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首次将数据纳入生产要素,尤其是2022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数据20条”)后,我国数据要素市场化建设步伐明显提速。浙江、上海、北京、广东、深圳、福建、四川、贵州、海南、山东、湖南等各地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战略部署,不断制定完善数据相关法律制度,创新公共数据授权经营方式,建立数据交易市场,组建地方数据运营平台,探索数据资产化路径,积极开展试点示范,已初步取得积极成效。在数据要素基础制度方面,浙江、广东、深圳、上海、江苏、山东、河北、重庆、黑龙江、四川、北京等地采取了《公共数据管理条例》立法,其他地方以战略规划、指导意见、行动计划等不同的政策法规形式,对数据产权、加工生产、流通交易、监管治理、数据安全等方面进行了全方位探索实践;在公共数据授权经营方面,各地方根据自身特点,已探索出集中统一授权、分领域专区授权、分地域分散授权等不同授权经营方式;在数据运营平台方面,有些地方先行探索建立了省域内一体化公共数据平台,许多地方成立了国资背景的数据集团,全面负责当地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数据要素产业投融资、数据资产运营管理等;在数据交易流通方面,各地方一方面积极组建数据交易所,另一方面鼓励数据商和平台企业开展数据交易,已初步形成政府主导的数据交易所与企业主导的数据交易平台相辅相成、相互补充、场内场外相结合的数据交易流通体系;在公共数据开放方面,许多地方在公共数据分类分级基础上,对一般数据继续加大免费开放力度,另有一些地方则有意宽泛化数据分级,将更多数据划分到重要数据或核心数据内,减小公共数据开放规模;在数据资产化方面,贵阳、杭州、北京、深圳、西安、广西等地方已实现了数据资产质押融资贷款、无质押数据资产增信贷款额度、基于数据资产价值应用的融资贷款、数字资产保险、数据信托、数据知识产权的证券化、数据资产作价入股等数据资产化的突破;在开展试点示范方面,重庆、河南、广东、贵州、广西等地被国务院办公厅列为政务数据开放共享国家标准试点地区,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深圳等8个地方被确定为开展数据知识产权工作的试点省市,其中,北京、浙江、江苏、山东、福建、深圳等6个地方已启动开展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工作。
各地方在数据要素市场化方面的探索实践,特别是各地在授权运营方式、数据资产化、数据资本化、数据定价、数据交易流通、数据安全监管等方面的一些特色做法,对国家层面的数据要素基础制度的制定施行、进一步加大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建立和完善国家数据基础设施(NDI)、促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探索价值和借鉴意义。《交大评论》将分11期刊出系列评论文章,研究分析浙江、上海、北京、深圳、广东、深圳、福建、四川、贵州、海南、山东、湖南等地方在数据要素市场化方面的主要做法、各地实践探索的特点、以及对全国数据要素市场化的借鉴和启示。
系列文章分别为:
4.深圳的数据要素探索做法和特点启示
5.广东的数据要素探索做法和特点启示
6.福建的数据要素探索做法和特点启示
7.四川的数据要素探索做法和特点启示
8.贵州的数据要素探索做法和特点启示
9.海南的数据要素探索做法和特点启示
10.山东的数据要素探索做法和特点启示
11.湖南的数据要素探索做法和特点启示
本期为系列评论文章之四《深圳的数据要素探索实践和特点启示》,主要介绍深圳在数据要素市场化方面的六种做法,形成的六方面显著特点,以及对全国数据要素市场化的六点启示。
一、深圳数据要素实践的六种做法
1.建立完善多层级的法律法规
深圳建立起了多层级的数据要素法律法规。第一层级是党中央、国务院顶层部署。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第二层级是中央各部委的全力支持。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纷纷制定相关支持政策;第三层级是广东省委、省政府的大力支持。相继发布了一系列配套政策,支持深圳在数据要素配置、数据交易、数据跨境流动等方面先行先试;第四层级深圳的两部地方立法,成为全国唯一既有数据基本条例又有数据发展促进条例的地方;第五层级是其他政策法规,包括深圳市委、深圳发展改革委和深圳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等发布的相关政策。
《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于2020年10月11日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要求深圳“打造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赋予深圳先行先试,“率先完善数据产权制度,探索数据产权保护和利用新机制,建立数据隐私保护制度。试点推进政府数据开放共享。支持建设粤港澳大湾区数据平台,研究论证设立数据交易市场或依托现有交易场所开展数据交易。开展数据生产要素统计核算试点”的重大任务。
《关于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放宽市场准入若干特别措施的意见》于2022年1月26日由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联合发布。提出审慎研究设立数据要素交易场所,加快数据要素在粤港澳大湾区的集聚与流通,鼓励深圳在国家法律法规框架下,开展地方性政策研究探索,建立数据资源产权、交易流通、跨境传输、信息权益和数据安全保护等基础制度和技术标准。探索个人信息保护与分享利用机制,鼓励深圳市探索立法,对信息处理行为设定条件、程序,明确处理者义务或主体参与权利,依法处理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处理者合法利益。加快推动公共数据开放,编制公共数据共享目录,区分公共数据共享类型,分类制定共享规则,引导社会机构依法开放自有数据,支持在特定领域开展央地数据合作。重点围绕金融、交通、健康、医疗等领域做好国际规则衔接,积极参与跨境数据流动国际规则制定,在国家及行业数据跨境传输安全管理制度框架下,开展数据跨境传输(出境)安全管理试点,建立数据安全保护能力评估认证、数据流通备份审查、跨境数据流通和交易风险评估等数据安全管理机制。以人民币结算为主,研究推出一批需求明确、交易高频和数据标准化程度高的数据资产交易产品,利用区块链、量子信息等先进技术实现数据可交易、流向可追溯、安全有保障,探索建立数据要素交易领域相关标准体系。探索建设离岸数据交易平台,以国际互联网转接等核心业态,带动发展数字贸易、离岸数据服务外包、互联网创新孵化等关联业态,汇聚国际数据资源,完善相关管理机制。
《关于支持深圳探索创新财政政策体系与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于2022年10月27日由财政部发布,提出“指导深圳研究数据资源相关会计问题。积极推进数据资产管理研究,探索试点公共数据资产确权、估值、管理及市场化利用。”
《海关总署支持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全面深化改革开放若干措施》于2022年9月7日由海关总署印发,提出要支持前海“数据海关”创新试点。
《关于支持实施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的若干措施》于2021年7月8日由广东省委、广东省政府发布,包括22项具体支持措施,其中提出支持深圳完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主要从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数据五种要素和价格机制方面支持。
《广东省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行动方案》于2021年7月11日由广东省政府发布,明确要推动深圳先行示范区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试点。支持深圳数据立法,推进数据权益资产化与监管试点,规范数据采集、处理、应用、质量管理等环节。支持深圳建设粤港澳大湾区数据平台,设立数据交易市场或依托现有交易场所开展数据交易。开展数据生产要素统计核算试点,建立数据资产统计调查制度,明确数据资产统计范围、分类标准。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简称《数据条例》)于2021年7月6日由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包含总则、个人数据、公共数据、数据要素市场、数据安全、法律责任、附则共7部分100条,是全国第一部数据领域基础性、综合性立法。《条例》有三个亮点:一是提出建立城市大数据中心,各区建立城市大数据分中心的举措;二是规定公共数据按照开放条件分为无条件开放、有条件开放和不予开放三类。三是规定公共数据开放应当遵循分类分级、需求导向、安全可控的原则,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最大限度开放。
《深圳市探索开展数据交易工作方案》于2022年5月正式通过中共深圳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提出构建数据交易系统、数据商务服务系统、综合运营管理系统、全局信息存证系统、数据安全保障系统,“五位一体”的新型数据交易信息化平台,激活释放数据活力,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深圳经济特区数字经济产业促进条例》(简称《促进条例》)于2022年8月30日由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包括总则、基础设施、数据要素、技术创新、产业集聚、应用场景、开放合作、支撑保障、附则等共9章75条。《促进条例》与《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简称《数据条例》)作为深圳数据要素的两个顶层法律,关注点和规范引导事项各有侧重。《数据条例》更加侧重于基础性和通用性,《促进条例》更加侧重于专业性;《数据条例》更多强调数据安全保障,《促进条例》更多强调数字经济产业发展。此外,《数据条例》和《促进条例》都对数据要素辟出专章进行论述。《促进条例》对由于过分强调安全而阻碍数据要素化资源配置的倾向进行了纠偏,对促进数据产业发展,推动数据资源的开发利用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深圳市数据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于2023年6月由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包括总则、登记主体、登记机构、登记行为、管理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共7章34条。《办法》在全国范围内首次界定了适用范围、登记流程和权责责任,包括数据资源和数据产品的首次登记、许可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异议登记,在明确数据产权登记适用范围、数据确权方式、数据产权登记流程和协同监管机制等方面具有创新性,为进一步完善数据确权、推动数据资产入表、促进数据交易和授权运营、实现数据价值化等方面奠定了良好基础。
《深圳市公共数据开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23年6月由深圳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向社会公开发布征求意见,包括总则、开放基础、开放计划与实施、开放利用促进、安全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以及附则共8章74条。《管理办法》有三个亮点:一是继续将公共数据对社会开放作为公众获取公共数据的主要方式,而没有将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作为重点方式;二是提出建立三个公共数据开放相关平台,即公共数据资源管理平台、公共数据统一开放平台和公共数据开放安全域,其中,公共数据统一开放平台依托公共数据资源管理平台开发维护,公共数据开放安全域依托公共数据统一开放平台开发维护。三是提出建立政府公共数据开放基金,用于弥补公共数据开放过程中的各项支出。
2.全力打造国家级数据交易所
深圳数据交易所成立于2021年12月1日,由深圳地方投资平台与中央企业合资成立,股东单位是深交易集团、深投控、福田产投、中国电子和前海金控。深交所以建设国家级数据交易所为目标,从合规保障、流通支撑、供需衔接、生态发展四方面,打造覆盖数据交易全链条的服务能力,构建数据要素跨域、跨境流通的全国性交易平台,探索适应中国数字经济发展的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示范路径和交易样板。与其他数据交易所相比较,深圳数据交易所有三个显著特点:一是利用隐私计算,构建用于数据交易的统一授权平台和数据应用实验平台,并向数据治理、数据开发和数据交付全链条服务延伸;二是依托国际数据空间创新实验室等载体实现全国首个商业化应用落地和跨平台隐私计算互联互通;三是构建开放群岛开源社区,推动隐私计算等关键技术新技术商业化、规模化应用。
深圳数据交易所设立了行业洞察与企业服务专区、交通数据专区、大数据算力专区、跨境数据专区、南网专区等行业和领域的专区。行业洞察与企业服务专区涵盖了与产业链、产业地图、产业图谱相关的大数据产品和技术服务,为企业、政府提供行业趋势分析、市场研究、竞争情报、上市辅导和企业服务等方面的支持。交通数据专区汇聚了高速、航空、航海等交通数据要素衍生而来的数据产品和服务,以支持保险评估、银行信贷、政府交通规划和相关决策,提高运营效率和安全性。大数据算力专区为客户提供数据存储空间、处理分析、安全保障、预警监测等相关的安全、稳定、高效和可扩展的计算资源,以满足客户在人工智能、大数据、高性能计算等领域的各种计算需求。普惠金融专区汇聚了丰富的普惠金融场景相关的数据产品和服务能力,为金融机构更好的服务包含小微企业和农村地区等在内的金融长尾客户提供支撑,为普惠金融发展提供助力。跨境数据专区为企业确保跨境数据传输的安全和合规性,同时提供各种数据管理、分析和监管服务,以支持业务决策和创新。南网专区是深圳数据交易所与南方电网深入合作,联合打造的基于企业用电数据进行深度挖掘的数据产品集合,可广泛用于空壳企业识别、企业产能预测、节能降碳及应急管理等场景。
深圳数据交易所已汇聚数据提供方、数据商、数据需求方、第三方服务机构等市场主体740家,其中来自深圳市外的参与主体超70%,已完成登记的数据交易超700余笔,交易金额超20亿元,完成跨境数据交易14笔,合计金额1115万元,覆盖金融科技、数字营销等百余类应用场景。深圳数据交易所计划用两到三年时间,建设成为交易规模最领先、数据资源最丰富、开发应用最活跃、流通支撑最有力的数据要素流通枢纽,在数据跨境、数据空间、数据资产入表等方面形成示范性成果,成为全国数据流通交易生态核心。预计在2025年,交易所可以实现交易规模超100亿元,设立100家以上合规工作站,培育、引入50家以上数据服务企业,对经济增加值贡献超过50亿元。
3.大力推动公共数据免费开放
深圳依旧将公共数据免费开放作为公众获取公共数据的主要方式。一是明确规定公共数据开放是原则。《深圳市公共数据开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开放范围内明确规定,“公共数据应当依法有序开放。”“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规定要求开放或者可以开放的公共数据应当开放;未明确能否开放的,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开放”。二是实施公共数据分类分级管理开放。正在制定公共数据分类分级规定,并将按开放类型分为不予开放类、有条件开放类、无条件开放类三种类型。三是实行公共数据统一目录管理。包括全市统一的公共数据基础目录、公共数据开放目录、目录编制指南、开放目录汇总、市公共数据开放平台、目录动态更新和评估等。四是设定有条件开放公共数据的开放条件。从公共数据利用主体、应用场景、使用方式等方面,设定与开放数据风险相匹配的合理的开放条件。公共数据利用主体需具有技术能力、信用、管理资质、专门机构和人才等条件。应用场景需满足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履职需要,或应对突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所需条件。使用方式需满足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使用算法模型获取结果数据等条件。五是建立全市统一开放平台和公共数据开放安全域。依托公共数据资源管理平台建设全市统一的公共数据开放平台,政府通过委托或者购买服务的方式指定开放平台运营和维护机构。开放平台具有开放目录发布、开放目录检索、数据汇聚、质量检测、安全存储、数据预览、统计分析、日志记录、开放数据申请、受理和反馈等服务功能,并提供数据下载、接口调用等多种数据获取方式。依托市公共数据开放平台,以自主可控的技术体系为支撑,建设公共数据开放安全域,在确保原始数据不出域的前提下,为符合条件的公共数据利用主体提供安全可信的数据综合开发利用环境,确保数据安全合规使用。六是从制定计划、实施准备、汇聚发布等方面组织实施公共数据开放。全市开放计划制定包括公共数据开放重点、年度开放计划、各单位开放计划及汇总、全市开放计划。开放实施准备包括数据脱敏准备、数据安全域建设环境准备。统一汇聚和发布即依据开放目录将有条件和无条件开放类公共数据统一向市公共数据开放平台汇聚,并动态更新。七是从专项资金、开放实验室、融合应用、奖励评价方面等促进公共数据开放利用。深圳将设立政府公共数据开放专项,建立公共数据开放实验室,促进社会服务平台、各类数据服务应用与市公共数据开放平台互联互通,建立星级评价机制等方面,促进公共数据开放利用。
4.创新提出发展数字经济产业
深圳在全国首次提出“数字经济产业”概念,并明确数字经济产业是指以数据资源作为关键生产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作为重要载体、以数字技术的有效使用作为效率提升和经济结构优化重要推动力的各类产业。并采取三方面措施推动数字经济产业集聚发展:一是促进相关领域数字经济产业向集群化发展升级,根据产业特点和区域优势统筹规划各自领域数字经济产业集群空间布局。二是统筹规划建设数字经济产业特色园区,提升产业园区智慧化服务水平。三是鼓励数字经济产业生态主导型企业搭建生态孵化平台,引领中小微企业协同建设生态圈,形成大中小微企业协同共生的数字经济产业生态。
5.发挥优势探索数据跨境流动
深圳身为粤港澳大湾区核心城市,毗邻香港、澳门,有利于探索数据跨境试点。海关总署印发《海关总署支持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全面深化改革开放若干措施》支持前海“数据海关”创新试点,福田区政府公开发布《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技术攻关及产业化创新若干支持措施》提出探索促进数据跨境安全流动等措施,另外深圳还有跨境人民币结算便利化政策,这些都有利于在深圳探索跨境数据交易。深圳充分发挥全国对外开放门户和先锋作用,采用四种方式先行先试数据安全跨境流动。一是推动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大数据中心和标准化体系,推动粤港澳大湾区数据共享和数字认证体系互认互通,加强粤港澳大湾区数字经济协同发展。二是支持数字经济产业生态主导型企业发起设立国际性产业与标准组织,吸引数字经济领域国际性产业与标准组织迁址深圳,或在深圳设立分支机构,鼓励企业和其他组织参与制定国际产业标准。三是提升跨境通信传输能力和国际数据通信服务能力,将深圳建设成为国际数据枢纽中心。四是在海关总署的支持下,深圳在前海试点建设跨境贸易大数据平台,并成为海关总署唯一授权的跨境贸易数据平台地方试点。
6.两方面创新数据资产化途径
深圳从政策法规和落地实践两方面开展数据资产化探索。在政策法规方面,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23年6月发布全国首个《深圳市数据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界定了数据资源和数据产品登记的适用范围、登记流程和权责责任,包括首次登记、许可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异议登记,为进一步完善数据确权、推动数据资产入表、促进数据交易和授权运营、实现数据价值化等方面奠定了良好基础。在落地实践方面采取了两方面的措施:一是培育数据交易市场。深圳数据交易所通过建设多层次的数据资源合作机制与数据资源产品化开发体系,推动高质量数据资源汇聚、助力高质量数据产品开发,挖掘更丰富的应用场景,吸引了大批数据商进场交易。数据商通过场内交易,有利于其资产价格信号的形成,为数据资产化做好前期准备;二是创新数据资产评估流程。深圳数据交易所对交易主体和交易标的进行双审核,开展数据产品权属确认和安全审核,以及数据产品的平台公示和合规上市;检测机构从平台功能性、数据管理水平、技术含量、市场潜力和价值创造等维度对数据质量进行评估打分,计算得到数据资产质量的综合评价结果;资产评估机构综合参考应用场景、标准规范、资产权属等因素,对数据资产从收益途径进行估值,突破了用成本法对低估数据资产价值的弊端。2023年3月,深圳数据交易所联合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以及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了全国首笔无质押数据资产增信服务,深圳微言公司获批1000万元的信用贷款。
二、深圳数据要素探索的六条经验
1.数据相关法律法规层级较高
深圳在数据要素立法和相关政策法规在全国范围内层级最高,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得到党中央得到了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各部委和广东省的大力支持。自2020年10月11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后,广东省委、广东省政府于2021年7月8日《关于支持实施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的若干措施》,广东省政府于2021年7月11日发布《广东省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行动方案》,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相继发布了《关于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放宽市场准入若干特别措施的意见》《关于支持深圳探索创新财政政策体系与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海关总署支持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全面深化改革开放若干措施》,支持深圳在数据要素配置、数据交易、数据跨境流动等方面先行先试。二是出台数据基本立法和促进发展专项立法两部法律文件。深圳市充分发挥拥有特区立法权的优势,分别于2021年7月6日和2022年8月30日出台了《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数字经济产业促进条例》两部数据要素相关法律,成为全国唯一拥有数据基本立法和促进数据发展立法“双立法”的地区。
2.将数字经济产业作为突破口
深圳将促进数字经济产业发展作为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的突破口。一是出台了《深圳经济特区数字经济产业促进条例》,围绕数字经济产业发展,从基础设施、数据要素、技术创新、产业集聚、应用场景、开放合作、支撑保障等方面,提出了体系化的政策举措;二是创新提出数字经济产业概念,明确数字经济产业是指以数据资源作为关键生产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作为重要载体、以数字技术的有效使用作为效率提升和经济结构优化重要推动力的各类产业;三是推动数字经济产业集聚发展,包括促进相关领域数字经济产业向规划建设各自领域数字经济产业集群空间布局,统筹规划建设数字经济产业特色园区,鼓励形成大中小微企业协同共生的数字经济产业生态。
3. 将公共数据开放作为主方式
在当前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机制不明确、前景不明朗情况下,深圳依然将公共数据开放作为公众获取公共数据的主要方式。一是明确限定公共数据授权运营范围。在《深圳市公共数据开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对于具有较高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的公共数据,鼓励探索开展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相关规定由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将公共数据授权运营限制在“具有较高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的范围内。二是建立公共数据开放平台。为了提高公共数据开放质量,深圳市正在建设全市统一的“公共数据开放平台”,平台对开放目录管理、开放计划与实施、开放利用等环节开展全过程管理。三是设立“公共数据开放专项资金”。为了解决公共数据开放过程中面临的没有专门财政预算问题,深圳正在筹划设立“公共数据开放专项资金”,用于鼓励和支持公共数据开放利用活动,避免由于资金投入不足而导致本来可以对社会开放的数据,而不得不采取授权经营的方式。
4. 循序渐进地探索数据资产化
深圳从数据产权登记、培育数据交易市场、创新数据资产评估流程等多个“小切口”入手,积极做好数据资产化的“大文章”。一是通过制定发布《深圳市数据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数据资源和数据产品登记为切入点,逐步完善数据确权,推动数据资产入表,促进数据交易和授权运营,最终实现数据价值化。二是通过建设多层次的数据资源合作机制与数据资源产品化开发体系,推动高质量数据资源汇聚、助力高质量数据产品开发,挖掘更丰富的应用场景,培育数据交易市场,为数据资产化奠定基础。三是通过对明确数据交易所、检测机构、资产评估机构等数据商的职责和分工,创新数据资产评估流程。
5. 高度重视数字基础设施建设
《深圳经济特区数字经济产业促进条例》创新定义了数字基础设施的内涵和组成部分,明确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由信息基础设施、融合基础设施和创新基础设施三部分组成。其中,信息基础设施包括通信网络基础设施、算力基础设施和数字技术基础设施等,融合基础设施包括经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升级形成的制造、交通、能源、市政等基础设施,创新基础设施包括支撑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产品研制等具有公益属性基础设施。深圳对数字基础设施的内涵界定是对传统信息基础设施的升级,反映了数字经济发展对基础设施的重塑。但是,数字基础设施的新内涵仍然没有覆盖数据要素生产流通所需要的基础设施支持,还没有延伸和扩展到数据基础设施方面。
6. 数据海关实践数据跨境流通
深圳充分发挥全国对外开放门户和先锋作用,采用多种方式先行先试数据安全跨境流动。其中最有特点的是在前海建设跨境贸易大数据平台,开展“数据海关”创新试点。海关总署于2022年9月提出支持前海“数据海关”创新试点。继之,又于2022年12月批复同意在前海试点建设跨境贸易大数据平台,这也是海关总署首次批复、唯一授权的跨境贸易数据平台地方试点。深圳跨境贸易大数据平台依托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立海关、税务、外汇、海事、边检、市监、交通、口岸等部门的数据共享及交叉验证机制,同时链接进出口企业、机场、港口等跨境贸易重要参与方,报关行、船代、理货等供应链服务商,以及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共同构建跨境贸易联盟区块链网络,面向企业、地方政府、监管单位提供跨境贸易大数据服务,推动形成跨境贸易服务生态系统,推动境内外口岸数据互联、单证互认、监管互助互认。
三、深圳数据要素探索的六点启示
1.尽快制定国家级促进数据发展法律
深圳在数据要素法律法规方面有两个非常显著的特点:一是得到了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各部委和广东省的大力支持。二是出台《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数字经济产业促进条例》两部法律文件。特别是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各部委和广东省的各层级支持政策,以及《深圳经济特区数字经济产业促进条例》法律文件,都是从促进和加快发展的角度,为深圳市建立完善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提供法律和政策支持,确实对深圳数字经济发展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安全是发展的前提,发展是安全的保障,安全和发展要同步推进”“发展是最大的安全”等重要论断,为我们统筹数据发展和安全提供了基本遵循。目前,我国在数据安全方面出台了《数据安全法》《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和《国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即“三法一例”),已完成保障国家数据安全和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顶层设计,但由于促进国家数据发展的法律尚未出台,我国在数据基础设施建设、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数据产业发展等方面不仅没有与数据安全同步推进,而且已经显得严重滞后迟缓,甚至在一些领域数据安全已经不是数据发展的底线,而是变成了发展的红线和高压线,许多持有高质量、高价值数据的机构,这些数据资源不仅不能为机构带来价值红利,反而变成了需要悉心保护的负面资产,甚至变成了安全隐患。应尽快出台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促进法案,在数据基础设施建设、数据产业发展、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给予法律指引和保障,推动我国从“数据大国”向“数据强国”迈进。
2.坚持多种渠道和方式开放公共数据
深圳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地区,并没有像其他地区一样一窝蜂地去推行公共数据授权经营,而是通过建立公共数据开放平台、设立公共数据开放专项资金等方式,加大公共数据开放力度,将公共数据开放继续作为公众获取公共数据的主要方式。同时,对一些具有较高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的公共数据,探索开展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公共数据免费开放和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是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的两种不同方式,到底哪种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方式的效率更高?哪种方式能释放出更大规模、更高质量的公共数据资源?哪种方式能激发出更多领域、更细场景的公共数据应用?都需要在实践中得出结论。坚持公共数据免费开放者认为,公共数据来源于政府和公共机构,本质上是由全社会的财政税收形成的,其开放过程中的归集、存储、生产、加工等费用应由政府承担,不应该向社会二次收费,并且公共数据免费对社会开放,可以有效降低社会整体运行成本,提高全社会福利水平。坚持公共数据授权运营者认为,公共数据的价值是政府和公共机构在归集、存储、加工中形成的,其对社会提供的最终数据产品需要大量成本,这些支出可以通过经营方式覆盖和回收,并且公共数据授权运营能为社会提供更多高质量、高价值数据。
公共数据的数据密集程度最高、数据价值最大,公共数据对社会开放能有效提高其他生产要素的配置效率,大幅降低企业生产成本,提高社会整体运行效率,提高全社会福利水平,这些已在全球达成共识。但公共数据以什么方式开放、对什么对象开放、开放到什么程度等,在全球不同国家和地区、在同一国家不同发展阶段,都有不同的认识和做法。从全球范围来看,美英等75个国家共同签署《开放数据声明》,坚持公共数据无条件开放。欧盟通过GDPR、FFD等严厉数据保护法律和“共同数据空间”数据共享平台,实行公共数据有条件开放。我国在过去20多年走过了政府信息公开、政务数据交换共享、公共数据开放等不同阶段,近几年正在探索公共数据授权经营的开放方式。在国家层面上探索和实践公共数据开放方式应借鉴深圳的做法,即应该坚持公共数据免费开放是主要方式,公共数据授权经营应选择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较大的领域和行业去探索实践,尤其对于一些财政较宽裕的发达地区,利用财政资金弥补数据开放中的成本支出,为社会提供数量更多、质量更高的公共数据,能有效降低社会运行成本,增加人民群众获得感,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3.尽快启动国家数据基础设施的建设
在我国经济和社会从信息化向数字化演进过程中,支持信息化发展的的信息基础设施也向支持数字化发展的数字基础设施升级换代。深圳市顺应时代发展需要,明确数字基础设施由信息基础设施、融合基础设施和创新基础设施三部分组成,将基础设施的内涵和外延进行了全面升级,其中,信息基础设施不仅包括传统的通信网络基础设施,还新增了算力基础设施和数字技术基础设施等;融合基础设施包括经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升级形成的制造、交通、能源、市政等基础设施;创新基础设施包括支撑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产品研制等具有公益属性基础设施。
当前,我国经济和社会又从数字化迈向数据要素市场化新阶段,支持数字化发展的的数字基础设施也必然向支持数据要素市场化发展的国家数据基础设施升级换代。应尽快启动国家数据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国家数据空间、国家数据软基础设施和国家数据硬基础设施。其中,国家数据空间是由10多个重点行业空间和7个大区空间构成,数据持有者、数据提供者、数据生产者、数据消费者、数据应用程序提供者、数据平台提供者、数据市场提供者、身份提供者等多种主体在国家数据空间能开展自主操作、公平共享和交换、可信管理和认证、以及互操作。国家数据软基础设施主要包括为国家数据空间中各类数据主体、数据产品和服务、以及数据工具,提供相互信任、安全可靠认证的各种工具、标准、协议,其中接入器和认证器是两类最重要的软基础设施。国家数据硬基础设施主要包括通信网络基础设施、算力基础设施、数字技术基础设施、融合基础设施和创新基础设施等传统数字基础设施。因此,在数据要素市场化发展新的历史时期,我国应将国家数据基础设施建设作为新基建的重点,在保持适度超前发展国家硬基础设施的前提下,应重点建设国家数据空间和国家软基础设施,尽快将国家数据基础设施建设成为国民经济在新发展阶段的新基础、新载体、新平台。
4.尽快将数据产业列为重点发展方向
过去30多年,我国经济发展处于工业经济阶段时,电子工业或电子产业成为工业经济最重要的产业支撑。当工业经济向信息经济升级换代时,电子工业或电子产业被信息产业替代,成为信息经济最重要的产业支撑。当信息经济向数字经济升级换代时,深圳创新提出“数字经济产业”概念,并明确数字经济产业是指以数据资源作为关键生产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作为重要载体、以数字技术的有效使用作为效率提升和经济结构优化重要推动力的各类产业。
当前,我国数字经济发展又进入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的新时代,数据正在成为数字经济乃至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生产要素,数据产业也将成为这一阶段最重要的产业支撑。数据产业与电子产业、信息产业、数字经济产业的发展是一脉相承的,是对电子产业、信息产业、数字经济产业的传承和发扬光大。数据产业主要包括数据基础产业、数据要素产业和数据安全产业。其中,数据基础产业指软件产业、硬件产业、网络产业等传统信息产业或数字经济产业;数据要素产业包括数据采集产业、数据标注产业、数据存储产业、数据分析加工产业等覆盖采存算管用全生命周期的不同产业类型;数据安全产业指在保障数据全生命周期各环节数据安全的产业。
5.确立深圳为数据跨境流动开放特区
深圳一直是我国对外开放的门户和先锋,无论是1979年的第一次改革开放,还是1992年的第二次改革开放,深圳都是率先走入无人区,走在全国前列,为全国改革开放探索了新路,树立了标杆。在当前全球数据流通规则正在重新制定和形成的新的历史条件下,深圳市积极推动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大数据中心建设,参与制定国际产业标准和数据标准化体系,推动数据共享和数字认证体系互认互通,在前海试点建设跨境贸易大数据平台,开展“数据海关”创新试点,已在数据跨境流动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效。
当前,全球数据流通规则主要由美国主导的RCEP、CPTPP、DEPA等数据跨境流通国际规则和欧盟主导的GDPR、FFD、DCA、DMA、DSA等欧盟法律法令控制,而美国和欧盟之间通过《跨大西洋隐私协定》安排实现了数据流通,我国数据的跨国流动面临被边缘化的巨大挑战。深圳紧邻香港和澳门,是粤港澳大湾区核心城市,与港澳地区在人员、货物、资金、技术等方面有紧密的交易和往来,而香港和澳门的经济贸易制度与全球主流规则更加接轨,因此,应站在国家层面上,以前两次改革开放的勇气和决心,启动开展第三次改革开放,将深圳作为“数据特区”,在前期数据跨境流通探索实践的基础上,将深圳特区与香港和澳门统一作为数据自由流动开放实验区,逐步探索和积累深圳与香港、澳门的数据流通经验,并逐步向全国推广,最终形成全球通用、与国际主流规则接轨的数据全球流动“中国方案”。
6.将数据资产化作为数据交易所方向
深圳交易所尽管成立时间较晚,但由于起点较高,并且紧紧抓住数据资产交易这个核心,已走在全国数据交易所的前列。深圳交易所没有走撮合交易的传统交易所老路,而是从数据资源和数据产品权属不清、数据产品交易双方意愿不强、数据资产评估方法不适应、数据资产授信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出发,通过制定发布《深圳市数据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从数据资源和数据产品登记切入,逐步完善数据确权;并通过建设多层次的数据资源合作机制与数据资源产品化开发体系,培育数据交易市场;最后通过对明确数据交易所、检测机构、资产评估机构等数据商的职责和分工,创新数据资产评估流程和增信机制,实现数据资产价值增值。
从贵阳大数据交易所2015年成立至今,我国数据交易所已历经了8年发展历史,但交易标的少、交易规模小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其根本原因是,与传统生产要素交易所能发现和挖掘要素的使用价值不同,数据资源的使用价值不需要通过数据交易所去挖掘实现,数据交易所也无法实现数据使用价值变现的功能,但数据交易所可以成为数据要素资产价值和资本价值功能发现和挖掘的集中平台,在数据资产化和数据资本化过程中能发挥重大作用。因此,应引导国家数据交易所向数据资产化和数据资本化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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