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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接入权:网络空间国际法的人本主义与国本主义考量

文 | 黄志雄 林嘉悦

黄志雄系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教授、法学院副院长、网络治理研究院院长、博士生导师;林嘉悦系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硕士研究生。

导 读

内容提要:国际法的国家间属性彰显了“国本主义”传统,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人本化理念则推动着国际法的“人本主义”转向。在网络空间国际法的构建中,国本主义与人本主义呈现更为复杂的交织与融合状态,并在互联网接入权上得到了充分体现。互联网接入权既是一项数字人权,也是网络主权的具体体现;但国本主义与人本主义两种价值理念之间的对立与矛盾,也阻碍着互联网接入权的实现。只有正确认识上述两种价值理念在网络空间国际法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与内在关系,兼顾并平衡好二者的冲突与矛盾,才能提出符合时代发展的国际法内容,切实推动网络空间走向国际法治。

关键词:互联网接入权 人本主义 国本主义 网络空间国际法

一、问题的提出

通常认为,国际法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国家间”属性是国际法最为突出的特征。“以国家为主体、以国家利益为本位”的理念与价值取向体现了国际法的国本主义传统。但国本主义并非推动国际法发展的唯一价值取向。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逐渐形成的人本化思想,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单一强调国家本位的国际法缺陷。国际法的人本化趋势强调对单个人和整体人类的法律地位、权利与利益的确立、维护和实现。“国际法的人本主义”就是在国际法的人本化发展趋势中表现出的一种价值取向。人本主义理念丰富了国际法的内容,也代表着国际法新的前进方向,现代国际法呈现“人本主义”的转向。

聚焦网络领域,国本主义与人本主义对于塑造网络空间国际法都起着重要作用。一方面,网络空间国际法的构建具有浓厚的国本主义色彩。2007年针对爱沙尼亚的三轮大规模网络黑客攻击、2008年格鲁吉亚遭受的大规模网络攻击与2010年伊朗遭受“震网”病毒攻击等重大网络安全事件的发生,促使国际社会真正关注到网络领域的威胁,各国将网络空间国际法的构建提上日程。就具体规则而言,网络主权、不干涉原则等现有国际法在网络空间的适用,无一不强调了维护国家利益仍是国际法的重要使命,彰显了浓厚的国本主义色彩。

另一方面,在人本主义价值理念引导下,网络空间国际法越来越重视人的利益。如何保护数字空间的人权,包括隐私权、言论和表达自由权等传统人权以及“互联网接入权”等新型人权,已经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重要议题。联合国信息安全政府专家组(UN GGE)2013年与2015年的相关报告都肯定了国际人权法在网络空间的适用。作为现代国际法人本化最直接与最系统的体现,国际人权法的适用体现着网络空间国际法对人的利益的关怀。

从宏观视角来看,人本主义与国本主义共同作用于网络空间国际法的原则性框架搭建;聚焦微观规则,网络空间国际法的价值取向在个人本位与国家本位之间各有侧重,但并不意味着这两种价值取向处于“纯粹竞争”的关系。在网络空间国际法中,人本主义与国本主义呈现一种交织的趋势,而互联网接入权的具体建构就体现了二者的融合与碰撞。目前,国际社会已经就“确保所有人对互联网的连接”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形成初步共识。《全球数字契约》也将此作为构建开放、自由、安全、以人为本的数字未来的具体目标。对此,我国也在立场文件中建议:“各国应进一步推动实现公平合理普遍的互联网接入、互联网技术的普及化、互联网语言的多样性,加强数字互联互通,确保人人共享互联网和数字技术发展成果;各国有权平等参与国际互联网基础资源管理和分配,反对利用互联网基础资源和技术优势,损害他国接入互联网的合法权益,危害全球互联网安全、稳定、联通。”此建议的前半部分着眼于个人互联网接入权的实现,突出了互联网接入权的人权属性,强调了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数字科技“以人为本,将人的权利及尊严作为其最高目的”的理念;后半部分则从国本主义视角出发,强调各国对于国际互联网基础资源管理与分配的平等参与权和各国对于接入互联网的合法权益。从权利建构的角度出发,互联网接入权既是一项数字人权,也是网络主权的具体体现。但实践中,互联网接入权的充分实现面临着多重困难,而人本主义与国本主义两种价值理念在互联网接入权上的碰撞是最为突出的内部矛盾。

目前学界对于人权维度的互联网接入权以及网络空间国际法具体规则的解释与适用已有一定程度的关注,但对互联网接入权的人权和主权二元属性及其对网络空间国际法价值取向的影响则尚无系统性的研究。本文拟以此为切入点,通过对互联网接入权内涵、成因与实现困境的剖析,探讨网络空间国际法人本主义与国本主义价值取向在引导具体规则构建过程中体现的交织与碰撞,为网络空间国际法价值理念的选择提供指引,推动网络空间国际法治的发展。

二、兼具数字人权与网络主权属性的互联网接入权

目前,关于互联网接入权的研究基本集中于对这项权利人权属性的探讨。然而,这种单一人本主义视角可能稍显狭隘,还应当关注到一国作为整体接入国际互联网的情况。从人本主义与国本主义的双重视角来审视互联网接入权,能够提出更准确、更符合当前时代发展的互联网接入权概念。

(一)作为数字人权的互联网接入权

随着数字科技成为人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互联网已成为人们在网络空间数字化生存的方式之一。“数字技术的发展迭代、数字资源的获取利用、数字利益的肆意谋取不断侵蚀着人的自由、尊严与平等”,“数字权力”已然形成。数字时代新业态新模式下的社会权力成为一种体系化的力量,传统的“公权力—私权利”二元结构被“公权力—社会权力—私权利”的三元结构所取代。作为抵御“数字权力”的盾牌,“数字人权”的概念应运而生。“数字人权”意在强调数字科技必须以人为本,将人的权利及尊严作为其最高目的。

作为“数字空间中的人权”,互联网接入权也是数字人权的一部分,具体包括平等接入、安全接入与自由接入三个方面的内容。互联网的平等接入是指每个人无差别地享有接入互联网的权利,不因其种族、宗教、肤色、性别、语言等因素而受到歧视或不公正的对待;安全接入强调应保障个人在接入互联网活动时免受恶意攻击、数据泄露、身份盗窃等安全威胁的权利;自由接入是指每个人有权通过互联网的接入,在合法范围内访问、浏览、分享和参与在线内容和服务的权利。

将互联网接入归为一项人权,就是要强调以科技企业为主的社会权力主体尊重和保障互联网接入权的责任,以及公权力主体尊重、保障和实现这一人权的义务。这种责任和义务,一方面表现为“数字权力”主体对个人用户安全、自由接入互联网、使用互联网服务的尊重与保护;另一方面也表现为敦促“数字权力”主体加快实现公平合理普遍的互联网接入,通过积极提供互联网基础设施及其他数字化设备,使互联网的覆盖面拓展到各个社会层面和地理区域,推动“互联网发展成果由人人共享”目标的实现。

必须注意的是,作为数字人权的互联网接入权并非没有限制。国际人权法允许国家对某些人权的享有或行使加以限制,以保护其他权利并维护国家安全与公共秩序。聚焦网络领域,为保障网络空间的国家安全与公共秩序,尊重和保护互联网接入权的义务可受到为达到正当目的所必需的、非歧视性且经过法律授权的限制。例如,当发生针对一国关键基础设施的大规模网络行动而进入国家紧急状态时,该国政府可以暂停本国的互联网接入。但“数字权力”主体若无正当理由切断对某一特定族群聚居区的互联网服务,或向该区域用户收取比其他用户多得多的费用,这可能构成了对互联网接入权的侵犯。

(二)作为网络主权的互联网接入权

数字时代,各国行使主权、履行国家职能、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都离不开互联网。稳定、安全的互联网接入对于一国的发展而言至关重要。以主权国家为主体的互联网接入权,是指一国作为一个整体接入并使用国际互联网的权利,即主权国家有权自行决定该国是否及如何接入国际互联网。

从国本主义视角出发,互联网接入权的国际法基础是主权平等原则;同时,作为网络主权的互联网接入权也可以从《国际电信联盟组织法》的序言中推导出来。作为国际法的一项基石性原则,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是指各国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完全平等,即各国在国际社会中平等地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并承担义务。主权平等原则适用于网络空间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网络主权是国家主权在网络空间的自然延伸,是一国基于国家主权对本国境内的网络设施、网络主体、网络行为及相关网络数据和信息等所享有的对内最高权和对外独立权。”作为网络主权的具体体现,互联网接入权赋予各国对其领土内互联网接入事务的排他性管理与控制权,以及对互联网接入事务国际管理的平等参与权。此外,《国际电信联盟组织法》序言承认“每个国家均有主权权利监管其电信”。互联网接入作为一项增值电信业务,各国的互联网接入政策理应被囊括在该国的主权管辖范围之内。

具体而言,互联网接入权可以分为对内与对外两个方面。对内方面,各国有权自主选择互联网公共政策,即各国既可以自由决定该国是否作为一个整体接入国际互联网,也有权全部或部分中止其领土内的互联网接入业务。在实践中,不少国家依据国家主权采取过内部断网措施。例如,2011年,埃及发生全国性大规模反政府抗议行动,民众利用推特、脸书和其他社交媒体平台进行线上抗议活动。面临愈演愈烈的内乱,埃及政府通过一项政府决定,采取了全国断网措施。《网络行动国际法塔林手册2.0版》(以下简称《塔林手册2.0版》)的国际专家组在论述关于各国中止或停止网络通信的规则时提及了这一案例,并指出“依据国际电信法,此等中止措施在埃及的权利范围之内”。

对外方面,各国应尊重彼此的互联网接入权,负有不得损害他国互联网接入权益的义务。与此同时,各国有权平等参与接入互联网事务的国际治理。包括域名、关键数据、网络基础设施在内的关键互联网资源,承担了互联网标识、地址和路由等关键核心功能,是全球互联互通、网络空间安全稳定的重要基石。各国在互联网接入事务上的权益纠葛与交流合作,本质上都是围绕关键互联网资源的分配与管理进行的。互联网接入权有利于明晰各国对于其互联网事务的管理权利界限,从国际法的角度去调整国与国之间关于关键互联网资源的矛盾与冲突。

三、确立互联网接入权双重属性的原因

从人本主义与国本主义双视角来看,基于权利主体的不同,互联网接入权有着不同的内涵。然而,这样一种兼具双重属性的互联网接入权之所以被提出,并且能够得到不断的完善,是因为其具有深刻的人权意义与主权价值。

(一)互联网接入权的人权意义

《塔林手册2.0版》国际专家组认为,“使用互联网”并不是习惯国际法上的一项国际人权;技术是权利的促成者,而非权利本身。但历史已经表明,重大的技术变迁会导致社会和经济的范式转换,这必然引起人权领域的深刻变革。“数字权力”导致人们互联网接入权益受到减损是明显的客观事实,人人有权接入互联网、享受互联网发展成果是一项道德性的正当权利,互联网接入权可以且应当被认定为一项独立的人权。

一方面,互联网接入权是一项应有权利。从人权的实现和存在形态角度来看,人权可以分为应有权利、法律权利和实在权利。应有权利是人们享有或应当享有的权利;法律权利是应有权利法律化和制度化的结果;而实在权利则是法律权利得到充分保护和实现的结果。从应有权利的角度出发,互联网接入权作为一种人权产生和发展的原因有三点。第一,互联网接入权与社会关系的存在相适应。数字时代,将互联网接入确定为一项“权利”是为了调整不同主体之间关于互联网接入的利益矛盾与冲突,通过人权的力量和权威强化对数字科技开发及其运用的伦理约束和法律规制。第二,互联网接入权是当前人类社会历史阶段的产物。如今,互联网是人们快速获取、发布和传递信息的最重要渠道。经济高效的即时通信,不仅为人们提供了便捷的沟通方式,还促进了全球性的联系和社交,使人们更容易保持联系、分享信息与联络感情。确立互联网接入权,就是社会变革下人们对权利发展的新要求。第三,互联网接入权的发展与人权意识的发展密不可分。网络自由主义浪潮的发展、国际通讯权的提出促进了互联网接入权的萌芽。而互联网接入权在实践中得到不断地澄清与完善,推动了互联网接入的普及,这使得各项人权得到了更为完善的保护,在潜移默化之中推动人权意识的提高。

另一方面,互联网接入是实现其他人权的助推剂,互联网接入权的实现是行使其他人权的重要保障。早在2011年,联合国特别报告员弗兰克·拉鲁(Frank La Rue)就强调了互联网的独特性和变革性,并阐述了互联网作为实现其他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手段所产生的积极影响。2012年至2021年,联合国人权理事会通过了关于《在互联网上增进、保护和享有人权》的系列决议,不断重申互联网对于发展与行使人权的重要性,并提出“全民接入互联网”的目标,鼓励所有国家采取必要和适当的措施,促进自由、开放、可互操作、可靠和安全的互联网接入。互联网接入被视为连接个人、促进信息传播和推动社会进步的不可或缺的工具。确认互联网接入为一项人权,为见解和言论表达自由权、受教育权、发展权等人权的线上行使,提供了权利保障。

(二)互联网接入权的主权价值

互联网接入是国家开展信息化建设、参与网络空间国际治理的“入场券”。在国本主义视角下,提出并确立互联网接入权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各国接入互联网的权益不受他国干扰。这是各国开展互联网活动的基础,也是维护自身网络安全的需要,更是对抗互联网治理霸权的有力武器。

首先,互联网接入权保障了各国依托互联网行使主权、履行职能的权利。数字时代,依托互联网的接入,各国能够大力建设数字政府、发展数字经济、推动科学技术交流与创新。中国的互联网事业发展就是最好的例子。1994年接入国际互联网以来,中国把发展互联网作为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重大机遇。此后,中国政府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政策,规划互联网发展,明确互联网阶段性发展重点,推进社会信息化进程。在实现全功能接入国际互联网30周年之际,我国的互联网事业已经取得重大历史性成就:网络基础设施的建成推动了技术创新能力的提升与核心技术的突破;蓬勃发展的数字经济与普惠便捷的社会服务,促进“人人共享互联网成果”目标成为现实;数字政府治理服务效能显著增强,数字治理也取得明显成效。

其次,互联网接入权的提出契合各国维护其互联网安全、稳定运行的需要。当一国接入国际互联网的“开关”不受制于其他国家和组织,这对于维护网络主权、保障该国互联网稳定运行都具有战略价值和现实意义。例如,俄罗斯于2019年制定了《主权互联网法案》和相关行为规范,意在建设并完善一个独立于国际互联网的信息基础设施——“俄罗斯互联网”(RuNet),以确保俄罗斯通信运营商在无法接入国外互联网根服务器的情况下,保证其境内的网络系统仍可安全、稳定、完整地运行,维护俄罗斯在信息空间领域的国家利益。而这一举措引发了各方议论,甚至被指责是有损网络自由的互联网“巴尔干化”,使互联网走向碎片化。但RuNet的创立价值在实践中得到了体现。可见,对于一国而言,提出并强调互联网接入权,能够强化该国制定互联网政策的正当性,成为应对外部断网威胁的盾牌,保障该国互联网安全与稳定。

最后,互联网接入权也为各国对抗互联网治理霸权提供了有力武器。互联网对于世界各国而言都是至关重要的,互联网的治理也应当由各个国家主导,但现实情况却是关键互联网资源的直接控制权并不完全掌握在各主权国家手中。虽然这一情况有互联网发展的历史原因,但并不意味着这是合理的秩序。互联网接入权的提出,就是要从法律制度上肯定各国对于关键互联网资源的主导与控制权,强调各国对于互联网国际治理的话语权,从而反对利用互联网基础资源和技术优势,损害他国接入互联网的合法权益,危害全球互联网安全、稳定、联通的霸权行为。

四、实现互联网接入权的困境与出路

提出并建构互联网接入权,意在划分不同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以促进各主体互联网接入权益的充分实现。然而,不管是作为数字人权的互联网接入权,还是作为网络主权的互联网接入权,在实现过程中都面临着重重障碍。如何破解互联网接入权的实现困境,既需要国际社会在物质层面与法律技术层面的协调与合作,也需要把握网络空间国际法人本主义与国本主义价值取向的引导作用。

(一)实现互联网接入权的困境

不论是人权属性还是主权属性的互联网接入权,其实现都面临着外部阻碍:从理论上来说,“互联网接入权”这一权利概念尚未在国际上得到普遍承认;从客观条件角度来看,数字鸿沟阻碍了互联网接入权的实现;从外部限制角度来看,来自外部的“断网制裁”威胁着互联网接入权的实现。与此同时,互联网接入权的人权属性与主权属性发生碰撞时,此权利项下的内部矛盾与冲突凸显,这也对互联网接入权的实现提出了挑战。

外部阻碍

首先,迄今为止,不管是人权属性的互联网接入权,还是主权国家权利属性的互联网接入权都尚未被确认为一项法定权利。从人本主义视角来看,作为应有权利的互联网接入权是一种客观存在,但从实证的角度出发,人权的具体实现必须将应有权利先行转化为法定权利,才有可能从法定权利过渡到实有权利。在互联网接入权的人权保障的方面,已有一些零散的国家实践。在立法方面,芬兰、希腊与西班牙已将“互联网接入权”的概念纳入本国法律体系。芬兰将“宽带接入”(broadband access)确认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并写入宪法,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正式承认互联网接入权的国家;希腊也将“信息权”写入宪法;西班牙就互联网接入为政府设定了一项注意义务。在司法领域,法国宪法委员会在其决定中指出,访问和使用互联网是一项基本人权。哥斯达黎加最高法院在其裁决中指出,互联网是实现一系列人权的重要工具,人们使用互联网的基本权利应得到保障。然而,从各国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可以看出,目前对人权属性的互联网接入权的认定和解释较为笼统。因此,有学者认为,互联网接入权并不能被认为是一项法定人权。而关于主权属性的互联网接入权,目前的讨论也较为有限。《塔林手册2.0版》对于互联网接入的主权性有所提及。国际专家组在探讨网络主权规则时提出,当一国采取网络行动,全部或部分地阻止另一国接入互联网,且该行为篡夺或干扰了所针对国家的政府固有职能(如干扰提供社会服务所必须的在线服务),可能构成侵犯主权。然而,在国家层面,对于互联网接入权的“权益”探讨较少。虽然我国向《全球数字契约》提交的立场文件提到了“一国接入互联网的合法权益”,伊朗在其立场文件中也有所涉及,但从整体来看,主权国家的互联网接入权益尚未得到各国的普遍强调。同时,联合国相关文件也更多地强调各国应“承诺避免全面关闭互联网”,而没有涉及主权国家接入互联网的合法权益。可见,虽然国际社会已经在互联网接入的重要性上达成了共识,但迄今为止,对于互联网接入权的具体构建尚处于学理讨论阶段,这项权利还没有得到官方的结论或者国际法制度上的肯定。

其次,数字鸿沟是实现互联网接入权的一大阻力。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定义,数字鸿沟是指处于各种不同社会经济水平的个人、家庭、企业和地理区域在获得信息和通信技术以及使用互联网开展广泛活动的机会方面存在的差别。国际电信联盟在其《事实和数字》的最新报告中指出,目前全球使用互联网的约有53亿人(约占世界人口的66%);然而,全世界仍有27亿人完全处于离线状态。在欧洲、独立国家联合体和美洲,80%至90%的人口可以接入互联网;阿拉伯国家和亚太国家与全球平均水平一致,约有三分之二的人口使用互联网;但非洲的平均水平仅为40%,最不发达国家和内陆发展中国家平均仅有36%的人口能够使用互联网。可见,在国际层面,数字鸿沟集中体现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互联网接入方面的差距。不管是一国内部的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之间,还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信息通信技术设备和电信基础设施的覆盖度都是不同的。而这种客观条件上的差距,将导致信息在不同地区、社会群体之间的不平等分布,使得一些群体无法平等地享受到数字时代带来的各种机会和资源,进一步加剧数字鸿沟。数字鸿沟问题呈现出的恶性循环,阻碍着互联网接入权的真正实现。

最后,外部“断网”威胁互联网接入权的实现。虽然互联网接入权具有主权国家权利属性,但是从实践角度出发,地缘政治风险升温,大国之间的博弈在各国对于互联网接入权的实现产生外部干扰。以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CANN)为例。作为关键互联网资源国际治理组织,在一定程度上,ICANN对于国际互联网的接入具有垄断性的直接控制权。然而,这一掌握国际互联网接入“开关”的组织并不是真正的国际组织,其自主性与技术中立性都受到质疑。有报道与学者指出,伊拉克国家顶级域名“.iq”与利比亚国家顶级域名“.ly”都曾被从原根域名接续服务器中抹掉了数天。虽然后续证实,这两起事件的源头是相应的国家代码顶级域名运营商主动停止服务,ICANN也将国家代码顶级域名重新授权给伊拉克和利比亚,但他国政府是否在幕后施加了影响仍不得而知。可见,国家的互联网接入权存在不可控的外部威胁。此外,互联网接入权的双重属性具有联动性,即国家作为一个整体接入国际互联网是确保个人能够实现互联网接入的关键前提。当国家级“断网”的极端情况出现时,个人互联网接入权的真正实现也面临极大的挑战。

内部矛盾

除了法治保障不足、数字鸿沟、制裁威胁等外部因素的阻碍,互联网接入权的实现也存在内部矛盾,这主要体现为人本主义与国本主义两种价值理念在互联网接入权上的碰撞。

这两种价值理念的碰撞集中体现为“互联网自由”与互联网监管之争。从人本主义视角来看,个人用户是网络空间最重要的行为主体和最重要的受益者;作为数字人权的互联网接入权,赋予个人自由接入互联网的权利。对此,各国政府行使网络主权和国际社会开展网络空间治理,都应当充分尊重个人的合法期许,对个人在网络空间的言论自由与隐私权等基本人权加以保护。但从国本主义视角来看,网上汹涌而来的错误信息(misinformation)、虚假信息(disinformation)和恶意信息(malinformation)冲击着互联网良好秩序,网络袭击、网络犯罪、网络间谍等网络安全问题也引发各国关注。因此,基于网络主权和应对网络安全威胁的现实需要,各主权国家都在加强对互联网的监管。而互联网监管不可避免地对个人在互联网上的自由活动产生一定限制。在出现某些极端情况时,国家将采取比互联网监管措施更为严厉的断网措施。实践中,2019年印度、伊朗、土耳其和伊拉克等国采取了“限制上网和关闭互联网”的断网措施,以阻断社交媒体发挥组织和协调的社会动员力,特别是阻止其在群体性事件或抗议示威游行时增强传播介质的放大器效应。此举直接导致了该国网络用户不能正常使用互联网,从基础连接上,限制了个人互联网接入权的行使。

但正如法国总统埃马纽埃尔·马克龙在2018年互联网治理论坛(IGF)上的演讲中所强调的,对互联网的规制是必要的,这是自由、开放和安全的互联网得以持续的条件,也是其创始人的愿景。如何确保两种看似相互竞争的价值观和模式共存,是实现互联网接入权所面临的一大挑战。

(二)推动互联网接入权充分实现

笔者认为,互联网接入权从理论构建到实践落地,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首先,凝聚关于互联网接入权内涵与属性的国际共识,推动相关国际规则的发展。联合国秘书长在2021年《共同议程》报告中提出“确保所有人的互联网”是一项基本承诺。但互联网接入权的真正实现需要在承诺的基础上,进行具体的规则建设,将凝聚的共识转化为具有约束力的国际规则,否则政治上的承诺极易沦为空谈。目前,《全球数字契约》就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机会。该契约意在“勾勒出为所有人建立一个开放、自由、安全的数字未来的共同原则”。通过这个多利益攸关方进程,主权国家、市民社会、私营部门、非政府间国际组织都可以围绕“实现互联互通、保障所有人的互联网接入”发表意见,形成与互联网接入权具体内容有关的共识,抓住机遇将其转化为一项国际规则。

其次,通过能力建设、国际援助等方式弥合数字鸿沟,为互联网接入权的实现提供客观条件。由于数字鸿沟的存在,一些国家或地区拥有在数字资源、网络基础设施和技术能力等方面的“滚雪球”优势,而其他国家与地区则可能面临数字贫困。对此,国际社会和各国政府应共同努力,通过能力建设和国际援助等方式,通过推动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数字教育和培训等综合手段,确保更多人能够平等地享受到数字化带来的便利和机会,以弥合数字鸿沟,为互联网接入权的实现提供客观条件。

最后,最重要的是兼顾并平衡互联网接入权的人本主义与国本主义,处理好二者的内部矛盾。网络主权的行使与数字人权的保护是相辅相成、并行不悖的。处理实现互联网接入权的人本主义与国本主义矛盾,必须坚定国本主义是重要手段,而人本主义是最终目的。一方面,不能片面地强调个人的互联网接入权利和其他在线人权,不能将网络主权虚无化。必须认识到,在尊重基本人权和自由的前提下,国家有权对网络空间的有害信息加以管制和监管。另一方面,也要看到这一权力的行使以尊重和保护个人互联网接入和网络空间互联互通的人类共同利益为限。例如,国家依据主权对互联网实施监管时,应以人权原则为衡量标准,实现分层监管、精准监管,使互联网对保护和发展人权的积极作用最大化。尤其在实施全国性的断网措施之前,更应当进行全方位的评估,即在比例原则的指引下,判断国家权力的行使是否出于正当目的、是否适当、是否必要。

五、启示

对个人而言,互联网接入权是抵御“数字权力”的人权盾牌;对国家而言,互联网接入权是维护国家主权、对抗互联网霸权的关键工具。互联网接入权的规则构建体现了人本主义与国本主义的交织与碰撞,为观察这两种价值取向对于网络空间国际法的塑造提供了重要样本。从互联网接入权出发,可以得出与网络空间国际法人本主义与国本主义有关的几点启示。

第一,在网络空间国际法“建章立制”的背景下,人本主义与国本主义理念都大有可为。网络空间国际法既需要确立并维护“以个人为本”与“以人类为本”的人本秩序,也需要建立与完善国家间共处与合作的和平与发展秩序。就具体规则而言,国际人权法、国际人道法及人类共同遗产原则在网络空间的解释和适用需要人本主义的指引;而国本主义理念也推动着主权、不干涉、禁止使用武力、国家责任等国际法原则与制度在网络空间国际法中的进一步细化。

第二,在推动网络空间国际法具体规则的完善时,人本主义与国本主义理念可以共同发挥作用。互联网接入权就是一大范例。互联网接入权的人权意蕴与主权内涵本质上存在内部联系。平等、安全、自由地接入互联网是数字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其他人权的有力保障。作为一个整体接入全球互联网是一国依靠互联网行使政府固有职能、开展对外交往的必要步骤,也是实现个人互联网接入权的重要前提。从人本主义与国本主义的双重视角来审视互联网接入权,才能够提出更准确、更全面的互联网接入权概念。

第三,正确认识并把握网络空间国际法人本主义与国本主义的关系,才能达到二者效益的最大化。作为利益侧重点不同的两种价值取向,人本主义与国本主义在网络空间国际法的发展中既有交织,也有碰撞。互联网自由与“互联网监管”之争就是二者碰撞的实例。但交织与碰撞并不意味着二者不能共存。相反,网络空间国际法的发展,既离不开人本主义理念,也离不开国本主义引导。单独强调某一价值取向,无法使网络空间国际法获得长足发展。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构建,是兼顾并平衡网络空间国际法人本主义与国本主义的最佳实践之一。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就是要“把网络空间建设成为造福全人类的发展共同体、安全共同体、责任共同体、利益共同体”。这一理念既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也兼顾了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通过对主权国家在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中的主导地位和关键作用的强调,切实发挥多边、多方治理的优势,将以人为本、科技向善的理念通过国家实践落到实处。

展望未来,网络空间国际法既要把握现代国际法人本化发展趋势的大方向,同时也要看到国本主义传统的现实价值与无法回避性。正确认识并兼顾平衡网络空间国际法人本主义与国本主义的关系,提出符合时代发展的国际法内容,才能切实推动网络空间走向国际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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