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时圣辉 中国信通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

2023年9月25日、26日,韩国科学与信息通信技术部(MSIT)以《数字化深化新时代的新秩序展现》、《韩国向世界展现数字新秩序》为题,在其官网上连续发布《数字权利法案》(Digital Bill of Rights)的有关动态,引发了广泛关注。在数字治理与数字权利日渐成为世界各国共同考验的背景下,韩国希望借此在数字秩序构建方面提出自己的原则、理论,向国际社会输出其数字治理理论与模式,确保其在全球数字规范领域的领导地位。

法案概述

《数字权利法案》提出了一个共同繁荣的数字社会蓝图,在追求数字创新的同时,公平公正地分配发展红利。为与国际社会所有成员共同塑造相应的未来愿景,《数字权利法案》确定了一系列行动原则。

与此同时,MSIT也声明,根据学术界的反馈,以“权利法案”来命名并不能充分反映其性质,该文件的正式标题将采用《数字共同繁荣社会的价值观和原则宪章》,《数字权利法案》将继续作为官方副标题和缩写使用。(本文即采用“《数字权利法案》”作为缩写来指代该文件)由此也不难看出,《数字权利法案》虽有“法案”之名,但缺少一般法案明确规定权利义务和对应行为后果的设置,因此更接近于原则性的纲领文件。个中原因或是由于时间有限,但理解更多原因仍是相关研究有待深入,对于相关数据权利提出完整、科学的保障路径和规制方法存在较大困难。

法案内容

《数字权利法案》由序言和正文组成,序言部分阐述了文件的背景和目标,认为在数字技术的无限可能性引发人类生活与社会结构根本性变革的情况下,需要新的规范去维护自由、平等、尊严等普世价值观。该法案即是以尊重人的尊严和价值为基础,确保享有数字权利作为公众普遍权利而得到足够保障,制定新的数字秩序以实现数字社会共同繁荣,在追求数字创新的同时确保数字红利得到公正公平的分享。法案正文部分共有六章二十八条。

第一章 实现“共同繁荣的数字社会”的基本原则

第一章共有五条,明确了为实现共同繁荣的数字社会所需的五项基本原则,这些原则也被视为构建数字新秩序的基本方向,包括:

(1)确保数字环境中的自由和权利。确保数字环境中每个人的尊严和价值都得到尊重,并享有自由和权利的保障。

(2)确保数字领域的公平获取和同等机会。确保数字社会竞争和创新机会的公平获取,数字创新红利由公众共享。

(3)构建安全可信的数字社会。数字技术和服务不应威胁个人和社会的安全,应确保其可信性,并制定应对数字风险的手段和程序。

(4)促进基于自主和创造力的数字创新。数字社会应该鼓励数字技术的持续发展和以之为基础的创新,必须创造条件使个人的自主和创造性活动能够推动数字创新的产生。

(5)增进全人类的福祉。在数字社会中,国家应该基于普遍价值观和相互信任,在国际社会上与其他国家携手合作,促进数字技术增进全人类福祉并解决国家间的数字差距。

上述五项原则中,既有从数字社会中的个体层面而出发的自由、权利、公平等设置,亦有从数字社会整体层面而侧重的安全可信、持续创新,此外还强调国家之间的数字协助和全人类的数字福祉。在这种数字权、数字监管与数字政策均有涉及的情况下,可以展望未来韩国的多项数字立法均可能根据《数字权利法案》所涉及的范围在现行法基础上进行查漏补缺。法案的第二章到第六章以更详细的子原则形式对具体内容的落实进行了界定,从而阐述公民在数字领域所应享有的普遍权利以及不同实体(国家、私营部门和民间)对确保和实现相关权利所应负的责任。

第二章 “确保数字环境中的自由和权利”

本章论述了数字环境中个体所应享有的各项权利,其中既包含了一些基本人权在数字领域的体现,也包含有典型的数字权利,是《数字权利法案》的核心部分,值得具体分析,所能提炼出的相关数据权益如下:

(1)数字访问权:确保个体享有稳定的网络环境,能够随时随地平等接入和使用各项数字服务。

本条将数字领域的接入权利作为首个权利设置具有显著的合理性,谈及数字权利则必然要保证个体能够将其自身意志映射在数字环境之中,这种映射必须是不加以额外非必要限制,且在社会内部实现平等的。需要注意到的是,随着移动互联网的普及、移动设备的大众化以及数字应用服务的不断升级拓展,数字访问对于每个公民来说都愈发成为类似于供水、电力的基础所需,限制数字访问一般虽不会直接影响个体生存权(但将数字访问作为部分公共服务的唯一访问途径时将产生此类影响),但对于个体社会生活、交往以及特定工作的履职表现都将产生巨大影响,个体发展权将显著受限,并带来各种意义上的不平等。由此可能引申的问题是,面对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网络与设备状况等情形上的差异,国家应当负有怎样的责任,《数字权利法案》在第三章“确保数字领域的公平获取和同等机会”部分予以了回答。但需要关注的是,在数字环境中直面公众的大型数字服务平台亦不应在此过程中缺位。

(2)数字表达权:确保个体在数字环境中可以自由表达其意愿但不得侵犯他人的名誉、权利或社会伦理。

本条是典型的言论自由与界限在数字领域的体现。值得关注的是数字空间中私域、半公开域、公开域、公开推荐域等不同性质的发布领域间虽有区别,却能因少数关键节点的转载、截图等打通传播,使得数字传播既具有不投入特定资源一般难以破圈的现实特点,亦具有不可测热点被引爆或大量资源投入而实现高速传播的可能性。因此,如何兼顾数字领域信息发布的主观心态预设和客观传播实然以综合考虑个体不可预知的因素,从而权衡数字表达的自由和界限,也将成为值得深入思考的问题。

(3)尊重数字多样性:避免个体受到数字技术引起的不合理歧视和偏见的伤害,尊重社会和文化的多样性。

值得注意的是,数字平台服务根据热度、关注等因素通过算法导出的用户识别、身份标注、信息或商品服务推荐等业态,可能导致算法歧视或是针对特定群体的杀熟、编造信息茧房等不良后果。此外,数字时代依据技术和业态熟悉程度也在不断重新分配知情权和话语权。因此有必要确保数字服务提供过程中通过特别设计或动态调整,实现对多样性群体的平等对待。

(4)个人信息访问和控制权:确保数字环境中个体均能够访问并控制与自身相关的信息,包括查看、修改、删除和传输这些信息的权利。

本条涉及典型的个人信息保护和可携权的问题,相关立法无论在韩国还是世界范围内的主要法域均有较多共识和实践,在此不再赘述。

(5)数字替代选择权:确保个体有权要求在公共领域使用非数字的方式进行沟通、交流和表达。

本条体现了数字环境下对个体选择权的尊重与保护,数字化时代在带来高效便捷的同时也带来了信息隐私泄露、数字疲劳、信息过载等问题或隐患。确保个体在公共领域有权选择非数字方式,可以确保不同方式针对不同人群灵活适用的平衡属性,既避免对传统人群施加额外的学习成本或是误操作风险而造成的信息不对称和数字鸿沟问题,也允许对数字风险和数据保存格外敏感的群体有权选择其认可的收集方式。此外,传统的非数字方式有时更能够传递情感并达到沟通效果,对于尤其需要公众信赖并能由此获得帮助的公共领域而言,非数字方式更是一种对所有个体的平等尊重和保护,是数字化社会中个体权利和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需要在政策和实践层面得到充分的重视和保障。

(6)数字劳动与休息权:确保个体在各种数字化劳动环境下都有权安全健康地工作,并有权脱离数字连接获得休息。

本条强调了劳动权在数字领域的行使。当前远程办公、在线协作与其他数字化劳动环境不断涌现,应当加强对数字工作环境安全性、心理健康以及与生活平衡的相关研究和监督。此外,数字工作的便捷性也容易导致工作连接超出了传统的工作场地与工作时间的范畴,不间断的信息输入可能导致信息过载、焦虑和疲劳,因而个体有权选择在休息时间断开与工作相关的数字设备,避免不必要的工作压力和干扰。

第三章 “确保数字领域的公平获取和同等机会”

本章主要从数字权利行使所需的基本秩序层面展开构建,强调解决数字领域的重点问题,主要内容包括:

(1)促进公平竞争。为了促进数字经济的公平竞争环境,应采取适当措施解决因信息和技术垄断、算法不公等问题引起的损害。

(2)保护数字资产。个体投入和积累的数字资产应得到合理保护,相关合同应当公平,并保障缔约自由。

(3)提高数字素养。应当努力消除数字鸿沟,提高数字技术的开发和使用可能,并提供提高数字素养的教育机会。

(4)保障数据访问。应当促进数据开放,特别是保障公共数据的访问使用由各主体平等共享,并采取必要措施扩大公共数据的使用范围。

(5)加强社会安全网络。应当确保全社会共享数字创新红利,采取各种措施减轻因数字化导致的经济社会不平等。

第四章 “构建安全可信的数字社会”

本章内容被视为实现数字社会共同繁荣的基本前提,主要是原则性倡议以确保数字权利在社会中得到尊重和保护,对安全权、隐私权以及未成年人的数字权利进行了重点强调。其规定包括数字技术开发和应用的各个方面,包括:

(1)数字技术的开发和使用应合乎公德,确保安全和信任;

(2)数字风险应通过适当的手段和程序进行预防和管理,有关数字风险的信息应以易于理解和透明的形式进行公开;

(3)数字环境中个体的隐私应受到保护,包括免受非法识别和跟踪,如数字监视、位置跟踪等;

(4)应创建健康的数字环境,防止虚假信息、非法和有害信息的生成和传播,应制定有效手段和程序制止数字环境相关犯罪并保护受害者;

(5)儿童和青少年应该能够自由选择适龄的数字空间进行活动,特别是保护其免受数字技术可能带来的犯罪行为的伤害。

第五章 “促进基于自主和创造力的数字创新”

本章规定目的在于在数字创新与数字监管之中实现动态协调,主要强调了发挥数字社会中各个主体尤其是私人部门的自主性,通过完善监管等制度构建确保各方能积极参与数字创新与数字建设,并推动对话协商以管控数字发展的可能矛盾与分歧。主要内容如下:

(1)每个个体均有权在不同领域自由推动经济、社会和文化活动,以促进数字创新;

(2)应形成尊重私人自主权的合理监管体系,应根据技术发展速度、产业成熟度、社会接受度等因素,改善不合理的监管;

(3)政府和私人部门应密切合作,包括培养专业人才、促进投资研发、激发创业活力、建设基础设施、优化法律制度等各种支持措施;

(4)应当对数字转型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冲突进行预防和管理,并且制定相关制度基础,通过各方对话和协商达成社会共识。

第六章 “增进全人类的福祉”

本章规定旨在通过国家合作以应对数字化进程中的不良影响,缩小数字鸿沟从而确保数字发展红利共享,制定通行国际数字规范来应对数字风险。主要内容如下:

(1)国家应与国际社会合作,最小化数字技术对环境、生态和气候体系的负面影响,通过数字技术为人类共同体的福祉做出贡献;

(2)国家应与国际社会合作,缩小国家间数字鸿沟,扩大国际数字发展合作,实现全球公民的共同繁荣;

(3)国家应与国际社会合作,制定和执行通行的数字国际规范,实现全球合作治理,以应对数字风险。

结语

未来,韩国政府计划以《数字权利法案》为基准,应对数字化深化的时代挑战,并采取实质性的措施来完善法律和相关制度。特别是MSIT将持续支持与数字化深化时代相适应的法规,例如《人工智能法案》和《数字包容性法案》,并通过“数字化深化应对现状调查”来支持相关部委根据《数字权利法案》进行调整。此外,面对全球人工智能和数字规范领域领导地位的激烈竞争,韩国政府计划通过《数字权利法案》领导全球数字规范讨论。并将积极加强与联合国、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等国际组织以及美国、英国等重点国家的合作,从而积极推介《数字权利法案》的方向和内容。因此,在未来全球人工智能和数字规范治理的讨论中,面对韩国以《数字权利法案》为代表的数字治理方案的激烈竞争,如何从我国网络发展视角出发进行恰当的应对与合作,将成为愈发具有现实意义的问题,我们也将持续予以关注。

参考文献:

1. 韩国科学与信息通信技术部(MSIT)官网文章:《数字化深化新时代的新秩序展现》,

https://www.msit.go.kr/eng/bbs/view.do?sCode=eng&mId=4&mPid=2&pageIndex=&bbsSeqNo=42&nttSeqNo=873&searchOpt=ALL&searchTxt=;

2. 韩国科学与信息通信技术部(MSIT)官网文章:《韩国向世界展现数字新秩序》,

https://www.msit.go.kr/eng/bbs/view.do?sCode=eng&mId=4&mPid=2&pageIndex=&bbsSeqNo=42&nttSeqNo=878&searchOpt=ALL&searchTxt=;

3. Digital Bill of Rights UK: Cybersalon,

https://cybersalon.org/digital-bill-of-rights-uk/;

4. Blueprint for an AI Bill of Rights,THE WHITE HOUSE,

https://www.whitehouse.gov/ostp/ai-bill-of-rights/;

5. What Should Be In A Digital Bill Of Rights?

https://www.forbes.com/sites/forbestechcouncil/2022/09/07/what-should-be-in-a-digital-bill-of-rights/;

6. Creating a ‘Digital Bill of Rights’: Why do we need it, and what should we include?

https://d3n8a8pro7vhmx.cloudfront.net/libdems/pages/8730/attachments/original/1428513286/Digital_Bill_of_Rights_Consultation_Paper_FINAL.pdf?1428513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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