既要注重自身素养的提升,又要采取预防和治理措施降低数字环境的干扰;蒋敏娟等[20]提出基于认知逻辑的数字素质模型:感知力、融通力、吸纳力、实践力和发展力“五力”模型。
最后是关于公民的信息身份保护。郭旨龙[21]认为将个人数据与社会身份相互结合,可以形成一个新的共同体成员身份的证明;顾爱华等[22]认为缺乏人的主体性参与的数字技术无法逾越自身工具理性的桎梏,只有通过打造真正意义上的数字公民,才能够使数字技术摆脱治理工具箱的定位;阮晨欣[23]认为互联网可信身份属于公民个人信息权,应该加强互联网可信身份认证,保护个人身份信息。
总体而言,数字公民身份的理论话语长期被西方占领,国内缺乏基于数字中国建设实践的公民身份理论自觉。当下中国的数字公民身份建构非常重要,但是现有研究并未从技术实践中和公民身份理论上解决数字公民身份的本源性问题,公民身份的概念在互联网时代是如何被定义和重新解释的,亟待得到实践和理论的回应。数字身份是现实身份在虚拟空间的映射,不同的数字行为对应着不同的数字身份,只有数字公民身份才能与现实的身份主体相互勾连,才能在数字权力压制中获得主体地位。数据和信息是建构数字公民的质料和媒介,是人性多元化和自主性表达自我的发展本质。传统地域性的“国家-公民”关系,已经无法适应数字技术驱动带来的政治经济社会权力(权利)“脱域化”变革,更不足以保障数字时代“人”的主体地位。承认公民身份的数字化重塑,将数字公民整合进包容性的数字权力秩序中,建立数字公民与数字政府、数字平台等的连接关系,才能构造一个完整的数字秩序共同体。为此,本文站在元宇宙时代的大背景下,基于技术引发的公民权利与国家和社会权力的实践变迁,运用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的公民理论方案,构建和解释出一个受法律保护的数字公民身份。
三、数字公民身份生成的二维实践逻辑
公民身份的一个组成部分是民主政治共同体的成员资格或归属,数字公民作为更广泛的公民或政治文化中的一种身份,在新技术的推动下促进公民身份的虚实分离,在新场景的数据应用中可以建立多元身份属性。数字公民权被视为现代民主的一个基本元素,权力、实践和社会技术配置等概念是理解这个人物政治属性的核心。[24]以正义为导向的数字公民,倡导自由地参与互联网多样化的政治、社会、经济和文化实践。实际上,在由网民、网络平台与数字政府组成的数字生态系统中,数字公民形象已经嵌套在数字化时代的政治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基于技术逻辑和权力逻辑,数字公民的实践图谱得以建立。在数字技术的推动下,公民身份实现了人性增赋;在数字权力的压制下,“数据人”亟待向“数字公民”转型。技术逻辑与权力逻辑互为表里,其中,技术推动权力演变,权力强化技术渗透,但都应该以公民身份的发展为价值导向。
(一)技术逻辑:技术赋能公民身份数字化转型
技术革新推动物理世界与数字世界的深度融合,数字空间为人类提供了另一个实践公民身份的平台。数字技术推动社会进步的同时,人的身份和地位也获得了全面的发展,积极形塑并推动着数字公民的诞生。在现实社会中,我们将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称为公民。传统公民的概念受到地域条件和时空环境的限制,也就是说,公民身份通常充当一种向心力,将个人团结在所属的国家或团体。数字公民是公民的数字化投影或数字化的公民副本,是信息技术驱动下公民在数字空间中实现权利与履行义务的身份象征。数字技术的发展诞生了数字社会,数字社会里国家和公民的权力与权利关系,建立在数字化活动提供的离心信息源和线上互动环境的去中心化环境基础上,导致传统的以国家和地域为基础的公民概念已不足以表达个人身份。“当今人们除了拥有传统田野式社区中的公民身份,还新增加了一重现代数字式社区的‘数字公民身份’。”[25]数字时代的公民身份发生了变迁,数字技术为公民提供了“双重身份”,使人类摆脱了物理空间与实体在场的约束,可以通过数字空间与虚拟在线来发展自我、参与公共活动和实现身份认同。
数字技术为公民的社会性和连通性创造条件,为数字公民权提供物质基础。技术赋能公民身份数字化转型,激活了公民的“数字”属性。移动技术、云计算、社交网络和大数据等技术的协同效应,促进了公民身份的数字化发展,最终施惠于公民的政治社会生活实践。数字技术已经在金融服务、健康管理、社会治理、政治参与等各个领域为公民赋权,全方位建造公民的数字世界。具体而言,根据公民的消费数据记录、银行流水情况和支付宝芝麻评分,可以证明个人的信用状况并获得金融服务。通过创建可与医疗服务提供者共享的健康日历,定期输入相应的身体数据,监测身体的各项指标,自动化实现公民的健康管理。在运用数字技术治理社会风险的过程中,“码治理”发挥了重要功能,政府部门推出的“健康码”与“行程码”,都是利用数字技术创新治理模式的体现,不仅提高了政府防控疫情的治理效率,而且有利于智能化的社会治理。数字技术丰富了边缘化的人群了解当前政治、经济和社会问题的信息渠道,促进公民就公共问题在线上进行互动发言,激活多元民主的政治参与。以上数字化社会实践,体现了在无处不在的技术背景下,数据日益成为公民身份的一部分,也揭示了公民身份向数字空间的跃升。
在数字基础设施的支撑下,数字公民可以整合碎片化的数据资源,在各种无序的身份数据元素之间建立有机的关联,重塑公民形象,表征虚拟世界中人的本体归属。其实,在物理世界中,肉身也可以用元素来称呼,它就是某种“普遍物”,是我们存在的某种元素的组合。[26]而在虚拟世界中,个人数据作为外在的具象,是可视化的肉身。“赛博人离开了皮囊之囚,悬浮在电脑空间中,在一个数字感知的世界里出现。”[27]公民在数字空间中成为一个符号,就像“无器官之身体”[28],但是这个符号性身体是物理空间中人的身份主体的映射,并不是毫无内涵的空洞外壳,而是内嵌着人的精神属性。数字空间中公民的各种符号表征通过人的精神性纽带建立有机联系,所以不应该脱离物理人的控制,数字空间中公民的形象需要重新建构。“建构物理身份与精神身份的元素并不构成一种松散的聚结,而是形成一种内在的联系。”[29]将数字化的精神符号与物理性的公民身份有机联系起来,就建构了一个数字公民形象。在数字技术的作用下,公民的身体元素在技术中得以具体化,就可以产生“数字身体”。有学者将其称为“编码中的身体”[30],指的不是纯粹信息化的身体,而是去地域化的技术建构的身体,是身体元素与技术元素的融合。数字公民是公民的“数字身体”在数字空间中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主体,承载着公民在数字空间中的主体意志和行为规则。数字公民身份正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走向实践。印度于2009年实施的“Aadhaar”项目,通过数字技术将个人的生物特征识别信息插入数字世界,为每个印度居民创建一个独特的数字公民身份,从而有助于提供电子银行、缴税、保险、护照、市政等数字化服务。[31]中国在2018年首届数字建设峰会上发布了全球首颗“数字公民”安全解码芯片,旨在为公民打造一张经过认证的数字世界通行证,给公民赋予一个数字身份。[32]该项目已在福州市鼓楼区展开试点实践,将有效助推数字中国建设。另外,疫情期间推出的“健康码”更是公民数字身份的象征,“绿码”是通往自由的桥梁,而“红码”则意味着限制自由。
(二)权力逻辑:权力压制助推数字化公民出场
数字治理技术的扩散导致国家和社会权力的扩张,催生了公民政治意识的觉醒。在权力的数字化运行过程中,不仅公民的身份隐匿了,而且公民的权利在数字空间中也日益空心化,亟待承认数字公民作为数字空间共同体的成员。基于信息流动形成的网络关系构成了数字空间的结构秩序,而技术化逻辑的扩散实质性地改变了权力的运作模式。数字空间中的权力来自于数据资源和数字技术,通过控制信息流动,对数字公民进行全景式监视,成为主导数字空间秩序的中心枢纽。网络平台作为数据与算法资源的收集者、掌握者与使用者,逐渐打破传统的“国家-社会”二元结构,形成了“国家-平台-社会”三元结构。政府和网络平台掌握着数据和技术的控制权,公民和用户则是数据的生产者和依赖者。一方面,数据控制者容易形成信息寡头,而数据生产者则陷入信息孤岛。前者一旦走向权力垄断,后者无疑就要受到数字权力意志的统治,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平台权力在数字空间的竞技中必然受损,导致数字空间秩序的分裂。另一方面,基于技术的单向理性聚集,容易形成技术权威,进一步造成技术统治者的集权。技术原理是中立的,但是技术的应用是包含主观意图的。[33]由于过度追求大数据技术的公共属性与商业价值,公民的数字身体在技术权力的压制下沦为“数据人”,数据和技术成为“利维坦”的化身,公民的品格在权力面前消亡。将权力的民主合法性基础转向数字空间,就必须回应技术失范和权力失序问题。只有强化“数据人”的“公民”属性,来平衡权利与权力的对应关系,才能捍卫权力之“公”的来源。具体可从数字国家权力和网络平台权力两个逻辑维度,来论证数字公民的出场方式。
⒈数字国家权力与数字公民权利相对统一
在数字国家建设过程中,应该承认数字公民的政治主体性地位,通过数字平台建立数字政府与数字公民的连接互动关系,平衡数字国家权力和数字公民权利之间的偏颇。随着公共事务的数字化与行政管理的自动化,数字技术的应用已经改变了公民与政府的交往方式。
一方面,国家权力配置实现了数字化转型,各种政务服务向数字空间转移,而在同一技术维度的公民数字素养和数字能力建设相对滞后,导致国家与公民在数字空间中的地位不对等,公民缺乏在数字空间中进行互动和表达的机会。以自动化行政为例,技术和算法取代了行政判断,推动行政任务智能化和高效化。但在自动化行政过程中,行政相对人在数字空间中形同虚设,民主参与和监督机制缺位,加剧了行政权力的官僚化和程序的专制化。如在“北斗掉线案”中,交管部门借助“北斗卫星定位记录仪”对货车司机进行电子监管并实施处罚,整个自动化执法过程完全忽视了行政相对人的主体地位,排除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等程序利益。技术性正当程序的关键,在于将民主合法性拓展到数字空间中,赋予公民数字身份,并在同一场域中与数字行政权力同等商谈和对话。网络技术的支持重构了公共领域参与形式[34],数字化“公民身份”的核心在于能够充分参与政治社会实践,国家应该为公民的民主参与权利提供保障。如果数字技术的运用导致公民沦为政治权力支配的客体,那么数字国家建设就会出现合法性危机。数字国家权力的运行需要摆脱技术治理工具的桎梏,回归权力公共服务的本相,保障公民的数字相对人地位。
另一方面,数字技术提升政府治理效能的同时,公民在数字空间中的权利和自由也受到了过度限制。在大数据技术的赋能下,国家掌握着全景敞视监督权力,公民的行为活动时刻被描摹为可视化图谱。公共监控塑造了在线风险环境,人脸识别技术侵犯了隐私安全。自动化行政国家面临着透明度、问责制和正当程序的挑战,破坏了受法律保护的价值或权利。[35]自动化技术压缩了法律保护的个案正义和基本人权,排除了自由裁量、个性化和说明理由,导致公民成为被操控的木偶。技术是一种固有的中立工具,其价值在于允许自由国家在其认为的优先事项与其公民的需要之间取得正确的平衡。但是在数字国家建设过程中,公权力和公民权利趋向于失衡。为此,需要强化数字公民的身份认同,既要保证数字国家对公民某种程度的公共权力,也要尊重公民主体地位不受权威的侵入性权力的影响。
⒉数字平台权力与数字公民身份同时在线
在数字平台运行过程中,平台型企业凭借强大的技术能力和资金实力获得了对数据流通的控制权,实质上分享了传统上由国家专属的公权力,不仅对国家权力构成威胁,而且对公民权利造成压制。在技术创新的驱动下,在平等的市场关系与垂直的等级关系之间,出现了效率更高的中间形态的治理结构。[36]亦即在国家与公民这一组相互对立的主体关系结构中,兴起了具备一定权力属性的网络平台,导致国家和社会权力的结构化变迁。权力的核心基础在于资源的占有与利用,并对他人产生强制性的控制力。网络平台可以聚合大量的知识和资源,公民作为消费者和用户只能被动地接受平台的控制,而不能主导自己的生活。[37]在信息技术优势与数据资源累积的双重功能支持下,网络平台已经崛起为具有“社会强力”性质的“社会公权力”[38]主体。这种平台权力在提供有限公共服务的同时,不仅挑战国家权力,而且压榨公民权利,存在民主合法性危机。
其一,网络平台通过庞大的数据资源垄断和技术干预,不仅获得越来越多的公共权力,而且趋向于摆脱政府的监管。在治理的新自由主义导向下,国家逐渐退出对公共领域的直接参与,转向私营部门取而代之。[39]比如政府部门推动的自动化行政决策系统通常是外包给技术平台,而行政机关并不了解这些技术系统的运行原理,平台实质上掌握着自动化行政事务的控制权和解释权。再如政府在推进智慧法院建设过程中,就会求助于掌控海量数据资源与具有强大数据收集、储存和分析技术优势的大型平台企业。例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与阿里巴巴合作推出“审务云”平台,推动实现当事人协查信息共享。[40]平台企业开始替代部分政府职能,裁判和处理社会纠纷,提供公共服务。而且在国家权力和平台权力的关系中,掌握技术权力的平台有时占据主动权,并对国家权力构成威胁。比如,在2021年8月18日工信部发布的《关于APP违规调用通信录、位置信息等问题“回头看”的通报(2021年第8批,总第17批)》中,腾讯旗下腾讯视频、微信等四款App存在问题整改不彻底、技术手段对抗等问题。
其二,网络平台控制着数据资源的供应、分配和使用权力以及规则体系,能够主导和影响公民的行为模式,实质上是数字权力统治者。为了接入数字世界,公民必须通过用户协议授权平台收集、存储、处理和使用数据信息,平台则进一步通过人工智能、云计算等信息技术对公民产生的消费数据进行加工和再利用。于是,平台成为掌握用户消费习惯的信息寡头,用户则进入了信息孤岛,在平台不断对用户进行挖取数据和投喂数据的权力闭环过程中,网络世界中的开放和自由受到限制,数字平台与用户之间实际上变为了数字君主与数字民工的统治关系。具体而言,平台的数字统治权力包括准立法权、处罚权和裁判权。在准立法权方面,平台通过制定适用于所有用户的运行规则,这些规则通常是用户无条件服从的格式条款,达到控制越轨行为与垄断服务的目的。如淘宝平台制定的各类规则与新浪微博制定的《新浪微博社区公约(试行)》,都针对特定用户设定了具有行为规范和相应后果的惩罚机制。在处罚权方面,网络平台可以采取封号、禁言、删帖、罚款等方式惩罚违反平台规则的用户行为。在裁判权方面,评分逐渐成为数字时代一种普遍的权力机制。[41]平台通过对商家的经营行为进行评分,实现声誉评价功能,这不仅影响用户在平台上的活动权限,而且与公民线下的实体行为和受众程度相关联。比如美团、大众点评等服务平台设计的评价机制,阿里巴巴建立的网上大众评审团,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实现市场评价或纠纷解决功能。
对此,平台权力的合法化通道和平台统治下公民的出路何在呢?建立在用户协议基础上的授权行为实际上具有准社会契约属性,那么用户协议就承载着公共价值,自然就要融入公民商谈元素来建立协议规则。平台账户是公民控制线上权利与线下活动的关键,应该赋予平台账户的“数字公民”身份属性,才能减弱平台权力的支配力。公民将数据权利让渡给平台之后,平台应该更好地为公民服务,而不是掠夺公民的数据。为了捍卫人之为人的尊严与保障人的全面发展,应该围绕数字公民来建立数字空间的发展规则。
四、数字公民身份建构的双重理论基础
数字公民身份在数字化社会实践中疯狂生长,那么在公民理论上是否成立?传统公民身份的概念被定义为民族国家中的“成员资格”,注重公民的权利和责任。在公民身份的演进过程中,公民身份权利包括三个有机整合的要素:由个人自由所必需的权利组成公民的要素,作为政治权力实体的成员权利组成政治的要素,享受经济福利与安全保障等权利组成社会的要素。[42]10随着社会条件和历史情境的变化,现代社会主要是由同时具有多种角色和多个参照标的的个体组成,并且建立在公民身份的多元性之上。[43]数字化和互联网驱动公民身份的发展,现代公民的概念突破了传统公民身份的地域疆界和时空外延,公民能以各种不同的身份生存于数字空间中,匿名地从事着与现实联系而又超越现实的行为。权利和责任同样是数字公民的构成基础,只是其行为方式转移到数字场域中,数字技术导致公民身份认同出现多元化困境。尽管公民理论已经发展出自由主义公民观、共和主义公民观、社群主义公民观与多元主义公民观等多种理论形态,但是自由主义与共和主义依旧是当代公民理论扩张的主流。从公民身份的不同角度来看,自由主义强调公民的权利要素,共和主义强调公民的责任要素。在数字时代,自由主义公民观发生转型,促进人的全面自由发展;共和主义公民观逐渐跃升,拓宽人的社会属性外延。于是,在数字共同体中,自由主义与共和主义共同构成数字公民的哲学根基,数字公民的身份自治性和社会互动性实现共时同构。
(一)数字公民身份建构的自由主义基础
在国家与公民的关系中,自由主义传统强调公民个人的主体地位。“自由主义范式把权利作为公民身份的核心,把公民身份看作是实现个人自由的手段。”[44]9自由主义公民理论追求的核心价值是公民个人自由的最大化与国家干预的最小化,自由主义公民是由主体权利构成的,强调公民能够自由实现自己的权利,也称之为消极公民观。自由主义的公民图像包括两个方面,在个人层面追求公民权利的自主性与自发性,在国家层面要求国家权力保持克制与尽少干预。“人类彼此若容忍各自按照自己所认为好的样子去生活,比强迫每个人都按照其余人所认为好的样子去生活,所获是要较多的。”[45]自由主义理论认为任何程式型干预制度都是消除或危害人的自由,排斥国家权力对个人自由的束缚与干涉,所以自由主义公民观尊重个人按照多种方式自我发展,允许公民成员身份的多元化。自由主义公民理论以其对人的尊重而获得天然的道德优势,数字化时代依旧应该坚持自由主义公民理论,彰显人的目的主体性地位,防止人在技术统治面前沦为平庸之辈。数字公民的自由主义图谱是在披着技术枷锁的环境中形构的,既重塑了公民的自由,也束缚了公民的自由。为了实现公民的全面自由发展,需要解除技术的束缚,尊重数字公民身份。
随着数字社会背景事实的变迁,公民观念也发生了更新,公民自由得到重塑。在数字世界中可以解绑传统公民身份的固有属性,公民身份的建构不再受到时间和空间因素的限定,也不会受到阶层等级和权力结构的影响。现代性的自我认同作为一种反思性的活动现象[46],数字空间的虚拟性提供了重新认识自我的活动条件。“虚拟空间不再是以某个人或权力中心为原点的‘放射性’联系的空间,而是成为一个‘处处皆中心’或‘去中心’的互联网络的社会空间。”[47]在去中心化的数字空间中,每个人都是一个节点,每一个节点上的信息不再是单向的传输,而是全域性的流动,每一个节点代表的身份也不再是一元的静止不变,而是多元的发展变化。新技术的使用促进了公民身份与社会结构的分离,公民实体逐渐向数字化表示转移,通过数据要素架构起公民的自由权利谱系,不同的数据组合决定了不同的身份面向,进而构建起一个数字化身份。公民身份在数字空间中充满开放性,我们可以在线展现我们身份的选定属性,选择自己的理想数字身份。相较传统公民而言,数字公民的自由化程度更大,不仅可以减少不自由领域,而且可以拓宽自由的形式。显而易见的是,在智能机器人和自动化系统的辅助下,人类可以从传统的机械繁重的劳作中解放出来,有利于实现个性发展。通过利用数字化技术,出现了诸如线上会议、网络直播、平台经济等新型的社会交往和经济活动范式,有利于促进自由的飞跃。
然而,技术是一把双刃剑,技术重构了人,但技术也会奴役人。随着数字技术对人类的全面渗透,数字权力的干预和技术枷锁的束缚成为公民自由的障碍,导致公民在数字空间中的主体性地位和自由权利面临被侵蚀的风险。在数字社会发展的同时,公民的数据和信息被过度收集和使用,公民的社会地位依赖于数据来评价,公民在算法面前变成了“数据人”。“数据人”只是一个物化的数字化个人镜像,是数据控制者对数据本体(公民)行使权力的工具。在数据使用主体的强权支配和技术操控下,权力的滥用导致公民的数据安全风险无处不在,如网络攻击、隐私泄露、信息监控等对公民自由权利造成威胁。在数字技术面前,一切皆可计算,公民的兴趣爱好、行踪轨迹、社会关系、工作经历等信息牢牢地被代码和算法控制,数字化的公民沦为被数字权力规训与惩罚的对象。按照福柯的“权力-知识”模型,权力是一种知识主体所导演的“真理的游戏”,是一种通过知识权力对人进行规训的“惩罚技术”,人的身体或肉体是“权力-知识”关系的驯服对象。[48]算法技术是平台知识专制的象征,数字权力就是通过这种专业知识建构起来的剥削和压榨“数据人”的惩罚技术。由于算法的不公开以及技术专制背后的权力中心化,导致公民在“不可知”的技术黑匣子面前举手投降。一方面,在技术平台的价值渗透下,公民要遭受算法权力的事前规训。通过对公民数据的可视化评价,利用算法来自动化推送偏好信息,预设和限制公民的行为模式,控制和影响公民的自主决策。另一方面,基于数字控制者背后的权力垄断,公民随时都会面临事后惩罚。一旦被网络平台拉进黑名单,有可能受到终身封号处罚,这无异于将数字公民判处死刑。因此,要谨防国家权力和网络权力对公民自由和人权的不当侵害。
回到自由主义的原点,基于消极公民身份固有的权利防御功能,就要确保数字公民的自由权利免受其他权力的侵害。自由主义作为立宪政体的根基,法律及国家之终极目的,必须在于使公民发展自由的人格,能自由地实行其善。[49]人在数字空间中不应作为代码呈现,而应该是有身份的公民,只有实现“数据人”向“数字公民”的自由化转轨,才能保证人的自主和自由。“数据人”是技术统治的奴隶,处于被支配的客体地位。而“数字公民”是技术服务的目的,享有数字主体地位。在数字社会中,“数据并不简单地指向信息系统构建之前我们已经是谁,也从数据层面反向塑造了我们是谁。”[50]然而,在自由主义理论指导下,公民在数字化进程中不仅是“数据人”,而且应该是数据的权利主体,只有权利主体才能支配和控制“数据人”。公民在数字空间中的人格尊严维护与社会关系生成都是通过数据表达,只有公民自身是数据交往行为中的主导者,才能形成具有身份属性和自由权利的数字公民。在自由主义者那里,个人被视为道德关注的主要对象,个人是自我的最高主权者。只有解除权力和技术对人的数字身体控制,将数字身份接入现实社会,才能促进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
(二)数字公民身份建构的共和主义基础
“没有信息化就没有现代化”,信息技术改变了社会发展模式与政治参与方式。随着数字技术与现实社会的深度融合,在传统的物理空间之外发展出无限延展的虚拟空间,由此形成虚实同构的双层社会架构[51],这将深刻影响公民的社会地位。尤其是当数字技术融入我们的政治生活时,该如何理解作为政治主体和有权利与责任的公民身份?共和主义公民理论可以为此提供基础,并且由于数字空间拓宽了公民的社会属性外延,使得共和主义公民观发生跃升。
共和主义公民理论的核心在于培养公民美德与塑造公共生活,建立和维护政治共同体。自由主义忽视了国家和社会对个人的塑造作用,以及个人对国家和社会的公共责任。“共和主义范式则把共同体置于公民身份的核心,把公民在政治共同体中的活动看作是公民自由的表现。”[44]9共和主义主张积极公民身份,强调国家要增进公民权,保障公民过上有尊严的生活所必需的实质性权利,尤其是政治参与的权利和实践。共和主义认为公民的地位不能由消极自由模式确定,而应该由积极自由模式确定,因为前者是私人利益面向的,容易导致公民的社会地位不平等和民主国家中公共精神的滑坡,而后者是公共利益面向的,旨在通过国家保障社会正义和共同善。在共和主义的理论光谱之下,公民作为共同体的成员,也应该积极参与公共事务和承担公共责任。真正的公民要与他人建立相互连接的公共纽带,塑造统一的公民共同体[52],通过公民参与来促进政治身份认同与社会政治整合。进入数字时代,在信息技术的推动下,传统受到地域和时间限制而孤立割裂的公民个人,通过数字整合团结在同一个数字空间共同体中。自由开放的在线空间是一个集体网络,它将不同的数字利益相关者有机联系起来,通过数据连接架构起权利与权力之间的商谈沟通桥梁,由此建立起数字公共领域。在这个公共领域中,数字国家、数字平台和数字公民都得到相互承认,并且承担各自的责任,进而实现政治共同体的数字化发展。于是,数字公民的共和主义面向就从数字权力的积极形塑和数字权利的公民德性两个方面展开。
公民的自由权防御功能不足以应对数字贫民和技术风险,共和主义理论要求国家和平台为数字公民身份的实现提供保障义务。在数字时代,人的生存条件发生了变化,技术的发展引发不公平的对待,数字贫富差距悬殊,在数字秩序中边缘化的公民往往沦为“次等公民”,不仅减弱了公民认同感,而且导致权利保障不足。在渗透着数字技术侵蚀的风险社会中,真正的个人表达及其政治权利的行使与实现,往往都依赖公共机构提供的保护措施。[42]327积极公民身份应以平等原则为基础,国家和社会负有义务为所有公民提供实践民主程序和参与公共事务的机会与能力。数字社会的转型出现了新型社会弱者,宪法早就对这种现象作出了预设,即在2004年修宪时增加了“国家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所以数字国家需要对数字不正义问题提供积极保障义务。而平台基于与公民建立的“准契约”式授权协议享有一定的社会公权力,所以数字平台需要履行数据安全保障的公共职责。具体而言,数字权力对积极公民身份的形塑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促进数字民主。共和主义的首要训诫是寻求体现民主理想的制度,这种制度旨在防止国家在公共政策方面违背共同的、公认的利益而变成一个专制体。[53]信息社会本是通往民主的高速公路,但是在数字权力的压制和技术黑箱的威慑下,公民陷入了“无知之幕”的封闭环境和被动接受的“信息茧房”,导致多元信息自由流动受阻和数字民主参与受到挑战。为了实现数字共和主义理想,政府和平台应该积极为公民参与数字空间的公共商谈创造条件,不仅要建设开放透明的数字政府,而且要打开平台的技术黑箱。其二是保障数字权利。共和主义要求国家为无支配的公民自由提供保障,国家应该通过积极干预措施来纠正社会不公。“技能差距”构成公民实际参与数字国家和政治社会的先决条件,数字公民的积极自由需要国家和平台的保障得到实现。以经济领域为例,现代数字技术的投入导致市场两极化,形成了灵活的“核心”劳动力和“边缘”劳动力的分裂格局,导致社会不平等和收入不均衡等“数字鸿沟”,国家要为数字弱势公民创造就业机会和条件。平台的“公权力”旨在服务于数字经济发展和数字空间稳定,在收集和使用公民数据之时,也要积极营造保护公民数据权利的安全环境,防止公民的数据泄露和权利受限。
在数字空间中,数字国家目标的实现,需要得到广泛的数字公民美德的支持。公民除了自由属性之外,还需要参与政治共同体的社会实践,获得身份认同。公民美德意味着效忠共同体,承担公共义务。在数字化时代,技术赋能公民便捷参与公共事务和全面塑造公共精神。由于信息供给和输出方式呈现去中心化、多元化和多样化,颠覆了传统的信息壁垒和无知公民形象,数字公民可以无视地域界限、社会分化对公民参与构成的障碍,在更宽容的权力结构关系中充分参与政治国家的建构。数字社会的可见度更高,社会事件更透明地暴露在公众视野之下,而即时性的协商可以随时开展,有利于建立一个广泛而开放的线上议政厅,国家权力被置于流动性政治的环境中。[54]例如,由于互联网的接入和开放包容的数字环境,数字公民可以积极参与在线公共事务的讨论,表达边缘群体的政治诉求,发表关于立法草案的意见,提供有关犯罪治理的线索等,以此促进民主互动与社会合作,从而影响政策制定和政府行为。秩序良好的公共领域对于数字社会至关重要,公民在数字空间中越来越多地被赋予积极责任。数字公民自觉遵守数字空间秩序,贯彻国家政策方针,维护共同政治理想,有利于建立良好、有序、和谐的数字空间。有责任的数字公民要自觉抵制有害、虚假信息,积极发布健康、真实信息,这可以促进信息的自由流动,弥补公民与政治决策之间的鸿沟,优化数字空间环境和政治生态,筑造数字文明共同体。公民美德还是一个公共价值内化的过程,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导下,积极传播网络空间治理核心价值理念,增进共同体的价值认同,做一个有德的数字公民。
综上,数字公民具备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的双重理论基础。在数字空间中,自由主义公民和共和主义公民是有机协调、融为一体的。自由主义并不意味着提倡绝对的自由,因为自由本身应当是一种受到限制的自由,即一种理性化的自由。而共和主义的最终目的也是为了保护自由,所有干预的目的都是为了实现更全面、更稳定的自由。“真正能够起到一个公民作用的人必然有能力满足公共与私人事务的各种需要”[55],公民数据是个人属性和社会属性的结合,需要维持个人数字法益与社会数字法益的平衡。公民对个人数据的自主支配,能够实现公民数据的个人权利价值;公民在数字交往过程中,通过授权数据使用与增进数据流通,可以发挥公民数据的公用性价值。数字公民与数字空间共同体是紧密相连的,公民主体对数据自由权利的追求应该与数字公共秩序结合起来,权利和义务的张力正是数字公民身份的价值所在。
五、余论:加强数字公民身份的权利保障
数字公民身份是重构元宇宙时代数字法治的根源所在,实践数字公民身份的关键在于保护基于数字身份享有的数据权利。随着元宇宙技术的发展,人类全面进入数字社会,公民与政府和社会的关系逐渐向数字化转型。全社会应该对单纯由资本和技术驱动的虚拟化有足够的警醒,防止人类文明掉入元宇宙的虚拟化陷阱。[56]在公民的数字化交往过程中,出现了诸如数字鸿沟、算法歧视、信息茧房等人权威胁,需要坚持“人”的主体地位,并强化对数字公民的人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第五篇的规定,国家将加快数字化发展,建设数字中国。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进程中,数字公民、数字平台与数字政府是数字中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数字公民是数字政府建设的服务目标,数字平台是数字政府建设的规制对象,数字公民权利保障是数字政府与数字平台的义务。
对于数字政府而言,国家应该积极履行数字人权的保障义务,将数字正义作为基本的价值预设,包括保护公民身份的数字主体地位与强化公民数据权利的价值认同。首先,为了保障公民充分享受数字化服务,保护公民身份的数字主体地位,需要加强数字公民身份认证。按照《网络安全法》第24条的要求,国家推动实施网络可信身份战略。一个可信的、统一的数字公民身份认证系统,是建立数字时代公民与政府乃至平台关系的重要条件,也是数字空间秩序的基础保障设施。通过数字公民身份可以进入自主决策和操作的数字空间,但是只有符合特定识别标识的身份主体,才能登录政府的数字平台,享受数字政务服务。为此,数字政府作为一个数字化公共服务的平台,应该为每个公民提供一个全面而便捷的公共服务接入窗口。国务院办公厅于2022年2月22日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全国互通互认的意见》提出,充分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动电子证照在更多领域应用并实现全国互通互认。国家只有建设统一的数字公民身份认证体系,才能破除信息壁垒,保证公民在数字世界拥有畅行无阻的数字身份。其次,为了平等保障公民数据权利,需要消除“数字鸿沟”,培育数字公民素养。数字化可以成为权利和自由的决定性促进因素,数字公民权利是数字空间秩序的架构基础。然而,数字化带来了弱势群体的生存与发展困境,在不同阶层和群体之间建立了技术不平等关系。为了填补“数字鸿沟”,国家应该保障公民的互联网接入与数字技术使用权,为公民平等享有过上数字化生活的条件和机会。一方面,通过兴建信息基础设施、降低信息技术资费以扩大信息技术覆盖面,保证普惠性的信息技术输入,为公民参与数字生活提供安全和高效的在线连接;另一方面,国家要提供数字技能培训,发展高质量的数字教育生态系统,提升公民的数字素养。
对于数字平台而言,平台型企业基于“信息守门人”地位和“社会公权力主体”优势,有义务尊重和保障数字公民的人格自由和数据权利。在大数据技术的支持下,平台对个人进行“数据画像”,形成特定偏好的信息标签,在此基础上衍生出“定向推送”“大数据杀熟”与“信息茧房”等依靠特定算法控制人类的行为,这不仅会导致个人信息泄露,而且还会危害到个人的数字人格自主与信息自决。但是数字平台在处理个人数据过程中,基于对数据资源的控制权和强大的技术能力,已经发展成为“社会公权力主体”,决定了其对个人数据权利的尊重和保护义务。一方面,数字平台在追求数据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不得过度收集、利用与公开个人数据,尊重数字公民身份的自主性与数据人格自由;另一方面,为了防止其他主体侵犯公民的数据权利,平台应该为公民创造数字身份自由交往与数字人格自由发展的安全环境。另外,作为准公共性的数字平台,承担着个人数据保护“守门人”职责。信息“守门人”是指当数据在各个“门区”流动时,“守门人”必须保证数据的流动安全。[57]为此,数字平台需要不断完善相应的内部安全保障机制,基于技术向善的平台治理理念,积极履行个人数据妥善保管义务与预防补救责任,建立健全个人数据保护合规制度体系。
参考文献:
(略)
作者简介:
周维栋,法学博士,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法学博士后流动站博士后、政治和法律教研部助理研究员,主要研究数字行政法、数据法等领域。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数字经济的刑事安全风险防范体系建构研究”(项目号:21&ZD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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