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18日,重大新闻传播平台启动暨潮新闻客户端上线仪式在浙江省人民大会堂举行,潮新闻客户端正式上线。

此前一天,“潮新闻”官网就发布了“关于三端合并至潮新闻客户端的相关说明”(简称三端合并说明),该说明称,自2023年2月18日0点起,浙江新闻客户端、小时新闻客户端及天目新闻客户端将合并,并在天目新闻客户端的基础上升级为潮新闻客户端。浙江新闻客户端和小时新闻客户端也分别发布了相关说明。

三端合并说明中,虽然仅有一段明确提及“个人信息”的内容,即“除上述个人信息外,您在浙江新闻、小时新闻中被收集的其它个人信息不会实施迁移,我们将在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完全停服后予以删除或匿名化处理。因此,您须尽快在完全停服前通过下载、复制或截图等形式保存全部内容/互动数据及个人信息,逾期将根据法律规定予以清空。”但就具体内容而言,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的合规举措却并不少,最典型的就是“授权同意”。

《个人信息保护法》分别确立了因合并等原因转移个人信息的规则和向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提供个人信息的规则。那次,此次三端合并案中,应该适用哪一规则呢?

1.能否适用因合并等原因转移个人信息规则?

如果单从三端合并说明中“合并”、“迁移”等表述看,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2条中因合并等原因转移个人信息规则的内容相似,即“个人信息处理者因合并、分立、解散、被宣告破产等原因需要转移个人信息的,应当向个人告知接收方的名称或者姓名和联系方式。接收方应当继续履行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接收方变更原先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重新取得个人同意。”

从这一规定看,因三端合并而“迁移”个人信息,并非一律都要遵循告知同意(授权同意)规则,只有当“接收方”潮新闻变更了原先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时才应依法重新取得用户同意。那么,此次三端合并案中,潮新闻是否变更了原先的个人信息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呢?

从三端合并说明看,需要从浙江新闻、小时新闻转移的个人信息仅包括用户的账号信息(即浙传媒通行证记录的手机号码)、原有效积分余额、红包余额信息、签到豆余额等,而这些个人信息原先的处理目的和处理方式似乎并未改变:账户信息自不待言,而原有效积分余额、红包余额信息、签到豆余额等个人信息也是为了持续保障用户的积分和红包等权益。

然而,三端合并说明中却多次反复强调用户的“授权同意”,例如:

(1)因积分等服务调整需要时间,我们将在获得您授权同意后,于2月27日0时起将您在浙江新闻、小时新闻中的有效积分余额、红包余额以及签到豆余额信息同步迁移至潮新闻,在潮新闻的积分商城中继续使用这些积分进行兑换;若您不选择迁移,可以联系客服咨询处理。

(2)因红包等服务调整需要时间,我们将在获得您授权同意后,于2月27日0时起将您在浙江新闻、小时新闻账号中未提现的红包余额信息同步迁移至潮新闻,可前往潮新闻现金奖励账户进行提现;若您不选择迁移,您可以联系我们的客服咨询处理。

(3)您的所有签到数据包括未使用且有效的签到豆都将在您授权同意后同步转移至潮新闻,我们将择日在潮新闻上线每日签到活动,您可以继续在潮新闻使用这些签到豆兑换产品,同时可继续进行每日签到以获取新的签到豆。

有人也许会说,个人信息处理者在《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2条确定的“同意豁免”情形下,为了加强个人信息保护而放弃“豁免”有何不妥?更何况本案中的“豁免”情形也并不完全明确。

2.为何适用向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提供个人信息规则?

事实上,《个人信息保护法》中与三端合并说明中“迁移”相似的规定还有《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5条规定的个人信息转移权(可携带权),即“个人请求将个人信息转移至其指定的个人信息处理者,符合国家网信部门规定条件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提供转移的途径。”

对用户而言,《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2条的“转移”在一定程度上是被动的,是一种配合义务,个人信息处理者因合并等原因转移个人信息可以“同意豁免”;但对于《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5条确定的个人信息转移权而言,用户显然是主动的,是一项权利。

从三端合并说明看,基本体现的是用户主动式的“授权同意”。为什么三端运营者(个人信息处理者)会毫不犹豫的放弃“同意豁免”呢?

其原因在于三端合并案中,没有因合并等原因转移个人信息规则的适用空间。《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2条的“合并”指的是法律主体之间的合并,而非简单的客户端之间的合并。此前,浙江新闻客户端的运营主体是浙报传媒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小时新闻客户端的运营主体是钱江报系有限公司,而天目新闻客户端的运营主体是天目传媒有限公司;三端合并后,运营主体之间并不存在合并的情形,不论是浙报传媒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还是钱江报系有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主体都仍然存在。

因此,三端合并案中,浙江新闻客户端的运营主体和小时新闻客户端的运营主体如果要向潮新闻客户端的运营主体提供用户个人信息,均需要遵循《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向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提供个人信息规则,即“个人信息处理者向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提供其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应当向个人告知接收方的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个人信息的种类,并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接收方应当在上述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个人信息的种类等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接收方变更原先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重新取得个人同意。”

3.个人信息转移权、删除权将如何保障?

从三端合并说明的内容看,用户的个人信息转移权有了实现的方案,即“潮新闻将为您提供一键数据迁移方案,您在点击同意后,潮新闻将在获得授权后向浙江新闻、小时新闻进行身份验证,并在验证无误后为您实施一键迁移。迁移数据包括浙江新闻、小时新闻中的账号信息(即浙传媒通行证记录的手机号码),您原有效积分余额、红包余额信息、签到豆余额等信息,从而持续保障您的积分和红包等权益。”在“国家网信部门规定条件”并不明确的情况系啊,这种实现方案或许可以为《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5条个人信息转移权构成要件中“符合国家网信部门规定条件的”积累一定的实践经验。

从三端合并说明的内容看,用户的个人信息删除权也有了一定程度的保障;或者更加确切的说是,个人信息处理者的法定删除义务有了体现:即“您在浙江新闻、小时新闻中被收集的其它个人信息不会实施迁移,我们将在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完全停服后予以删除或匿名化处理。因此,您须尽快在完全停服前通过下载、复制或截图等形式保存全部内容/互动数据及个人信息,逾期将根据法律规定予以清空。”

值得注意的是,三端合并说明同时确认了个人信息处理者“匿名化处理”的“权力”,因为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不再属于用户的个人信息了。然而,“匿名化处理”能否实现,对个人信息处理者而言或许挑战颇大。从目前的的技术应用看,即便隐私计算的相关技术也很难实现“匿名化”: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73条的规定,匿名化是指个人信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自然人且不能复原的过程。当然,说明中也完全可以不告知“匿名化处理”。

在感受潮新闻这一重大新闻传播平台的全新体验的同时,此次三端合并案,也为我们更好地理解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提供了一个鲜活的样本。你觉得呢?

责编 | 朱嘉怡

审核 | 陈程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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