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科技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资〔2024〕28号,以下简称《办法》),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重点专项设立、项目组织实施管理、重点专项管理和总结验收、多元化投入与资金管理、监督与评估等方面管理制度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优化和完善。
本文结合学习理解,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发展脉络、《办法》修订思路、主要内容变化及影响进行简要分析。
一、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基本脉络
始于战略整合。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是党中央、国务院批准设立的重大科技计划之一,是我国科技项目管理创新的重大战略举措。它是由科技部、发改委、工信部等部门管理的多个科研专项整合而来,具体包括:科技部管理的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发改委、工信部共同管理的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农业部、卫健委等13个部门管理的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等。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设立主旨,在于聚焦国家重大战略任务,针对事关国计民生的重大社会公益性研究,以及事关产业核心竞争力、整体自主创新能力和国家安全的重大科学技术问题,突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领域的技术瓶颈。
制度持续完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于2015年正式启动实施,历经“十三五”时期的探索实践,初步形成了管理制度的基本框架。从时间先后来看,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制度从建立至今经历了三次修订,并先后经历了《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6〕113号)、《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资〔2017〕152号)、《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178号)和本次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资〔2024〕28号)共四个版本,制度内容也不断发展完善。
规模不断壮大。据公开信息显示,“十三五”期间,我国批准组织实施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69个,立项项目达3500多项,投入中央财政经费近760亿元,数万家单位参与。“十四五”期间到目前为止,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已设重点专项79个,涉及数学和应用研究、大科学装置前沿研究、区块链、网络空间安全治理、物联网与智慧城市关键技术及示范等多个重点前沿领域。
二、《办法》修订思路探析
《办法》是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资〔2017〕152号)的修订和更替。从整体内容来看,此次修订反映出两个较为明显的调整思路。
一是将国家科技管理职能机构调整的相关要求,贯彻到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工作中。集中表现在对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机制和机构职责的规定上,对科技部、主责单位、专业机构、项目承担单位,以及国家科技咨询委等相关主体的职责进行了调整和细化明确,充分体现并贯彻了党和国家机构调整的战略思路和要求。
二是将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管理创新实践,加以制度化巩固。集中表现为对“分层次”管理要求的全流程贯彻,即按照“重点专项”和“项目”进行分层管理(如,“十三五”期间的“重点专项”69个,立项“项目”3500多项),以及在各“层次”中明确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相关管理举措,如“揭榜挂帅”的项目组织管理模式等。
三、《办法》主要内容变化分析
《办法》共7章37条,与2017年版本相比,其主要变化可归纳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职能上注重简政放权与分类协同
一是对职责体系的划分体现了简政放权的思路变化。《办法》将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管理职责分为四种,即统筹指导职责、专项管理职责、项目组织职责、项目实施职责。其中,统筹指导工作主要以科技部为主,专项管理工作主要由主责单位牵头,项目组织主要由专业机构负责,而项目实施则主要由项目承担单位主导推进。可以看出,涉及到具体实施层面的专项管理、项目管理、组织权限基本都交由主责、项目单位,科技部相关管理职能更加聚焦于整体性、统筹性工作。
二是对职责内容的明确,体现了管理工作的协同。从《办法》规定的具体职责来看,科技部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上主要承担对“重点专项”的动议征集凝练、立项、实施方案审核等起始环节及关键节点考核、监督评估和总体验收等环节的统筹监管;主责单位主要负责重点专项组织实施、委托并指导专业机构做好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受主责单位委托,承担项目具体组织管理工作;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推进实施工作。不难看出,这些工作环节共同支撑研发计划管理的全生命周期,且各个环节之间是紧密衔接的,需要各方协同才能圆满完成目标。
(二)管理机制上鼓励创新
《办法》对机制创新的鼓励,主要体现在专项设立、专项组织模式及项目推进实施三个方面。
在专项设立方面,《办法》针对突发、紧急的国家科技需求,明确了建立快速设立专项的响应机制,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加快启动等。
在专项管理模式方面,《办法》明确了根据任务特点和需要,可采取部门(机构)负责制、地方负责制、总承单位负责制、业主单位负责制等多种模式。
在项目实施模式方面,《办法》规定主责单位可通过竞争择优、定向委托、分阶段滚动支持等多种方式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还规定了可采取“揭榜挂帅”、“赛马制”、“链主制”、青年科学家项目、长周期项目等灵活形式,务求提升项目实施绩效。
(三)评价上突出成果转化和应用
《办法》将“成果转化”作为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最重要的评价因素,在多个方面进行了规定。
在实施方案编制方面,《办法》强调,实施方案要合理部署基础研究、重大关键共性技术和成果转化等研发阶段的主要任务,细化资源配置、配套保障、责任分工、成果转化及推广应用等举措。
在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方面,《办法》规定,主责单位应充分发挥相关领域、行业、产业优势,为项目成果转化应用创造良好条件,协调调动各方面政策和资源,通过场景构建、政府采购、金融支持等方式,加快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和产品迭代升级。科技部会同主责单位在项目验收3年内组织对成果转化应用情况进行跟踪评价。
在专项验收方面,《办法》明确指出,专项验收坚持成果导向,重点突出对重大标志性成果及成果转化应用情况等的评价,采取测试平台验证、真实应用场景考核、用户单位考核等方式,强化验收评价的客观性、针对性和科学性。
(四)立制上强化授权衔接
重点研发计划涉及资金、监管等多方面要素,且需要对各行业具体情况加以统筹,因此《办法》在多个方面明确了授权立制的规定。
一是在资金管理方面,明确了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二是在行业管理方面,要求各主责单位依据《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科技部、财政部进行审查备案后发布,并明确了“管理要求另有规定的重点专项”的例外情况。三是对于国家重大战略研发任务的纳入适用情况,明确了将另行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四、影响思考
“网络空间安全治理专项”是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十四五”重点专项之一,将累计安排国拨经费约15亿元。对于准备申报或已在实施“网络空间安全治理”重点专项项目的网络安全厂商而言,《办法》在三个方面的规定需要重点关注。
一是关注主责单位后续“实施细则”的动向,尤其是项目组织实施机制方面的规定,在《办法》鼓励机制创新的要求下,厂商在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参与机会、参与实施方式等方面或迎来调整变化。二是关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研究制定动向,事关国拨资金管理要求、工作流程等潜在影响。三是对于《办法》明确提出的“专项验收要坚持成果导向,重点突出对重大标志性成果及成果转化应用情况等方面的评价”要求,应着眼解决实际问题,更加注重项目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情况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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