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重庆农村商业银行 毛中华

为有效遏制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我国专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以下简称“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该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旨在预防、遏制和惩治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反电信网络诈骗法针对电信、金融、互联网等行业治理存在的薄弱环节,电信诈骗犯罪涉及的信息链、资金链、技术链、人员链等全链条提出了具体防控措施,并进一步健全了责任制度。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施行将对银行收单业务产生深远的影响,银行有必要加强研判,剖析存在的问题,研究应对策略。

一、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对银行收单业务的影响

银行收单业务是反诈防控体系中资金链治理的重要环节,需履行相关法律责任,防止收单业务成为犯罪分子转移电信网络诈骗资金的通道。正因如此,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施行后,银行收单业务势必面临更为严格的法规要求。

1. 银行收单业务将承担更重的法律责任

人民银行一直高度重视支付结算领域的反诈工作,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出台前,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等专项规范性文件对银行收单业务应履行的反诈职责进行了规定。从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立法背景来看,基于“实践中一些好的做法和政策文件需要上升为法律规定”的考虑,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在金融治理部分吸收采纳了人民银行关于反诈的相关监管政策规定,实现了从规范性文件到法律规定的升级。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施行前,对于银行违反反诈相关监管规定的,人民银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可采取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和责任人进行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从罚款金额上限来看,最高可以对机构处以200万元罚款。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将对机构的罚款上限提升至500万元,并新增了“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新增业务、缩减业务类型或者业务范围、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措施,前述新增的业务关停类处罚对于银行收单业务而言是难以承受之重,不是“交了罚款就能了事”,如若触碰红线,不仅将严重影响收单业务本身的发展,还可能波及银行其他业务甚至导致停业等更为严重的后果。银行收单业务法律责任的加重,促使银行必须严格落实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切实履行自身在斩断电信诈骗资金链中的法定义务。

2. 银行收单业务落实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履责情况将成为监管执法检查重点

从近年来的实践看,在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施行前,监管机构对银行收单业务的执法检查重点集中在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下简称“反洗钱法”)义务方面,收单银行因落实不力被处罚的情况较为常见。而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施行后,银行收单业务的监管执法检查重点除了落实反洗钱法义务外,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落实情况也必然列入其中。就在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施行后不久,2023年1月,某城商行因电信诈骗相关事由被处罚,处罚信息公示中披露其违法行为涉及“涉诈账户管理不到位”。这无疑是给银行经营收单业务敲响了警钟,银行千万不能抱有任何侥幸心理而忽视对反诈风险防控机制的建设。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正式施行后,人民银行就贯彻落实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提出了一系列监管要求,其中也提及严肃追责问责、以案倒查等。笔者认为,后续包括银行收单业务在内的支付结算领域即将迎来新的行业整肃。

3. 银行收单业务加强反诈监测和反制技术建设将成为行业新趋势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采取强制性规范和倡导性规范并重的方式规定了银行反诈监测和反制技术建设的相关要求。从强制性规范来看,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十八条规定,银行应当对支付结算服务加强监测,建立完善符合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特征的异常账户和可疑交易监测机制。从倡导性规范来看,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二条指出“国家支持电信业务经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研究开发有关电信网络诈骗反制技术,用于监测识别、动态封堵和处置涉诈异常信息、活动。”有鉴于此,银行势必加强收单业务反诈监测和反制技术建设。从行业动向来看,反诈已逐渐成为银行加大投入力度的领域。

二、银行落实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银行在落实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要求方面,主要存在资源投入、反诈经验、反诈工具三个方面的不足,急需补齐短板,筑牢反诈防线。

1. 资源投入不足

在市场竞争压力下,银行开展收单业务的重心放在市场拓展上,在收单业务反诈风控方面的人财物等资源上存在不同程度的投入不足问题,要应对复杂的电信网络诈骗形势,往往在机制、机构、专人、系统配置方面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收单不属于银行主营业务,只是其众多业务线中一项分支业务,经营收单业务主要是为其他业务提供底层支撑和引流渠道,对于此类工具型、附属型业务,少有银行愿意持续投入大量资源。此外,银行开展反诈工作以账户管理为核心,资源投入主要集中于账户管理和基于账户的支付结算领域,导致银行对支付结算中收单业务的反诈资源投入较少。

2. 反诈经验不足

银行在贷款、信用卡等信贷类业务反欺诈方面经验较为丰富,有长期沉淀和积累的数据资源、专家经验的加持,共同筑就了信用卡反欺诈防线。但是,反欺诈和反电诈是两个不同的领域,虽然也有一些共通的逻辑,但在方法论和应用场景上明显不同,反欺诈经验不能直接复用于反电诈。鉴于收单不是银行的主营业务,其反电诈经验不足也就显而易见。

3. 反诈工具缺乏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电信诈骗的方法、手段也在不断变化,呈现出形式更隐蔽、链条更复杂、资金转移更快速等新特征。银行传统的收单交易监测机制虽然也能识别和预警一些可疑的涉诈交易,但缺乏适应电信诈骗新特征的反诈数据源和涉诈交易监测数据模型,反诈风控能力有待提升。

三、银行贯彻落实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建议

银行要落实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要求,既要坚持用好原有的行之有效的管理机制,也要根据形势的变化,严控实时清算,引入新的反诈工具。

1. 注重源头控制,夯实反诈根基

银行在收单业务领域落实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要求,首要工作仍然是一以贯之地坚持特约商户实名制及相应的管理机制,严格按照监管规定做好入网商户尽职调查、收单账户管理、终端管理以及持续身份识别等特约商户管理工作。只有守护好特约商户实名制管理这一收单业务的“生命线”,管好收单业务的主体——商户及其终端,才能从根本上、源头上截断电信网络诈骗的资金链,更好地筑牢反电信网络诈骗的收单风控防线。

一是严格商户准入。一方面提升技防能力,引入公安、电信、网信、清算协会和清算组织等多渠道的涉诈商户数据源,通过系统自动化校验,屏蔽涉诈黑名单商户,提示涉诈高风险商户,为商户准入提供更加精准的决策参考。另一方面加强人防力度,注重对商户的背景调查,通过实地走访全面了解商户的综合信息,对于准入时证照注册日期或实际经营日期较短的商户要重点审核和进一步分析判断。

二是做好监测回访。对于已完成准入的商户,既要执行可疑交易监测和拦截机制,及时阻断潜在的涉诈交易以保护付款人权益;也要落实定期回访机制,持续关注商户经营情况,对于涉诈风险较高的商户要及时采取冻结措施,特别是对于频繁触发可疑交易等涉诈风险等级较高的商户要加大回访频率。

三是做好培训宣传。对收单业务的从业人员开展反诈培训,有效传导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法律要求,树立“全员反诈”意识;“点面结合”对商户开展反诈宣传,“面”上通过宣传片、宣传单、宣讲会、微信公众号推文等多种形式营造“全民反诈”氛围,“点”上结合商户回访工作开展一对一针对性宣传,把反诈宣传落实到户。

四是做好提示和警示。优化收单业务相关的协议、申请等文本,以醒目方式提示商户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特别要对非法买卖、出租、出借本人收单账户、收款码和POS机具等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的法律责任作出警示。同时,对收单领域新出现的电信网络诈骗手段通过微信消息、手机短信等渠道及时提醒商户,提升商户防范意识。

2. 严控实时清算,管好资金链条

近年来,收单业务市场竞争日益激烈,部分收单机构采取T+0实时资金结算服务的方式抢夺市场、赢得客户,这种方式固然迎合了商户资金快速周转的需求,但也给信用卡套现、洗钱、电信网络诈骗资金转移等提供了“便利”。特别是对于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而言,T+0实时资金结算客观上存在加快犯罪分子转移涉诈资金速度的风险,不利于公安机关拦截涉诈资金、挽回被害人资金损失。因此,建议银行审慎开展收单商户T+0实时资金结算,原则上不宜给商户开通。

对于确有必要开通的,除了严格落实监管机构关于入网时间和入网后连续交易时间的相关规定外,还应坚持以下几项措施。

一是对于以身份证件入网的小微商户谨慎开通T+0实时资金结算。因为该类商户的准入门槛较低,银行调查掌握的信息非常有限,也无法通过工商信息数据联网校验等自动化方式按月核查其经营状态,不能及时发现潜在风险,极易被犯罪分子利用而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的资金转移工具。

二是分析行业资金结算需求特征。对于申请开通T+0实时资金结算的商户,要根据其经营业务的所属行业进行调查分析,判断该行业是否普遍存在T+0实时资金结算需求,如不是行业普遍需求,应进一步加强调查审核。

三是分析商户资质、资信的稳定性。对于经营范围、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核心经营信息变更频繁的,不宜开通T+0实时资金结算。

3. 加强技术引进,打造技术底座

在银行数字化转型深入推进的行业背景下,银行收单业务必须要借助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金融科技的力量,建立好反诈监测机制和技术能力,才能应对日益复杂、不断变化的电信网络诈骗,落实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要求。

一是借鉴和运用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反诈经验,引进其涉诈黑名单、反诈风控模型等。在线下条码支付收单和线上支付收单领域的反诈能力方面,银行宜加强与互联网金融平台反诈合作,借助其力量加强自身反诈体系建设。

二是引进银联的反诈数据源和应用工具。银行通过加强与银联的合作,有利于提升自身在专业领域的反诈能力。

三是引进专业厂商的收单业务反诈产品,并嵌入到收单业务的技术能力体系中,为银行反诈工作不断完善提供有效技术支撑。

本文刊于《中国信用卡》2023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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