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对我国首例大数据产品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进行了网上公开宣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安徽美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涉案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停止侵权行为,并向原告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200万元。
该案一出,在各界立即引起了强烈反响。目前大数据确权领域尚存在法律依据不完整的情况,杭州互联网法院通过司法实践的方式,给大数据确权之路提供了一盏指示灯。同时也给大数据行业从业者如何正当获取、使用网络用户数据,如何合法生产、处分大数据和大数据产品指出了一条可行的前进通道。
网络用户数据合法处分前提
该判决依据《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之规定,认为若数据产品所使用的网络用户信息在经过匿名化脱敏处理后已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在使用时无需再征得网络用户的明示同意。
认定要点
明确网络运营者可以合法处分,经过“脱敏处理”的网络用户数据,即去除个人特征且不可逆向恢复识别为特定个人的网络用户数据。
网络用户数据共享的合法路径
该判决依据《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二条“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追随之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判决观点,重申了第三方公司可以通过“用户授权网络运营者+网络运营者授权第三方+用户授权第三方”的共享模式,合法获得网络用户数据。
认定要点
三重许可使用规则不仅是网络用户数据可以通过共享方式获得的合法性认定标准之一,同时也是司法实践对网络用户数据交易模式的潜在指引。即第三方可以通该规则的适用,通过共享方式,合法交易网络用户数据。
在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情况下,这一交易路径可能会给目前处于“灰色”状态的网络用户数据交易市场带来创造性的光亮。
单个用户信息权益及原始数据权利归属
该判决认为,网络运营者与网络用户之间存在服务合同关系,网络用户提供用户信息的目的是为了获取相关网络服务。网络用户信息作为单一信息加以使用,通常情况下并不当然具有直接的经济价值,在无法律规定或合同特别约定的情况下,网络用户对于单个用户信息尚无独立的财产权或财产性权益可言。
原始数据中包含的网络用户行为痕迹信息,只是外化为数字、符号、文字、图案等方式的表现形式。虽然网络运营者在用户信息转换为数字化记录过程中付出了一定劳动,但由于原始网络数据的内容仍未脱离原网络用户信息范围,故网络运营者对于原始网络数据仍应受制于用户对其所提供信息的控制,而不能享有独立的权利,只能依其与用户的约定享有对原始网络数据的使用权。
由于原始数据的实用价值在于网络用户信息内容,而不是形式。所以,在判断网络运营者是否合法取得网络用户信息的条件里不包括是否经过网络用户同意而使用其行为痕迹信息。
认定要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特别约定,单个用户信息并无独立的财产权或财产性权益。网络运营者对网络原始数据不享有法定财产权,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约定享有使用权。网络运营者对于网络用户数据外化的行为痕迹信息可以在不征得用户同意的情况下,合法使用。
大数据及大数据产品的权益归属及法律属性
大数据产品不同于原始网络数据,其提供的数据内容虽然同样源于网络用户信息,但经过网络运营者大量的智力劳动成果投入,经过深度开发与系统整合,最终呈现给消费者的数据内容,系已独立于网络用户信息、原始网络数据,与其无直接对应关系的衍生数据。
网络运营者对于其开发的大数据及大数据产品,应当享有自己独立的财产性权益。大数据产品中的数据内容系网络运营者付出了人力、物力、财力,经过长期经营积累而形成,属于网络运营者的劳动成果,其所带来的权益,应当归网络运营者所有。
对于网络运营者而言,大数据产品已成为其拥有的一项重要的财产权益。是否赋予网络运营者享有大数据产品财产所有权,鉴于我国法律目前对于数据产品的权利保护尚未作出具体规定,基于“物权法定”原则,个案审判中不宜确认网络运营者享有数据产品财产所有权。
认定要点
尽管我国法律对于大数据产品的权利保护尚未作出具体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再一次确认,网络运营者对于大数据及大数据产品享有合法的财产权益,该等权益虽然因为立法原因,尚不能明确为财产所有权,但不妨碍在个案中依法受到保护。
综上,杭州互联网法院的判决,在一定程度上对现如今数据领域的热点法律问题进行了回应。特别是针对大数据产品的权益归属问题,从司法实践层面首次进行了明确。该判决为行业划定了数据方面的游戏规则,平衡了各方利益并解决了大数据生产者的后顾之忧,这将使得数据产业的参与各方的积极性被极大调动,数据生产、开发、利用环节的各方利益得到司法保障,推动整个产业步入良性发展轨道。
另可能是因为涉案双方均为企业,该判决对于网络用户的个人数据权利保护方面没有完整阐述,诸如“撤销权”问题并未涉及,还需司法实践来予以明确。
数据确权与数据共享之门刚刚打开,前路还有诸多问题在等待后来者予以完善。
文章编写:吴婷、阮立、姜柏爱、杨慧雯
编辑排版:吴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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