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65号(关于实时获取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支付相关原始数据有关事宜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有关规定,现将海关实时获取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支付相关原始数据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参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应当向海关开放支付相关原始数据,供海关验核。
二、上述开放数据包括订单号、商品名称、交易金额、币制、收款人相关信息、商品展示链接地址、支付交易流水号、验核机构、交易成功时间以及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数据。
三、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统一版信息化系统原始数据实时获取方案详见附件。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统一版信息化系统原始数据实时获取方案.doc
海关总署
2018年11月8日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统一版信息化系统
原始数据实时获取方案
2018年8月
1. 文档说明
本文档描述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向海关开放支付相关原始数据接口,供海关实时获取的总体方案。
2. 文档对象
序号 | 企业类别 | 说明 |
1 | 跨境电商平台企业 | 开展跨境业务的电商平台,参照本方案开放接口。 |
3. 方案介绍
3.1. 系统流程
1、跨境电商平台存储与支付企业的原始交易数据。
2、海关关员通过海关通关管理系统,实时对跨境电商平台支付相关原始数据抓取并进行验核。
3.2. 网络通道
1、互联网+安全验证
通过互联网接入电子口岸对外接入网。
2、虚拟网关(VPN)
通过虚拟专线接入电子口岸对外接入网。
3、网络传输专线
通过物理专线接入电子口岸对外接入网。
3.3. 部署开放数据接口
电商平台企业开放符合海关技术规范的原始数据接口(rest等方式),并需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不可否认性。
3.4. 安全要求
根据业务需要,为了保证获取原始数据的安全性,需要对原始数据进行符合海关标准的加签加密。
3.5. 接口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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