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汉坤律师事务所 段志超 | 王雨婷 | 胡敏喆 | 蔡诗萌

2023年11月17日,工信部、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并另附《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实施指南(试行)》(简称“《实施指南》”)、《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申报方案(模板)》(简称“《申报方案(模板)》”)进一步规定试点工作落地要求。根据《通知》,四部门将遴选具备量产条件的3级驾驶自动化(有条件自动驾驶,L3级)和4级驾驶自动化(高度自动驾驶,L4级)功能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开展准入试点,并对取得准入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在限定区域内开展上路通行试点。

2020年2月,国家发改委、工信部、科技部等11个部委曾发布《智能汽车创新发展战略》,计划在2025年实现L3级智能汽车达到规模化生产,实现L4级智能汽车在特定环境下市场化应用。此次四部门发布的《通知》将在政策层面上进一步支持2025年智能网联汽车商业化应用的落地目标。

根据《通知》《实施指南》,开展上路通行试点以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取得准入为前提,上路通行过程中,安全员应当处于车辆驾驶座位上。汽车生产企业和使用主体组成联合体进行申报。《通知》《实施指南》并未明确或限定试点使用主体的范围,但根据《实施指南》针对试点使用主体在车辆实时监测、安全员与平台安全监控人员管理、网络安全与数据安全保障、交通事故责任承担方面的一系列要求,我们理解试点使用主体应具备全面的智能网联汽车运营和服务能力。

为帮助相关企业了解试点申报要求,本文将介绍试点申报要求及试点流程,并着重介绍“汽车产品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在试点申报和实施过程中的监管要点,以期为相关企业提供参考。

一、试点申报要求及试点流程概览

根据《通知》及其附件《实施指南》、《申报方案(模板)》,试点申报要求及试点流程概括如下:

  • 申报主体:由汽车生产企业和使用主体组成联合体,Robotaxi企业、出行平台、自动驾驶科技公司等理论上均能作为使用主体进行申报。汽车生产企业和使用主体需签署协议,明确权责划分,该协议应随申报方案一同提交。此外,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作为推荐单位共同申报。

  • 申报产品:乘用车、客车、货车。

  • 申报方案:申报主体应根据《申报方案(模板)》要求准备申报方案,包括:

  1. 基本信息表:“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基本信息”表、“使用主体基本信息”表

  2. 准入试点实施方案:说明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试点的总体目标(包括拟申请准入试点的产品情况,进度计划与关键节点等)、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能力、智能网联汽车产品情况

  3. 上路通行试点实施方案:说明联合体上路通行试点实施方案,包括总体目标、进度计划与关键节点、工作职责与分工、保障措施等。

  4. 车辆运行所在城市条件说明:至少包括车辆运行所在城市政策保障条件、基础设施条件、安全管理条件

  5. 试点工作预期效果:如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汽车生产企业能力建设等

  6. 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联合体试点实施全过程在政策法规、技术和产品、运行安全等方面的风险分析,以及相关风险防范预案及应对措施。

  7. 联合体协议:汽车生产企业应当与使用主体依法签署协议,明确权责划分,并提供协议文本。

  8. 附录:智能网联汽车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和相关说明,以及与本申报相关的证明材料。

  • 试点流程:根据《通知》,试点流程概括如下:

  1. 申报主体申报:申报主体准备申报方案,经车辆拟运行城市(含直辖市下辖区)人民政府同意并加盖公章后,向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自愿申报。

  2.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和网络安全保卫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交通运输部门、通信管理局对申报方案进行审核,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作为推荐单位于2023年12月20日前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需说明的是,此次集中申报结束后,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仍可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补充报送申报方案。

  3. 工信部等四部门确定进入试点的联合体: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组织专家对申报方案进行初审,择优确定进入试点的联合体。

  4. 测试与安全评估:试点汽车生产企业应当细化完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的准入测试与安全评估方案,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确认后,在省级主管部门和车辆运行所在城市政府部门监督下,开展产品测试与安全评估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对产品测试与安全评估方案、实施、结果等进行评估。

  5. 产品准入许可:试点汽车生产企业通过产品测试与安全评估后,方可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产品准入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准入管理有关规定,经受理、审查和公示后,作出是否准入的决定。决定准入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按规定将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及其准入有效期、实施区域等限制性措施予以公告。

  6. 上路通行试点及应急处置:取得准入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在限定区域内开展上路通行试点。试点实施过程中,试点使用主体、试点汽车生产企业和车辆运行所在城市政府部门将按相关应急预案对试点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网络和数据安全事件,或者因车辆自动驾驶系统失效等引发的突发事件进行处置,并将处置过程和结果通过省级主管部门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等相关部门。

  7. 试点暂停与退出:试点期间,车辆涉嫌安全隐患,试点汽车生产企业或使用主体有未履行安全责任和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义务等情形,将暂停试点并整改。车辆自动驾驶系统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且无法消除,试点汽车生产企业、试点使用主体相关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无法保障试点实施等情形,将退出试点。

二、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准入

根据《通知》及其附件《实施指南》、《申报方案(模板)》,“汽车产品准入”主要考察以下两方面:(1)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能力;(2)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具体来说:

(一)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能力

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能力主要考察以下五个方面(1)企业准入情况;(2)设计验证能力;(3)安全保障能力;(4)安全监测能力;(5)用户告知机制,具体要求见下表:

(二)智能网联汽车产品

在“智能网联汽车产品”方面,主要考察(1)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2)自动驾驶系统说明;(3)智能网联汽车产品测试与安全评估三个方面,具体要求见下表:

三、智能网联汽车上路通行试点

根据《通知》及其附件《实施指南》、《申报方案(模板)》,“上路通行试点”将重点考察“使用主体”以及上路通行阶段的相关安全保障要求,建议相关主体关注下述方面:

(一)“使用主体”要求

除上述要求,《申报方案(模板)》要求申报阶段应提交使用主体限制限定路段运行能力、保险购买、安全员等人员配备等证明材料,下文将进一步介绍上述相关要求。

(二)“上路通行”相关要求

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指南》对开放范围、保险购买、车辆、安全员、软件升级、多个方面提出“上路通行”相关要求,并明确上路通行阶段的交通事故责任安排。

01 开放范围

根据《通知》、《实施指南》相关规定,本次上路通行试点仍仅“限定区域”开展。试点汽车生产企业及试点使用主体应当运用技术手段(如电子围栏),确保车辆自动驾驶功能只能在限定路段、区域范围内激活。

同时,尽管准入汽车产品包括乘用车、客车、货车三类,但业务范围不得包括从事校车业务、搭载危险物品,且不得在公路上开展制动性能试验。

02 保险购买

使用主体为保险购买的义务主体,应为上路车辆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及每车不低于五百万元人民币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

03 车辆

在车辆要求方面,根据《通知》及《实施指南》,使用主体应当向车辆运行所在城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申请登记,交验车辆,并提交试点使用主体的身份证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凭证。此外,车辆的车身应当以醒目图案、文字或者颜色标示,以提醒周边车辆及其他交通参与者注意。

04 安全员等人员配备

《实施指南》要求使用主体应为车辆上路通行配备相应驾驶资格的安全员、平台安全监控人员,并接受培训并通过考核。如在试点内未按规定配备上述人员的,试点使用主体将被暂停车辆运行,并进行整改。

对于安全员,试点使用主体应与该安全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合同,经培训合格的安全员信息应当向车辆运行所在城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备案。上路通行前,安全员应对车辆、自动驾驶功能相关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在上路通行过程中,安全员应当处于车辆驾驶座位上,在自动驾驶系统激活状态下,监控车辆运行状态及周围环境,当系统提示需要人工操作或者发现车辆处于不适合自动驾驶的状态时,及时接管或者干预车辆并采取相应措施。在此基础上,试点使用主体应当安排安全监控人员对车辆安全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测。

05 软件升级批准、备案要求

汽车生产企业为车辆软件升级的主要义务主体,负责取得工信部批准、完成备案,使用主体自主选择配合是否完成软件升级。

《实施指南》除重申《关于开展汽车软件在线升级备案的通知》等规定,要求汽车生产企业应向工信部完成汽车软件在线升级备案要求外,还要求汽车生产企业应取得工信部批准。经批准后,试点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及时告知试点使用主体,而试点使用主体有权自主选择是否升级,选择升级的,应当在车辆停驶的安全状态下进行。

06 交通违法、事故责任

《实施指南》明确了L3级、L4级自动驾驶道路交通违法、事故处置措施的相关要求。车辆上路通行过程中发生交通违法的,由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相关规范具体如下:

07 数据收集合规

《实施指南》原则性重申车辆通行期间收集数据的安全管理,要求数据处理应当符合汽车数据安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要求。车辆产生的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违法违规责任,由安全员、试点汽车生产企业、试点使用主体、自动驾驶系统开发单位等相关主体依法承担。结合《实施指南》其他部分的规定及此前的实践,我们认为企业应在开展试点的过程中遵守《测绘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等规定项下的国家秘密、重要数据、测绘数据、个人信息保护的合规要求。

四、小结

从前述针对试点申报要求及试点流程的介绍中可以看出,除了申报主体能力条件、汽车产品安全性能外,网络与数据安全也是主管部门审核试点申请时关注的重点。我们建议相关企业可从如下角度着手夯实数据合规方面的准备工作:

  • 持续优化企业数据分类分级管理工作。参考《网络安全标准实践指南—网络数据分类分级指引》《YDT 3751-2020车联网信息服务 数据技术安全要求》《YDT 3746-2020 车联网信息服务 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要求》等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建立公司内部数据分类分级管理制度,将对个人信息、重要数据的保护要求融入分类分级管理体系之中,并根据该等制度开展数据盘点与分类分级工作,并形成数据资产清册。

  • 完善用户告知机制。除按照《实施指南》的要求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针对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的性能与限制等必要信息进行充分告知外,还应落实个人信息处理相关的告知义务,通过车载显示面板、汽车使用相关应用程序等显著方式,向用户告知个人信息处理情况。

  • 梳理个人信息与重要数据处理全流程,落实相关隐私设置。在上路通行阶段,试点使用主体可能依据《通知》《实施指南》等要求收集、上报、留存车辆产生的个人信息,也可能基于企业自身研发、经营需要收集处理用户的个人信息。为确保各类数据处理活动的合规性,试点使用主体等相关方有必要针对汽车数据处理的全生命周期进行梳理与评估,并根据合规评估结果提前部署用户告知同意机制,以符合个人信息处理合规要求。

随着《通知》、《实施指南》以及《申报方案(模板)》的发布,我国L3级以上自动驾驶商业化应用将进一步加速,但也仍有许多更具体地落地细则待确定,包括上路通行试点是否与既有的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商业化运营有所衔接;产品准入试点与上路通行试点是否具有有效期限制,若肯定,有效期结束后应如何处理。这些问题可能需要随着试点工作的推进由主管部门进一步确定。根据《国家车联网产业标准体系建设指南(智能网联汽车)》的立法计划,我国将在2025年系统形成能够支撑组合驾驶辅助和自动驾驶通用功能的智能网联汽车标准体系。我们期待试点经验将反哺智能网联汽车相关落地规则的制定,也期待更细化的标准为试点落地以及更大范围的商业化应用提供技术和法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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