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保密政策注意内外有别

美国对内主要强调公开,对外则一向强调保密且也善于保密。历史上,美国虽然与英国有着天然的亲近关系,但最终赢得独立,从英国殖民统治下彻底脱离出来,还是依靠“枪杆子”,成为一个国家。在军事斗争的过程中,必然少不了情报保密工作。在独立战争时期,美国出现了历史上第一个谍报英雄内森·黑尔(Nathan Hale,1755—1776年),被英军绞死前留下传诵至今、感人至深的著名遗言:“我唯一遗憾的是只可以为国家贡献一次生命(I only regret that I have only one life to lose for my country )。”美国中央情报局特地在总部大楼前树立内森·黑尔的塑像,以激励情报人员。在随后的内战时期,情报保密工作同样获得高度关注。林肯总统自年轻时即以诚实形象著称于世,但看他个人书信,特别是在竞选期间,满纸的保密承诺和要求(Let This Be Confidential),这也是一个成熟政治家的必备素质。在战争期间,作为最高统帅,林肯对情报保密更加重视。1863年,林肯批准颁发《第100号军令》,这个军令又被称为林肯守则。其中的一项核心内容就是保密,明确规定任何人与敌人进行未经授权的秘密交流,包括间谍、叛国者、向导等,都是叛国行为,都应或可以被处死。20世纪两次世界大战前后,美国相继颁布1917年《间谍法》、1946年《原子能法》等重要法律。1940年,罗斯福总统签署美国历史上第一个保密方面的总统行政命令(《第8381号行政命令》)。对保密的高压政策一直持续到冷战结束的20世纪90年代初,克林顿政府上台后才有所调整。21世纪初,面对“9·11”恐怖袭击,布什政府再次出台2004年的《情报改革和防恐法》等重要法律。这些立法主要针对外部敌对势力和潜在敌人,保密在其中占据一席之地。

在内部政策方面,美国重视保密且善于保密

美国国会在1946年颁布的《原子能法》中,反对西方科学自由的传统,明确将原子能技术及相关信息规定为“受限制数据”(Restricted Data),禁止公开传播。此后的《信息自由法》也明确规定此类信息豁免公开。这种由国会立法直接认定某一数据为秘密(所谓天生秘密,Born Classified),并排除司法审查的做法,在世界立法史上亦属个案,充分显示出国家安全高于一切的理念。美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特别是1966年《信息自由法》颁布后,信息公开和知情权理念深入人心,但以信奉哈耶克自由主义上台的里根总统在1982年签署的《第12356号总统行政命令》中明言:“情报的保密期限根据国家安全的需要考虑而定,需要保密多久就保密多久。”冷战结束后上台的克林顿在保密政策上以开明著称,但在总统行政命令中也要求:“根据信息对国家安全敏感度的持续时间,尽量确定解密时间或条件。”究其实际,克林顿时期对保密的重视程度丝毫未变,且凭借在信息技术上的优势,进一步巩固美国在保密上的领先地位。20世纪以来,美国的保密能力在世界上一直独占鳌头,这自然是一个重视保密的政府所能成就的。从美国发布的数量浩繁的保密指令、手册也可以看出,其内容之丰富显然不是空想的产物,而是长期保密实践经验的总结,有着极强的可操作性。

美国在科学技术、军事情报等方面主张交流合作

美国特别对其所谓盟国在科学技术、军事情报等方面的交流,仅限于涉及国家安全部分,同时也不遗余力地输出自己的保密体制。美国明确要求,北大西洋公约组织的定密信息应依照美国国家安全局的标准进行保护。总统行政命令也明确,将外国政府信息列入定密范围。《北大西洋公约组织成员各方关于安全问题的协定》和《北大西洋公约组织关于安全问题的文件》基本照搬美国保密制度。德国即按照上述国际文件,制定自己的国内法。

(文章来源:《保密科学技术》,作者:张陆源 ;文中图片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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