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荐文的作者为中国传媒大学专家王琳琳、齐南南。本篇节选自论文《大数据时代网络舆情治理模式研究》,发表于《中国电子科学研究院学报》第13卷第5期。

摘 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中国进入大数据时代。以数据量大、类型多、价值密度低、速度快为本质特征的大数据,带动网络舆情形成新变化、新发展。网络舆情的参与主体日益多元,参与途径更为多样,网络舆情监管技术不断提升,对以政府为主体的网络舆情治理体系提出了新要求。中国可借鉴不同国家的治理经验,基于平等合作的治理理念,提升政府回应能力和应急响应能力,通过完善网络舆情法规政策体系、推进网络舆情多元治理模式、创新网络舆情管理技术与方法,构建具备“大数据观”的网络舆情治理体系。

关键词:大数据;网络舆情;治理模式

引 言

伴随互联网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中国进入大数据时代。公众在各类社交网站、“两微一端”、网络新闻平台等载体上的每一次意见表达、态度展现、传播与互动都成为网络舆情的一部分。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网络舆情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络舆情利用得当,可为民主化、科学化决策提供重要依据;网络舆情治理失范,会导致公共秩序混乱,引起多数人的暴政,降低政府公信力。面对网络舆情形成的新机制、传播的新路径和新特点,如何在保障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体表达权利,与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之间构建平衡,成为大数据时代网络舆情治理的核心问题。

1  网络舆情治理的研究现状

网络舆情治理作为交叉研究领域,呈现典型的多学科交流互动。国内外情报学、传播学、统计学、公共管理学等研究者,从不同视角对网络舆情治理进行观察与探讨,总体可分为微观和宏观两个层面。

一是微观层面,注重网络舆情传播、监控、识别、预警、评估、反馈的各个环节。分析技术上,早在20世纪90年代,Topic Detection and Tracking (TDT)技术就应用在网络舆情数据分析中,Kumaran则推进运用自然语言处理技术辅助统计策略,解决新事件监测,美国则利用现实挖掘技术(Reality Mining)、网络社区谱算法,实现舆情信息搜集、以及OL-SYS系统实现新网络舆情挖掘与监控,不断提高准确性。国内研究者中,杜蓉运用Nedogo仿真平台模拟政府参与舆论演化模型,曹树金则提出基于HowNet和网络情感词的极性词典人工构建方法,识别网络舆情中的情感词汇。网络舆情传播方面,姜胜洪将网络舆情传播分为三阶段:发布或报道—即时工具形成意见—意见及利益诉求汇集。

二是宏观层面,探讨网络舆情治理的基本原则与法律制度建设。常锐考察了美国、英国、澳大利亚、韩国、新加坡等国家网络信息安全和监管立法,提出完善中国网络舆情法治建设的具体路径。网络危机管理研究者则提出网络信息沟通的3T原则、四阶段论作为有效控制网络舆情的基本原则。从上述研究看,现有研究从公共管理视角,特别是大数据环境下,整体探讨网络舆情治理的主体、客体、方式等宏观系统问题的研究仍显欠缺。论文试图在分析大数据时代网络舆情新特征的基础上,归纳总结典型国家及地区的网络舆情治理模式,为构建具备“大数据观”的网络舆情治理体系提供建议。

2 网络舆情治理的典型模式

网络舆情属于网络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典型国家和地区较少直接采用网络舆情的概念,但均将网络舆情融入网络信息制度框架内,形成了多样化的治理模式。如依照治理主体,可将网络舆情治理划分为以美国为代表的“政府+社会”协调监管模式、以法国为代表的“政府+行业+用户”合作监管模式和以韩国为代表的“政府主主导型”监管模式。

2.1 美国:“政府+社会”协调监管模式

美国政府重视信息监管法治建设,相继出台了《加强网络安全法案》、《国土安全法》、《确保网络安全国家战略》、《信息安全与互联网自由法》、《数字千年版权法》、《计算机欺诈和滥用法》、《互联网用户隐私权利法案》、《“网络中立”管制方案》、《爱国者法案》、《儿童在线保护法》等多部法律净化网络环境,规范网络行为,监管网络信息和安全。

美国政府在推动网络舆情法治化的同时,积极与社会组织配合、调动行业组织与公众的力量,协调合作,共同监管。目前成立了计算机协会(ACM)、国际互联网协会(ISOC)、信息系统审计与控制协会(ISACA)、计算机安全协会(CSI)、计算机应急响应协调中心(CERT/CC)、美国计算机职业者社会责任协会(CPSR)等互联网信息安全行业组织。美国政府利用这些网络行业协会搭建管理平台,对信息技术、信息交流、从业资质认证、网络安全应急响应、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道德伦理规范,监控网络舆情,纠正违法的网络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同时,鼓励互联网行业协会组织制定行业规范,提高自律水平。例如,互联网保健基金会规定的八条准则、美国计算机伦理协会制定的“摩西十诫”,对加强网络行业和公众自律,营造良好的互联网道德环境,起到了重要作用。公众方面,通过技术手段,实施网络分级检索,对网络内容进行过滤,从源头上规避不良信息,维护公众利益。同时,美国联邦调查局(FBI)与国家白领犯罪中心(NWCCC)设立网络欺骗控告中心(IFCC),为公众监督网络信息监管提供便捷途径。

2.2法国:“政府+行业+用户”合作监管模式

中央集权体制下,法国中央及各级政府积极实施网络监管措施、制定网络监管法律。先后颁布了《信息社会法案》、《创作与互联网》、《未成年人保护法》、《互联网创作保护与传播法》、《互联网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法》、《数字经济信心法》、《国内安全表现规划与方针法》等法律法规,从制度设计上维护网络空间,保护公众尤其是未成年人的权益,打击网络犯罪。为更好保护国家信息安全,2009 年7 月,法国成立国家级信息系统安全机构——法国网络与信息安全局(FNISA),并在司法系统内成立了专门打击网络犯罪的部门,承担“网络警察”的职责。

为应对大数据时代网络舆情的新特征和新发展,法国政府“要求网络服务供应商和内容服务商共同加入到对互联网的监管中来”,行业协会逐渐成为网络监管的重要主体,打破了原有 “政府一元”监管的局面。法国互联网企业先后成立了“法国域名注册协会”、“互联网监护会”、“互联网用户协会”,以及“互联网理事会”作为法国网络服务供应商和内容服务商的协调议事机构。在政府与行业协会共管模式基础上,法国政府通过《信息社会法案》、成立公民个人与政府机构人员共同组成的互联网国家顾问委员会,保障公众在网络上的自由言论权、用户隐私权、用户网络安全,并积极鼓励用户参与网络信息监管,加强对互联网的“共同调控”。

2.3韩国:政府主导监管模式

韩国互联网技术发展迅速,随着公众网络生活的丰富,网络暴力等问题层出不穷。韩国政府设立以因特网管理委员会和网络安全委员会为主体,以网络实名制为主要制度,以《电信通信工作法》、《国家信息化基本法》、《信息通信基本保护法》和《网络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政策体系为保障的政府主导型网络信息监管模式。

因特网管理委员会作为独立的互联网管理机构,负责制定网站内容分级标准并组织分级。因特网管理委员会下设信息通信道德委员会(以下简称道德委员会)和专家委员会。道德委员会负责制定防治互联网有害信息的相关政策,以及制定网络文化发展政策;专家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网络信息鉴定标准,提供评估报告。除因特网管理委员会外,设置网络安全委员会和违法及有害信息举报中心,接受违法与有害信息举报。

3. 构建具备“大数据观”的网络舆情治理体系

大数据时代,网络社会信息数据爆炸。互联网的普及与自媒体的发展,既给民众提供自我表达的平台,又容易形成“压力场”,公众局限在自我选择的信息和使自我愉悦的通信领域,即“信息茧房”之中,导致群体极化现象,加速网络舆情的蔓延。突发性、非理性的传播方式、迅速提升的传播速度、真假混淆的传播内容,给网络舆情治理带来全新挑战。迫切需要把握大数据时代网络舆情管理变革机遇,破解大数据时代的新特征及演变规律,实现网络舆情治理的思维、模式和技术新突破,构建具备“大数据观”的网络舆情治理体系。

3.1完善网络舆情治理政策法规体系

纵观美国、法国、韩国等国家网络舆情治理经验,较为完备的政策法规体系为网络信息管理提供了保障。2015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世界互联网大会上强调“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要坚持依法治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让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自1994年接入互联网,中国已经逐步形成了涉及网络安全、资源管理、信息保护、网络犯罪等网络治理法律法规体系。在网络信息方面,2000年出台《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12年制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但是至今还未有专门法律法规就网络舆情治理进行明确授权和规范,网络舆情治理的主体、程序、责任边界不甚清晰,网络舆情治理“九龙治水”,碎片化严重。出于区域利益、部门利益等追求,数据资源割裂、部门联动机制欠缺、地区间分割,不利于数据资源和网络舆情的共享共治。2015年,国务院公布《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明确提出加快政府数据开放共享、推动资源整合,提升治理能力。应对网络世界的舆情热潮,需尽快出台网络舆情治理的专门法律法规,完善网络舆情治理政策体系,明确舆情管理的工作模式、统一的技术标准,形成跨部门、跨地域的网络舆情联动共治机制,搭建大数据舆情信息共享平台,解决“信息孤岛”、“数据烟囱”问题。

3.2推进网络舆情多元治理模式

大数据“4V”特征,要求打破传统单一、垂直管理模式,建立政府主导、多元参与、合作互动的网络舆情治理模式(见图1)。作为规则制定者,要求政府树立大数据观念,明确网络舆情治理的基本原则和其他多元主体行动边界,出现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网络舆情危机时,调动资源,发布权威信息,维护社会稳定。网络新媒体作为网络舆情发生、传播的重要渠道,一方面应为《宪法》第三十五条保护公民言论自由权利提供途径,另一方面应以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为最高准则,进行正确的网络舆情引导和网络舆情通报,克服公众“盲人摸象”;社会团体、科研院所等社会力量,则可利用大数据技术,进行数据采集、集成处理、挖掘分析和数据展示,提供舆情预警及应对策略,协助政府从“灭火式”管理转为“防火式”管理,分辨舆情中缺乏真实性和独立性的“噪音”,促进数据互联互通。

图1大数据时代多元网络舆情治理模型

3.3 创新网络舆情管理技术和方法

大数据时代,网络舆情治理的传统技术需要与物联网、云计算、智能终端等新兴信息技术进行融合。数据监测、挖掘、存储、分析和安全等技术为舆情管理提供了新路径。利用数据挖掘、相关性分析提高网络舆情的可预见性,构建网络舆情预警指标、网民态度倾向模型,研判网络舆情,做好舆情处理备案;通过数据可视化技术展现事件前因后果和发展过程,实行动态数据分析,根据公众偏好打造接地气的政府信息公开途径,增强网络舆情引导的公信力;培养大数据技术和网络舆情管理的复合型人才,综合社会学、信息科学、传播学、管理学等学科知识和特点,打造大数据时代的网络舆情管理后备军。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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