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朱玲凤 小米法务部

《电子商务法》将于2019年1月1日生效,而该法中对于用户隐私数据保护以及网络安全义务有若干条规定,其规定与现有法律规定略有不同,本文就《电子商务法》中隐私数据保护规定与现有法律规定进行对比分析,并据此提出合规建议。

一、《电子商务法》中关于隐私数据保护法律规定的立法逻辑

《电子商务法》中关于隐私数据保护的法律规定是依托于其他已有相关法律规定。

第二十三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收集、使用其用户的个人信息,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直接将相关法律规定引入电子商务法作为基础。

第三十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证其网络安全、稳定运行,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保障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发生网络安全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将网络安全相关的义务纳入《电子商务法》。

然后通过法律责任中的第七十九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或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条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网络安全保障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将《电子商务法》和《网络安全法》等隐私数据保护法律规定的关系厘清,即《电子商务法》项下违反隐私数据保护和网络安全义务的由《网络安全法》等其他法律规定进行规制。

二、《电子商务法》中关于隐私数据规定的特殊规则

基于本文第一部分的分析,《电子商务法》中关于隐私数据保护法律规定的立法逻辑是法律规定同样适用于电子商务法领域,并且由该类法律规定来规制其法律责任。但值得注意的是《电子商务法》在具体规定上有其特殊性。具体分析如下:

(一) 关于用户权利部分的规定

如上表所示,《电子商务法》中关于用户权利(访问权、纠正权、删除权或被遗忘权)的规定基本是承袭了之前规范性文件之大成,如工信部《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中注销账号的规定,如《网络安全法》中关于纠正权和删除权的基本规定等。

但是,《电子商务法》有如下几个特点:

第一, 结合具体实践中各产品对于用户实现权利均增加了难度,比如注销难,因此《电子商务法》强调了不得对用户实现权利设置不合理的条件。

第二, 强调了用户权利实现前,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有权核实用户的身份,以免发生用户数据被误删、修改或者他人未经授权的操作。

第三, 未明确删除权的前提是违反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收集的数据,《网络安全法》和《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均明确了该前提。这一前提是必要的,如果允许用户任意删除,将对服务经营者造成较大的压力,也不利于发挥数据的价值,所以国内法乃至于欧盟GDPR均对删除权设定了有限的适用前提。

从法律解释的角度,笔者认为虽然《电子商务法》未明确该前提,但是其在法律中明确了电子商务经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故该前提条件仍然是应当遵守的。

(二) 个人信息保存时间的例外

根据隐私数据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个人信息在数据收集使用目的满足后应当予以删除,若用户要求注销账号或终止服务的,也应当删除其个人信息,除非法律另有规定。《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对于交易信息保存时间应当不少于三年,即使用户的目的已经实现或者用户注销服务。

(三) 有关部门要求提供个人数据的情形

根据隐私数据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个人信息披露给第三方应当经过用户的同意。《电子商务法》中明确规定了“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有关电子商务数据信息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因此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隐私政策中告知用户此类情形可不再获得用户同意。

三、 电子商务经营者关于隐私数据的合规建议

诚如本文第一部分所述,《电子商务法》仍然在已有的隐私数据法律规定的框架里,未给电子商务经营者增加过多的合规成本。对于《电子商务法》的特殊规定,合规角度建议如下:

1. 对于用户权利实现部分,建议优化用户权利申请实现的条件,不设置不合理的条件,且应当在核实用户身份后才予以实现用户权利。具体用户权利实现的企业实践可参考笔者另一篇拙作《从企业实践探索GDPR用户权利的实现》

2. 在企业用户数据管理后台中对于交易信息的保存时间设置进行调整,设置为交易完成后三年,同时不受用户注销等删除情形的影响。

3. 在隐私政策中加入若有关主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有关电子商务数据信息,若其中包含用户的个人信息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将予以提供,不再另行经过用户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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