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16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管理规定》”),并规定于2022年12月15日起施行。这是该法自2017年发布生效后迎来的首次修订。相比2017版,作为同属于互联网信息服务领域的重要法规,《管理规定》此次吸收了《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等新规的部分内容,保证了立法和后续执法的协调,并同时在适用范围等方面做出了革新。我们试总结为以下八大亮点内容,供各方参考。
一、扩大适用范围
相比2017版,《管理规定》此次修订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使用”跟贴评论服务也明确划入规制对象范围。这是因为,一方面,对服务提供者和服务使用者双管齐下进行监管是规范跟帖评论服务的应有之义,服务提供者的管理责任往往对应着服务使用者的遵循义务;另一方面,从条文本身的内容来讲,《管理规定》此次还新增了针对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的义务条款,这一点我们将在后文详述。
此外,跟帖评论服务的定义此次也有所扩充,在评论、回复、留言、弹幕等原有方式之外,“点赞”被明确为一种跟帖评论服务的提供方式。
二、明确列举用户真实身份认证方式
根据《管理规定》第四条,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需要对注册用户进行基于移动电话号码、身份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方式的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相比2017版,此处补充了对于真实身份认证方式的列举,并与《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的规定一致。
需要提示的是,这并不意味着任何类型的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可在上述身份认证方式中自由选择,事实上,不同的商业模式、服务领域等维度下可能存在着完全不同的实名制要求,其强弱有所不同。具体而言,基于手机号码的实名制是一种间接实名,仅基于此不足以确定特定的主体,需通过第三方渠道验证真实身份信息,提供基本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的产品一般使用此种认证方式即可满足实名制要求,目前电信运营商也已经普遍认识到其移动号码数据库的价值,对外提供移动认证服务。像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表演等特殊领域则存在着更严格的基于身份证件的实名制要求,需要在手机号注册之外增加基于身份证信息的认证环节。
三、调整表述,与《个人信息保护法一致》
《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要求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建立健全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环节。基于此,《管理规定》调整原先“收集、使用”的表述为“处理”,由此明确个人信息保护应落实到个人信息处理的各个环节。另外,鉴于“个人信息处理”的定义,类似“个人信息的收集和处理”等不规范的表达应当避免。
同时,考虑到随着《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生效实施,“同意”已不是唯一的个人信息处理的合法性基础,《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末尾增加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表述,以响应前述变化。
四、不良信息纳入监管
在违法信息之外,《管理规定》此次将需处置的信息范围扩展至不良信息,对于何为不良信息,《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七条进行了部分列举,并以“其他对网络生态造成不良影响的内容”条款兜底。实践中,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往往根据自身提供的产品类型和服务模式对不良信息的内容进行自主定义,但是,不良信息的定性应符合一般理性人的认知,不应肆意扩大范围,以求在用户言论自由与网络健康生态间寻求平衡。此外,我们建议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除在用户服务协议中对用户信息发布内容进行约定外,单独编写并发布相关指引作为用户协议的组成部分并定期增补更新,一方面有助于用户规范自身行为,另一方面配合举报受理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有助于发动用户群体力量维护网络健康环境,减轻内部审核压力。
五、赋予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跟帖评论管理权限
《管理规定》要求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与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在服务协议中明确其跟帖评论管理权限及相应责任,督促其切实履行管理义务。这意味着将原本统归于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管理责任部分转移到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相应的,《管理规定》为其赋予了具体的管理职责,包括内容审核及处置义务——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应当对账号跟帖评论信息内容加强审核管理,及时发现跟帖评论环节违法和不良信息内容,采取举报、处置等必要措施,以及跟贴评论管理权限——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可按照用户服务协议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申请举报、隐藏或者删除违法和不良评论信息、自主关闭账号跟帖评论区等管理权限。《管理规定》同时也指出,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的跟帖评论管理情况进行信用评估后,根据公众账号的主体性质、信用评估等级等,合理设置管理权限,提供相关技术支持。
六、完善平台违规处置措施体系
对比2017版,此次《管理规定》对平台违规处置措施体系进行了较大幅度更新,区分跟贴评论服务使用者和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设置了不同的处罚措施。具体而言,对发布违法和不良信息内容的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可采取警示提醒、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账号功能、暂停账号更新、关闭账号、禁止重新注册等处置措施;对未尽到管理义务导致跟帖评论环节出现违法和不良信息内容的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可采取警示提醒、删除信息、暂停跟帖评论区功能直至永久关闭跟帖评论区、限制账号功能、暂停账号更新、关闭账号、禁止重新注册等处置措施。
七、更新干预、误导舆论行为的主体范围及具体手段
随着跟帖评论管理权限向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部分转移,针对干预、误导舆论的行为,《管理规定》也不再区分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进行分别监管,转而将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和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三者及具体的违规手段合并描述,也即上述主体均不得通过发布、删除、推荐跟帖评论信息以及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散布信息等其他干预跟帖评论信息呈现的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谋取非法利益,恶意干扰跟帖评论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八、新增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申诉制度
此次《管理规定》在要求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建立健全违法和不良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之外,新增建立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申诉制度的要求,并要求应当与投诉举报一样设置相应入口。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对被处置的跟帖评论信息存在异议的,有权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出申诉,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用户服务协议进行核查处理。(周杨 张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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