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刊载于《中国科学院院刊》2022年第10期专题“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问题探究”,原文标题《关于构建全国统一的数据资产登记体系的思考》。本文为精简改编版

黄丽华1,3*郭梦珂1邵志清2秦 璇3汤奇峰2,3

1 复旦大学 管理学院

2 华东理工大学 计算机科学与工程系

3 上海数据交易所有限公司

我国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正稳步纵深推进,数据要素流通制度的构建成为重大议题。随着数据要素市场运营体系的不断完善,构建全国统一的数据资产登记体系已成为数据要素流通市场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几年,数据是新型生产要素的认识基本确立,我国部分地区和机构开始了数据资产登记工作的探索:2015年,全国首家开展数据资产登记确权赋值的服务机构——中关村数据资产评估中心成立;2017年,贵州省出台全国首个政府数据资产管理登记办法;2019年,山西省明确政务数据资产管理实行登记制度,北京市提出建立社会数据目录;2020年,山东省在全国率先打造“数据(产品)登记平台”;2022年,我国首个数据资产管理领域的国家标准正式实施,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数据资产登记中心正式揭牌,广东省持续推进公共数据资产登记与评估试点工作,广州数据交易所也提出“无场景不登记、无登记不交易”的原则。

数据资产登记是将数据资源转变为数据资产的必由之路。然而,目前我国尚未建立适合数据这一新型资产和生产要素的登记制度,仍存在着数据资产登记概念不清晰、登记制度和服务体系缺失、登记参与者驱动力缺失等问题。在此背景下,本文基于数据要素流通的视角,界定了数据资产的概念,区分了资源性数据资产和经营性数据资产概念;在总结我国现有部分典型资产登记制度的基础上,提出了数据资产登记的概念及其分类、登记原则和登记功能,以及全国统一的数据资产登记体系建设的意义,并从登记依据、登记机构、登记载体3个方面为该体系的建设提出建议。

数据资产概念及其分类:基于数据价值链视角

数据价值链:基于数据要素流通视角

数据价值链是数据从原始数据、数据资源到数据产品、数据资产的过程(图1)。其中,原始数据经过必要的加工处理形成了有价值的、可被利用的数据资源,成为资源性数据资产或称之为数据要素,为进一步转化为可流通的数据产品提供资源储备。数据产品是指作为产品的数据集,或者是从数据集中衍生出来的信息服务。合规合法的数据产品可挂牌上市流通,成为企业的经营性数据资产。买卖双方达成交易意向并正式签署交易合约后,交易系统记录相应的交易合约和交易结果,数据产品通过流通市场进入需方的使用环节。

图1 数据价值链:从原始数据、数据资源到数据产品、数据资产

数据资产的概念

从会计核算的视角来看,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从宏观核算的视角来看,数据具备成为资产所需的明确的经济所有权归属和收益性。目前关于数据资产的研究成果还不多,现有研究的主要分歧点在于数据资产与传统资产的价值属性和运用方式差异较大,以至于难以在不突破现行核算体系的情况下完全融合。为了弥合对于数据资产概念的不同理解,需要我们更仔细地从数据价值链出发,对数据资产的内涵进行更全面的理解、对概念进行更明晰的界定。

数据资产的分类:基于数据价值链视角

如图1所示,数据资产可以分为资源性数据资产和经营性数据资产。

其中,数据资源在尚未进入流通市场之前可以被称为资源性数据资产。资源性资产一般是指以当前技术经济条件可以进行开发利用,并能带来一定经济价值的资源。资源性资产可以确权,也具有潜在价值(或开发期望价值)。因此,数据资源持有者需要重点关注如何将数据从产生环境中独立出来,并且有效率地收集、存储数据,不断提升数据规模和数据质量以提升数据资源的内在价值,为进一步的价值创造和要素流通打下基础。

经营性资产是指在生产和流通中能够为社会提供商品或劳务的资产,一般是指企业因收益目的而持有、且实际也具有收益能力的资产。在数据价值链中,经营性数据资产是指被产品化以后的、可以直接在市场上作为“商品”流通的数据资产。此时,持有经营性数据资产的企业可以通过场内市场或场外市场进行流通交易或共享,不仅可实现资产的变现,也可以基于市场机制来发现经营性数据资产的公允价格,从而为数据资产的短期和长期价值评估提供依据。

由此可见,资源性数据资产与经营性数据资产属于同一数据“物体”源的两个不同层级。资源性数据资产是数据资产低层级的形态,经营性数据资产是数据资产高层级的形态。资源性数据资产能够转化为经营性数据资产,但并不是所有的资源性资产均可以转化为经营性资产。

我国数据资产登记的发展历程

与企业资产相关的典型登记制度

目前,我国已有许多与资产相关的登记制度,部分典型的企业资产登记制度见表1。从表1中可以看出,与企业资产有关的登记基本上以全国统一的登记制度作为登记依据,在分管部门的领导下由行政机构或委托机构来担任登记机构。这些登记制度设立的目的和功能也具有一定的共性,包括权属确认、监督管理、市场效率、政策依据、公开公示及统计汇总等功能。

表1 我国企业资产相关的部分典型登记制度

我国数据资产登记的发展历程

我国数据资产登记最早可追溯到20世纪90年代的国民经济信息化建设,其发展历程可以概括为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建设阶段、数据资源汇聚阶段及数据资产登记探索阶段3个阶段(图2)。

图2 我国数据资产登记发展历程

目前,数据资产登记工作的探索具有创新性,但仍存在3个主要问题。

1. 数据资产登记的概念及定位不明确。从已有的实践来看,数据资产登记工作基本上沿袭了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登记体系的做法,尽管在认识上把数据资产登记作为数据流通交易的一个“前道工序”来对待,但是没有体现数据资产登记作为权属登记、促进市场交易、加强监督管理的主要功能。

2. 数据资产登记的制度体系尚未建立。尽管部分省市和地方政府推出了关于数据资产登记有关的建设任务,但是关于数据资产登记者及其基本条件、数据资产登记机构及其权威性、数据资产登记对象及其认定标准、数据资产登记平台及其登记办法、数据资产登记证书等诸要素还没有完全确立起来。

3.参与数据资产登记的机构积极性不高。从实践及相关报道来看,目前参与数据资产登记的登记者还不多,尤其是企业参与数据资产登记工作存在着认识不足、驱动力不足、能力不足的问题。

数据资产登记的概念及其功能分析

数据资产登记的概念与内涵

数据资产登记是指对数据要素、数据产品的事物及其物权进行登记的行为。具体而言,是指经登记者申请,数据资产登记机构依据法定的程序,将有关申请人的数据资产的物权及其事项、流通交易记录记载于数据资产登记系统中,取得数据资产登记证书,并供他人查阅的行为。数据资产登记的主体(登记者)是各类经济主体、组织和个人,一般是数据资源物权的权利人、利益相关人或持有人。登记对象是登记者持有和控制的、经过一定审核程序以后可以认定的资源性数据资产和经营性数据资产。登记机构根据登记者的申请登记内容,依据法定的程序对申请进行实质性审查,最终实现向权利人以外的人公示数据资产的内容及其权利状态和其他事项。一个有效的数据资产登记体系建设需要遵守“七统一”的原则——统一登记依据、统一登记机构、统一登记载体(平台系统)、统一登记程序、统一审查规则、统一登记证书、统一登记效力。

基于数据资产的分类,数据资产登记也可以分为资源性数据资产登记和经营性数据资产登记,其中资源性数据资产登记可称为数据要素登记,经营性数据资产登记可称为数据产品登记,二者的差异性如表2所示。

表2 资源性数据资产登记与经营性数据资产登记的差异性

数据资产登记的功能分析

数据资产登记的功能主要有权属界定、流通交易、支持决策、监督管理、公开公示5个功能。

1.确立数据资产权属。通过健全、唯一且不可篡改的数据资产登记机制,可以确保数据资产、进入流通市场的数据产品及相关利益方的权属关系得到确立。

2. 保障数据产品流通的安全合规性。对每一个进入流通的数据产品赋予唯一的产品编码/标识,保证流通数据来源合法、隐私保护及安全保障可靠。

3. 满足国家统计汇总需求,支持政府决策制定。经过一段时间的登记积累,可支持政府对全国数据要素的信息进行汇总和统计,便于政府了解数据要素的体量和分布情况,为国家制定有关的政策提供可靠的依据。

4.支持数据要素流通的监督管理。数据资产登记贯穿于数据价值链的全流程,基于交易记录中的登记留存,可以起到司法留证、数据溯源、鉴别非法转售的功能。

5. 满足登记公示公开的要求。通过具有权威性、公信力的登记证书和流通信息,向社会公开公示登记的数据资产的客观性和存在性。

建立全国统一的数据资产登记体系的意义

1.全国统一数据资产登记体系可以构建我国数字经济发展所需的“资源底座”

由于数据资源的内生性,数据资源往往分布于各个行政部门、各类市场经济主体及各类社会组织机构内部,鼓励相关企业和组织参与数据资产登记,不仅有利于企业或机构了解自己持有的数据资源是否是资产、是否可以确权、未来预期价值如何等问题,也有助于政府部门了解我国数据生产要素的总体情况、分布情况及价值估值情况,从而构筑起发展数据经济的重要“资源底座”。

2.全国统一数据资产登记体系的建设是构建全国统一的数据要素流通交易市场的基础

我国大多数据交易机构目前的运营情况严重不如预期,其原因之一是缺乏有权威性的数据要素确权和登记的环节,使一大批拥有数据资源的企业和机构不敢、不愿意、无能力来参与数据市场的交易活动,从而使得数据交易市场成为“无源之水”。通过全国统一的数据资产登记体系的建设,以资产证书的形式确保数据资源的合规性和权属,才有可能形成可流通的数据产品,为全国统一的数据流通交易市场提供源源不断的“供应源”。

3.全国统一数据资产登记体系的建设将激发社会机构对数据资产管理的积极性和投入,有助于加速实体经济的数字化转型与创新进程

数据资产登记的过程,也将倒逼一大批企业和机构更加重视信息化、数字化的建设,更加重视数据治理、管理和开发利用,让原本“沉睡”在各企业和机构的丰富的数据资源“活起来”,真正发挥数据要素的作用。

小结及建议

构建科学的、符合我国国情的数据资产登记体系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法律与制度、管理与技术诸方面。除了遵循数据资产登记的“七统一”原则,进一步明确数据资产登记的概念、数据资产登记主体与登记对象、登记内容、登记程序及登记效力等内容以外,还需要构建起统一的登记依据、登记机构以及统一的登记载体等。为此提出3点建议。

构建以数据资产登记法律法规为核心制度的登记依据

目前我国数据资产登记事业刚刚起步,登记依据是构建全国统一的数据资产登记体系的核心,需要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来确立数据资产登记依据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登记依据中需要进一步明确数据资产登记的定位、目的和登记效力,界定数据资产登记的适用范围及其登记者自愿申请登记的条件,明确登记机构的性质及其服务职责,规范登记的流程和权属界定的标准,明确数据资产登记证书的构成要件及其编码的方法等。

创建全国一体化组织模式的登记机构

理论上讲,登记机构的组织模式有集中模式、一体化模式、联盟模式、分散模式4种模式。对数据资产登记而言:集中模式是指成立一家全国性登记机构或登记公司来履行数据资产登记及其登记业务服务的全部任务,形成全国集中的数据资产登记体制的组织模式。一体化模式是指在全国范围内按照“七统一”原则,将数据资产登记管理、服务提供、技术平台等相关的组织与系统有机地融合为一个整体,形成协同效力和整体效能的模式。联盟模式是由若干个机构发起,由所有履行数据资产登记的机构组成一个联盟,按照“七统一”的原则执行的模式。分散模式是由各登记机构自主决定数据资产登记中的各个要素,在市场上可以形成自由竞争的关系。从实现“七统一”原则的难易度、登记的公信力、市场效率、社会成本等因素综合评判,建立全国一体化组织模式的登记机构来承担数据资产登记的职责是最合理的。

建设集成的登记平台系统作为统一登记载体

为了提高数据资产登记工作的效率,确保数据资产登记的法定效力,一个集成的数据资产登记平台系统(登记载体)基础。数据资产登记平台系统在统一数据资产登记制度和管理规则的基础上,需要建立起跨组织、跨系统、跨层级、跨区域、跨领域的互联、互通、互操作的管理和服务运营平台系统,落实“一地登记,全国共享”的数据资产登记流通机制,实现全国有价值的数据要素和数据资产的汇聚,为构建全国统一的数据要素市场提供基础。

黄丽华 复旦大学管理学院教授,兼任上海数据交易所研究院院长,大数据流通与交易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常务副主任、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社会实验总体专家组成员、上海市第七届信息化专家委员会成员、中国管理科学与工程学会常务副理事长等职务。主要研究方向为信息系统、数据流通与管理、电子商务、企业数字化转型。主持完成国家和政府项目40多项,参与国家相关政策文件起草、制定等工作。

文章源自:

黄丽华,郭梦珂,邵志清,秦璇,汤奇峰.关于构建全国统一的数据资产登记体系的思考.中国科学院院刊,2022,37(10):1426-1434.

DOI:10.16418/j.issn.1000-3045.20220623001

总监制:杨柳春

责任编辑:张帆

助理编辑、校对:PAN

排版:筱小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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